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2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参保人员范围的界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政府社保补贴的筹措、安排和使用的监管;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土地的相关基础资料、农转非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一)199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区(市)县政府依法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人员安置,在2004年3月15日及其以前男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女年满3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按本《通知》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社会保险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2004年3月15日男不满40周岁、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社会保险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征地后已经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被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录用或招用的人员;3、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和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人员;4、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5、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婚嫁、生育的人员;6、已办理退养手续回乡的企业、事业单位“换工”人员;7、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前去世的人员;8、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安置补助费是什么?“农转非”人员能享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安置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所用的资金,即安置被征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所以,必须专款专用,一般是谁负责安置,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安置补助费是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依据测算的,那么“农转非”人员是否应享有安置补助费分配的权利?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为:一是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地方,不单列安置补助费后,不再按照人员数量进行安置补偿。
二是被征地农户根据被征地面积获得补偿后,由承包户内部协商分配补偿费用。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04•【字号】重府发[1995]122号•【施行日期】1995.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重府发〔1995〕122号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第一条为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工作,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具有在籍常住户口,房屋在征地拆适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一)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的未农转非人员;(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三)住房在征地范围内,但其房屋经批准可不拆迁的农转非人员;(四)租有政府公房居住的农转非人员。
第五条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采取以优惠购房为主,租赁公房与自建住房为辅的方式,并以户为单位,按人平15-18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六条优惠购房:农转非人员购习安置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优惠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住房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安置住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购买安置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农转非人员拆适房屋补偿费和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风扇费,按照“分别计费,按实补差”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租赁公房:农转非人员拆适房屋补偿费低于安置住房风扇费,又无能力补足差额的,可按租赁公房办理。
待具备购买能力时,按农转非时的住房安置规定,补办购房手续,租赁公房终止.租赁公房的租金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
第八条自建住房:零星征地和无条件集中统一建设安置住房的,由农转非人员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由农转非人员自建住房。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
每亩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农转非”人口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农转非的,且继续耕种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不享受人员补助费。
5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凡是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其户口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及连续在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毕业)的应享受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2023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三圣街道办,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附件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第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

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被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
⼀、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1)被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在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中⼼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被拆迁⼈使⽤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由建设单位⽀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户⼝农转⾮,就⽆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相关法律:《》第⼆⼗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的意愿,保留其或者允许其依法进⾏。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设区的市,转为⾮农业户⼝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
承包⽅不交回的,发包⽅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对其在承包地上投⼊⽽提⾼⼟地⽣产能⼒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上⽂就是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的相关内容。
农户转成⾮农户⼝,会得到⼀定的补偿。
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国家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的,这个还要看各地发展的情况,根据各个地⽅的标准来确定,不能⼀概⽽论。
另外,现在政策以放宽了,并取消农业和⾮农业户⼝区别,消除“⾝份歧视”。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5•【字号】成府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法批准之日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从征地部门缴费的次月起,户籍关系在本市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户籍关系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发给基本养老金。
这类人员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6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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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2008年05月06日14:26:02 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5月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
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若统筹的土地补偿费80%部分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将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
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养老待遇支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或其监护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新政策还调整了住房补偿和安置标准。
对各类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在现行补偿标准上提高了25%,并新增了钢混结构类住房的补偿标准;同时,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全市住房安置标准统一提高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标准由各区县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与被征土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制定。
政策还鼓
励各区县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
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新政策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新政策对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也进行了调整,适当上调了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和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对主城区征地的构(附)着物补偿鼓励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并授权各区政府制定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
在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中,将加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和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放在了突出的位置。
文件要求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作为征地工作的重点之一,给予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年龄段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同时,要求对被征地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政策的原则精神适用于全市范围,但考虑我市主城区和其他区县的差异,主要对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市政府要求其他区县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市政府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市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不涉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仍按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