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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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2.29•【字号】鲁劳社[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鲁劳社[2001]5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超过规定登记申领时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失业人员因故没有按规定时限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办理登记和申领手续。

二、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享受医疗补助问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本人;患严重疾病的,需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予以补助(住院治疗的月份不再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一个医疗年度累计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年度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享受医疗补助金的失业人员的住院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计算发放问题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领取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享受的待遇分段计算。

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期间按享受生活补助金计算;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1999年7月2日)《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上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将上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原人事部门已经开展失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并积极做好向当地劳动部门清理移交等有关工作。

各地要督促事业单位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落实所需资金。

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失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

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由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告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要从统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中,按照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及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对于企业过去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制定追缴计划,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三、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也将有所调整,以适应经济变化和市场需求。

据了解,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在武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将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最近一段时间的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职工在失业期间工资的一定比例,但并不会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金额。

在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将有所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根据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后的第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0%;第二个月领取60%;第三个月领取50%,以此类推,直至失业人员再次就业或失业期满。

除了基本的失业保险金之外,武汉市还将设立一些针对特殊群体的专项救助措施。

对于长期失业、低收入或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提供额外的生活补贴或就业培训服务,以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武汉市还将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积极推动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

武汉市还将建立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提高和完善,不仅有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努力和支持,能够为更多失业人员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帮助,帮助他们尽快回归正常工作状态,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字数:431】第二篇示例: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人们的一个难题。

为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我国实行了失业保险制度。

2024年,武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有了一些调整。

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些具体的政策吧。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云人社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9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有关规定,启动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标准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一)一类地区1791元/月。

(二)二类地区1656元/月。

(三)三类地区1521元/月。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调整标准确保足额发放。

对调整标准执行之日起尚未按照新标准为2023 年10月-11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核定发放的,在原核发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补发调标增加额,确保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符合调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到位。

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省级及时修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系统参数,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调标业务操作。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辽宁完善失业保险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宁完善失业保险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宁完善失业保险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宁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9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现就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单位责任义务问题 城镇⽤⼈单位及其职⼯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应按规定履⾏依法登记参保、如实申报缴费、代扣代缴、出具终⽌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失业⼈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失业⼈员办理备案⼿续等相关法定义务。

⽤⼈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员办理失业保险⼿续等原因,影响其失业⼈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员造成的损失,由⽤⼈单位承担。

⼆、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和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期限计算问题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失业后,其缴费时间的计算为单位(本⼈)累计实际缴费的时间,并应根据单位(个⼈)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

失业⼈员领取失业保险⾦期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再次就业后参保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限未满时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前次剩余缴费时间和再次就业后参保缴费时间合并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时应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的期限合并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的失业⼈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员每次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

1、参保并缴费时间不⾜⼀年; 2、⾃愿辞职或⾃动离职; 3、不进⾏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4、⾃谋职业领取⼀次性安置费。

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期限

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期限

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期限一、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最新消息:社保费率首降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金标准的通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长春市本级(不含四县市)失业金标准将由原来的574元/月上调到755元/月,增幅达31.53%。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办理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后,在每月30日后持失业保险金发放卡到银行营业网点领取。

2、失业人员保险金如何转移?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自治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划转其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并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3.05•【文号】人社厅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传染病防控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重要指示精神,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

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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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市政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实行就业认定和本人按月申领的原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对未经就业认定和不按有关规定程序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及市政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随意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对失业人员轮流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对失业人员擅自停发失业保险金的作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由过去失业人员到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报到,调整为失业人员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失业职工报到通知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科报到,办理《失业证》和《就业服务手册》,接受再就业服务。

并到户口所在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就业认定手续。

社区要从失业人员报到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就业认定工作。

街道社会保障科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的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

失业人员在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商业银行办理"玫瑰卡",并持"玫瑰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

失业人员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街道社会保障科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到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科报到,并到社区保障服务站重新办理就业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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