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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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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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标 签】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11﹞130号【发文日期】2011-12-30【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车船税减免税凭证的印制、管理和开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证明的印制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格式(见附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所附的样式,自行印制《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或者在办理车船登记、检验手续时交车船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联次。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征管文书的管理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保管、发放、存档等工作。

二、减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对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

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车船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船税信息联网的地区,可以不开具纸质减免税证明,但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络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扣缴义务人和相关车船管理部门。

纳税人因到异地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等原因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

(二)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项的车船范围,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哪级税务机关受理、批准减免税申请和开具减免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浙地税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8]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完善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积极稳妥、逐步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全省车船税征管现状和基层要求,先在绍兴、丽水、嘉兴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试点工作。

各地可以对具体操作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并对《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完善意见。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和浙江保监局。

二ОО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
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11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现就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启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包括:《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
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苏地税函[2012]4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3.0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12〕47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二○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1:江苏省车船税免税证说明:1、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2、在购买交强险时应主动向保险机构出示该证;3、凡免税车船转让、报废或者改作其他用途时,应及时将该证交回发证机关;4、该证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免税证大小:高12cm*宽16cm;免税证为正面,不需要打印,表格部分为反面,需要打印具体内容。

附件2:江苏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日期:年月日证明号码:。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近日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告》的要求,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并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指导、检查工作。

为了各地更好的理解《公告》内容,现将《公告》涉及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供各地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时参考。

一、有关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的判断标准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因没有排气量,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经征求工信部意见,这类机动车认定比较困难,拟通过发布相关车型目录的办法解决。

目前,我司已与财政部、工信部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办理车型目录的起草、报批手续。

二、关于保险机构销售短期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据中国保监会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允许销售短期交强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考虑到上述情形涉及的机动车,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有明确的征免税或退税规定,《公告》也制定了相应处理办法,因此,不再单独规定计税办法。

三、关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留存资料的规定《公告》没有对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复印有关涉税资料存档备查做出规定。

各地可以根据税务机关与当地保险机构信息联网的情况,结合本地车船税管理实际,自行对保险机构留存涉税资料复印件做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规定考虑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已经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做了原则规定,《公告》不再做出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和纳税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统一代收代缴报告表考虑到各地已就保险机构申报、结报做了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意见,为确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实施,在《公告》中沿袭以往规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不再制定统一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仍由各地自行设计相关表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二、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

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三、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四、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车船税--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六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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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六章练习车船税一、单项选择题1、2012年某航运公司拥有机动船3艘,每艘净吨位2000吨;拖船2艘,发动机功率均为1000马力。

车船税税额为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吨4元;2001-10000吨的,每吨5元。

该航运公司2012年应缴纳车船税( )元。

A、26000B、27000C、28000D、320002、某企业2012年拥有两辆送货的载货汽车,一辆整备质量为3.4吨,一辆整备质量为2.6吨,当地政府规定载货汽车为整备质量每吨20元,该企业当年应缴纳车船税为()元。

A、110B、100C、120D、1303、某船运公司2012年度拥有旧机动船20艘,每艘净吨位750吨,非机动驳船2艘,每艘净吨位150吨;当年8月新购置机动船6艘,每艘净吨位1500吨,当月取得购买机动船的发票。

该公司2012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为()元。

A、61000B、76000C、75450D、770004、某小型运输公司2012年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1)整备质量5吨的载货卡车10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年税额每吨50元;(2)18座的小型客车3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年税额每辆530元。

该公司2012年应纳车船税为()元。

A、5120B、4800C、4090D、45245、下列说法不符合车船税规定的是()。

A、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B、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免征车船税C、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D、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缴纳车船税6、2012年某货运公司拥有运输船5艘,每艘净吨位849.6吨,拥有小型船20艘,每艘净吨位0.6吨。

其所在省车船税船舶净吨位200吨以下的,每吨3元,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该航运公司2012年应缴纳车船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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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
【标 签】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03-22
【实施时间】2012-03-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为规范车船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凭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享受税收优惠。

现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的车船范围: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不包含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
2.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需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
3.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本款所述车船减免可由主管地税机关单一开具减免税证明或统一制发减免税文件);
4.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依法享受车船税减免并需开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船。

二、受理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证明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办理减免税证明的书面申请;
2.车船行驶证或车船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须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相应凭证等车船的基本资料;
5.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须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6.公共交通车船须提供当地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或其他公交车船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此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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