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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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一、概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是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一套配员要求。

该附录对于不同类型和吨位的船舶,规定了必需的人员配备标准,以确保船舶在各种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及时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二、适用范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适用于所有搭载乘客和货物的商船。

无论是国内航线还是国际航线,船舶都必须遵守附录规定的配员要求。

这些规定是各国政府和国际船舶组织为了保障航海安全所共同制定的,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遍遵守。

三、船舶配员要求3.1 船舶管理层船舶管理层是负责船舶整体运营和管理的组织。

根据附录要求,船舶管理层需要设立具有相关经验和资质的管理人员,并确保其能够承担起合适的职责和责任。

以下是船舶管理层的职责范围:1.确保船舶符合适航条件;2.制定并执行船舶的安全管理计划;3.提供船舶运营所需的资源和支持。

3.2 船舶指挥船舶指挥是船舶最高级别的指挥者,负责船舶的安全和航行。

根据附录要求,船舶指挥需要具备以下能力和资质:1.持有适任的船舶指挥证书;2.熟悉船舶的操作和控制系统;3.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3 航海人员航海人员是船舶上具备相关航海经验和技能的人员,他们负责船舶的导航、操纵和通信等工作。

根据附录要求,航海人员的人员配备应包括以下职位:1.船舶引航员:负责船舶的引航工作;2.甲板部人员:负责船舶的操作和航海工作;3.通信人员:负责船舶的通信工作。

四、突发事件处理要求4.1 火灾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船舶配员需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确保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稳定。

以下是应对火灾的一般要求:1.立即向船舶指挥报告火灾情况;2.打开舱口以利于疏散和救援;3.使用灭火设备进行初步灭火;4.集合人员并按疏散计划进行疏散。

4.2 抛锚抛锚是为了使船舶在特定位置停泊或防止漂流而行动。

在抛锚时,船舶配员需要遵守以下要求:1.根据天气和潮流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锚地;2.准备好相关的锚设备和工具;3.确保锚链和锚绳的连接牢固可靠;4.检查锚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03.09•【文号】海船员〔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规则》附录3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附件1),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附件2),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下简称《辖区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发布。

三、船舶应当满足其航行所在水域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注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栏签注分为以下几种:(一)船舶按照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 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二)船舶按照附件1“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三)船舶按照附件1“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四)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02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程序

02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程序

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程序0 修改记录1 目的本程序对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做出规定,旨在保证为船舶配备足够的持证、合格、健康的船员。

并对船员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船舶配备船员和对船员的调配和任期考核。

3 定义3.1 新聘和转岗人员:新招聘的,或不同岗位的调换、或提升到新的岗位的人员。

新聘和转岗船员包括以下情况:1)新招聘的、2)晋升到新的岗位的、3)上岗的是未服务过的船舶或离开一年以上的原岗位的船员。

3 职责3.1 航运部:负责船舶的配员、船员的调配;建立船员资格和健康档案。

3.3 船长:对所配船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资格进行确认。

4 实施步骤4.1 船舶配员4.1.1 船舶配员应不低于《最低配员证书》的规定且不超过《设备安全证书》救生设备核准的船员。

4.1.2 按船员应持有的证书要求,航运部应督促船员管理公司核查船员所有证书的有效性、符合性。

船员的应持有的相关证书见附录二。

4.2 船员调配4.2.1 按SP0107文件要求批准派船的船员,由航运部根据船舶动态通知船员管理公司方可开具“船员调动命令”。

4.2.2 调配的船员如属新聘和转岗人员应在“船员调动命令”中予以标明。

4.2.3 新聘和转岗的船长在上船前由安监室协助航运部按《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的要求指导其熟悉职责。

4.2.4 新聘和转岗的船员上船后由船长按《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的要求组织其熟悉职责。

4.2.5 船长应对所配船员的证书和船员适任资格进行确认4.2.6。

航运部监督船员管理公司按有关规定和船舶的要求安排船员休假,通常船长和大副不同时安排休假、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同时安排休假。

4.3 船员考核4.3.1 船长应对船员在任期内的业务技能、健康状况、外语水平、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及工作态度等方面予以考核记录,在船员休假时,填写《船员任期考核表》交公司航运部。

4.3.2 航运部应将操作级以上的《船员任期考核表》送相关职能部门签署考核意见后存档,并作为下次聘用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1目的本制度对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作出规定,以确保为船舶配备足够、合格并且健康的船员。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船员的配备、聘用和管理。

3管理职责3.1总经理参与制定并批准《船舶配员表》。

3.2办公室负责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船员调动、体检和订立劳动合同,负责船员档案管理,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3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长、轮机长等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4船长负责船员值班安排,负责船员综合素质考评,负责本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保管。

4内容及要求4.1船员配备4.1.1公司在确定船舶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不超过船舶救生设备配置所允许的人员数量;为保持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不致船员过度疲劳;船舶所从事的航线和船员的工作量;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4.1.2办公室召集公司经理、副经理、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主管,按照4.1.1要求确定每一船舶具体配员人数,填写《船舶配员表》(见附录一),经公司经理批准后保存。

4.1.3船舶配员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制定《船舶配员表》。

4.2船员聘用要求4.2.1船员聘用条件(1)持有有效的岗位适任证书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2)具有同岗位和同类型船舶(相应或以上吨位)半年及以上工作资历,并在应聘前累计六个月任职时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其它违章行为的不良记录。

不满足本要求的,可约定1个月以上的船上见习期(享受八折工资待遇)。

(3)能用汉语普通话进行正常交流,无严重口吃,船长、高级船员还应具有一定的阅读和表达能力。

(4)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一年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2.2船员聘用评审4.2.2.1评审应按4.2.1的要求,以口试(谈话、提问等)、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并审核其有关证件、资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船舶最低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XX海运有限公司船员聘用、考核、健康及调配程序》

XX海运有限公司船员聘用、考核、健康及调配程序》

1 目的本程序对公司船员的聘用、考核、健康及调配程序作出规定,旨在确保为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和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规定的船员。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进入公司进入体系的领导、处室及船舶。

3 参照文件3.1 《安全管理手册》第六章3.2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4 定义和缩写4.1 《安全管理手册》中的定义与缩写适用于本程序。

4.2 船长:是指依照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4.3 高级船员:是指依照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员、电机员。

4.4 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5 职责5.1 海务主管负责船员适任资格的初步审核及调配。

5.2 指导船长负责对甲板部人员适任资格进行审核评估,负责向船长、大副提供开航前指令,负责对船长、大副的考核。

5.3 指导轮机长负责对轮机部人员适任资格的审核评估,负责向轮机长提供开航前指令,负责对轮机长的考核。

6 实施步骤6.1 聘用6.1.1 公司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结合公司船舶船种及营运需要,为船舶配备足量的合格、持证、健康的船员。

海务主管负责审核船员中介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主管机关要求和持有甲、乙级船员服务资质,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之签订船员承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6.1.2 海务主管应对船员的上岗资格组织审核评估,主要对拟派船员的任职资格、海上资历、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明、船员服务薄、健康证等进行审核,在《船员聘用审核评估表》签字确认。

建立并管理聘用船员信息档案。

6.1.3 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分别对甲板部、轮机部船员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等进行审核评估,在《船员聘用审核评估表》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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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本程序旨在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有效持证、健康的船员。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管理船舶船员的配备。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船长、轮机长招聘、筛选、面试、录用。

3.2船管部:负责审核所有船员证件以及船员的相应管理,批准船员的任职(船长、轮机长
除外);
3.3船长:负责本船船员在船期间考核,查验船员证书的有效性并向船管部提出任职建议。

4.配员的依据
船舶配员应不低于《最低配员证书》的规定且不超过《设备安全证书》救生设备核准的船员;
5.实施步骤
船管部根据船舶类型、航线特点以及船舶为保证正常操作和紧急情况等为每艘船舶配备足够的持证、合格、健康的船员。

5.1船员(包括公司自有船员和由船员代理公司选派的外聘船员)的聘用标准
5.1.1持证
对现任船员以及新聘和转岗的船员,船管部确保其持有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应船种、吨位和航区的适任证书以及其它有效证件;
5.1.2健康
船员在任职前,应到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去体检,取得合格证明。

5.1.3合格
•船员上岗前由船管部进行审批,并填写《船员派船审核表》(SP0602-1),其中轮机长的任职由船管部/SMS办审核后,填写《轮机长派船审核表》(SP0602-03)报总经理批准;对经批准的船员由船管部开具调令上岗。

•公司通过《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KSPO603)保证新聘和转岗的船员熟悉其职责,各相关部门、船舶以及人员各据其职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熟悉相
应的职责后才能上岗。

5.2持证、健康和合格的保持
5.2.1公司通过《人员培训程序》(KSPO604),保证在职船员熟悉其职责;
5.2.2公司对船员在任期内应进行一次业务技能考核,考核要求和内容参照相应的职务职
责;轮机长的业务技能考核由船管部进行,并填写《轮机长考核记录表》(SPO602-4)其余船员分别由所在船船长或船长委托部门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记入《船员考核记录表》(SP0602-2),对考试结果“差”的,考核者应将《船员考核记录表》(SP0602-2)反馈给聘用批准人,视情重新培训或中止聘用。

5.2.3经过相应实习或培训的船员在职务晋升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晋升三副、三管轮及
以上的船员须附实习报告,经船舶部门长和/或船长鉴定后,由船长填写
SPR0602-02《船员考核记录表》报给船管部,船管部考核鉴定后,方可晋升。

晋升
三副、三管轮及以上的船员须经船管部经理批准.
5.2.4船管部及当事船舶的船长应及时核查船员适任证书、各种技术证书以及健康证书的
有效性,并根据卫生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督促船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身体状况不合格的人员,安排公休,保证所配备的船员合格、健康。

1.3船长的适任审核和在岗考核等按《船长任职和考核程序》(KSPO601)执行。

1.4船长、轮机长、大副和大管轮在公休离船后,在方便的情况下,应按船员公司的安
排到本公司所在地与各主管人员进行交流,以反映目前船上存在的问题、公司岸基支持情况、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对体系文件修改的建议,以提高公司的管理质量。

6.记录
SPR0602-01《船员派船审核表》
SPR0602-02《船员考核记录表》
SPR0602-03《轮机长派船审核表》
SPR0602-04《轮机长考核记录表》
7.相关文件
KSP0601《船长任职和考核程序》
KSP0603《新聘与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
KSP0604《人员培训程序》
SPR0602-01 船员派船审核表编号:
2.评估方式:A)面试B)书面测试C)模拟操作考核
3.本表船管部存档,保存期两年。

2、如是船员晋升,船长明确晋升意见
3、考核结果为D,必须说明理由
SPR0602-03 轮机长派船审核表编号:
本表船管部存档,保存期两年。


备注:好、较好、一般、差;
2.如考核结果为D,考核人必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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