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与创新俄罗斯开放市场主体制度的生成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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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转型的经验和教训

俄罗斯转型的经验和教训

俄罗斯转型的经验和教训李福川一、关于社会国家的一般认识社会国家是指国家承担社会义务,国家对公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提供宪法保障。

国家性质决定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社会经济政策最终目标。

当代社会国家有如下基本特征:1 . 国家承担社会义务。

社会国家对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国家保障。

国家保障的社会领域基本相同,只是国情不同,保障形式和程度有差异。

2.公平分配。

以分配调节社会不同阶层的收入,控制贫富差距。

分配与调节的原则是,各尽所能,税收调节,公平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

3.普遍保障。

不论民族、信仰、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和城乡的差别,国家向每个公民平等提供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障。

此外,当代社会国家多为混合所有制。

经济基础不同,所有制结构比例也有不同。

同一国家,随着经济发展,所有制比例也可能调整。

在与民生和国民经济利害相关的经济部门国有制占重要比例,或国家依法律调节保持对这些部门有效控制。

欧洲福利国家是发达社会国家。

福利国家是现象,社会国家是本质。

当代国家多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义务,只有社会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以社会为目标,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保持义务与能力的平衡,努力实现经济与社会良性循环发展。

公平和民生是检验现代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最终标准。

俄罗斯为发展中的社会国家,是由于在缩小贫富差距、减少贫困人口和提高全民生活水平方面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社会公平是社会国家的思想基础。

实现社会公平的途径,一是剥夺资本者的生产资料,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平社会;二是国家主要通过税收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判断社会国家应以社会经济为标准,即国家的社会义务范围、国家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公平性以及保障程度。

据此,苏联是具有这种性质的社会国家。

二、从苏联与俄罗斯宪法比较看社会国家比较苏联宪法(1977 年宪法1990年12月修订版)和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有助于揭示俄罗斯与苏联的否定和继承关系,有助于认识俄社会经济政策方向。

(一)关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1 . 在社会领域,苏联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有劳动权;公民有健康权;公民有权在退休、患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去赡养人时获得物质生活保障;公民有权获得公平分配的住房;公民有权免费获得所有形式的教育;家庭受国家保护。

俄罗斯外汇政策研究及启示

俄罗斯外汇政策研究及启示

俄罗斯外汇政策研究及启示俄罗斯外汇政策研究及启示一、俄罗斯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历程俄罗斯与中国相似,经历了苏联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汇率和外汇严格管制向市场化逐步转变的过程。

苏联解体前,为提高企业外贸出口积极性,卢布实行贸易结算汇率和非贸易结算汇率双重汇率。

1992年初俄开始推行以经济自由化、私有化、稳定化为目标的“休克疗法”式经济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作为改革组成部分,经历了“放、乱、治、再放”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至1994年):实行内部可兑换,卢布汇率自由浮动制度。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动下,1992年俄罗斯实行卢布内部可兑换制度,即只要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本国居民均可将卢布自由兑换成外国货币。

为配合该项改革,俄前期先行推出外汇指定银行制度,并成立了第一家外汇交易所莫斯科银行间外汇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内部可兑换均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交易所进行。

1992年7月,俄罗斯宣布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由交易所形成的美元对卢布汇率作为统一的汇率,并可自由浮动。

激进的经济改革引发严重的经济衰退和恶性通货膨胀,一次性实现可兑换更加剧了资本外逃的便利性,卢布被迫大幅贬值。

1993年9月23日一天内卢布贬值25%,1992年7月至1995年7月卢布对美元贬值97%,达到1美元可兑换4553卢布。

第二阶段(1995年至1998年8月):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即“外汇走廊”时期。

为了遏制货币和金融危机的进一步蔓延,1995年7月俄罗斯确定了“外汇走廊”制度,卢布汇率不再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央行规定美元对卢布爬行浮动区间,最初区间为4300至4900:1之间,1996年1月1日放宽至4550至5150:1之间。

由于交易所日交易量不到国内外汇市场的2-3%,通过交易所形成的官方汇率并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1996年5月,俄罗斯央行在原规定的走廊基础上,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供求、通货膨胀变动、主要储备货币走势以及黄金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状况等因素,确定卢布与美元的核心汇率,银行间外汇市场和交易所外汇市场的外汇交易在央行每天公布的核心汇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5%。

俄罗斯经济自由化与市场开放问题论析

俄罗斯经济自由化与市场开放问题论析
郭 连 成
( 北 财 经 大 学 , 宁 大 连 16 2 ) 东 辽 10 5
[ 摘 要 ] 济 自由化 和 市 场 开 放 既 是 俄 罗斯 经 济 转 轨 的 核 心 内容 之 一 , 是 一 个 十 分 重 要 的 理 论 问 题 。俄 罗 经 也
斯 实 行 经 济 自由化 和 市 场 开 放 的原 因是 多 方 面 的 ; 济 自由 化 和 市 场 开 放 的 根 本 目的 , 是 与 国 际 经 济 接 轨 , 经 一
国 家的 宏 观 调 控 作 用 。
[ 键 词 ] 罗斯 ; 济 自 由化 ; 场 开放 ; 济 转 轨 关 俄 经 市 经 [ 图 分 类 号 ] I . l . [ 献 标 识 码 ] [ 章 编 号 ] 0 8— 9 1 2 0 ) 3— 0 1 0 3—0 中 F352 1 文 A 文 1 0 0 6 ( 0 2 0 0 0 —0 0 6
实 行 经济 自由化 和开 放本 国市 场 , 俄 罗斯 实 现 经 济 转 轨 的一 个 重 要 举 措 和 基 本 途 径 。其 根 本 目 是
的 , 是 与世 界 经济 接 轨 , 一 迎接 经 济 全球 化 的挑 战 ; 是 使 经济 和 企业 活动 摆 脱形 形 色 色 的行 政 限 制 , 二 消
推 行 经 济 自由化 和市 场 开放 的基 本 原 因。
第二 , 由于 以前 历 次 经济 改 革 不彻 底 并 多 次 遭到 失 败 , 直 没有 从 根 本 上解 决 国家 主要 用 行政 手 段 一 管 理 和 干 预经 济 的问题 , 企业 缺 少 足够 的经 济 自由 。 因此 , 罗斯 独 立后 为汲 取 苏 联 时期 改 革 失败 的 教 俄 训 便 毅 然决 定 采 用 新 自由主义 的改 革 与 转轨 战略 。其 中一 个 最 突 出 的 特 点 , 是 顺 应 西 方 国家 和世 界 就 经 济 组织 的要 求 , 受 并 实行 以稳 定 化 、 有化 和 自 由化 为 主要 特 征 的 “ 克 疗 法 ” 在 经 济 转 轨 中全 面 接 私 休 , 放 开价 格 , 正把 企 业 推 向市 场 , 真 以期 快 速 完 成 经 济转 轨 进 程 。这 是促 使 俄 罗斯 迈 向经 济 自由化 和 市 场

传承与创新俄罗斯开放市场主体规章制度地生成与借鉴

传承与创新俄罗斯开放市场主体规章制度地生成与借鉴

传承与创新:俄罗斯开放市场主体制度的生成与借鉴翟羽艳• 2011-03-09 14:26:54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7年第3期(容提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成熟的市场主体制度。

饿罗斯社会转型过程中经过艰难的私法精神回归在传承与创新的基础上生成了开放的市场主体制度,从主体制度的演进趋势和主体制度的产生基础可见其合理性,俄罗斯的市场主体制度的理念和模式为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 俄罗斯市场关系主体制度(作者简介) 翟羽艳,1966年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省人文社科民商法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

( 150080)俄罗斯市场主体制度是在传承与超越联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

联虽然只是俄罗斯历史上的一个阶段,但它确立的法律传统在俄罗斯历史上却有深远的影响。

否认民法的私法精神,用公法的手段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传统在俄罗斯的民事立法史上持续了70年,直到1994年新俄罗斯民法典的颁布,才开始踏上私法精神回归之路,俄罗斯在承继民族传统的基础上确立了现代开放的市场主体制度,对这种主体制度模式的合理性和现实性进行深入探讨,对正在构建的中国市场主体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开放市场主体制度的生成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市场主体制度的成熟。

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市场主体的缺位。

在联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制占主导地位,企业只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由于私有财产制度的取消,自然人失去成为商品交易主体的机会。

因此,联时代的市场主体制度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在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中,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1994年颁布了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的方向是使市场具有现代文明的特征[1],而市场现代文明的重要表现就是各种市场主体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去谋求自己的利益。

这一目标在俄罗斯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就是建立了开放的现代市场主体制度。

俄罗斯经济追赶与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

俄罗斯经济追赶与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

俄罗斯经济追赶与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一、论文报告标题:1. 俄罗斯经济的追赶与起步阶段2. 俄罗斯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变迁3. 经济改革对俄罗斯经济的影响4. 俄罗斯经济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5. 俄罗斯经济发展中的国际影响二、论文正文1. 俄罗斯经济的追赶与起步阶段俄罗斯经济在苏联解体之后,开始了一段追赶发达国家的历程。

接受西方市场经济理念的俄罗斯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改革,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1999年,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首次达到苏联解体以来的峰值,追平了1990年的水平。

在这个过程中,俄罗斯经济主要依靠自然资源经济、贸易和资本的进口,而缺乏基础设施和技术进步的支撑。

2. 俄罗斯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变迁1990年代初,俄罗斯政府开始了一系列改革,以推动市场化经济。

这次改革引入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取消了苏联时代的计划经济系统。

然而,这次改革导致了俄罗斯新兴市场的金融危机。

针对这些问题,俄罗斯政府开始了经济改革和制度变迁,以进行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改革。

这些改革重点包括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税收法规的完善、财政管理的增强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完善。

此外,俄罗斯政府还加强了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控制,并寻求与发达国家进行合作。

3. 经济改革对俄罗斯经济的影响俄罗斯经济改革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改革改变了俄罗斯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放弃了计划经济的体制,采用了市场化的经济体制。

其次,这些改革对俄罗斯经济增长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改革提高了俄罗斯的生产率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改革还促进了俄罗斯与世界经济的接轨。

在这个过程中,俄罗斯与外部世界保持了密切联系,进一步推动了经济改革。

最后,这些改革带来了俄罗斯社会稳定的机遇,创造了更好的就业机会和增加收入的条件,有助于减轻收入差距和贫困问题。

4. 俄罗斯经济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在过去的二十年中,俄罗斯经历了世界两次经济危机,同时也对外政策越来越保护主义,使得贸易合作受到限制。

俄罗斯的GDP增长逐渐放缓,并受到了能源价格波动的影响。

俄罗斯政府的职能转换与市场经济发展

俄罗斯政府的职能转换与市场经济发展

俄罗斯政府的职能转换与市场经济发展何颖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经济体制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其政府在管理体制上也经历了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职能转换。

伴随着俄罗斯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建设也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

这表明,当代俄罗斯政府的职能转换与其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俄罗斯政府必须适时转换政府职能;另一方面俄罗斯政府的职能转换又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讨论俄罗斯政府的职能转换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俄罗斯政府职能转换的背景和过程(一)俄罗斯政府职能转换的背景作为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主要应承担何种职能,这在不同的国家及其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会有不同的结论。

俄罗斯独立后,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转轨,其政府职能与苏联时期相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促成俄罗斯政府职能转换的背景因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因素。

不同的经济体制对于政府的职能要求自然不同。

在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可谓是“全国一盘棋”,无论是人、财、物,还是产、供、销,均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换言之,正是依赖于政府的直接垂直式管理模式才能有效地保证经济计划的实现。

随着苏联解体,俄罗斯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着力于建立一种平等、横向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因此,如果政府继续沿用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管理模式,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计划经济、一元政治与权力社会是相互依存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市民社会是一体的。

”[1]这就说明了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之间的互动关系。

第二,政治因素。

俄罗斯政治制度的变革也是促成其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之一。

苏联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一党执政、中央集权,认为只有通过党管一切、权力集中于中央的途径才能建立起“全能国家”和“全能政府”。

正是这种“大一统”的政治体制为确立政府的管理职能提供了制度基础,而“全能政府”也为巩固该政治体制提供了保障。

农村文化产业概论课程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和答案

农村文化产业概论作业11、文化产业的概念是什么?文化产业有哪些类别?答:文化产业属于社会文化中的经营性文化部分,是文化的经济属性的集中体现,一般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可将其定义为:以生产和经营文化商品和服务为主要业务,以创造为核心,以文化企业为骨干,以文化价值转换为商业价值的协作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结构。

文化产业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如生产与销售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等行业)。

二是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戏剧舞蹈的演出、体育、娱乐、策划等)。

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形象设计、文化旅游等)。

2、农村文化产业的发展遵循哪些规律?答:农村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以下功能:1、可以规模化生产。

即可以按照一定的工业化标准对农村文化产品进行批量生产,如民间饮食、农村手工艺等。

2、可以市场化经营。

农村文化产品具有商业性,大批的农村文化产品要以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送达消费者手中。

3、可以复制。

农村文化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公众享受到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和公众要求的高质量服务。

4、具有创造性。

就农村文化产业及产品所承载的内容而言,它必须凝结当地人们的创造性劳动并不断深化与提升。

5、具有层次性。

农村文化产业具有基础层(地方文化资源)、核心产业层(地方文化产品)、和延伸产业层(如民族服饰设计中蕴涵的时尚文化)三个基本层次。

农村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涉及文化和经济两个领域,这种边缘性和交叉性的特点,决定了研究农村文化产业时既要以经济的眼光看待文化,又要用文化的眼光看待经济。

3、简述农村文化产业的功能有哪些?答:总体来看,农村文化具有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

一、经济功能A、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B、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C、产业承接功能二、社会功能A、休闲娱乐功能B、文化传承功能C、教育功能三、政治功能A、繁荣农村物质经济,保证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资金投入B、发展农村文化基础,推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阵地建设C、满足农民双重需求,提升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群体D、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生成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活动载体。

新形势下深化中俄科技创新合作研究

新形势下深化中俄科技创新合作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国家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驱动力。

中俄作为两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深化科技创新合作不仅符合双方的利益,也对全球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中俄两国在科技创新领域都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

俄罗斯在基础科学研究、航空航天、核能等领域拥有深厚的积累和卓越的成就;中国则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展现出强大的创新能力和应用实力。

这种优势互补为双方的科技创新合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首先,中俄科技创新合作有助于提升双方的科技实力。

通过合作,双方可以共享科研资源、技术和人才,共同攻克关键技术难题,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例如,在航空航天领域,中俄可以合作开展新一代航天器的研发,共同探索太空资源;在能源领域,双方可以联合研究和开发新型清洁能源技术,应对全球能源挑战。

其次,深化合作有利于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

科技创新是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因素。

中俄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可以推动双方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以及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方面取得突破,创造更多的经济增长点和就业机会。

比如,在智能制造领域,双方可以合作提升制造业的智能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在农业领域,共同研发和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再者,中俄科技创新合作对于应对全球性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面临着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安全、资源短缺等诸多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携手合作共同应对。

中俄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合作可以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创新方案。

例如,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双方可以共同研发和推广低碳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公共卫生领域,合作开展疾病防控技术研究,提高全球公共卫生水平。

然而,要深化中俄科技创新合作,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是双方的科技体制和政策存在差异。

中俄在科研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体制和政策不尽相同,这可能会影响合作的顺利开展。

俄罗斯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分析

俄罗斯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分析
张思思 马晓颖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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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与演变 • 俄罗斯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特点 • 俄罗斯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问题 • 对俄罗斯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评价

俄罗斯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与演变

对俄罗斯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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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在开放型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以推行私 有化为目标,使俄罗斯的所有制结构了重大变化。 市场主体进本实现了多元化。但是,由于私有化 目标的政治性,进程的激进性和方式的无偿性, 使得整个所有制改革严重脱离国情,违反了开放 型经济发展规律,导致产权改造流于形式,企业 治理缺乏创新,加之宏观经济环境恶化,因而存 在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了开放型经 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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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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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发展相对滞后 俄罗斯农业发展滞后制约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1997年,俄罗斯农产品产量下 降了40%,劳动生产率下降了1/3.农业产值连年下降,谷物、畜牧业产生持续下滑, 农业依靠贷款勉强维持。1990年,俄罗斯只有3%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亏损,199 6年亏损单位已达80%。2004年,农民平均月工资仅为国家平均工资的42.2%,改 革以来农民实际收入下降了一半,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4.金融市场潜伏着危机 俄罗斯在推行经济私有化以后,金融市场一直潜伏着深刻的危机。特别是1998年以 1998 来,俄罗斯金融市场出现了伊朗高过一浪的波浪式危机,主主要表现为:卢布贬值, 俄罗斯证券交易系统只是大幅度下降,给俄罗斯经济转轨带来新的困难。俄罗斯金融 危机的主要原因是:这句不稳定,自有货币主要政策,经济长期不景气,损坏了投资 者的利益和信心。 5.私有化带来的消极后果 俄罗斯在私有化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有偿私有化被投机者钻了空子,这幅规定将出 售股票所得款项的50%上缴国家财政的计划落空,私有化带动投资、刺激生产的目 标未能实现。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巨额流失资金并未进入生产流域,而是用在短期投 资上,如炒股票、超短期国债、炒地皮,搞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俄罗斯反垄断法“协同行为”认定标准的创新及借鉴【分享】

俄罗斯反垄断法“协同行为”认定标准的创新及借鉴关键词:俄罗斯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协同行为/认定标准内容提要:协同行为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实施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

解决该问题的方法除了实施宽免政策外,还需要细化协同行为的认定标准。

俄罗斯反垄断法经过几次修改,对协同行为的认定标准有了重大突破,从强调主体规模要素到淡化主体规模要素、从强调行为的绝对一致到包容行为的相对一致、从判断标准的主、客观结合到双轨制。

这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垄断协议的本源有三:协议、决议和协同行为,其中协同行为的含意最为宽泛和模糊。

协同行为的大致意思是,在没有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或企业联合体决议的情况下,企业通过某种意思联络采取的限制、扭曲或消除竞争的一致行动。

[1]在美国、德国等在先立法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严厉打击下,公开的卡特尔行为(协议型、决议型卡特尔)逐渐隐形化,协同行为便随之产生。

在20世纪60、70年代,协同行为广受商家“青睐”并在经营中屡试不爽。

随着美国、德国等国在立法上的回应,对协同行为的规制成为现代各国反垄断法中的普遍性制度。

纵观各在先立法国家对此问题的处理,既有态度上的高度一致,也有在表述方式上惊人的相似——只在原则上禁止协同行为,而没有明确规定协同行为的认定标准。

自然,这种“相似”也遗留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原则性规定何以具有可操作性。

近些年来,作为在后反垄断立法的国家和转型国家,俄罗斯为此作了适于自身的有益探索。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协同行为的几次法律修订使俄罗斯反垄断法成为在成文法中规定该内容的先行者。

由于市场结构的相似性,俄罗斯反垄断制度规制协同行为的变动过程及内容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法同类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协同行为早期的认定标准及其不足1991年俄罗斯首次颁布反垄断法——《商品市场竞争及限制垄断行为法》(以下简称1991年《反垄断法》)。

该法第6条规定了协同行为:“相互竞争的经济实体之间就共同占有市场35%以上份额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协同行为),如果导致或可能导致对竞争的限制,则这些协议将通过法律程序完全或部分地被禁止或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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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与创新:俄罗斯开放市场主体制度的生成与借鉴翟羽艳2011-03-09 14:26:54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7年第3期(内容提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成熟的市场主体制度。

饿罗斯社会转型过程中经过艰难的私法精神回归在传承与创新的基础上生成了开放的市场主体制度,从主体制度的演进趋势和主体制度的产生基础可见其合理性,俄罗斯的市场主体制度的理念和模式为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 俄罗斯市场关系主体制度(作者简介) 翟羽艳,1966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黑龙江省人文社科民商法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

(哈尔滨 150080)俄罗斯市场主体制度是在传承与超越苏联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

苏联虽然只是俄罗斯历史上的一个阶段,但它确立的法律传统在俄罗斯历史上却有深远的影响。

否认民法的私法精神,用公法的手段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传统在俄罗斯的民事立法史上持续了70年,直到1994年新俄罗斯民法典的颁布,才开始踏上私法精神回归之路,俄罗斯在承继民族传统的基础上确立了现代开放的市场主体制度,对这种主体制度模式的合理性和现实性进行深入探讨,对正在构建的中国市场主体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开放市场主体制度的生成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市场主体制度的成熟。

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市场主体的缺位。

在苏联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制占主导地位,企业只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由于私有财产制度的取消,自然人失去成为商品交易主体的机会。

因此,苏联时代的市场主体制度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在俄罗斯私有化过程中,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1994年颁布了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的方向是使市场具有现代文明的特征[1],而市场现代文明的重要表现就是各种市场主体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去谋求自己的利益。

这一目标在俄罗斯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就是建立了开放的现代市场主体制度。

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俄罗斯新民法典较旧民法典的规定要详尽充分得多,这可能是因为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允许国家、法人、私人多元化主体并存,各种市场主体,尤其是私人拥有的财产种类增多,财产价值增大的原因。

在苏俄民法典实行的年代,苏联超越历史实际地强调向共产主义过渡,强调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允许个人拥有的财产种类及价值极为有限,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实行的是国家单一化的所有制度,法律对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有意忽略,对民事主体的种类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内容缺少关注。

新《俄罗斯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制度的规定集中在法典第二编,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确立的民事主体制度不同的是,新民法典大大拓宽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它规定公民(自然人)、法人及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首先,在第三章确立了自然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扩大了自然人参与法律关系的范围。

新民法典第18条规定:个人可以从事法律不禁止的企业活动,可以设立法人,进行不违反法律的一切法律行为,参加债权债务关系及从事知识活动并取得知识产权,享有其他财产权及人身非财产权。

由此可见,自然人可以成为私营企业经营者,可以成为各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其次,在第四章法人部分,对俄罗斯传统的法人制度进行了完善与超越,与苏联时期颁布的两部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规定有着很大不同:一是扩大了法人的种类。

俄罗斯民法典将历史上出现的差不多所有企业法律形态都作为法人对待,包括商合伙与商业公司、生产合作社、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非商业组织;二是扩张了法人的内涵。

俄罗斯民法典第48条规定:法人是指“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以该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和实施财产权利、人身非财产权利并承担义务、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组织”。

相对于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的定义具有更丰富的内涵,直接表述了法人的四个特征:统一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按此标准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也可以成为法人。

在法人分类问题上,俄罗斯民法典沿袭大陆法系国家公、私法人的立法传统,根据成员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将俄罗斯的法人分为三类:(一)公司和合作社;(二)国有、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和机关;(三)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基金会和法人的联合组织等。

新俄罗斯民法典关于主体制度的规定,突出表现了俄罗斯转轨时期经济发展的特殊性。

苏联时期在公有制前提下,主体的划分简单明了。

现在俄罗斯经过私有化转变了单一的所有权模式,在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商品经济关系的同时,俄罗斯民法学家注意到公法人是特殊的一类法人,对公法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流转做出专门规定。

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存在两级政府,也存在两种国家所有权:联邦所有和联邦主体所有。

在联邦主体以下的行政区域单位区、市、镇和村实行自治,各自治地方的财产互相独立。

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身份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4条:“作为民事主体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各共和国、各边疆区、各州、各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以及各城市、农村居民点和其他地方自治组织在与民事立法所调整关系的其他参加者——公民和法人,依照平等原则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适用规定法人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规范,但从法律上或上述主体的特点得出不同结论的除外”,即政府和自治组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主体——公民、法人地位平等,适用有关法人的规范。

国家政权机关、自治地方机关依法分别以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的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出庭起诉或应诉。

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以自有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对上述主体设立的法人财产不得追索。

俄罗斯对公法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流转做出的规定,尽管是粗线条的,还不完善,但相对于我国民法尚没有确定“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俄国民法典的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

新俄罗斯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自然人及各式各样的法人都有权作为独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了对民事权利的人文关怀。

在俄罗斯民法典里找不到类似我国的“其他组织”的概念,各种组织大都被赋予法人地位或者作为自然人、法人分支机构对待。

合伙关系,也被肢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成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享有法人地位,另一部分作为契约关系规定在债权法当中。

俄罗斯民法典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共同确定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实现了真正的民商合一的私法体系。

根据民法典第2条规定:除了规定经营活动的一般规范外,还在法典的相关各章中规定了专门调整商事关系的制度,如商合伙、公司、票据和各类商业合同等。

将商事关系明确列入民法调整范围,是新俄罗斯民法典的重大成就,它结束了关于法典模式中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调整对象的争论,实现了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统一,确立了统一的市场主体制度。

民商合一的立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社会主义制度时期的民法体系的延续性,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主体制度方面又有所创新,确立了开放的民事主体制度。

二俄罗斯开放市场主体制度的合理性自德国民法典始,自然人、法人的二元民事主体制度模式就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从而形成了法律上封闭的主体制度——以自然人为模板构建法人制度,其他的组织体与法人在人格方面有重大区别。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商业贸易的地域范围不大,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广,这种封闭的主体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商业贸易的跨地域性增强,要求市场经济后发国家必须构建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协调的法律制度,封闭式主体制度模式的弊端愈发明显,俄罗斯民法典在这一背景下构建了开放式市场主体制度,其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一)从民事主体制度的演进规律和趋势审视开放主体制度的合理性在早期的罗马社会,罗马人认为社会中建立法律关系的应该是家族与家族,只有家族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贯彻家族主体观念时,技术上使用了家父代表的方式,以家父作为家族的代表。

因此在罗马社会,并非所有的生物意义上的人都是权利主体,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方可有机会成为主体。

“随着历史的发展,国家逐渐深入,首先发生了家族的分裂,主体单元落实在家庭。

接着家庭再次分裂,家庭继续出让主权性,主体单元开始投向个人,突破原始团体的整体性局限,从法律上释放出个人的独立性”[2]。

“在运动发展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渐消灭代之以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代替了家族,成为民法所考虑的单位”[3]。

但是,在从家族的主体结构转向个人的主体结构过程中,罗马法的民事主体制度表现出特殊性:一方面主体制度趋向个人化;另一方面形成了具有罗马特色的主体能力等级制度,自然人人格差别的主体制度在罗马社会得以确立。

主体人格等级化的理由在于罗马家族观念还未退出立法思维,罗马人还坚持个人应区别对待的理念,在某种程度上认为血亲关系、性别、身体健康状况、社会身份和职业、宗教和国别等都应被看成是主体差别的合理理由。

17、18世纪西欧的资本主义精神崛起,个人主义思想成为西方社会的基本思想,以天赋人权和理性主义的道德原则为基础的法律,都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来确立主体制度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确立了以个人为中心的民事主体制度,放弃了罗马法的人格等级制度,原则上承认一切法国人人格平等。

这种建立在绝对个人主义思想基础上的主体制度,对团体采取敌视的态度,对个人与国家间存在的各种团体的主体资格,均有意忽略。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社会关系和政治形势相对稳定的产物,虽然当时个人主义思想仍占主导地位,但立法者并没有完全固守个人主义观念,而是相当程度上接受了经济共同体思想以及社会连带观念,突出的表现是在民法典中确立了法人制度,承认了团体的主体资格。

这一规定突破了自康德哲学以来形成的理性——主体——意志的图式,试图从哲学和经济两方面视角去论证主体制度的合理性,既然生物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人,那么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就有可能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

换言之,当法律人格的赋予纯粹成为法律技术运用的产物,其与法律主体是否为生命现象并无必然联系时,赋予无生命的团体以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便得以出现[4]。

此时主体制度不过是立法者诸多技术设计中的一种的理念得以确立。

从民事主体的演进历程可见民事主体的范围是动态变化的,即家族(部分自然人)——自然人差别人格——自然人平等人格——自然人和法人团体人格的并存。

因此我们也没有必要固守自德国民法典以来的二元主体模式,应该以一种开放的视角来审视主体制度——自然人有生命伦理性,法人组织体无生命伦理性,赋予无生命的组织体主体资格,强调的是团体人格独立,也就是团体人格和自然人人格的区分,而团体人格之间差异都是非本质的,可以统归为法人和团体的概念之下,俄罗斯开放的市场主体制度体现的正是这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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