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xx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
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XX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1

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1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府(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根据省委授权,资产在市(州)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第四条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考核与奖惩;(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一、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15%+加分项-扣分项(一)基本指标计分1、业绩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业绩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前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
计分方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但未超过对标值(年度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相比较的较高者)部分,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超过对标值部分作为奖励年薪的计算依据,不再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自主经营业绩净利润减去并表口径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
计分办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二)分类指标计分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5分。
若设两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若设三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其他个性化指标10分。
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计分办法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
其中:营业收入指标,为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资产负债率指标,为每高出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0分。
(三)评议指标计分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委托管理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按下表进行打分。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国资委是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管辖国有企业,保证其经营活动进入正确的轨道,提升企业的经济利润和整体实力。
为了在企业工作中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国资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以营收、利润、市场地位等作为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1. 营收能力: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或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情况。
2. 利润水平:公司年度净利润或净利润率与去年相比的增长情况。
3. 经营风险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信用风险、品质控制等风险管理情况。
4. 市场地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口碑、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5. 公司治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等管理模式。
6. 社会责任:公司对环境、安全、公益等的关注和实践。
二、薪酬核定办法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国资委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公司优秀负责人的薪酬应该高于同行业的平均薪酬,良好和及格负责人的薪酬相应适中,不及格负责人薪酬应该相应下调或撤职。
具体的核定办法如下:1. 优秀负责人:年度薪酬可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20%。
2. 良好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10%。
3. 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10%。
4. 不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相应下调或撤职。
三、考核评估和公示国资委在制定薪酬核定办法之前,要通过业绩考核评估,确保考核结果客观且不会存在私心和偏见。
评估的评价标准应该严格公正,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
评估完成后,评估报告要进行公示,让公司的职工、股东、媒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考核过程和结果。
同时,对考核过后的业绩表现优秀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发创造性和凝聚力。
总之,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表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业绩,国资委通过制定业绩考核标准和薪酬核定办法,提高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20160831辽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委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促进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发展活力。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七条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为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第八条突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有关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要求,推动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稳步实现,塑造企业上下重视价值创造的绩效文化,完善集团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事业部)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二级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一)战略核心原则。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紧密围绕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推动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全面落实和完成。
(二)效益导向原则。
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对标考核原则。
倡导并逐步推行与行业标准进行对标考核,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企业绩效考核将严格贯彻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在强化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倡导企业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目标值、考核结果的审定等具体工作,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任期考核方案和考核评价结果及报告。
考核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主管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和战略投资的领导及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第七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作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考核管理办法,协调考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考核意见等,依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提出具体考核奖惩意见。
负责制定和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责任状的签订工作。
最新-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精品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考核的方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依法考核原则。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坚持分类考核原则。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坚持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以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企业按行业分为工交类、商贸类、公用类三大类。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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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经营者)是指由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促进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发展活力。
第五条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七条突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断提升创造能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突出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引导企业服务全市战略目标,积极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突出结构调整,引导企业不断优化资本投向和产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
第十条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自主创新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突出维护资本安全,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控风险,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经营监督问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分类考核第十二条根据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企业分为主业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主业处于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
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对主业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的考核:(一)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二)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产业引领任务,确定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
(三)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对主业处于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的考核:(一)以支持企业服务全市经济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
(二)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
(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见附件)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以及对考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素,列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促进考核公开、公正、规范。
第十六条建立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
第四章目标管理第十七条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和企业充分沟通,密切协同,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九条考核目标的确定以企业前三年平均指标为基础。
对行业周期下降企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可适当下浮考核基准。
第五章考核实施第二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一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和平均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市国资委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以由市国资委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进行预评估,对评估结果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四条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专项稽核报告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六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三年为一任期。
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成绩即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l,其他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合理确定比例,适度拉开差距,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会议批准,由市国资委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C级的企业,市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以及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企业申请,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l日起施行。
附件1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实施细则一、年度考核指标设置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经济指标2个。
竞争类企业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润总额和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指标,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公益类企业经济指标根据企业特点,在竞争类企业经济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企业营运能力和效率考核指标等,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分类指标2个。
竞争类企业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成本控制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公益类企业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在竞争类企业的基础上,针对公共产品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等方面确定。
(三)评议指标。
市国资委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经营管理水平、社会稳定情况、企业内部考核制度建立情况、企业科技创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对企业做出综合评价的指标。
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100+奖惩加分二、考核计分办法1.主业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利润总额和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指标基本分分别为50分和20分。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30分,视各企业分类指标分别确定权重。
评议指标为100分。
2.主业处于公共服务保障领域的公益类企业,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营运能力及效率指标基本分为30分。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40分,视各企业分类指标分别确定权重。
评议指标为100分。
3、考核目标值确定及得分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
基准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
经济指标目标值为主指标。
完成得满分,超过的加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目标值为辅助指标。
完成得满分,超过的加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见考核指标明细)对主业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盈利,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客观因素为亏损的,考核得0分。
对主业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亏损,而实际考核结果为增加亏损的,考核得0分。
三、奖惩计分(一)奖励计分1.承担全市重大战略性任务和在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转型升级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