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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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周期和对象,确保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煤矿应当组织职工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职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能力。

第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教育与培训人员,负责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估,保障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需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根据职工的不同岗位、责任和专业进行分类和分层次开展,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六条煤矿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安全教育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培训、视频教育、现场演练、讲座等,以满足不同职工的学习需求和学习方式。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教育档案,记录职工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和效果等信息,便于日后安全教育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新进职工应当接受煤矿组织的安全培训,包括入职前的基础安全知识培训和入职后的实操培训,确保新进职工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条煤矿应当根据职工的工种和岗位责任,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明确所需培训的内容、周期和对象。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应培训能力的人员进行,确保培训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当注重实操训练,并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设备,确保培训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评估职工的安全培训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培训和提升。

第十四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职工应当进行再培训,并及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当与职工的绩效考核相结合,将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成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实施情况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三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三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一、培训目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培训,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培训内容1.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包括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2.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处理等;3.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包括煤矿通风、瓦斯抽放、矿山水文地质、安全检查等技术知识;4.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总结教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5. 紧急救援演练:组织紧急救援演练,提高工人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三、培训对象所有从事煤矿工作的人员,包括矿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四、培训方式1. 线下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面对面培训,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教学;2. 线上培训: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培训,通过视频、课件等形式进行教学。

五、培训周期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应每年开展一次,每次培训周期为3个月。

六、培训考核1. 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发放培训证书;2. 培训期间,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考核,对参训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优秀者给予表扬奖励。

七、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每次培训结束后,将培训记录和培训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存2年以上,并随时提供给相关部门查阅。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公司员工、承包单位员工、临时工和外包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公司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第四条煤矿公司应配备专业、合格的培训师资,确保培训质量。

同时,煤矿公司应定期评估培训效果,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培训。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人和外来劳动力等。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安全教育培训师,提供合格的安全教育培训服务。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知识;2.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工序;3. 煤矿事故案例分析;4. 煤矿应急处理和逃生自救方法;5. 安全事故防范和报警机制;6. 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7. 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8.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9.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职责和工种进行区分,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形式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 课堂教学:通过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师进行面对面的教学;2. 现场演练:通过实地演练,模拟煤矿事故场景,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3. 培训视频:制作和播放安全教育培训视频,让员工随时随地学习;4. 网络培训:建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平台,提供在线学习和考试。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与权限。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监测和改进。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企业所有。

若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应当及时向煤矿企业反馈。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明确培训目标要求。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个人素质提升”等煤矿安全常识。

第六条矿劳资科、安检科、机电科、生产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培训职责第十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生产业务科室、区队主管为成员的员工2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组织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

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中心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技能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并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协调、实施各项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劳资科、安检科按照相关培训要求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培训工作,在全矿范围内强力推行“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法。

第十七条矿各职能业务科室负责对对应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业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科室、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能应知应会、“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等安全常识培训。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4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4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和周期。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2.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3. 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4. 煤矿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5. 煤矿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6. 安全责任和安全文化建设。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工作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接受针对性的培训。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方式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现场教育培训:邀请专家进行讲座或现场指导;2. 网络教育培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在线学习;3. 自主学习:提供相关教材和学习资料,鼓励从业人员自主学习。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教育培训方式,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资源。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周期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入职情况和岗位变动情况,确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周期。

第九条新进员工应在入职前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煤矿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的评估,充分了解教育培训的效果和成效。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煤矿企业应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企业所有,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并执行。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2)一、目的和原则:(一)目的:通过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煤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煤矿安全管理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4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4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加强职工安全素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集体煤矿、私营煤矿等。

第三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是煤矿企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安全责任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机构,确保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企业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第六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职工个人应当了解的安全常识、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方法;(三)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的基本要求和技能;(四)煤矿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术;(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护技术;(六)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注重实践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理论教学、现场演练、实地参观等。

第八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分级分类实施,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教育与培训方案。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机构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教育与培训机构,受理和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十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师和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企业领导层汇报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记录职工的培训情况和效果。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岗位和工种的安全培训需要,确保全员参与。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文一、背景与目的为了提高煤矿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人、技术人员等。

三、教育与培训的内容和周期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培训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2. 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培训周期为半年,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 灭火与逃生演练:进行灭火和逃生演练,培训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4. 急救知识与技能:包括紧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5. 安全意识与心理辅导:对矿工进行安全意识与心理辅导,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培训周期为三个月,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四、培训的方式1. 班级培训:定期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由资深安全专家讲解相关知识和技能。

2. 现场培训:根据不同工种特点和工艺流程,组织相关专家到现场进行培训,并指导实际操作。

3. 互动培训: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如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等设备进行互动培训,提高培训效果。

4. 自学培训:为方便从业人员学习,提供自学材料和辅导,鼓励矿工利用休息时间进行自学。

五、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1. 培训机构: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设立培训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2. 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经验丰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的专家和教师担任培训师资。

3. 师资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他们的培训水平和教学质量。

六、培训考核与奖惩制度1. 培训考核:对培训结束后的学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人员可获得合格证书,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补考。

2. 奖励制度: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如物质奖励或荣誉表彰。

3. 惩罚制度: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如降低工资、停职等。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节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____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安全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

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

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有初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___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做学员的表率: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学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1、学员从报道之日起到结业之日止,执行安培中心的作息时间,严格进行考勤,培训结束后,要将每个学员的出勤、学习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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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精编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1)原煤生产有关的地面工种(22种)①电工作业(8种):发电操作工(备用发电机);变配电工;电气设备运行值班工;电器设备检修、试验工;水泵工;空压机司机;矿灯维修工;防爆电器设备维修工。

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种):金属焊接、切割工。

③起重作业(2种):安装与维修工;起重机司机。

④爆破作业(3种):爆破材料押运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发爆器维修工。

⑤通风作业(3种):主通风机司机;瓦斯自动检测报警系统维修工;便携仪、自救器维修工。

⑥提升运输作业(5种):主提升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窄轨电机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

(2)井下工种(29种)①电工作业(7种):电钳工;变配电所值班电工;电机车司机;水泵工;综采机电维护工;移动压风机维修工;充电工。

②金属焊接、切割工(1种):金属焊接、切割工。

③爆破作业(3种):爆破材料押运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发爆器维修工。

④通风作业(4种):瓦斯抽放工;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

⑤提升运输作业(6种):上、下山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胶带、链板输送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人行车跟车信号工。

⑥采掘作业(5种):采煤机司机;掘岩机司机;装岩机司机;采掘机械检修工;液压泵站工。

⑦安全检查作业(2种):安全检查工;安全仪器监测工。

⑧矿山救护作业(1种):矿山救护工。

(3)其它需要培训的工种。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

各单位要对照安全监察局规定的51种特殊工种培训范围,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矿劳动人事科,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

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岗前培训第十四条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五条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有关安全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况、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提运安全知识,掘进安全生产知识,采煤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矿山急救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六条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第六章全员培训第十七条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

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第十九条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

(一)培训内容1、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4、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5、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6、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培训时间1、矿每年举行对各岗位工种进行轮训一次;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每月一次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对各岗位工种进行培训。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矿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矿山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章培训奖惩第二十一条为更好地激励员工参加培训,提高对培训的重视程度。

企业把培训结果与奖惩挂钩。

由矿组织的外培或内培培训结束后,考试成绩作为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待遇挂钩,对接受培训并且受训学习情况较好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于达不到培训要求者,罚款100元,并下岗自学10天,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在我矿每年的安全培训计划征集工作中,如实地向劳动人事教育科提供初训以及需要进行复审、验证人员的名单资料;对安全工作抓的好,证件管理规范、上岗人员证件齐全、全面完成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检查、抽查出的无证上岗操作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罚款100元/人次,同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

职工所持的操作资格证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对丢失证件者罚款100元/人次,并交50元钱补办。

第八章其它规定第二十四条培训档案管理(一)矿劳动人事科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实行从业人员一人一档。

(二)矿劳动人事科要及时对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入个人培训挡案。

(三)要及时对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岗位技术知识培训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并连同试卷填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培训期间工资保证制度职工脱产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期间,企业应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培训经费提取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投入,实行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提取制度。

矿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培训费用,发生的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全员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应从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出发,贯穿整个培训过程和学员上岗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专门检查评估小组,结合每一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对整个培训工作实行全过程控制。

(一)课堂效果评估制度1、检查受训者上课记录的笔记,看受训者是否认真听讲并记笔记。

2、检查授课人员是否备课,内容是否充实、有针对性、实用性。

(二)培训考评制度为了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回报率,培训后培训管理者要对受训员进行考核、评价。

考试是考核、评价培训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

内培一律采用闭卷考试,考题要坚持密切联系实际,并严格监考及改卷制度。

(三)培训质量跟踪制度培训质量跟踪制度与考评制度是紧密相关的。

考评要根据质量跟踪的结果进行。

1、受训者返岗后,培训部门要派人定期跟踪反馈,以发现受训者在各方面的进步,考察员工是否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是否提高了。

也可进一步发现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次的培训计划提供制定的依据。

2、调查方式采取座谈和填写调查表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人员为:(1)单位分管培训的领导;(2)参加培训后,返回工作岗位工作的在职职工。

3、调查座谈内容:(1)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培训对象实际生产需要是否合理衔接;(2)职工对培训活动有何建议,是否有“三违”现象。

4、被调查单位应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并交劳动人事科。

(四)培训效果评估制度1、对学员的考核:包括学员的考试成绩优秀率、及格率,培训前后实际操作水平的真正变化,培训前后态度上的真正变化。

2、对授课人员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估。

3、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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