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农民关键在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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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力与国家》

《文化权力与国家》

《文化权力与国家》读书笔记《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2023- 9 - 17)作者:杜赞奇。

历史学家、汉学家,印度裔,早年就学于印度,后去美国求学,拜汉学家孔飞力为师,现为芝加哥大学荣休教授一、中心论点关键词:权力的文化网络、国家政权的内卷化中心论点:本文利用“权力的文化网络”、“国家政权的内卷化”构造了一个“国家—士绅—农民”的三层结构,乡村精英在“国家—士绅”层面传达和缓和国家专制权力,在“士绅—农民”层面因宗教、宗族(文化网络)和共同的利益关系扮演保护型经纪的角色。

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保护型经纪陷入困境后选择退出乡村政权,保护型经纪逐渐被以地痞恶霸为代表的赢利型经纪所代替,三层结构演变为“国家—农民”二层结构,小农不得不直面赢利型经纪和封建国家或日本侵略者的盘剥。

二、章节概要1.华北地方政权的现代化建设本章探讨的问题:地方政权现代化 1)地方政权的重组与扩大:地方政权的现代化推进主要体现在以“区,村庄/乡镇”的二级组织取代原先的三级赢利型经纪,村庄的保护型经纪体制作用消减,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国家政权在无中间环节的情况下与有正式组织的村庄直接打交道 2)河北山东二省的财政:省财政收入迅速增长表明省政权对社会财源控制加强,但这一控制的加强主要通过开辟税源而不是田赋收入的增加来实现;田赋收入增长不多的主要原因是旧有经济及其助手并未根除,只是改头换面,仍充斥于税收部门 3)国家政权的扩张与内卷化:旧有政权不存在内卷化的原因有①“无为而治”②地方政权存在保护性组织;现代化、官僚化的国家政权试图发展不受基层精英操控的基层政权来扩张自己的权力,但他自身无法完全官僚化,且不得不借助旧有经济体制开辟税源,而这阻挡了国家政权的扩张。

4)河北省的县级财政:国家只实现了形式上的现代化而非实质的现代化。

省级政府强制县级政府增加现代化机构→攫取县财政收入→县政府巧立名目增加税收+经济体制延伸至区和村中饱私囊→民国时期国家政权的内卷化。

苏联社会结构转型的社会学分析_阶级分层与阶层分层

苏联社会结构转型的社会学分析_阶级分层与阶层分层

关于苏联的社会变迁和社会转型,国外学界有一个倾向性的认识,即苏联社会变革属于20世纪后期波及南欧、拉美、东亚等后现代化国家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说得直接一点,就是按照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模式来转型。

但是,苏联社会转型的过程及原因要比前面的国家或地区复杂得多。

国内学界对苏联剧变在认识上有一个过程,剧变之初,政策界、学界主要从如何防止演变及总结执政教训等着眼,后来认识到苏联社会变迁是一个整体性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转型,有其发生和演变的机理,研究角度逐渐向综合学科和多维视野过渡。

本文运用社会学理论,从社会结构转型的角度来阐述苏联社会转型的实践逻辑和历史逻辑,从而在宏观的结构层次上再现苏联社会转型与东亚、拉美等国转型的内在关联性及外在相似性,试图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把苏联社会转型的独特之路展现出来。

一、苏联社会转型的原因、观点及方法关于苏联剧变的认识,西方的主流解释大致有二:一是苏联经济体制缺乏生机,计划经济效率不高,唯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才是可行的。

[1](p.496)二是进行自由化改革,给了人们打破旧体制的机会。

下层群众通过选举、游行等行动和平瓦解了现行体制。

[2]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苏联共产党精英在把资本主义引入苏联方面起着关键作用,苏联体制在不可避免地崩溃,而精英们别无选择,只能引导走西方资本主义的道路。

[3](pp.7、37)此论点颇得俄罗斯学者的认同。

西方学者对苏联垮台的解释多少带有西方模式色彩以及向西方民主转型的理论预设。

国内学界在苏联垮台问题上更是见仁见智,诸如“葬送说”、“和平演变说”、“民族矛盾说”、“上层自决说”、“经济停滞说”、“斯大林模式说”、“错误路线说”等有十多种。

[4]其中“和平演变说”比较流行。

经济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于“渐进转型”和“激进转型”方面,激进式改革又与私有化的改革路线,渐进式改革又与社会主义道路联系起来。

[5]当然也有人反对这种联系。

[6]还有人指出经济转型只是宪政转型的一部分,不能以中国的所谓“渐进”转型业绩去论证俄罗斯“激进”转型的失败,对转型成效的认定要考虑多重因素。

迈向强国家时代的农村基层治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状、问题与未来

迈向强国家时代的农村基层治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状、问题与未来

迈向强国家时代的农村基层治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状、问题与未来◎桂 华内容提要 强大的综合国力构成国家善治的必要条件。

基层治理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与国家治理针对整体社会不同,基层治理重点回应群众需求和基层社会秩序。

在治理体系建设中,基层治理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需妥善处理国家治理与农村基层治理的关系。

随着国家财政支出能力增强、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和技术治理手段的运用,我国乡村治理进入强国家阶段。

农村基层治理程度越来越大地被纳入国家治理的整体范畴中,乡村治理过程因此而发生改变。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需激活基层治理的自主性,将国家能力转化为基层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与基层治理的相互强化,避免国家治理消解基层治理。

All Rights Reserved.关键词 强国家时代 国家治理 基层治理 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1)04-0122-07 20世纪90年代初期,王绍光等学者将“国家能力”概念介绍到国内,并用于对我国政治问题的研究。

①国家治理状况取决于基础性国家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

以经济发展为例,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按不变价计算比1978年增长33.5倍,年均增长9 5%,平均每8年翻一番”,②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

强大的综合国力构成国家善治的必要条件。

将国力增强转化为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关键在于提高基础性国家能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改革目标。

王绍光概括了衡量国家基础性能力的八个指标,包括强制能力、汲取能力、濡化能力、国家认证能力、规管能力、统领能力、再分配能力、吸纳和整合能力,③重点分析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中央统一各项权力,地方政府在上级授权下完成行政职能,最基层实施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国家能力提升自上而下地推动整个治理体系转型。

农民主体地位法律思考

农民主体地位法律思考

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思考摘要:中国发展的关键在于农业,农民是农村、农业的主体,“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

法律确立和保障农民主体地位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必要保证;同时,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公,实现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

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就要使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得到确认;使农民主体地位和农民权益在重构的法律体系内得到保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培养农民的主体意识,使“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得以体现和提升。

关键词:农民主体地位法律思考马克思所说:“农业劳动是其他一切劳动得以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 [1]。

任何时候农业都是基础,尤其是在农村人口占了2/3的中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

中国发展的关键在于农业,农民是农村、农业的主体,“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最终得通过农民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以及责任的承担来实现,在于通过制度创新,把农村、农民、农业重新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三农”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

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利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激发农民建设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公,实现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确立和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必要性1、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国家中,必然要求在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框架内,对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体现公平、正义、效益的原则,确立法律关系的主体,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激励主体的行为,使主体的权益、行为意愿、存在形式以及社会效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明确和突出农民主体,可以激发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使新农村建设获得内在的发展动力。

古代中国的农业生产与农民社会地位

古代中国的农业生产与农民社会地位

古代中国的农业生产与农民社会地位古代中国的农业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繁荣的关键因素。

在古代中国,农业是人们的主要生计来源,农民则是社会的基础和中坚力量。

本文将从农业生产技术、农民的社会地位和农业对国家的贡献等方面来探讨古代中国的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社会地位。

首先,古代中国的农业生产离不开农业技术的发展。

在古代,人们根据气候、土壤和水利条件等进行科学地选择农作物的种植,掌握了种植时节、施肥和收割等技术方法。

例如,在黄河流域,人们利用灌溉系统使土地保持湿润,增加了地面的肥沃程度;在南方的水稻种植地带,人们采用了深耕和春秋两季种植的方法,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产量。

这些技术的应用使得农业生产得以持续发展,并为农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

其次,农业在古代中国的社会地位非常重要。

由于农业是当时社会经济的支柱,农民成为了社会的基本生产者和劳动阶级的代表。

农民的劳动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石,因此古代中国的政府重视农业生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来保障农民的利益。

比如,政府制定税收政策时,对农民的税负相对较轻,让他们能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农业投资和发展。

此外,农民在农田的使用权和土地租赁等方面也受到法律保护。

这些政策使得农民在古代中国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被尊重和重视。

第三,农业对古代中国国家的贡献不可忽视。

农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也为国家提供了重要的税收来源和物资基础。

农业的繁荣可以带动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提供军队的补给和物质保障,推动国家的繁荣和稳定。

因此,古代中国的君主们非常重视农业,往往将农业生产列为国家政策的重中之重。

古代中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发展状况。

农业生产的进步和农民的社会地位的提高,为整个古代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农民劳动的重要性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农村地区成了社会稳定的基石和国家繁荣的源泉。

然而,古代中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社会地位也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权力的来源与界限

国家权力的来源与界限

国家权力的来源与界限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来自某一阶级的人民。

孟德斯鸠曾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天赋人权,国家和社会首先是由人这一个体组成的,人具有各自的追求幸福的权力和独立的人格。

每个人都具有独特的个体意识,个体的意识组成了整个社会的意识,个体的意志决定了社会的意志。

然而个体的丰富内涵中又与其他个体具有种种相似性,于是这种相似性使他们形成来了阶级。

人这样的个体总是需要通过各种行为获取利益的,于是共同的阶级便会有大致相似的利益,那么不同的阶级之间必然有利益的冲突。

例如,从远古开始就有的奴隶与奴隶主的冲突,古代的封建统治阶级与农民阶级冲突,近现代的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冲突。

纵观历史,这样的冲突往往是压迫与剥削和反抗压迫与反抗剥削的。

为了剥削,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对受统治阶级进行压迫,因而也就形成了国家。

这样的国家的权力便来自于统治阶级的人民。

例如古代的皇帝与君主,如果他们失去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支持,他们同样会失去权力。

例如商纣,他的残暴行为不仅仅失去了民心,同样使得统治阶级内部的贵族们失望。

于是,周武王周文王这样的另一些奴隶主来推翻了他的统治。

这实质上并没有什么统治阶级变化,仍然是奴隶主剥削奴隶。

只是奴隶主这个统治阶级为自己的权力重新换了一个执行者,一个让他们满意的执行者。

因此可以看出来,国家的权力不是来自受统治的阶级,而是统治阶级的人民。

当然,我国古代国家的权力也有“天赋君权”的说法,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于神仙。

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对。

之所以有这样的说法是,统治阶级为了加强自身的统治力量,利用当时科学观念的落后对受统治阶级进行愚民统治。

世界上是没有什么天神的,只是人们自身知识的局限性使他们不得不相信神。

然而统治阶级究竟信不信神仙,很难有人证明。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有君主要射天,但是后来的历朝历代君主都祭天祭神。

这是人思想观念落后了吗?我认为不是。

而是统治阶级对受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提高了。

所以,君主自己都不相信的神怎么可能会赋给他们权力。

农民公民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农民公民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高 管 参 考
C E R ORl ON Hale Waihona Puke R E H Z 维普资讯
农 民公 民权 问题 的法律 思考
文 /王洪秀 高 玉梅
农 民 问题一 直 是 中国革 命和 建设 的 根本 问题 ,是党 和 国家各 围 内 的事 务进 行行 政 干 预 的事 情 也 时 有 发 生 。 项 工作 的重 中之 重 。近 些年 ,各 类媒 体 以其独 特 的视 角不 断聚 焦 第 二 ,土 地 财 产权 , 即农 民对 集 体 土地 的 占有 、使 用 和 收 农 村 的 土 地 问 题 、 农 民 贫 困 与 就 业 问题 、 农 民 工 的 生 存 状 况 问 题 益 的权 利 。现 行 宪法 1 条规定 :“ 村和 城市 郊 区 的土 地 ,除 0 农 以及农 村教 育 、医疗 等 问题 。党 和政 府对 “ 三农 ” 问题 的关 注亦 由 法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以外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宅 基 地 和 自 超乎 寻 常 ,各种 惠农政 策 连连 出 台 ,在某 种程 度 上缓 解 了农村 一 留地 、 自留 山 ,也属 于集 体所 有 。 土 地管 理法 》第 10 条 同时 ”《 些 突出 的矛 盾和 问题 ,但 真正 平 衡城 乡差 距 和解决 社会 不 公 问题 规 定 :“ 民集体 所 有 的 土地 依 法属 于 村农 民 集体 所 有 的 , 由村 农 还 有 待 时 日 , 而 这 也 正 是 “ 农 ” 问 题 总 被 重 视 却 总 解 决 得 不 尽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村 委 会 经 营 、 管 理 。 然 而 , 现 实 生 活 中 , 村 委 三 ” 人 意 的 关 键 。 全 面 落 实 农 民 的 公 民 权 问 题 是 解 决 “ 农 ” 问 题 的 会 大 权独

村干部与实践权力——精准扶贫中的国家基层治理秩序

村干部与实践权力——精准扶贫中的国家基层治理秩序
公共行政评论*#)( 年第" 期 ")
专栏 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 导方针* 从*### 年开始的税费改革' 到*##& 年) 月) 日全面废除农业税' 国 家完全解除了农民负担的制度基础' 部分扭转了城乡不平等关系' 也缓解了农 村基层的干群关系' 进而也缓解国家与农民的紧张* 另外一方面' 针对农村公 共产品和服务缺失的状况' 中共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公共财政 开始向农村覆盖* *) 世纪以来' 中央逐步建立了支农专项补贴制度' 增加农民 收入1 实行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 保障粮食供给1 加快对农村基础设 施建设的投入'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1 加大对农村科教文卫事业的投入' 促 进农村全面发展$应星' *#)+%* 这些政策举措标志着国家在农村的治理目标开 始从汲取型转向给予型* 在给予型的治理目标下' 伴随着改革以来的总体支配 格局的消减' 国家不再致力于政权建设' 在基层转而依赖日益法治化( 规范化( 标准化( 精细化的技术治理' 在属地化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了行政目标责任制' 注重考核的过程化与多重化$渠敬东等' *##\%* 这种日益依赖精细化治理技术 的倾向' 在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和层面都有越来越清晰的体现*
专栏 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
村干部与实践权力
...精准扶贫中的国家基层治理秩序
王雨磊
摘要 农村精准扶贫是一个国家基层治理的典型代表# 它既是实现农村公
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要抓手# 也是发展乡村社会经济的重要路径% 精准扶贫
中的权力格局有三种不同的权力形式' 总体权力& 技术权力和实践权力% 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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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农民:关键在于权利
物权法第四、五次审议稿中原本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条款。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最终还是把这个条款删除了
改革30年以来,中国农民的境况有了明显可观察到的改观: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08年的4761元;农民衣食住行的变化随处可见,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也较之过去有了不小的进步,同时农民的精神状态也有所提振。

但是,我们也为真实世界的另一面而感到担忧。

比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1978年二者差距为200元左右,2008年已经超过10000元,一些农民还没有脱贫,生活还很艰难;农民因征地而导致利益被侵害,甚至变成无地无业无岗的“三无”人员;农村低保标准偏低,有时还不能瞄准对象;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迟迟不能建立,一些老农的处境令人忧虑;一些地方农村文化生活贫乏,自然古朴的生活里完全没有文化的新意,等等。

问题的根源还在于权利。

尽管30年来,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总体上在逐步好转,农民获得了一组过去所没有的权利,但对农民赋权还远远不够。

农民的世界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但是没有变化的他们在整个经济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他们仍然是弱势群体,还不能平等地分享改革的成果;他们的权利还不完整,权益被侵犯的事情还屡见不鲜。

这是“三农”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

第一,土地应该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但是农村改革迈出承包制的第一步后,就再没有实质性的第二步,以致农民的土地产权至今没有达到相对的完整,土地权益被经常分割,甚至侵犯。

近些年来,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了大量的失地农民,由征地而引发的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不绝如缕,其关键原因就在于农民缺乏完整的土地权利,在集体所有下没有充分的排他权利。

西谚云“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指穷人自己所有的寒舍,不经同意,连国王也无权随便进入,充分体现了所有权的重要性。

抛开充满争议的所有权不说,中国农民连法律上的土地的抵押权也没有。

物权法第四、五次审议稿中原本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条款。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最终还是把这个条款删除了,并在其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这显然是对作为产权的核心——处分权完整性的分割,是对农民土地权益的限制,实际上也意味着,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除了农作和自居,再没有其他用途。

因而,必然会影响到土地的资产属性和流动性,农民就不可能通过土地抵押的方式获得就业转移和产业扩张的信贷资金;同时,也会影响到农民的社会保障,如果某位农民不幸得了大病,需要做手术,他丝毫指望不上他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第二,农民得到了市场带来的好处,也深受市场波峰浪谷的冲击折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果实并不直接等于通用财富,有时多收了三五斗,倒成了农民的负担,农耕社会“丰收的喜悦”不再是必然的逻辑。

对于高度分散的小农而言,社会化的大市场是一种难以驾驭的力量,以致谷贱伤农的现象屡见不鲜。

农民的这个遭遇,显然与政府调控和保护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

从机制上讲,政府是否要保护农民的市场利益,似乎主要取决于市民的态度和反应,而不是农民的诉求。

比如,2007年猪肉价格大涨时,市民反应强烈,政府为之担忧,以致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讨论生猪问题,农业部的有关领导甚至一年开了近100个有关猪的会议,并采取了很多措施平抑猪肉价格。

但2006年,还有2009年以来,猪肉价格持续低迷,农民养猪收益大减,但政府关心的程度和支持力度显然与2007年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再如,三鹿事件后,奶业受到沉重打击,奶农损失惨重。

在某奶业大县,奶农把牛奶倒入一个大坑,竟然淹死了一头猪。

但是,快一年时间过去了,政府在保护奶农利益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还远远不够。

第三,农民可以流动,进城打工,权益也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二十多年过去了,他们仍不能在城市落地。

政府只是在统计中,把(在城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算作了市民,而并没有让他们真正变成市民。

按照这样的统计,就有了一个自欺欺人的数据,我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了46%,农民只剩了7亿多一点。

但是,显而易见的是,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在城市的处境仍然是“经济上接纳,社会上排斥”,他们在城市辛勤地劳动,但并不是城市的主人。

他们可能劳动2年,才能挣到自己亲手盖的一平米房子。

这种状况必须
改变。

第四,农民有了自治,但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公民社会的发育迟缓。

农村要推进有效的自治,不能把村民自治简单地等同于村民选举,重要的是要立足于乡村土壤发育公民社会,诸如各种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同人团体、互助组织,特别是要发育类似日本农协和我国台湾农会的农民组织,等等。

但是,目前看来,农村公民社会的发育空间还有限,还有不少障碍和牵扯,特别是农会的组建似乎还期之无期。

第五,近年来,财政支农的力度不断加大,体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善政养民,得到了农民的拥护,但距农民真实世界和公平原则的要求还相差很远。

这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福利保障方面,尤为突出。

事实说明,公共财政的阳光还没有平等地照耀城乡大地,城乡间冷暖不匀,苦乐不均。

赋权农民
从逻辑上看,中国农村的发展,农民生存状态的改善,皆因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得到了调整,在于国家赋予了农民一组关键性的权利;而“三农”问题依然严重,也是因为国家对农民的赋权还不充分;因而,解决“三农”问题最有效的途径,也就是要进一步给农民赋权,在上述权利的赋予上要进行得更为彻底。

显然,保护农民权益,就是要实现社会财富和权益的公正分配,保障城乡居民之间共享最基本的权益,亦即普遍的、超越了任何职业、身份和文化认同性的基本需求,如受到保护的产权、得到调节的收入、健康保障体系、受教育的权益等等。

这些根本性的自由与平等的权益对于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的,乃是现代性建设的主题和基础。

数月前,我国颁发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其中,以较大篇幅论述了农民权益问题。

这也说明保障农民的权益,是我国进一步改善人权状况的要义和急务。

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政府应该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每个人在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和财产权利方面相对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具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需要得到调整,即所有的社会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都应得到平等分配。

为了实现这种平等,政府和社会必须对那些拥有较少资产的人和出生于社会地位较为不利的人予以更多的关心。

保护农民利益,不仅应是国家的意图伦理,更应成为其责任伦理。

最后,把不久前本人在法国南部拉哈扎克农村一个著名的羊圈旁,听到的一句耐人寻味的名言,送给9亿农民——“我们必胜,因为我们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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