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是一门新兴的社会管理创新学科,如何把这门学科知识学好、用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用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是关键。
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调查研究,掌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地提出对策建议,以形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率,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状;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也是对刑罚执行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推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运行。
最近,我院以“如何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为课题,围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与机制、履职与效果、问题与对策,对我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进行了深入研讨。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基本情况(一)建立组织机构,确保监督规范有效运行。
研究制定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施意见》,成立了检察监督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工作部署、指挥、协调、监督等中主要职责。
为检察监督提供了可靠组织保障。
(二)加强外部协调,督促成员单位有效开展工作。
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协调,及时交换信息,通报情况,共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措施。
在7个主要乡镇建立检察联络点,由联络员及时反馈社区矫正衔接、监管、教育情况,积极为社区矫正组织和被矫正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三)整合内部资源,推进检察监督全面开展。
2010年下年,我院为解决监所部门人员不足问题,提出了“整合检察资源,广辟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模式”的思路,确定以监所部门为实施部门,公诉、侦监、控申、反贪、反渎、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协作配合,并根据各业务部门职责,分析找准其工作切入点,发挥各自优势,各司其职,整体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制定并遵循一系列工作规范与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范围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过评估认为适合在社区中接受矫正和改造。
在确定适用对象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罪犯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对其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对于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与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教育、帮扶等。
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罪犯进行处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为决定机关提供参考。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核实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矫正档案。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4、日常监管司法所通过定期报告、实地走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发挥检察职能探索在社区矫正及镇街检察中的方法途径及防范作用

、
五访 :
缚。
1 对社 区矫 正对象是否 有按 制度 规定 的时 间 内有无 到派 出 . 所报 到进 行 回访考 察 , 对他们 的行 踪有 一定 了解 。
6 在 镇街 检察 室聘 请在 校 老师 及公检 法 司退休 人员 进 行心 .
2对 社 区矫正 对象 是否 有脱管 漏管 问题 进行 回访 考 察 。 . 3 对社 区矫 正对 象是 否有外 出超过 地域 管辖 范 围 内进 行 回 . 访考察。 4 对社 区 矫正 对象 是否有 工作 做, 什么 , . 做 进行 回 访考 察 。 5 对社 区 矫正 对象 是否身 休健 康状况 进 行回访 考 察 。 .
村 委勾通 , 预其 帮助 , 去社会 关怀 。 给 送 谈话, 与镇 街住房 困难 办联 系, 扶助 有 实际 困难 的矫 正对 象 。
( ) 过社 区矫正 与镇 街检 察活动 , 二 通 对矫正 对 象起 到有 效教
社 区矫正 是惩 罚 与教 育的有 机 结合 , 而不 是单 纯 的惩 罚。 社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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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探索在社区矫正及镇街
检 察 中的方法途径及 防范作用
张慧冰
摘 要 本 文通 过对社 区矫 正及镇 街 检察 中的方 法途径 内容的探 讨 分析 了该 方法途 径对 监 外执 行对 象中检 察职 能所起 社 区矫 正 镇 街检 察 监 外执行
3 对社 区矫正 对象 中出现 的居住环境 落后 , . 住房 困难 的进行 育 与感化 作 用
4 对 社区 矫正对 象身体 出现重 大疾病 的谈话 , 区矫 正办 公 区矫 正的教 育就 是对矫 正对 象实施 有 目的的 、 计划 的积 极的 系 . 社 有 室, 了解其 医保 社保 就 医情 况 及发 动矫 正对 象原单 位 、 委 所在 统影 响活 动 。 区矫 治和镇 街检 察 监督 可通 过法制 教育 、 动教 村 社 劳 地 群众捐 款应 急 。 育 、 化教育 、 能教育 和心 理健康 知识 教育 , 高矫 正对象 道德 文 技 提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接 制度 二 是建 立 公 安机 关 共 同参 与 的接 矫 解 矫现 场 宣告 制度 。根据 《 实
行政 工作 的新 课 题 ,随 着 《 办 法 》 的
贯 彻 实施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将面 临 着 监
施办法》社区矫 正的主体变 更之后 , 我 局 与公 安 河 西 分局 专 门 召 开 会议 研
局 长 徐 海 燕
紧密 的优 良传 统 .在 完 善办 公 室 定 期
议 事 制 度 、信 息 沟 通 制度 、工 作 通 报
公检 法 司四 长 会 .研究 部 署 了 公 安 河
西 分 局 与 司法 局 进 行社 区矫 正 工 作 交
接 的 具体 事 宜 :五 是 召开 了 全 区 社 区
范 化 建 设
根据《 社 区 矫 正 实施 办 法 》 规 定 , 公 检 法 司 等部 门分 别 承担 着 相 应 的 工 作 职 能 .我区 公 检法 司 充分 发 挥 配 合
区矫 正工 作 实施 意见 》 ,明确 了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指 导 思 想 、适 用范 围 、任 务 以及 各成 员 单 位 的 职 责 :四 是 召开 了
严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要 求 .是改 革 完 善 我 国刑罚 执 行制 度 的重 要举 措 。
矫 正 工作 推 动 大 会 .就 我 区社 区矫 正 工作 进 行 了全面 部 署 。
是 建 立 与 各 司 法 所 紧 密衔 接 的
加 强领 导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的 良好
究 决定 .各 公 安派 出所 仍 派 员 参与 社 区 矫 正现 场 宣 告 .分 管 民 警 仍 与 司 法 所 工作 人 员一 道作 为社 区 矫 正 工作 小 组 的成 员 .发 挥公 安机 关 的震慑 作 用 , 配 合 各街 司法 所对 社 区矫 正 人 员进 行
_社区矫正实施办法_解读

_社区矫正实施办法_解读8专题———社区矫正与检察职能延伸责任编辑:郭冰THECHINESEPROCURATORS《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文◎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二、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总结提炼社区《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矫正试点试行成功经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它完善审前调查评估、矫正小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组、分类管理、个别教育、个案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的矫正措施,统一规范接收、监管、处罚、收监等主要执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法环节,是一个程序操作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制度和工作程序作出了全面规范。
主要内容有:行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各政法部门职责表述依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规定表述,《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目前从全国的实践情况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来看,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一线实战单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位,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正日常工作。
截至2019年10月底,目前全国共有238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个地(市、州)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处(局、室)、1739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个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科(局、股),分别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矫占全国地(市、州)和县(市、区)建制数的71%、61%。
正方式,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本质上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到全国试行,广泛动员属于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一: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到乡镇、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单位,采用听取工作汇报、走访、座谈的方式深入了解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xx年下半年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扎实有序;公检法等部门各司其职,衔接配合默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格局初步形成,整个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效比较明显。
截止20xx年11月底,全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90名,在册矫正对象350名,440名矫正对象依法解除矫正。
目前,全县共有15个司法所,39名工作人员,10名大学生村官协助工作,422名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做法近年来,我县社区矫正在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健全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平安常山”、“法治常山”建设,为建设文明和谐新常山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党政重视,强化组织保障。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将其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县领导为主任,县政法委、公、检、法、司等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建立了由公、检、法、司4个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各方协调、多家统计、集中核对、强化管理”的衔接方式,督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各乡镇成立了以副书记为组长,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公检法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

论公检法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具有开放性、社会化等特点。
尽管根据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社区矫正中依旧有着独特的地位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公检法;定位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22-03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逐渐推行以及刑罚轻缓化理念的不断深入,作为与饱受非议的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自其诞生之日起,便受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者们的极大关注。
而尽管目前我国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有很多不完善,在北京、上海等地的实践推广中亦同样存在诸多的问题与挑战,但不可否认,符合人道化和再社会化趋势的社区矫正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中要不断予以探究和完善的一项制度。
通观世界各国的社区矫正,设立专门矫正机构来负责社区矫正是必然发展趋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明确了“专门的国家机关”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
但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公检法一直占据着“三巨头”的地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矫正方式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不管怎样,社区矫正依然受其“刑罚执行方式”本质的约束,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中公检法三机关有其必然的地位与作用,因而如何协调社区矫正中公检法三巨头与专门矫正机关的关系,也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如何定位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究。
一、社区矫正概念界定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在对其内涵与外延范围的理解上,学界有不同的见解,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将采取权威的官方解释,也即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
根据该通知,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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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不是社区的简单工作而是需要“公、检、法、司”四方通力合作才能顺利完成的。
所以,明确各方在这项工作中的本职职能并将四方分别开来,消除责任权利重叠模糊不清等才能使社区矫治稳健的执行。
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进行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需公安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及组织进行处罚、检察院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履行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各项组织工作方能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依法惩治、监督、审判、组织目录一、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一)履行对监狱、审判的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前监督(二)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加强矫正中监督(三)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后监督三、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四、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在我国,由于观念和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从立法、司法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严重依赖监禁刑。
把犯了罪的人关进监狱固然是个办法,但如果将所有的罪犯都关进监狱,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重要的是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标签”的负面效应。
有的初犯、偶犯,在监狱里一蹲,受主观恶性较深的服刑人员影响,出狱后竟成了“多面手”;有些过失犯罪的服刑人员,因为蹲过监狱,身上从此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不能抬起头做人,最后破罐子破摔,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会稳定。
有关部门统计资料也表明,罪犯被释放在回到社会的一两年内,由于长期监禁与社会隔离,不能立刻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通过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研究我们知道,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一、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自社会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确立了对监外罪犯在法律程序上由公安机关执行,日常的监管帮教工作由矫正机构进行的工作模式。
那么,在执行主体的多元化,执行形式的多样化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向是否发生变化,应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因而,明确矫正工作的性质,理顺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的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在性质、程序及内容上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是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中体现其监督职能的前提。
检察机关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及监外执行罪犯顺利完成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当前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多元化、执行形式多样化的现实情况下,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而这需要厘清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的工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与功能。
刑事执行权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权力,直接关系到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关系到罪犯法律权益的保护,因此,只有得到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才能保障权利的正确有效实施,在社区矫正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从“前、中、后”实行三段式。
(一)履行对监狱、审判的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前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有明确的规定:即确有认罪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才能适用非监禁刑,到社区中接受矫正。
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审判监督及对矫正对象决定考验期出狱前的监督职能,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被判处缓刑或予以假释等,防止借社区矫正之名,行权利滥用之实。
(二)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加强矫正中监督在矫正过程中,发现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漏管等情况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建议,也可以向矫正机构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矫正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延长执行报告意见对矫正对象在正期间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及构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实行的司法奖惩有错误或与事实不符,可向矫正工作小组提出撤消奖惩的建议。
(三)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后监督矫正对象被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假释期满、缓刑期满之日,应由地区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向矫正对象居住地群众公开宣布。
检察机关应检察并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 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实际。
其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对特定矫正对象以非监禁的形式执行刑罚,不断完善刑罚执行方式,优化配置刑罚执行资源,使刑罚的执行更多地体现社会化、人性化的特点,更加便于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更加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和提高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其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在于体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院干警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平安个旧, 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有序进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法院得到有序进行,院党组指定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此项工作,刑庭、少年庭做好具体的工作事宜,并且把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岗位目标考核中,使我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能够形成制度化,得到有序开展。
--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重点是充分履行审判职能 ,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力量的配合协调, 形成合力 , 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顺利开展。
(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适当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刑事审判中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 , 对那些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以及其他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在量刑时首先考虑适用缓刑、管制、附加刑等非监禁刑,增强其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率,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适用非监禁刑,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在依法和准确的前提下进行,防止违法适用或任意滥用。
对任何人不能法外施恩,更不能借机办关系案、人情案,使试点工作积极健康而又稳妥地推进。
(二)运用审判职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最大限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争取社区矫正取得最佳效果,在审判工作中,采取多种手段,为矫正对象投入社区改造及至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一是加强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寓教于审,通过庭审活动的教育和判决书的充分说理,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进行剖析说理,教育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认罪伏法。
二是加强对非监禁型罪犯在移交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罪犯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意愿和信心,提高下一步的教育改造质量。
三是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刑事矛盾。
对于自诉案件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化解对立情绪,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四是善于运用多种司法手段,辅助刑罚的适用。
比如,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力度,使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能得到较多的赔偿;依法单处或并处附加财产刑,使犯罪行为受到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处罚;对罪行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的罪犯依法适用训诫、悔过等非刑罚处罚方法。
在对罪犯惩戒的同时,用司法手段弥补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造成的部分损失。
五是与社区矫正相关各部门密切配合,在决定对罪犯判处非监禁刑时,全面地了解罪犯的一贯表现,主动征求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三)加强判决与矫正工作的衔接。
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矫正对象, 我院及时将已生效的缓刑犯的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市社区矫正办公室。
并在向被判处非监禁人员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送达《缓刑罪犯告知书》,告知被告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必须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考察和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遵守法规法纪 , 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做好矫正对象的定点回访工作。
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缓刑犯档案,对判处缓刑的人员进行动态监管,做到一人一卷,卷中附判决书、本人的保证书(少年犯还要求家长写出帮教协议)、定期思想汇报材料。
规定缓刑少年犯每三个月必须到法院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并写出书面材料,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矫正情况,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造;法院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家庭、社区、学校进行跟踪回访、考察。
并且利用五一劳动节、中秋节等节假日召集缓刑人员召开座谈会,组织他们参加一些有益的社会活动,通过回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防止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再次犯罪;我院对历年判处的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人员进行清理造册,加强管理,防止漏管脱管的情况发生。
四、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一)、司法行政机关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考擦、解矫等方面的法律程序。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奖惩。
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如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