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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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分论(讲义)[1]

中国刑法学分论(讲义)[1]



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有意的将明知不同者,等同视之。 238条第3款,247条,248条,269条,267条, 289条,333条第2款,292条等 2.特点: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 该规定处理




三、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意义 区分二者的主要意义在于: 明确该规定是否修正或者补充了相关规定或基本规定, 是否导致将不同行为等同视之。(是否会导致使用条 件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结论。) 对于注意规定,应当按照基本规定作出解释,对于法 律拟制应当按照该拟制规定的客观含义进行解释。 对于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可以推而广之, 但是法律拟制的内容并非理所当然,不能推而广之。
1.陈兴良《罪名指南》 2.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 3.张明楷《刑法学》 4.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 6.大谷实《刑法各论》 7.等等 Nhomakorabea绪论
第一节 总则与分则 总论与分论 一、两组概念 1.总则:关于刑法效力范围和关于犯罪与刑罚一般原 理的规范体系 2.分则: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 3.总论:关于总则规范内容、意义以及内在关联性、规 律的认识 4.分论:关于分则规范内容、意义以及内在关联性、 规律的认识


三、罪名 概念: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的 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


四、法定刑 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 种与刑度(简单讲就是刑罚的幅度) 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3.浮动法定刑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

在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刑法在适用中获得生命。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裁判者如何合理地阐明相关事实的刑法意义。

此处的“合理”,一方面追寻刑法的安定适用,另一方面追寻个案正义的实现;然而此二者又非总是和谐相处,从而裁判者可以兼收并蓄;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法律领域中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不能消解的紧张关系,在司法领域转化为了法的确定性原则和对法的正当运用之主张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1]虽然这样的难题出在刑法的适用中,——当然其它部门法的适用也无疑会遇到,——而率先作出尝试性解答的则是作为法理论学或法哲学的分支之法律方法论。

[2]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部门法情况各异,法律方法论的这种总括性的讨论必须结合部门法自身的情况展开分析论证,才会更为有效。

——而刑法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这种“具体分析”就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刑法学界有必要从刑法学的视角审视法律方法论,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之间“往返顾盼”,[3]既要注意到刑法学自身的特征,又要把法律方法论中的有益成果引入刑法学,以期在刑法适用中的合理性之达成。

——而张明楷教授的著作《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所做的,我认为正是这样的工作。

正如作者在文首指出的:“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序说,Ⅰ)然而这样的目标能否达成,也即这种合目的的、安定的正义究竟是可以触及的,还是悬于远方的、虽遥不可及但可以指引方向的梦幻灯塔,抑或完全是一种幻象?此点由于前述难题之存在,而在法律人心中形成特别的疑惑。

因此有必要具体的看一下作者是如何在法律方法论和刑法学的“往返顾盼”中处理这个问题的。

一、著作的理论定位——外部证立问题的讨论既然问题的解决关乎法律方法论与刑法学之间的“往返顾盼”,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法律方法论提供了哪些知识,而作者的讨论是在哪个知识范畴内展开的。

论刑法中的法律拟制

论刑法中的法律拟制
两个机 能展 开 ,法律 拟制 也 不例外 。只有 两者 平衡 ,才 能保证 法律 拟制 充 满活 力。 关键 词 :法律 拟制 法益 保护 中 图分 类号 :D6 1 5 3. 1 人 权保 障 罪刑 法 定原 则 文章编 号 : 文 献标 志码 :B


法律拟 制 的概 念
第 2 卷第 1 7 期 21 年 1 02 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 0URNAL 0F JANGS P I U OLI F CER COLL CE OF I EGE
V 12 o 1 o . 7N .
J n 2 1 a.02

刑事法研 究 ・
论 刑法 中的法律拟制

概 念 的确难 以摆脱 冗 长之嫌 。张 明楷 的概 念着 重于法 律拟 制 与法律 规定 的 区别 。 比较 可 以更直 观地
发现 概念 的本 质 ,但 张 明楷 的概念 还是 过于 简单 。卢鹏 的概 念 是一种 对拟 制 的字典 含义 的集 合 ,最终 集合 到一 点便 是 “ 决断 性虚 构 的意思 ” 。这 点 出 了法 律拟 制 的核心一 一虚 构 、猜测 ,但 有些 抽 象 。什 么是 决 断性 ?决 断性不 仅是 否定 武断 ,而 要建 立在 充分 、理 性 的土壤 上 ,否则 有违 罪刑 法定 主义 之嫌 。 概念 是主 观对 客观 的高度 概 括和提 炼 。笔者 限于 能力 , 只能将 法律 拟制 以分 析综 合 的方 法加 工 , 最终 表达 出 自己的简单 理解 。首 先 ,我 们得 为法 律拟 制找 出核 心 内容 。拟 制 是一种 主观 的创造 ,不 同 于反 映 ,是 富含有 主体 目的性 的活动 。刑法 的首 要任 务是 保护 现实 社会 中重 要 的并且 是最基 本 的价值 和法 益 ( 护法 益 ) ,所 以法 律拟 制 的 目的应 当是 保护 法益 。当然 ,还有 立法 资源 的节约 、司法 效 保 率 、社会 效益 等 目的 。解决 目的之后 ,我们 就要 对法 律拟 制 的概念 加上 定语 , 限制他 的外延 以增加其 内涵 。( )他是 法律 拟制 ,不 是一般 普遍 的拟 制 。所 以 ,拟 制 的主体 是法 律人 ,狭 义上 说就 是立 法者 , 1 有权 立法 的机 关和 个人 。( )拟 制不停 留在 思想 上 ,而是 在立 法活 动 中,所 以法律 拟 制是一 种立 法活 2 动 。( )拟制 不 同于简 单反 映客 观事 实 ,包 含 了主体 的主 观创 造 ,所 以与一般 的规 定存 在 区别 。综上 3 所述 ,刑法 中 的法 律拟 制是 指不 同于 一般 反映客 观事 实 的法律 规定 ,是 立法 主体基 于 保护法 益 、节 约 立 法 资源等 目的所从事 的将 原本 不 同的行 为按 照相 同 的法 律 效果处 理 的主观 创造 性立 法活 动 。 二 、法律 拟制 的特 点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理解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理解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理解谭宇【摘要】《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半部分属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只适用于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的结果,且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非法拘禁范围内的暴力;第2款后半部分是非法拘禁罪中转化犯的规定,只有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才能适用,且这里的伤残只包括重伤,不包括轻伤.对于其他情形,则应按照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定罪处罚.【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27)005【总页数】5页(P100-104)【关键词】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注意性规定;法律拟制【作者】谭宇【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一、问题的提出非法拘禁罪是实务当中常见的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其犯罪构成相对简单,比较复杂的地方在于对其处罚的规定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该款规定,刑法学界争论颇多。

首先,按照刑法理论通说,第2款前半部分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加重结果之中是否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观点不一;其次,对第二款后半段“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如何理解,学者意见也不统一。

理论上的纷争也影响了实践当中对案件的处理,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中对绑架罪条文的修改,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该条款提供了新思路。

二、非法拘禁罪争议问题的观点评析非法拘禁罪的争议问题主要在两方面。

一是,被害人自伤、自杀的情形是否包含在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中;二是,对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注意性规定还是拟制性条款,不同的立场导致对条文内容理解不同。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一:客观的超过要素提倡法律案件的三段论应该如此---法律规范,犯罪构成是大前提-案件情况,犯罪情况是小前提最终结论何种罪刑!—二:无论公众场合与否,只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至死,就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定刑重!2.非公众场合非聚众导致重伤的也定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重3.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导致重伤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4.猥亵罪要求有故意,但不要求满足性欲和刺激的倾向。

比如强奸就不一定是基于性要求!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1.第三人已经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的。

第三人在场的。

第三人知道的! 这些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是第三人不知道的不成立共犯!五:帮助行贿,帮助受贿,应该属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而不应该认定为介绍行贿罪!因为前者罪重,后者罪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六:受贿罪的个人数额按照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计算,而不是分赃数额!因为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之原理推定的!--例如甲,乙一共受贿10万,但是甲受贿6万,乙4万!甲,乙各自应该就10万承担责任而不是各自的6万,4万!同样的道理,在对受贿数额实行追缴,征收时也应用这一原理!但是又有区别---因为他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延伸。

如上案例;原则上采用连带追征说,但是在各受贿人均有追征能力的前提下,采用分配追正说。

这样能够更好的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甲,乙如果均有钱那么各自追缴6万和4万!但是如果乙只有2万,则追缴甲8万元!六:罪刑法定原则及其适用(黎宏观点+张明楷)1.一般认为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哪怕规定不明确,不妥当也要适用!但是如此一来,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

即尊重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所以这样的理解是不符和要求地。

如此便有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性理解。

具体来说国际上现在主要有2种解释,一是明确性原则(也叫不明确就无效原则)二是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2.什么是明确性原则呢?即成文法规定不明确,其内容难以把握,并且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该法规自身就是违宪无效!明确性原则的解释,德国是从法官的角度来认识的,日本则从一般人角度(即使普通人无法推知法律的意思,并且在适用中导致相异见解时)就认为是不明确! ------------------------------相关解释为日本宪法第31条:任何人,不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其生命或自由不受剥夺,也不得科处其他刑罚。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一罪处罚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一罪处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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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规定、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当本罪的犯罪行为被作为其他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时,仍按照牵连犯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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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项不另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但仅限于过失;第四项不另定非法拘禁罪;第五项不另定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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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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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拟制,因包容间接故意,不完全属于转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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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拟制。注意第一百四十一条是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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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分论1—2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一定 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较为普遍地采用相对确定 的法定刑。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5种: (1)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 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 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枪支不 报罪)
下 编 刑罚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方法和意 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补充) 第五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补充)
第一节 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方法和意 义


一、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 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 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学习重点是常见 多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线、 此罪彼罪的界线。 这些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的是包含式和定义 明示式的罪名确定方式,前者占绝大多数,后者为少 数。 《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389条第1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罪名确定的原则:




(2)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 高限度取决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23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 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 低限度。 《刑法》第151条第1款:(九-9)走私武器、 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拟制规定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SECRETARY ’S COMPANION应用写作拟制各类规定,包括行政管理规定、业务工作调控规定、内部秩序构建规定、分管领域抓建规定、特定事项办理规定、重要敏感问题政策把握方面的规定等等,是党政军企事机关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参与承担的一项重要事务。

各类规定的层次高低和质量优劣,会直接影响到这些事务承担者、工作负责者和特定针对者的认识理解与情绪态度,甚至间接地决定着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相关事务、相关工作、相关对象的发展状态和建设水准。

而拟制各类规定本身就是政策性、策略性、艺术性、务实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需要起草人员对理论对实践对领导指导实务有丰富而深刻的理解,不断加以领会和掌握。

实践中感到,承担并完成好各类规定的起草拟制任务,至少应当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规定通常是各级为更好地管控有关工作、管理有关事务、管束有关人员而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要求。

而这种具有约束力的要求,依据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上级指示要求、上位法律法规,以及发展大势所趋、客观现实需要。

如果我们再加以提炼概括,就是各级机关干部参与拟制的规定,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否则负责或参与写出的东西就可能被上上下下、里里外外看作“土政策”“土规定”。

做到合法,就是要努力找到上级确定的政策、作出的决策对准备拟制的规定可能涉及的事情,到底有哪些原则性强调,有多大延展性空间,从而把握住拟制过程中必须框定的范围;就是要努力找到上级下达的指示、提出的要求对准备拟制的规定可能涉及的事项,到底有哪些针对性要求、具体性部署,从而把握住拟制过程中必须贯彻的精神;就是要努力找到上级提出的主张、明确的意见对准备拟制的规定可能涉及的事务,到底有哪些倡导性号召、禁止性告诫,从而把握住拟制过程中必须取舍的尺度。

做到合理,首先就是要努力做到顺应事理,也就是要把握和遵循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搞清楚什么是进步的什么是落后的、什么是文明的什么是愚昧的、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进而作出符合历史潮流的取舍;就是要努力做到合乎情理,既不要凭主观好恶,去搞那种脱离实际的带有想象色彩的条条,也不要开历史倒车,去搞那种必然招致群众反对的框框,而是实事求是地研究提出能够赢得最大多数群众认可的规则;就是要努力做到契合群众心理,制定任何方面的规定,都要尽可能地了解规定针对对象普遍的心理特征、心理倾向、心理期待,并尽可能地回应和满足其需求而不是明显地违背其需求,这样才能保证拟制的相关规定拥有强大群众基础,进而在出台实施以后更容易为涉及的对象所接受并遵照执行。

8专利法中的“视为”、“被视为”和“不视为”

专利法中的“视为”、“被视为”与“不视为”蒋利玮法律解释不需要拘泥于文义,但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文义解释应当作为法律解释的起点。

“尊重文义,为法律解释正当性的基础。

”1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立法者选择的每一个字、词乃至标点符号均应当有其相应的含义,应当得到足够的尊重,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轻易突破。

2换句话说,法律解释不能止步于咬文嚼字,但是应当从咬文嚼字开始。

专利法中有2个条款使用了“视为”,3个条款使用了“被视为”,1个条款使用了“不视为”。

那么,这三种不同的表述具体应当如何理解,有何异同之处,存在何种联系,有必要加以探讨。

本文试作分析。

一“视为属于一种拟制,乃明知该事实为甲,但因法的政策上之需要,乃以之为乙而处理之是也。

”3换句话说,如果法律规定:甲视为乙,那么应当理解成两个含义;第一,甲和乙本来并不相同;第二,基于某一特定法律政策或价值考量,法律规定甲乙相同处理。

此即法谚:“拟制反于真实,但代替真实。

”4“视为”是书面用语,如果翻译成日常生活用语,就是“当成”、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220页。

2从法官的角度来说,尊重文义,以文义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起点,是法官对裁判权力的自我约束,目的在于确保法律适用的稳定性,确保当事人对法律的信赖利益。

3郑玉波:《法彦(一)》,法律出版社2007年,39页。

4郑玉波:《法彦(一)》,法律出版社2007年,39页。

“看作”的意思。

例如,“女人当成男人用,男人当成牲口用”。

前半句可以解释出两个含义:第一,女人和男人本来是不同的。

第二,基于特定的价值考量(时间紧、任务重),女人和男人相同对待。

专利法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预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有可能已经提出口头声明,或者提出书面声明后未及时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即申请人有要求优先权的意思表示,并非未要求优先权,但是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提高审查效率等,将上述情形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国计量学院刑法学下(分论)期末试卷(含答案)

《刑法学(下)》课程考试试卷(A)开课二级学院:法学院,考试时间:年月日时考试形式:、开卷□,允许带入场考生姓名:学号:专业:班级:座位号1.《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后,故意毁损骨灰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

()2.《刑法》分则的十章当中,只有第九章渎职罪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

()3.《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后,所有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毒品罪都已经废除了死刑。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不是一条独立的条文,它与所属本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是具有隶属关系的。

( )5.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不同,在法律拟制的场合,立法者明知甲与乙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仍然出于某种目的使甲与乙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最典型的法律拟制就是《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

( )6.战士李某为了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涉及的时候,故意将手臂伸出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7.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典型的结果犯,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8.家境贫寒的16岁的高中生乙想购买一部iPhone6手机,于是找到了18岁的甲,希望摘除一颗肾换取1万元现金,以便购买手机,甲于是摘取乙的右肾,造成乙轻伤,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9.成年人甲唆使乙、丙、丁(三人皆为13岁)先后与一位12岁的女孩戊发生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并且具有《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所规定的轮奸情节。

()10.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强行对年满14周岁的男子进行猥亵,如果没有造成其他伤害的,并不构成犯罪。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在相应的括号内)1.张某在路上闲逛,趁一位步行的妇女刘某不注意之际,将刘某价值1万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张某跑到树林里之后,以为刘某的项链是假货,就转身回来,跑到刘某跟前,打了刘某两个耳光,并教训刘某“戴条假项链,出门丢人现眼!”,然后将项链扔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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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也就是A本来等于B,但法律出于提示的目的,在某一条中再次强调A等于B。注意规定有两个基本特征: (1)注意规定的内容没有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这个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如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 、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类似的规定还有第198条第4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 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349条规定,实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些都属于注意规定。因为,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即使没有上述法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也应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理,对于刑法没有设立注意规定,但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没有就事前通谋的情形设立注意规定,但是,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事前通谋,事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也应按事前所通谋的、实行犯所犯之罪的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甲与乙事前通谋实施盗窃,乙事后窝藏甲所盗窃的财物的,对于乙应按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而不能

1本部分的主要内容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

第622页以下。 2

以刑法第312条没有设立类似第310条的注意规定为由,将乙的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再如,刑法第285条、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这也是一条注意规定。即使无此规定,利用计算机盗窃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此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例如,刑法第163条第1、2款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以受贿罪论处。 根据注意规定的两个特征,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注意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权、职务行为而占有了礼物;行为人不交公,意味着客观上侵吞了公共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对于类似侵占行为,也应直接根据相应的法条定罪处罚。例如,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基于职务、业务占有了应当交还单位的财物而不交还单位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不得以分则第5章没有类似第394条的规定为由而宣告无罪。 在刑法分则中,除了某些条款本身属于注意规定外,还存在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属于注意规定的情况。最典型的是刑法分则条文关于“明知”的规定。刑法分则有多个条文规定了“明知”的要素。如刑法第310条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第312条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第171条中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第144条的“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类似分则中规定“明知”要素的共有20多个条文。分则中关于“明知”的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即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规定。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要求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明知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事实,否则就阻却故意。因此,尽管第236条第2款(奸淫幼女)、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3

都没有写明“明知是幼女”,但由于幼女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幼女,否则就不成立犯罪。切不可以认为分则条文没有明文要求“明知”为由,而认为奸淫幼女、嫖宿幼女等犯罪属于所谓严格责任的犯罪。 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即本来A不等于B,但法律在某一条中规定A等于B。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法律拟制。如果没有第269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只能对前一阶段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对后一阶段的行为根据性质与情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仅视为前罪的量刑情节。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属于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特别规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例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因此,不能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携带凶器盗窃的情形。 三、有些刑法规定既包括注意规定,也包括拟制规定 例1: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首先,对于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是注意规定。因为,该行为原本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抢劫罪论处,属于法律拟制。因为,毁坏行为原本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第289条赋予其抢劫罪的法律后果。再次,对于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也应理解为法律拟制。即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即使没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例2:刑法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属于法律拟制。因为,“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的表述表明,本条所规定的卖淫、嫖娼活动并限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卖淫、嫖娼活动。“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表明,行为人所窝藏、包庇的不一定是犯罪分子,而是包括了并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人员。而第310条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显然,刑法第362条规定的情形,并不一概符合第310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第362条仍然将并不符合窝藏、包庇罪 4

构成要件的行为赋予窝藏、包庇罪的法律后果,所以属于法律拟制。 【点睛】对于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可以这样简单理解:像废话一样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即“即使没有某某规定,也能如何如何”。不是废话,而是有新的价值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即“如果没有某某规定,就不能如何如何”。大家可以用这两句话来检验某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四、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意义 (1)将某种规定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如,刑法第382条第3款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如果认为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则意味着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原本并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对于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的,只要没有这种拟制规定,就不得认定为共犯。如果认为该款只是注意规定,则意味着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根据总则规定原本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不管分则条文中有无这一注意规定,对于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的,都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2)对于注意规定,应当按照基本规定作出解释;对于法律拟制,应当按照拟制规定所使用的用语的客观含义进行解释。例如,如果认为第267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只能按照第263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解释“携带凶器抢夺”(如要求使用或者显示凶器);如果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则只能根据“携带凶器抢夺”的客观含义作出解释(不要求使用与显示凶器)。又如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属于注意规定,所以,对于其中的“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完全按照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来解释。 【点睛】掌握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概念及其区别,并会辨认刑法中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对于准确理解刑法分则很重要。

【示例1】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二

第58题)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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