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巴南府发〔200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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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巴南府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为保障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根据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结合项目实际,现将房屋预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预征收范围圣灯山正街7号附1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2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3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4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5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6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7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8号、圣灯山正街3号、圣灯山正街5号、圣灯山正街9号、圣灯山正街11号、圣灯山正街51号、圣灯山正街29号、圣灯山正街29号附1号、圣灯山正街35号、圣灯山正街37号、圣灯山正街39号、圣灯山正街39-1号、圣灯山正街39-2号、圣灯山正街59号、圣灯山正街13号、圣灯山镇街上、石庙乡街上场口、石庙乡街上塘口、石庙乡街上、石庙场场中,以及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以上房屋均含附号。

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二、预征收主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三、预征收部门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四、预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人民政府五、预征收补偿原则(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国家、市、区现行房屋征收有关政策标准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原则。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执行预签约,签约生效比例为100%: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100%,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后,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未达到100%,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该项目预征收行为终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巴南府办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重庆市巴南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2018〕1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先行开展一批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庆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渝府发〔2018〕2号)要求,我区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重庆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4个先行示范区县之一,为有序推进我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区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乡村战略、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对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重庆市“三大攻坚战”和“八项行动计划”,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修订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修订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2008-01-23渝府〔2002〕79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

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二○○二年六月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价格调整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19日印发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件下的平均价格。

2.国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及容积率修正系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颁布。

【房产方案】巴南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定向限价房采购实施方案

【房产方案】巴南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定向限价房采购实施方案

【房产方案】巴南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定向限价房采购实施方案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定向限价房采购实施方案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缩短征地住房安置周期,规范定向限价房采购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向限价房适用对象(一)选择统建安置且已拆除原房但无对应安置房源或因其他原因需进行异地统建安置的统建安置户。

(二)2011年以后征地拆迁选择货币安置且已拆除原房的住房货币安置户。

二、采购房源的条件(一)仅限在巴南区辖区范围内。

(二)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基本满足安置所需户型、面积、数量、地理位置、交房时间等要求,小区配套完善。

(四)开发商具有合法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其房源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由区征地办召集征地业主、征地镇街、村社干部及5名安置户群众代表(群众代表需由镇街组织征地拆迁安置户投票选举产生)组成采购评审组,对拟采购房源采用综合评标法计分,确定采购候选房源;由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采购办组成采购监督组,对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为避免采购房源积压,定向限价房采购原则上采取动态房源采购的方式,根据住房安置对象选房情况定期据实结算。

四、采购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三)精简效能,便于操作的原则。

(四)严控成本,节约开支的原则。

五、采购工作流程(一)区征地办会同征地镇街与征地业主协商后,根据具体征地拆迁项目拟定定向限价房需求统计表,对房源户型、面积、套数、区域位置、交房时限等提出具体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区征地办经征地业主授权同意后,编制征地拆迁项目定向限价房采购计划书,向采购监督组进行通报,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巴南报》上公开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符合采购房源要求的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函告区征地办,提供其开发楼盘的对应房源户型、面积、套数、小区配套情况、区域位置、交房时限等详细资料,并出具正式的报价函,确认报名参与本次定向限价房采购。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大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巴南府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1日内。

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来信请寄至: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41号鱼洞街道棚改现场办公室(鱼洞原看守所),并在信封上注明“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二、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

接待地点:巴县大道41号棚改现场办公室(鱼洞原看守所),联系人:田萍,联系电话:************。

附件: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0年9月9日附件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巴南府发〔2011〕167号)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胡露莎胡兴志等与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露莎胡兴志等与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露莎胡兴志等与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林华应禧张华荣【审理法官】文林华应禧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泽强;胡露莎;胡兴志;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赵泽强胡露莎胡兴志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赵泽强胡露莎胡兴志【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蒲正春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蒲正春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菲麟蒲正春【代理律所】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泽强;胡露莎;胡兴志【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巴南区规自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巴南区规自局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胡露莎等3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并依法送达上诉人,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巴南区规自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巴南区规自局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胡露莎等3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并依法送达上诉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上诉人重庆市规自局收到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和职责,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行政程序合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渝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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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府发〔2008〕7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6日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地区类别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第八条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

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

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

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户分割登记。

对征地已实施补偿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农村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青苗补偿费的4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权证的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办公室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村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社可选择综合定额补偿或据实清理补偿。

(一)综合定额补偿1.被征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社。

属社集体面积部分,在镇、村的指导下,由社全部补偿到户。

2.村级构(附)着物的补偿(不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批准征收的本村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2000元,二类地区每亩1500元,三类地区每亩10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3.社级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本社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社,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4.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其地上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含水电表、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空调、电话移机等)实行定额补偿。

经征地办公室确认具有合法独立产权证的,以户为单位,按照3人及以下户按每户4000元、4人户按每户4500元、5人户按每户5000元、5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进行定额补偿。

5.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按照附表5的标准执行。

(二)据实清理补偿合作社或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按照55号令第七条和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由本户户主书面申请,经合作社同意,在村的指导下,由合作社进行据实清理,其补偿费用在该社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三)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六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置:(一)农村居民;(二)农村居民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三)现役义务兵、10年以下士官;(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七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第十八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因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九条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3万元;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1万元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二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一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1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一)享受30平方米的人员:1.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2.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居住,他处无住房的人员;3.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4.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二)申购自然间的人员: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2.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3.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的。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并给予简装修费。

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奖励。

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建筑面积×(货币安置价格+简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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