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免费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保险案例在现代社会,失业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失业不仅对个人造成经济和心理上的困扰,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以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
下面,通过一个失业保险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失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及其对失业人员的帮助。
李明是一家制造公司的普通员工,他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十年。
然而,由于公司面临困境,不得不进行裁员来降低成本。
不幸的是,李明成为了一名被解雇的员工。
李明意识到自己需要寻求失业保险的帮助,因此他立即前往当地的劳动力市场局申请失业救济金。
在申请过程中,他需要提供各种文件和证明,包括工作合同、工资单、解雇通知等。
他还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详细说明自己的失业原因和就业情况。
市场局的工作人员随后对李明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并评估了他的失业资格。
在确定他符合条件后,李明被批准享受失业救济金,并签订了一份失业保险协议。
根据协议,李明将每个月收到一定比例的前一份工资作为救济金,以帮助他在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生活开支。
同时,市场局还为李明提供了职业介绍和培训服务,以帮助他尽快重返职场。
他可以参加各种培训课程,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并通过就业推介会等途径了解最新的就业机会。
这些服务不仅帮助李明增加了找到新工作的机会,也提高了他的就业竞争力。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李明最终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
由于他在失业期间积极参与培训和就业推介活动,他不仅成功找到了一份工作,还获得了更高的薪资和较好的福利待遇。
而失业保险的帮助在他找到新工作之前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让他能够专注于找工作而不用过于担心经济问题。
除了个人的案例,失业保险对整个社会也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
当失业人员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时,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就会减少。
其次,失业保险可以减轻政府的社会救济负担。
通过为失业人员提供救济金和培训服务,他们更有可能重新就业,减少依赖社会救济的人数。
最后,失业保险还可以促进就业市场的灵活性。
失业保险案例

案例一:企业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案例描述】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某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
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
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判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案例评析】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或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
根据失业者对失业的主观心理态度,可将失业分为主动的失业和被动的失业。
所谓主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自己主动地不愿意就业而失业的情况;所谓被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劳动能力,由于自己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业,自己仍在积极求职的失业状态。
失业保险是指对被动失业者,因失去工作而无法获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此,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
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案例

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稳定和就业形势的严峻,失业保险金成为了许多失业人士的救命稻草。
然而,有时候即使符合条件,申请人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金。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让我们更加了解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的重要性。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他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了五年。
由于公司业绩不佳,他不幸成为了裁员的对象。
小明按照规定提出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但是却被告知他的申请被拒绝了。
小明感到非常困惑和失望,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金。
经过调查,小明发现他的申请被拒绝的原因是他在离职后没有立即向失业保险机构报备。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需要在离职后的三天内向当地的失业保险机构报备,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小明当时并不知道这个规定,因此错过了报备的时间。
小明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他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他找到了一位专业的律师,向他咨询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告诉小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机构的错误或者不当操作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保险金,申请人有权要求机构进行损失赔偿。
律师帮助小明起草了一份申请书,详细列出了小明的情况和机构的错误操作。
随后,律师代表小明向失业保险机构提出了损失赔偿的要求。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和协商,失业保险机构最终同意了小明的要求,并支付了他应有的失业保险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是非常重要的。
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该了解相关的规定和流程,以免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损失。
同时,如果因为机构的错误或者不当操作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保险金,申请人有权要求机构进行损失赔偿。
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失业保险金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障,可以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失业保险金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有的保障。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该加强监管,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程序公正透明,避免因为操作不当而导致申请人的损失。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失业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滥用失业保险、骗保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开展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滥用失业保险的危害和后果,并探讨如何加强失业保险管理,确保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性。
一、案例概述某市一家大型制造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导致大量员工失业。
其中,有一位员工李某,他在企业破产前已经感到不安,于是开始策划如何利用失业保险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他通过篡改离职证明、虚构失业原因等手段,成功骗取了失业保险金。
然而,他的行为很快被社保部门发现,经过调查核实,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回了骗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案例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失业保险行为。
他通过篡改离职证明、虚构失业原因等手段,骗取了失业保险金。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首先,滥用失业保险会导致真正需要救助的失业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当大量不法分子骗取失业保险金时,真正需要救助的失业人员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保障。
这不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也违背了失业保险的初衷。
其次,滥用失业保险会对企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压力。
当一些企业面临较高的社保成本时,可能会选择降低员工福利或者裁员来降低成本。
这不仅会损害员工的利益,也会影响企业的稳定性和发展。
最后,滥用失业保险会导致社保体系的负担加重。
随着社保体系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社保体系的负担已经相当沉重。
如果滥用失业保险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社保体系的负担将进一步加重,可能导致体系的崩溃和破产。
三、案例警示李某的案例警示我们,滥用失业保险的危害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首先,个人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社保意识。
在就业过程中,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就业竞争力;同时要树立正确的社保意识,了解社保政策法规,遵守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警示教育案例

失业保险基金警示教育案例案例一:虚假申报的失业者老张。
老张呢,是个有点小机灵的人,但这机灵没用对地方。
他原本有一份工作,虽然收入不是特别高,但也能维持生活。
后来,他听说失业保险金可以在失业的时候领取,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
老张其实没有真的失业,他和自己的老板商量好了,让老板给他开具一份虚假的离职证明,就说公司效益不好把他裁了。
然后,老张就拿着这个假证明去申请失业保险金。
刚开始,他还挺得意的,觉得自己能轻松拿到一笔钱。
可是呢,失业保险机构可不是那么好糊弄的。
人家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
老张的工作单位在所谓的“裁员”之后,业务量并没有减少,而且人员招聘也没有新动作,这就很可疑。
再深入一查,发现老张和他老板之间有一些不正常的资金往来,原来老张为了这个假证明还偷偷给老板塞了点钱。
老张不仅没有拿到失业保险金,还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他被要求退还之前已经领取的部分(虽然他还没领多久就被发现了),而且还被处以罚款。
老张这下可傻了眼,本想占点小便宜,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还在自己的信用记录上留下了污点。
案例二:贪心的中介小李。
小李是个中介,专门做一些和社保相关的业务。
他发现失业保险基金这块好像有可乘之机。
他就打起了那些刚刚失业、不太懂政策的人的主意。
小李找到一些失业人员,跟他们说:“我有办法让你们多领失业保险金,只要你们给我一点手续费就行。
”这些失业人员有些就心动了,觉得多领点钱总是好的。
小李的办法就是教他们在填写申请材料的时候夸大自己的就业困难情况,比如说原本只是普通的失业,让他们写成因为遭受了重大疾病或者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才失业的。
他还编造一些虚假的就业培训记录,好像这些失业人员积极寻求再就业但困难重重一样。
失业保险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会进行多方核实。
他们会和相关的医疗机构核实所谓的重大疾病情况,也会调查就业培训的真实性。
很快,小李的这些把戏就被识破了。
那些听从小李建议造假的失业人员,都受到了处罚,要退还多领的部分并且面临警告。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保险纠纷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之保险纠纷一、保险合同纠纷2020年度,中国法院审理了许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其中一个案例是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
在该案中,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付。
然而,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赔条款,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免赔条款有效,被保险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免赔金额。
二、保险理赔纠纷保险理赔纠纷也是2020年度中国法院审理的重点案件之一。
在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保险人确实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身伤害保险纠纷人身伤害保险纠纷案件在2020年度也有不少。
在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人身伤害保险赔偿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对被保险人的伤情进行了质疑,认为其伤情并非由事故引起。
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医学鉴定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最终确认被保险人的伤情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车辆保险纠纷车辆保险纠纷案件在2020年度也十分常见。
在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毁。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全车损失赔偿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拒绝全额赔付。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五、财产保险纠纷财产保险纠纷案件也是2020年度的热点之一。
在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了火灾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财产保险赔偿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导致火灾发生。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保险人确实存在过错行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件也有不少。
2020年(金融保险)机关事业保险例

(金融保险)机关事业保险例机关事业保险35例1、网民宝儿问:我想问壹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养老金挂钩吗?能够像企业那样多缴吗?答:按照《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养老待遇和人事退休金计发数额相同,个人缴费不影响养老待遇数额。
职工在职缴费时是以档案工资为基数,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同,事业单位不能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多缴养老保险。
2、网民老青岛问: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从97年缴纳社会保险,而我们是95年开始在单位工作的,这俩年的保险费仍能补缴吗?答:可由单位携带本人档案、《增人计划卡》、《工资审批表》到机关保险办业务窗口办理。
3、网民问题宝宝问: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什么那么低,比企业都低,单位政工部门说我们是以档案工资为基数,档案工资到底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以国家、省、市规定的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职务岗位(工作性)补贴、地方福利(生活性)补贴、考勤奖、教护龄补贴、年终壹次性奖金、见习期工资等。
4、网民新智诚问:事业单位职工能否以个人名义缴养老保险?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是本市、区所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因此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保险。
5、网民暖之问: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是否应该由本人签字?答:青岛市市直及市内四区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申领养老金时,须由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申请表》,不需本人签字。
6、网民网虫问:我原来在事业单位工作,当下因为单位改制,保险怎么办?退休时按照什么身份退休?答:单位改制时如果按规定选择按事业单位参保,退休时可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如果选择按企业参保,退休时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
7、网民郁闷的老人问:我们是自收自支改制单位退休的科技人员,改制前退休的,当下的工资已经5年没涨了,而且我们自改制后连最基本的房帖都没有了,其他的补贴如取暖补贴房屋增量补贴更没有,请问我们的问题该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如何解决?答:“事转企”单位的退休人员,按“老人老办法”保留事业身份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南充失业保险 案例

南充失业保险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南充失业保险的案例:
小明是南充市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由于公司业务不景气,公司决定进行裁员,小明也成为了其中的一员。
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公司需要为被裁员工提供失业保险。
小明在被裁员后,立即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失业保险。
他提交了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单等相关材料,并填写了申请表格。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小明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并确认他符合失业保险的条件。
根据南充市的失业保险政策,小明可以享受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在第一个月,他将获得上一单位工资的80%作为失业保险金,之后每个月逐渐减少,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失业保险金将在每个月的15日发放。
小明在申请失业保险金后,每个月准时领取了相应的金额,这帮助他渡过了失业期间的经济难关。
同时,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提供了一系列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小明重新就业。
几个月后,小明通过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推荐,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
他重新就业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通过失业保险的帮助,小明顺利度过了失业期间,并且重新融入了
工作市场。
这个案例展示了南充市失业保险制度的运作和它对于失业人员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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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免费失业保险案例案例壹:企业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案例描述】某市的壹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某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和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当他们发现和他们壹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保险论坛,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且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法院根占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裁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案例评析】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且具备就业才能而在壹定时期内未找到或损失就业岗位的情况.根据失业者对失业的主观心理立场,可将失业分为主动的失业和被动的失业.所谓自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且具备就业能力而自己主动地不乐意就业而失业的情况;所谓被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且具备劳动能力,因为自己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业,自己仍在踊跃求职的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是指对被动失业者,因失去工作而无奈失掉维持根本生活所必须的工资收入,在壹按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供给基础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轨制.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和之造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此,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因此,劳动法第九章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应覆盖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内.详细到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是指壹个单位在壹定时间如壹个月或壹年内发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其中应当包括单位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该条仍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说,只管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必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其所在企业必需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恰是斟酌到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这壹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色,该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且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是非,对其支付壹次性生活补助".这里没有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像城镇职工壹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由于该企业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就业时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当补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保障在该企业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能享受壹次性生活补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处所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率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据此,根据地方有关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裁定企业能够不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基数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此,国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是正确的.案例二: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案例描述】在壹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讨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X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和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起因,企业说明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且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议.【案例评析】这是壹起过错懂得《失业保险条例》的案例.《失业保险前提》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工资总额的准确理解,应该根据国度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对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同意,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白规定,工作总额是单位在必定时代内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盘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别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不包含的范畴有:根据国务院宣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发现奖、天然迷信奖、科技技术提高奖和支付的公道化倡议和技巧改良奖以及支付给运发动和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跟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用度,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维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余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贴、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履行租赁运营单位和承租人的危险性补偿收入,对购置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本钱,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办工费和按加工订货措施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打算生养补贴等.根据这壹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固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然而,这不能理解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本钱的壹局部,假如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能够减少壹块劳动成本,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甚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案例三:取得经济弥补金后仍能领取失业保险吗【案例描述】李某是新疆某石油X公司的职工.今年8月,企业为减员增效,号令职工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和企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就响应X公司号召,解除了劳动合同(仍有壹部分职工也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国务院258号召"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分应给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新疆某石油X公司按时按划定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失业保险金).但当地失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理由是: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了生涯费,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了.那么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是否发给失业保险金?该失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咱们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案例评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壹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仍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吗?对此,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履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明确规定.《见法》第43条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契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援金而拒绝或剥削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接济金."据此,李某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虽已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部门也应当按规定向你支付失业保险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之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尺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肯定.案例四:参加失业保险,不可回避的义务【案例描述】2001年3月的壹天,湖北省某高校劳资处收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催缴通知单,告诉单中核定了该高校1999年以来的失业保险金和滞纳金总额。
劳资处任处长感到不服,马上打电话到劳动保障部门称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存在失业人员,怎么仍要缴失业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当真解释,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依然要参加失业保险。
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解释到底是对仍是错误的呢?【案例评析】(1)本案波及的是事业单位是否缴纳失业保险的问题。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迫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资金,对因失业而临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名目之壹。
失业保险存在广泛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人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破的,其笼罩范围包括劳能源步队中的大部分成员,因而判断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
在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呈逐渐扩展的趋势,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人到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规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将事业单位纳人失业保险规模,是依据于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要进行人事制度的改造,势必要按照市场准则优化人员构造、减员增效。
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人失业保险的范围,对事业单位市场用人机制的形成和其本身发展具备重要意义。
所以本案中,该高校虽然为事业单位,仍旧要缴纳失业保险。
(2)此案例告诉我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存在失业人员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这是国家规定的不可逃避的责任。
案例五: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俩者都不可少【案例描写】小段1999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壹家汽车零部件制作厂从事车间治理工作.2002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现:厂里效益开端滑坡,须要裁减壹部门人员.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明本人也成了其中壹名.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且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据他懂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联是有经济补偿的.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讯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回答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当前能够领取了失业金,就相称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当初合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毛病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整不同的俩回事,怎么能俩者相抵销呢?"小段辩护道.可是单位终极仍是谢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者出产运营状态产生重大艰苦,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壹年,发给相称于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取代.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的经济补偿金.(2)对类似问题的处置意见.劳动者在工作进程中碰到相似问题时,应该像小段壹样拿起法律的兵器掩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劳动者除了抉择劳动仲裁外,"仍能够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案例六:失业职员到达了退休年纪能办理退休吗【案例描述】蒋某最近心境很不好,本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青壹点,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立刻就要达到退休春秋了.原来工作了多少十年的时光,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当下都成了失业人员,仍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案例评析】(1)本案的焦点是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实际上蒋某的担忧是过剩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迈或者由于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位后获得辅助和补偿的壹种社会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点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所以,只有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论她是失业人员仍是在岗人员,都应当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岗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和企业、再就业服务核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载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问且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载个人账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开拓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便利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妥当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阐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且向社会广泛宣扬.所以,职工和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积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洽,办理好自己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