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自查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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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年自查报告

私募机构年自查报告

私募机构年自查报告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XX私募机构2018年自查工作报告(模板)
一、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组织架构及人员整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情况。

(二)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
(三)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情况
(四)业务运行风险状况评估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自查开展情况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
(二)自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计划
(一)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详细整改计划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一)受理投资者投诉和处理投资者纠纷情况
(二)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的成功经验
五、意见和建议
附件:私募机构及基金产品信息表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私募基金自查报告[5篇][修改稿]

私募基金自查报告[5篇][修改稿]

私募基金自查报告[5篇][修改稿]第一篇:组成人员及机构设置
本篇报告主要针对机构设置及组成人员进行自查,包括总经理、运营人员、财务人员等,确保机构组织架构健康稳定。

同时,对管
理层和决策层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其政策制定和决策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篇:投资管理制度
本篇报告主要自查投资范围、投资标准等制度的合规性。

重点
对投资决策流程进行检查,包括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和决策环节中
工作人员职责合规性的审查。

同时也需要对披露与风控制度、净值
估算、反洗钱等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篇:内部控制制度
本篇报告主要集中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查,包括对投资决策
过程的监督、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风险控制等内容。

同时也包括各
类业务风险管理、内部合规监督及违规治理等方面的自查。

第四篇:外部合规审查
本篇报告主要是通过对自查外部合规程序实施的约束性审查,
从机构合规、投资合规、信息披露合规等方面评价公司的现状及趋势。

同时也要对投资人保护、机构信息公布、内部人员合规、时点
披露、新产品合规性检查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五篇:市场交易及运营管理
本篇报告主要针对机构间交易与竞争关系、委托理财风险控制、投资业务开展、其他业务开展等方面展开,要对业务资质、监管合规、排查异常交易等方面进行审查。

以上五篇自查报告的完备性,将确保公司业务运营的合法合规,同时也有效提升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查工作底稿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查工作底稿
管理机构自查工作底稿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项目 要点 (1)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兼营P2P、众筹等 非私募基金业务。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有未备案 基金,是否有错报、漏报和虚假报送情况。 (3)是否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重大事项是否向基 金业协会报告。 (1)机构投资者净资产是否不低于1000万元。 (2)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是否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 低于50万元。 (3)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金额是否不低于1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是否属于管理人及 其员工跟投情况。 (1)是否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 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 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 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基金不得超过200人。 (3)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后 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4)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契约型等非法人形式投资者,是否 穿透计算其人数,是否穿透核实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5)对过往和存续基金的业绩,是否有选择性地、误导性地、不充分地宣 传推介;是否存在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 (6)管理人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否采取风险评估及 投资者确认措施。若通过代销方式销售产品,是否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责任,代销机构是否采取风险评估及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确 认措施。 (7)是否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是 否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由客户签字确认。是否自行或者委 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投资者说明。 编制人: 法规依据 《基金法》第九十条;《办 法》第七条 《基金法》第九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 《办法》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二、十三条 《基金法》第九十二条;《 办法》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十二、十 三条 《办法》第四、十五条 日期: 自查情况 发现的问题 整改计划

私募公司自查情况报告

私募公司自查情况报告

私募公司自查情况报告一、自查目的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全面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提升风险控制能力,特开展了私募公司自查工作。

本报告旨在总结自查情况,查漏补缺,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参考。

二、自查内容1.公司注册情况:检查公司是否合规注册,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2.内部治理结构:审查公司章程、内控制度、决策机构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投资管理:审查投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标准和投资范围。

4.风险控制:评估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度,是否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5.客户管理:确认客户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合规要求。

6.信息披露:核实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是否高,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7.内外部合规要求:对公司内部流程、合规管理、公司员工行为等进行全面检查。

三、自查结果1.公司注册情况: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注册,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2.内部治理结构:章程、内控制度修订完善,决策机构设置符合要求。

3.投资管理:投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标准和范围明确,未发现违规操作。

4.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相对完善,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5.客户管理:客户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合规要求,没有发现违规操作。

6.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高,公告和报告准确、及时,并符合监管要求。

7.内外部合规要求:公司内部流程合规管理比较规范,员工行为符合要求。

四、发现问题1.内控制度:部分内控制度制定不够详细,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对于风险评估手段和方法有待完善。

3.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需要更加规范,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4.内外部合规要求:人员配备和培训方面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员工对合规要求理解不够深入。

五、合理化建议1.完善内控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度内容,明确操作指引,提高决策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2.加强风险控制:改进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引入更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和方法,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监控。

2023年私募基金自查报告

2023年私募基金自查报告

2023年私募基金自查报告2023年私募基金自查报告1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有政府主导型的各类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业在各地纷纷设立,发展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加速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私募基金释义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根据其内涵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三种。

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私募基金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基金,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另从其他角度划分,有成长型基金、离岸基金、雨伞基金、基金的基金等等。

私募管理人合规情况自查清单模版

私募管理人合规情况自查清单模版

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情况之自查清单序问题是/否备注号一、基本情况1 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 是否有在管基金,在管基金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列明在管基金名称、成立时间、类别3 是否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是否合法拥有前述经营场所的使用权(租赁、拥有产权等)4 注册资本是否缴足,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出资不实的情形5 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6 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7 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它非金融业务8 是否存在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情况,或者虽然存在此种情况但已按要求完成相应整改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 是否有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境外股东,如有,是否取得外资准入投资行业的相关批准或许可2 是否存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情况,如有,是否取得国资相关批准文件3 是否有控股股东,是否有实际控制人说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及在管理人处的任职情况4 股东(合伙人)是否签署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相关协议安排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1 是否存在子公司(包括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请一一列举及简要说明名称、法律关系(管理人持股情况或关联关系)、主要业务2 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否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3 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如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是否有在管基金,是否已办理基金备案四、合格投资者1 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条件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如为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如为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①2 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

私募基金管理运作自查情况表

附件2
私募基金管理运作自查情况表(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适用)
品禁止条款第四条
注: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2016年7月18日起实施,并对结构化产品、保本产品、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等方面条款实施“新老划断”的过渡安排,相关存续资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到期前杠杆倍数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2.资产管理合同等同于私募基金合同;
3.资产管理计划等同于私募基金(产品)。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查工作底稿


(3)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无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办法》第二十三条 (4)有无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是否建立 《办法》第二十三条 相关防范制度及机制,并有效执行。 (5)是否存在不同基金间的非公平交易行为,在不同的基金账户之间转移 收益或亏损;交易价格是否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办法》第二十三条 是否以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基金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 (6)是否存在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 条;《关于清查整顿违法从 的情况;登记备案信息与证券期货市场申请开户信息是否一致。 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7)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 《基金法》第九十六条;《 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信息。 办法》第二十四条 (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他私募 《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业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自律要求。 协会相关自律要求 (9)如属于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是否符 《办法》第三十五条 合国家相关规定。
5、合规管理
(1)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基金的,是否建立利益输 《办法》第二十二条 送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执行是否有效。 (2)是否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办法》第二十三条 (3)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可 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如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方面 的情况。 (4)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 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是否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 则,利用分级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建立员工与基金之间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及机制,并定期对员工防范利益冲突行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对 员工及其亲属申报的证券账户及证券交易行为进行核对、审查;是否对 员工的投资交易权限及进出关键场所权限进行严格授权管理;是否对员 工的通讯行为、软硬件设备进行有效管理;是否对研报及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有效保密管理;是否定期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注册地与经营地是否一致。是否对基金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登记核算 机构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进行持续监督;是否签订书面外 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基金法》第九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

私募机构 自查工作底稿


五、信息披 露与报送
是否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 理的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管理人和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是否及时向 基金业协会报告。例如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附件1:
广东辖区私募机构2018年自查工作底稿(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盖章):
编制人:
日期:
项目
要点
法规依据
详细自查 情况
发现的 问题
整改计划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 是否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 十一条;《私募暂行办法 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四条;《私募资管
是否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产品,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 认;是否通过拆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短期借贷方式,变相 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资管业务暂行规定 》第三条
是否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采取风险评估;是
否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是否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 《私募暂行办法》第十六
《私募资管业务暂行规定 》第六条,《私募暂行办 法》第三十五条
是否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1)不同基金资产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
确对应;(2)基金产品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
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3)基金产品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
表;(4)基金产品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 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5)基金产品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 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6)基金产品所投

2023年度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

2023年度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合规自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私募机构需要不断地适应和遵循监管政策的变化,以确保自身的合规性。

编写一份2023年度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对私募机构而言尤为重要。

私募机构需要关注2023年度的监管政策和法规变化。

在这个手册中,需要对相关的新政策和法规进行详细的解读和总结,指导私募机构如何在新政策框架下进行合规自查。

手册也需要对过去一年出台的监管政策和法规进行总结,提醒私募机构在自查中必须关注的重点和变化。

合规自查手册需要对私募机构在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需要关注的合规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

基金募集阶段需要审核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募集文件的真实性等;投资阶段需要关注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标的的合规性等;运作阶段需要关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

对这些方面的合规要求进行详细的罗列和说明,帮助私募机构全面了解自查的重点和要求。

在撰写这份手册的过程中,也需要兼顾深度和广度。

深度上,需要对每一个合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指导私募机构如何针对性地进行自查和调整。

广度上,需要覆盖私募机构在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可能遇到的合规问题,确保手册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2023年度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应该是一份详尽全面的指导文件,能够帮助私募机构全面了解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其影响,规范合规自查的流程和要点,提高私募机构的合规管理水平。

在撰写这份手册的过程中,我建议在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中,增加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介绍新政策和法规时,可以借鉴历史的经验,对政策的可能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在罗列合规要求时,也可以结合实际案例,给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注意事项。

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帮助私募机构更好地理解合规自查手册,还能使手册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对于私募机构而言,也能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监管政策和法规,提高合规意识。

2023年度私募机构合规自查手册对私募机构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在撰写这份手册时,需全面了解监管政策和法规、系统梳理合规要求、兼顾深度和广度,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确保手册的全面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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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私募机构2018年自查工作报告(模板)
一、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组织架构及人员整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情况。

(二)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
(三)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情况
(四)业务运行风险状况评估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自查开展情况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
(二)自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计划
(一)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详细整改计划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一)受理投资者投诉和处理投资者纠纷情况
(二)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的成功经验
五、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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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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