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保护与立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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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外观设计

略论外观设计

略论外观设计【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外观设计的产生和概念,并对我国外观设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了简要介绍。

此外,对如何完善这里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认为在我国期望通过改革外观设计制度、提高申请标准以促进外观设计质量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应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以期更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一、外观设计制度简介外观设计制度一般被规定在工业品保护领域内。

在工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工业产品的更新速度呈几何级数增长,人们对于工业产品的需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产品功能的实用性,在选择工业产品时,人们更加注重产品的外观是否有美感,是否赏心悦目以刺激购买的欲望。

因此,有着优良外观设计的工业品就能有一个好的销量,就能给厂家带来经济效益。

而这巨大的利润必然引起竞争者的竞相仿制,对于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就势在必行了。

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早在十四世纪的比利时就出现了,而世界上最早实施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的国家是意大利。

此后,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国家相继颁布了外观设计保护的专门法律。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立后,开始了对于外观设计的国际法律保护,制定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迩诺协定》等相关国际条约。

二、我国外观设计制度简介我国在现行的专利法第二条第4款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定义可以推出外观设计有以下几个特点。

1.必须以工业产品为载体。

许多的艺术作品如平面的绘画等,固然富有美感,但是如果没用应用到具体的工业产品中,就只能是美术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无法成为外观设计的客体。

这些作品必须与工业产品结合,才有可能成为外观设计制度所保护的对象。

此外,并非所有的作品应用到工业品后就能得到保护,这些作品必须能在工业方法便捷、大量地制造。

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摘要:我国目前的专利立法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处于缺失状态,在授权审查、优先权的获取以及侵权判定等方面,对部分外观设计的研发者造成了实质的不公平,挫伤了其改进产品外观的积极性。

这一问题根源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整体功能定位的错误。

我国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法律保护,以充分发挥外观设计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

关键词:部分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制度授权审查优先权侵权判定一、导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集中体现在产品之间的竞争。

随着消费者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深化,产品的升级换代也围绕着专利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持续展开。

一方面,企业对产品的“质”不断精益求精,以专利和实用新型抢占市场先机或构建防御战略,追求更先进的产品性能;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审美要求,许多企业也将大量资金投向产品“形”的研究,致力于制造出集艺术性与实用性于一体的产品。

特别是对于一个产业内的若干领先企业而言,在产品功能较为相近的情况下,令人耳目一新的外形设计往往成为争夺消费者的关键。

外观设计制度为企业创新提供了重要激励,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给予企业研发和生产的回报。

然而,对于一些较为成熟的产业,其产品外观改进的空间已经很小,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部分设计的改进上,如微波炉的门把手、冰箱的显示控制部分等。

根据我国目前专利法律法规中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侵权判定的原则,这类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难以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这一现状不仅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热情,纵容了剽窃者,影响了实质上的公平竞争,而且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整体水平的提高。

因此,为从根源上解决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缺失的问题,亟待从比较法的角度寻找我国立法的表面缺陷及深层根源。

二、我国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立法的缺失(一)我国立法的缺失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定义,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产品,1是美感与工业实用性的结合。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外观设计成为了商业竞争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个独特、美观、让人难忘的外观设计不仅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促进商品销售,在市场中立足,同时也能提高商品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

为了保护企业的外观设计,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外观设计法律,为外观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一、外观设计保护的重要性1. 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外观设计是企业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又是与其他商品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外观设计保护能够使企业对其外观设计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提高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消费者购买的欲望。

2.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外观设计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

通过对其进行合法的法律保护,可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抄袭,从而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3. 维护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一个优秀的外观设计能够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声誉,而且为了维护这些,外观设计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这样消费者才能放心消费,同时也体现出企业的专业和认真的态度。

二、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方式1.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新颖、原创的外观设计授予的一种专有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主要用途是保护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利,防止他人抄袭。

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在法律上保护外观设计的形式、轮廓、图案、颜色、组合等特征。

在使用外观设计时,需确保该设计受到法律保护,并遵守现有专利的规定。

2. 商标法保护商标法是保护企业外观设计的重要法律。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的标志之一,商标法保障了商标的法律地位及其所有权,并且在侵犯他人商标、商誉侵权等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起到保护外观设计的作用。

在使用商标时,应该注重其合法性,并且充分证明该商标的产权归属。

3. 不公开设计方案或保密协议在设计过程中需要保密或保护其设计方案时,可以采取不公开方案或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来保护企业外观设计。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会议、研究等环节。

4. 侵权行为的回应如果企业的外观设计被他人恶意侵犯,企业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回应。

关于我国字体外观设计保护的阐述

关于我国字体外观设计保护的阐述

关于我国字体外观设计保护的阐述一、字体及相关概念的梳理1、字体汉字是由横、竖、撇、捺、点等笔画组合而成的结构固定并表义的文字。

中国的汉字字体设计,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的见证者和记录者,是中华文明最伟大、也是最杰出的结晶。

本文先从字体相关概念着手,厘清相关法律关系。

字体是从形体结构系统对文字符号系统所做的类型概括,通常一种字体具有统一的风格、规格等共同标准。

一般意义上的字体是在书写汉字时保证字的根本结构、笔画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对笔画的粗细、弧度、局部结构、搭配、比例等方面进行的创作,当该种改变形成一定规律或规则并运用到其他汉字书写中,使得书写出的汉字都具备了一种统一的风格,这种具备统一风格的书写规则、书写样式就是字体。

在现代语境下,字体与字型可同义替换,即字型是一系列具有统一规格和风格的字的总称,程式化、标准化是其根本特征。

2、字体工具实现字体的工具是字体工具,如字帖、铅字、字体软件等,这些都是实现字与字体结合的工具,只是随着年代和科技的发展而变得更简捷和功能更强大应用更方便。

为应用于现代技术的工业使用,字库以字库软件的形式常常出现,字库软件是最常见的应用字体的方式。

3、字库通过字体工具的运用字体实现的结果是产生带有某种字体的文字,为了适应字体使用者的需求,字体研发最终将覆盖全部汉字,即形成数量众多的统一风格的字的集合——字库。

字库是某种印刷字体之规模化数量的单字及字符等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的规范性集合。

?S字库是字的集合,是众多带有该风格的单字的数据库。

一本字帖、大量铅字、拥有大量字的字库软件是字库的不同表现形式。

4、单字单字是呈现特定字体的少量个数的字库中的个体。

单字必是字体的体现,如“飘柔”二字是使用了“倩体字”的两个单字。

二、外观设计保护的优势1、字体与产品外观设计内涵相似在工业产权中,产品外观设计与字体内涵最为相似,也是最有借鉴意义的。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维护自身权益。
加强供应链管理
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 合作关系,确保供应链中不使用 侵权外观设计,降低法律风险。
技术手段保护
采用数字水印、版权标识等技术 手段,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便
于追踪和打击侵权行为。
合作与创新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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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合作与创新
企业可与其他行业、设计师或研究机构开展跨界 合作,共同研发具有创新性的外观设计,提升产 品竞争力。
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 际注册海牙协定》等。
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等。
其他国家法律
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 和地区均有相应的外观设 计保护法律。
02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审查
申请条件及流程
申请条件
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实施性 的外观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外观设计特点
具有新颖性、美观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法律保护重要性
01
02
03
激励创新
通过保护外观设计,鼓励 设计师和企业投入更多资 源进行创新。
维护公平竞争
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抄袭或 模仿外观设计,维护市场 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助于提 升产品竞争力,推动相关 产业发展。
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
加入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组织,了解国 际外观设计保护趋势,提高企业外观设计保护水 平。
鼓励设计师创新
为设计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激励机制,鼓励 他们创作出更具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外观设计作品 。
05
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挑战与对策
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
法律法规滞后

浅议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浅议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正当竞争法 , 根据该 法规定 , 经营者 在市场交易 中, 当遵循 应 自愿 、 平等 、 公平 、 诚实信用 的原则 ,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擅
自使用 知名 商 品特 有 的名 称 、包 装 、装 潢 或 者 使 用 与 知名 商
L OQU I S E一3口 A JAN H
浅议 实用 艺术品 外观 设计 的 法律 保护模 式
益。


实用 艺 术 品 与 外观 设 计 的概 念
及实用艺术作品 , 其客体不包含实用艺术作 品。该模式延续 至今 ,由于这种专利法保护模式其客体需要具备新颖性的条 件, 这样就使一大批实用艺术作品 , 包括 《 伯尔尼公约》 成员 国的作 品,既得不到专利法工业 品外 观设计 的保护 ,也无法 得 到著作权法保护。1 9 9 2年国务院颁 布了《 实施 国际著作权
品近似的名称 、 包装 、 装潢 , 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 使
购买 者 误 认 为 是 该 知 名 商 品 的 ,为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应 予 禁 止 。 因此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加 强 了 我 国对 “ 观 外 择 用 专 利 法 保 护 实 用 成 分 与 艺 术 成 分 不 能 分 离 的 实 用 艺 术 品 ,则 其 保 护 期 限 只 能享 有 1 0年 ,低 于 国 际公 约 2 5年 的标
术性 具有独创性特征并能够被有形复制的造型艺术作 品。 所 谓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 、图案 、色彩或者其
结合 所 作 出的 富 有美 感 并 适 于 工 业 应用 的新 设 计 。 国 际上 在 有学 者 认 为 , 外 观 设 计 ” “ 用 艺 术 品 ” 以划 上等 号 , “ 与 实 可 如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驳回申请
异议处理
如果商标局认为商标不符合可注册性要求或 存在其他不予注册的理由,可以驳回申请。
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 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会根据异议人提出 的理由做出裁定。
商标侵权与维权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商品等行为。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查询
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进行相关的商标查询, 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已注
册商标。
形式审查
商标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 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03
01
初步审定公告
通过实质审查后,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初步审 定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05
02
提交申请
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包括商标图样 、申请人信息、商品或服务项目等。
作,加强跨国保护。
数字化和互联网的挑战
02
随着科技发展,数字化和互联网的普及对外观设计保护带来新
的挑战,如虚拟商品、盗用设计等。
适应新的产业变化
03
随着新兴产业的涌现,未来外观设计保护将更加关注绿色环保
、可持续发展等新兴领域。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维权途径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04
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限
著作权产生
外观设计只要具有独创性并符合法律规定,自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著作权。
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一般是10年,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若作品在创作完 成后5年内未发表,则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外观设计保护专门立法模式再论

外观设计保护专门立法模式再论



问 题 的 提 出
不可能长期走高耗能、 低要素价格支持工业化的发展道路 。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不 断发展 的今天, 只有科技创新 才 能解放和发展生产 力, 进而提升国家竞争力 。 为此 , 胡锦 涛在 2 0 年全 国科 学技术大会上 明确指出: 06 我国本世纪头 2 0年 的总体 目标 是进入 创新型国家行 列。党的十七大则
促进产业升级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0 切尔政府 开展的设 撒 计顾 问资助计划 ( C ) F S 和扶持设计计划( F 保证了英国 s D)
的 设 计 强 国 地位 ; 日本 在 6 年 代 便 提 出 “ 业 设 计 立 国” 0 工 的方针 , 在短 短 几 十年 间将 德 、 并 意等 工 业 设 计发 达 国家抛
21 02年 2月 第 2期 总 第 15期 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a f Hub i o r lo n e Unie st o lc v ri f Po ie y
Fe 2 2 b. 01
No. S rN O 1 2 e . . 25
外 观 设 计 保 护 专 门立 法 模 式 再 论
言之 , 由于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条文粗疏、 专利授权条件过低
等 原 因 , 行 的外 观 设 计 法律 制 度 事 实 上 并 未起 到应 有 的 现
【 基金项 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 学研 究项 目 我国外观设计保护专 门立法模式研究” 项 目编号 S 0 . 一 ) “ ( S 6A 0 的后 期成果 。 9 ①英国设计委员会出版的《 英伦设计( 0 0 - 0 1  ̄ 2 0- 2 0 ) 指出: 长期不变 的设计意味着 阻碍创新 , “ 这不只是在产品和服 务上 , 而且还表现 在工作方法、 行为及企业生产过程 中。 具有创造力和革新精神 的设计应当与企业技术、 冒险精神和勇敢接受市场变化的挑战一道受到鼓 励。 参见汤重熹 :创新设计 : ” 《 国家 的竞 争力——英 国的工业 设计和 企业 发展》 载《 , 装饰 ̄ 0 2年第 l期。 20  ̄F S S D计划中 的产品在后来 的六年 中获利总额高达 5 C 和 F 亿英镑 。参见汤重熹 :创新设计 : 《 国家 的竞争力——英 国的工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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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英国类似 ,法国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也经历了 漫长和复杂的过程。1711 年 ,法国里昂市政府颁 布有关保护丝绸产品图案和色彩的规定 。而到了 1793年 ,文学艺术产权法也被用于保护工业品外 观设计 。1806年 ,法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外观设 计专门法 ,并通过司法解释 ,将其保护范围延伸到 二维和三维设计。1902年法国版权法则规定 ,一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受到工业产权保护后 ,仍可以享 有版权。7 1909年《外观设计法 》也有类似条款。
知识产权 ·75 ·
世界知识产权 W o rld In te llec tu a l P rope rty
2007年 第 6期
其它的工业品设计提供一种短期的 、类版权 (未 注册的外观设计权 )保护或者是未注册外观设计 法保护 ,申请人可以在二者之间选择 。9
在法国 , 1793年文学产权法所确立的版权保 护模式在 1806年以后遇到了麻烦 。1806 年工业 品外观设计法未对具有装饰效果的产品设计应受 版权保护还是外观设计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造成 了适用法律的难题 。为此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引 入“纯艺术性 ”的概念 ,以期在版权保护与专门保 护模式之间划出一条界线 。然而线 。因 此 ,法国采取与英国完全相反的态度 ,为外观设计 提供多重的保护 , 10一切装饰性的设计 ,无论艺术 价值高低 ,均可同时受到专门法与版权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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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o rld In te llec tua l P rope rty 世界知识产权
第 17卷 总第 102期
是外观设计的出发点 ,但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而存 在 ,设计既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表 达 ,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产品的功能。
外观设计的上述特征使其明显区别于作品和 发明等客体 。产品的形状 、图案 、色彩或其结合的 设计 ,在本质上属于创作者艺术构思的外在表达 , 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同时 ,这种艺术表 达即便与产品分离 ,也并非纯粹的艺术作品 ,设计 者很难摆脱产品结构和功能的束缚 。就此而言 , 外观设计应该而且必然区别于单纯的艺术作品 。
2. 简要评析 美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 ,带有明显 的实用主义倾向 。专利保护通过授予外观设计所 有人强于版权的排他权 ,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 。 尽管如此 ,专利保护模式却背离了外观设计的装 饰性本质 。专利制度是专为保护发明创造而设 , 要将外观设计纳入这一法域 ,就必须考虑其技术 的创新程度 。为此美国专利法在套用专利授权标 准时对判断主体做出较为宽松的规定 ,使外观专 利的申请和取得较功能性专利容易 。但申请时间 长 、律师费高等缺点仍然是阻碍设计人寻求专利 保护的重要原因 。16 就版权保护而言 ,美国法院一直态度保守 ,在 他们看来 ,对功能性设计提供期限长 、门槛低的版 权保护会损害专利制度 ,阻碍技术进步 。17在这种 思想的影响下 ,美国版权法规定 ,只有具有较高艺 术性的外观设计才能寻求版权保护 。这样 ,就可
2. 简要评析 英国 1988年《版权 、外观设计和专利法 》颁 行以前 ,对于外观设计 ,主要适用版权和注册外观 设计法两种保护方式 ,只在极少数情况下适用专 利法 。其中 ,功能性设计也可因作为其基础的设 计图纸而获得版权保护 。但自 1989年 8月以来 , 对功能性外观设计的上述保护形式已被新的外观 设计权取代 。8 1988 年法规定了专门的外观设计 权 ,符合特定条件的外观设计无须注册即可自动 获得这种保护 。该模式缩短了保护期限 ,却因所 赋予的排他性权利而加大了保护力度 。总体而 言 ,英国自 1988年法实施后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 了版权法对具有艺术性的产品设计的保护 ,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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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第 6期
外观设计保护与立法模式比较 及对我国的启示 3
■ 彭学龙 33 赵小东 333
摘 要 : 在知识产权体系中 ,外观设计系界于作品与发明之间 、兼具审美和实用功能的特殊
客体 ,这种复合特征决定了保护模式的多样性 。就此而言 ,单一的版权或专利模式具有针对性 不强或力度不够的弱点 ;多重保护又存在叠床架屋 、激励过度的缺陷 ;只有量身定做的专门模 式才能满足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 。实际上 ,专门模式已是当今世界外观设计法的发 展趋势 ,自应成为我国立法机关的理性选择 。
二 、保护与立法模式比较
(一 )版权法与专门法并行模式 1. 模式概览 这一模式的代表为英 、法国等国 。在英国 ,最 早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法律是 1787 年
《白棉布印花工法 》,该法对于亚麻 、棉布和平纹 细布的新颖或独创式样给予为期两个月的保护 。5 到了 19世纪 ,《外观设计版权法 》和《外观设计登 记法 》(1839年 )将保护范围扩大至任何制造品的 外形和结构 ,《装饰性外观设计法 》( 1842 年 )和 《实用外观设计法 》( 1843年 )又将外观设计细分 为装饰性和实用性两类 。与此相应 , 1911 年《版 权法 》也有艺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之分 。在 1949年 ,英 国制 定专 门的《注 册外 观设 计 法 》, 1968年《外观设计版权法 》则是该国为划定工业 产权和版权之间的界线而徘徊多年的产物 。6 1988 年修订的《版权 、外观设计和专利法 》则确定了统 一的外观设计专有权 。
国外观设计法律制度提供些许参考 。
一 、本质特征与法律地位
(一 )外观设计的复合性本质 工业品外观设计既是工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 物 ,同时也是人们追求产品美学功能的结果 。1 但 产品的装饰效果无法脱离其功能而独立存在 ,这就 决定了外观设计的复合性特征 。2 一般说来 ,外观 设计都建立在产品结构 、功能及其固有外形基础 上 ,产品外观实际上是艺术与功能的有机结合 ,我 们很难将产品外观与其功能结构截然分开 。曾经 在家具等日用品的外观设计上掀起过的“功能主 义 ”或“简约派 ”潮流所主张的产品审美应以功能 为基础的设计思想就印证了这一观点。3 产品美感
(二 )外观设计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 美学与实用的复合特性不仅赋予外观设计独 立的法律地位 ,而且导致其与发明 、作品等客体重 叠 。为避免削足适履 ,同时也是对各种保护模式 的折衷 ,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国际公约都将其作 为独立的客体予以规范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公 约 》、巴黎公约和 TR IPs协定都是如此 。这就意味 着 ,对独立创作的 、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 外观设计 ,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 ,但成员有权自 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用版权法去履行上 述义务 。4 从这些公约对外观设计保护的规定来 看 ,世界各国对外观设计的基本属性和根本特征 的认识渐趋一致 。作为一种智力成果 ,外观设计 既独立于专利 、实用新型 ,又有别于文学 、艺术作 品 ,是一种兼具审美和实用功能的具有自身特性 的知识产权客体 。另一方面 ,上述公约在保护方 式上的沉默为各国自主选择留下了足够空间 ,在 客观上促成了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多样性和差异 性 ,这就为比较研究提供了最好的题材 。
可见 ,在英法两国 ,外观设计在相当长时间内 都属于版权保护的对象 。在制定专门法后 ,两国 都面临双重保护的困境 。
(二 )专利为主 、多法并立模式 1. 模式概览 这一模式的代表为美国 。早在 1842年 ,美国 国会即通过了作为专利法的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 。11在现行法中 ,《专利法 》第 171 条至第 173条属于有关外观设计保护的条款 。与此同 时 ,美国 版 权 法 也 并 不 排 斥 对 外 观 设 计 保 护 。 1870年 ,美国国会首次将外观设计纳入版权保护 的范围 ,只是将可获版权法保护的设计限定为纯 粹的艺术品 , 1909年版权法则将保护范围扩大至 工艺美术品 。尽管如此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 ,版权 和外观设计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 ,往往难以理解 , 这种混乱状况一直延续到现行版权法 。12虽然该 法未明文规定保护产品外观设计 ,却将其归入雕
9 See Uma Suthersanen, “Exclusions to Design Protection: A new Paradigm ”in Adrian Sterling ( ed,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Freedom , Lon2 don: Sweet & Maxwell, 1997. 10 See Uma Suthersanen, “Exclusions to Design Protection: A new Paradigm ”in Adrian Sterling ( ed,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Freedom , Lon2 don: Sweet & Maxwell, 1997. 11 李明德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载《外国法译评 》1998年第 1期 。
3 本文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外观设计保护专门立法模式研究 ”(06—3)的中期成果 。 33 彭学龙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 ,法学博士 。 333 赵小东系河南永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法学硕士 。 1 李明德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载《郑州大学学报 》2000年第 5期 。 2 See Uma Suthersanen, “Exclusions to Design Protection: A new Paradigm ”in Adrian Sterling ( ed,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Freedom ,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7. 3 林晓云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规定 》(上 ) ,载《知识产权 》2003年第 5期 。
4 郑成思 :《W TO 知识产权协定逐条讲解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年版 ,第 241页 。 5 谢尔曼 、布拉特 :《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 》,金海军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第 74页 。 6 郑成思 :《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全书 》,中国言实出版社 1995年版 ,第 15页 。 7 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法律出版社 , 1998年版 ,第 352 页 。 8 [英 ]哈特 、法赞尼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 2003年版 ,第 204页 、第 19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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