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长府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长府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1.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1992年5月25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施行)2.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1993年5月1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68号、第82号修改)3.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1993年9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1993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4.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1995年5月15日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0号修改)5.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10号修改)6.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暂行规定(1998年9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号发布施行)7.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市政府令第39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8.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2002年1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10号、72号、82号修改)10.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3年3月12日市政府令第1号发布,2003年4月12日施行,市政府令第67号、82号修改)11.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2004年2月9日市政府令第5号发布,2004年3月9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12.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2004年4月2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67号修改)13.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2006年7月27日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施行)14.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2006年11月4日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06年12月12日施行)15.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2007年1月10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16.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6月1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07年7月15日施行)17.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2008年11月1日市政府令第3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18.长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市政府令第4号发布,2009年5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19.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5月21日市政府令第5号发布,2009年8月1日施行)20.长春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日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1.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2010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2.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2010年6月1日施行)23.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0年7月22日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2010年9月1日施行)24.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15号发布,2010年1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25.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11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32号、82号修改)26.长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2011年3月1日施行)27.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令第22号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28.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9.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令第24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0.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施行)31.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1年8月3日市政府令第2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2.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2011年10月1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33.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2011年12月1日施行)34.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令第33号发布,2012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5.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2012年7月4日市政府令第37号发布,2012年8月15日施行)36.《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8月25日市政府令第38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施行)37.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5日市政府令第40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8.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39.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2013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0.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4月19日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2013年6月1日施行)41.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42.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6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43.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7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4.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8号发布,2014年3月1日施行)45.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2014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49号发布,2014年2月9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6.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0号发布,2014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7.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2014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8.长春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2014年2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9.长春市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14年9月5日施行)50.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2014年9月22日市政府令第56号发布,2014年11月1日施行)51.长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9月22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2014年11月1日施行)52.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1月13日市政府令第58号发布,2014年12月2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53.长春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2015年3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4.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5年5月7日市政府令第64号发布,2015年6月20日施行)55.长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15年月12月7日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2016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6.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16年1月20日市政府令第66号发布,2016年3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57.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市政府令第69号发布,2017年5月15日施行)58.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70号发布,2017年7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9.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3号发布,2018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0.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4号发布,2018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1.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8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75号发布,2019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2.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2019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3.长春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9年12月9日市政府令第78号发布,2020年3月1日施行)64.长春市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9年12月9日市政府令第79号发布,2020年2月1日施行)65.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8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施行)66.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81号发布,2020年2月1日施行)。
驻外办事处日常行政管理及工作制度范文(3篇)

驻外办事处日常行政管理及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外办事处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工作制度,提高办事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驻外办事处。
第二章日常行政管理第二条驻外办事处应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执行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并确保事务与公司总部沟通畅通、信息及时反馈。
第三条驻外办事处应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综合管理、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职能。
第四条驻外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设备采购制度、会议纪要制度、公文处理制度等,确保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驻外办事处应做好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保证办公用品的及时供应。
第六条驻外办事处应每年进行办公场所的卫生保洁和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办公环境的整洁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驻外办事处应建立公文管理制度,确保公文的及时处理、传送和归档,以及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驻外办事处应按照我公司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总部报告。
第九条驻外办事处应制定人员考勤制度和工作计划制度,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能够合理安排和管理。
第十条驻外办事处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提升。
第十一条驻外办事处应配备足够的员工,并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人员的合理调配和调岗。
第十二条驻外办事处应建立信息汇报制度,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以便总部能够及时协助解决和提供支援。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总部所有。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对于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需经公司总部的审批和公告。
驻外办事处日常行政管理及工作制度范文(2)一、目的和背景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驻外办事处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工作流程,提高办事处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长府办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府办规〔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30日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简化登记手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细则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
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应当就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属关系的真实性、使用的安全性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文书申请登记,并对申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长府发[200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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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长府发[2004]第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制作、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文件资料。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监督检查。
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索要政府信息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驻外办事处管理细则范文

驻外办事处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保障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驻外办事处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对外经济合作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条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促进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升。
第四条驻外办事处应当遵守国际法律和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第五条驻外办事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提升工作效率。
第六条驻外办事处应当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驻外办事处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总部负责统筹管理,分支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第八条驻外办事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事务和文件管理。
办公室设立机要处,负责机密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和传递。
第九条驻外办事处设立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招聘、任免、培训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驻外办事处设立财务部,负责预算编制、资金管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驻外办事处应当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活动,发掘和拓展合作机会。
第十二条驻外办事处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和分析,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驻外办事处应当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各类风险和挑战。
第十四条驻外办事处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扩大对外影响力。
第四章工作规范第十五条驻外办事处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
第十六条驻外办事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驻外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八条驻外办事处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和自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驻外办事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驻外办事处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对外经济合作管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驻外办事处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以前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管理细则为准。
驻外办事处的标准行政管理及办公规定

驻外办事处的标准行政管理及办公规定目标本文档旨在制定驻外办事处的标准行政管理及办公规定,确保办事处的高效运作和良好的办公环境。
行政管理规定1. 办事处负责人:驻外办事处应设立一个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办事处的日常运营。
2. 组织架构:制定明确的组织架构图,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分配。
3. 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和福利待遇等方面。
4. 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准确记录和合规操作。
5. 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文件归档、电子文档管理和数据备份等方面。
6. 办公设备和资产管理:确保办公设备和资产的合理配置、使用和维护。
7. 行政办公制度:制定行政办公制度,包括办公时间、请假制度、考勤管理和办公用品管理等方面。
8. 保密管理:建立保密制度,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和保护。
办公规定1. 办公时间:规定办公时间,确保员工按时上班和下班。
2. 请假制度:建立请假制度,规定员工请假的程序和规定。
3. 考勤管理:建立考勤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和迟到早退情况。
4. 办公用品管理: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确保办公用品的合理使用和库存的管理。
5. 会议管理: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
6. 文件管理: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的分类、归档和保管等方面。
7. 电子邮件和通信管理:制定电子邮件和通信管理规定,确保电子邮件和通信的安全和合规。
其他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处的行政管理和办公规定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2. 培训和沟通: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沟通会议,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行政管理和办公规定。
3.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和改进行政管理和办公规定,以适应办事处运营的需要和环境变化。
以上是驻外办事处的标准行政管理及办公规定,请各部门和员工遵守执行,确保办事处的正常运作和高效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21•【字号】吉政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4.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8]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省政府决定对1994年制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重新修订。
第二章性质和职能第二条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政府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办事处负有对外宣传、联络协调、招商引资、信息反馈、接待服务、经营创收、管理指导我省在驻地各类机构等职能。
具体职能是:(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努力发挥经济联络功能,做好“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
领导和指导办事处所属和省里其他部门驻当地的各类机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与往来,为省内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积极推销省名优特产品的工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授权,代表吉林省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兄弟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开展宣传吉林、支持吉林的相关工作。
(三)办事处的信息工作要适应政府系统信息联网后的变化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的常规信息传递外,要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的层次和质量。
驻外办事处管理细则

驻外办事处管理细则
驻外办事处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机构,用于处理该国家或地区的外交、经济、文化等事务。
驻外办事处的管理细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结构:明确驻外办事处的组织结构,包括总领事、副总领事、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2. 人员管理:招聘、选拔和管理外交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聘用条件、薪酬、晋升和降职等。
3. 领事保护和服务:提供领事保护和协助服务,包括领事协助、签证和护照服务、海外公民保护等。
4. 外交事务处理:处理外交事务,包括与当地政府和外交机构的关系、经济贸易合作、文化交流等。
5. 安全与保护:确保驻外办事处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外交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6. 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并执行预算,管理驻外办事处的财务事务,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7. 文件和记录管理:管理驻外办事处的文件和记录,包括公文、信函、会议记录等。
8. 与本国外交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与本国外交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和协调合作,确保双方在外交事务上的合作和协调。
9. 公共外交与宣传:开展公共外交和宣传工作,包括发表声明、组织文化交流、开展公众外交活动等。
10. 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驻外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和效率。
总之,驻外办事处管理细则旨在规范驻外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保证驻外办事处能够有效地履行外交、经济和文化事务,维护本国利益,保障外交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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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发[1993]1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3.10
【实施日期】1993.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3月10日长府发〔1993〕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设立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驻外办事处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开拓,团结进取,求实高效,勤政廉洁,充分发挥“窗口”作用,为振兴长春经济服务。
第二章驻外办事处的设立、职责及其管理
第四条设立驻外办事处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行文。
驻外办事处的建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
第五条驻外办事处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派往驻地的正式代表机构。
第六条驻外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经济技术协作和引进工作。
(二)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三)负责开展内外贸易和物资协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我市同驻地经济区及外商项目的洽谈、产品展销等活动,交依法维护我市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加强我市与中直机关各部门及驻地领导机关的联系。
宣传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
(六)负责为我市领导和县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的接待服务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市在驻地其他各类办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况汇总、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市政府,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负责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