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大纲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考等最新资讯请点击行测、申论在线做题、搜题“神器”---砖题库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公布暂未公布,这里有2013年的考试大纲可供参考: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般采取出让或者划拔方式。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积等。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用途。
5.使用期限。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因种类不同而作了分别规定。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是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一,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安排,对于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围绕《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占用和利用土地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权利。
这一权利具有稳定、长期和不可转让的特点,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了土地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为土地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出让、划拨、出租、出让等方式进行,这为土地使用的各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在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法律也对于土地使用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规定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和机制,包括了对于权属的确认、权益的转让、权利的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得到了相关的规范和规定,为土地使用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的全面探讨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利用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续期.doc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续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70年。
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就这一问题,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不久前,江苏盐城的吴先生在当地买了一套住房后,细看购房合同,发现该小区土地使用年限居然只剩下40年。
吴先生认为,一般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这个小区的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了30年的时间,严重侵害了住户们的利益。
原来,当地国土部门是以城镇住宅混合用地的性质出让这块土地的,使用年限只有50年。
而这块土地早在十多年前就已出让,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发。
等到大楼盖成,土地的使用期限自然只剩下40年了。
草案摘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记者点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
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
这表明,我们的住房有望突破70年的大限。
这无疑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给广大百姓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人认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及提高房屋建筑水准。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者国家机关授予使用者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土地归国有,国家对土地实行所有权,而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建设住房、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建设项目。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严格的管理和规范。
首先,土地使用需经过合法的程序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定凭证,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才有权在其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土地。
其次,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进行经营。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自己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需要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他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的担保物,以获取贷款。
此外,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期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同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有所不同。
住宅用地一般为70年,商业用地一般为40年,工业用地一般为50年。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到期之后,需重新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土地将归还国家。
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合理利益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
即使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也不能随意处置土地,如销售、拆迁等,因为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国家所有。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也需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土地用途规定和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等。
总之,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依法保障了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规范,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14年贵州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内容

2014年贵州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内容2014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考等最新资讯请点击:行测、申论在线做题、搜题“神器”---砖题库:/ 2014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公告预计在8月下旬开始,你可以参考2013年的考试内容,详情如下:1.考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
(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笔试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22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9月21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申论》9月22日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民法学》(本科层次)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2014年政法干警行测备考:《民法学》复习重点第十章他物权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独立他物权具有排他性、主体、客体)、②取得方式(行政划拨无偿取得vs.转让、出让有偿取得(费税、可不可转))、③内容(守法、变更要登记、合理利用、交钱)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签承包合同(这是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②取得方式-承包合同、③内容(自主经营权、收益权、转包权、意外时有解除权)三. 抵押权1) 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or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标的物是债务人or第三人作为担保的特定财产、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2) 法律特征a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存在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效力取决于主债权的效力)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消灭的从属性(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但主债权部分消灭时,抵押权不能部分消灭)b 不可分性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抵押物部分变化(分割、部分灭失)和债权的部分变化(部分受偿、分割)均不改变抵押权的整体性c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能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而不注重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
民法典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多少年

民法典建设⽤地使⽤权国家规定多少年建设⽤地使⽤权是指建设⽤地使⽤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地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地使⽤权在我们的⽣活中⼗分的常见,我们看到的开发楼盘,都是⾏使建设⽤地使⽤权的内容。
但是,建设⽤地使⽤权有使⽤时间要求。
那么,建设⽤地使⽤权国家规定多少年?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建设⽤地使⽤权国家规定多少年《民法典》中并没有建设⽤地使⽤权的年限规定,相关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中。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条 ⼟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居住⽤地七⼗年;(⼆)⼯业⽤地五⼗年;(三)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五⼗年;(四)商业、旅游、娱乐⽤地四⼗年;(五)综合或者其他⽤地五⼗年。
⼆、建设⽤地使⽤权的特征有哪些建设⽤地使⽤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建设⽤地使⽤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地之上的物权。
建设⽤地使⽤权的标的仅以⼟地为限;⽽且由于我国城市⼟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所以,建设⽤地使⽤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地。
第⼆,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地使⽤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的。
第三,建设⽤地使⽤权是使⽤国家所有的⼟地的权利。
建设⽤地使⽤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国家所有的⼟地。
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有⽆与建设⽤地使⽤权的存续⽆关。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建设⽤地使⽤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地使⽤权⼈有⽤途的要求,即必须按照确定的⽤途使⽤⼟地。
需要改变⽤途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和⼈民政府批准,并相应调整⼟地使⽤权出让⾦。
如果⼤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店铺进⾏咨询。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河北华图:/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河北华图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地上权的期限,是区分不同种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定的。
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
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五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 河北省公务员考试网服务区 =================事业单位面试课程:/zt/syms/国考笔试:/zhaosheng/hb/gkbs.html河北政法干警:/zt/zfgj/****** 提示:下次访问本站可以直接百度搜索:河北华图教育 ****** 河北华图服务平台:【加微信送资料微信号:hebhuatu 】【河北华图官方微博:@河北华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地上权的期限,是区分不同种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定的。
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
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五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