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环境法概述(发给11级同学)

• 第一阶段:民刑法沿用阶段
• 环境问题发生之始,环境问题大都由法院针对个 案,引用传统的民刑事法律原则处理。在民事问 题上,英美法国家大都依赖普通法上的妨扰法 (nuisance )的损害赔偿(damages),或核发 禁制令(injunction)。大陆法系国家引用民法典 有关相邻关系或损害赔偿的法则处理。有关刑事 制裁,也都尝试以既有刑法所规定的罪名和构成 要件,套用至环境污染行为。
但严格地说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都是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的结果两者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且具有复合效应不能截然分开过量地摄取自然资源会造成自然环境破坏同时降低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如大量砍伐森林会降低森林碳汇的储存量加重大气污染而将过量的物质和能量排入环境会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还可能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自然环境破上一页左边的各类学说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分析了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够全面深刻
• 3、个体的受害人往往不能支持长期的诉讼,对健 康或环境的损害可能发生在污染排放之后很长的 时间,很难就其中的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进行证明; • 4、普通法的救济手段多是消极防范或补救,缺乏 预防性功能,这就催生了环境行政法的产生。
• 第二阶段、行政管制主导阶段(20世纪60、70年 代到90年代) • 各国行政立法逐渐建立完备。行政管制立法大都 设定机关、订立标准,设定禁限规定,要求行为 义务,并对违反者施以各种制裁。如1967年日本 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1969年联邦环境政策法, 及70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资 源保持与回收法》等
• 生态学对环境法的影响:
• 1、对环境立法的影响(如环境标准制度) • 2、法律观的更新(自然主体论、法律关系 调整论)
三、环境法的历史沿革
三个阶段 • 民刑法的沿用阶段(18世纪中——20世纪中叶) • 行政性的立法阶段(20世纪60年代——90年代) • 法律生态化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科学技术性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环境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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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 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 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 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 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 或所在国。
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 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 做法, 我国也是如此。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 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 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 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 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
“域外效力”原则
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 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4)其他: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环境与 资源保护行政法规:①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 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 理职权的事项。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 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 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 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 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的规范,不属于此法范畴。
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包括我国)的最终目的:可持续 发展【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 济、分散救济。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 解决。
1、环保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①环保法出现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
(4)综合性: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3、目的:
基础的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国基本一致)
最终目的:目的一元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
目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4、环境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 但用刑罚保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概念

在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时,我们对待 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差不多是采取事不关己、幸灾乐 祸的态度;那时候,我们相信不存在什么世界性环 境危机和生态危机,只有资本主义制度的危机;公 害是资本主义罪恶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是不 可能产生污染的;“我们参会的目的只能是政治斗 争,回国以后上报的会议总结里,说得全都是政治 斗争的事情,对于会议的中心议题——环境与发展 ,几乎只字未提。” ——曲格平 (《只有一个地球》中文版序)
国内:荒唐的大跃进
咒麻雀
郭沫若
麻雀麻雀气太官,天垮下来你不管。 麻雀麻雀气太阔,吃起米来如风刮。 麻雀麻雀气太暮,光是偷懒没事做。 麻雀麻雀气太傲,既怕红来又怕闹。 麻雀麻雀气太娇,虽有翅膀飞不高。 你真是混蛋鸟,五气俱全到处跳。 犯下罪恶几千年,今天和你总清算。 毒打轰掏齐进攻,最后方使烈火烘。 连同武器齐烧空,四害俱无天下同。
1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罗马俱乐部
1968年4月,由意大利奥莱里欧•佩切依博士召集,来自 十个国家约30多名学者聚集在罗马山猫科学院,共同探 讨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罗马俱乐部便是这次会议所产 生的一个非正式组织,目前有来自46个国家的100多名 成员。组织目的是促进对构成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全球系 统的相互依赖的各个部分——经济的、政治的、自然的 和社会的组成部分的认识,促使全世界制定政策制定者 和公众都注意这些新的认识,并形成具有首创精神的政 策和行动。
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借鉴 系统论 控制论 信息论 耗散结构论 协同论 突变论
第五节 环境法律关系理论
和环境资源有关 的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
环 境 资 源 法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论) 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 承认和重视环境资源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和意义; 人与自然关系是既不同于人与人的关系,又不同物与物的 关系的一种新型关系; 明确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要点; 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和机制。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概要: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具体的环境...

第二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概要: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具体的环境法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国家干预原则。
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原则(一)知识点三:环境法基本原则(二)本章学习重难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环境法的五个原则,以及掌握相关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
建议学时:3学时知识点一: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是由环境法规确认的普遍性指导准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确认性。
环境法规确认基本原则的方式,一是直接规定,二是间接体现。
所谓直接规定是指环境法规条文中明确提到某项原则。
例如旧的《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 年)第6条提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所谓间接体现是指环境法规中虽然没有某项原则的文字表述但通过有关法律条款却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
例如新的《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条款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
2、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部门法的特性,不宜把我国法律的通用原则或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共同原则当作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诚然这些法律通用原则或共同原则如“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民主与集中、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也是指导环境立法与执法的一般原则。
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特有原则。
3、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措施。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法律法规的概述1.1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及目的1.2 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1.3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任务第二章环境保护组织与责任2.1 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与职责2.2 环境保护部门的组织与职能2.3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大气环境保护法规3.1 大气污染防治法3.2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3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四章水环境保护法规4.1 水污染防治法4.2 水污染防治细则4.3 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五章土壤环境保护法规5.1 土壤污染防治法5.2 土壤污染防治细则5.3 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六章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法规6.1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法6.2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细则6.3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7.1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7.2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细则7.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八章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8.1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8.2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细则8.3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九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9.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9.2 放射性污染防治细则9.3 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十章生态环境保护法规10.1 生态环境保护法10.2 生态环境保护细则10.3 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十一章环境监测与评估11.1 环境监测法规11.2 环境监测方法与标准11.3 环境评估法规及方法第十二章环境信息公开法规12.1 环境信息公开法12.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12.3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第十三章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规13.1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13.2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规定13.3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标准第十四章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规14.1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14.2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规定14.3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标准第十五章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规15.1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15.2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规定15.3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标准第十六章环境公益诉讼法规16.1 环境公益诉讼法16.2 环境公益诉讼规定16.3 环境公益诉讼标准本文档涉及附件:1. 《环境保护法》全文2.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3. 《水污染防治法》全文4. 《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5.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法》全文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全文7.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全文8.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文9. 《生态环境保护法》全文10. 《环境监测法》全文11. 《环境信息公开法》全文12.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全文13.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全文14.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全文15. 《环境公益诉讼法》全文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国法律体系中保护环境的法律体系,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与振动环境、固体废物污染、危(wei)险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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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法的调整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1、综合性环境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2、科学技术性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3、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三、环境法的本质(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
而在现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社会公共利益有诸多方面,但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正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价值之所在。
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共同的选择,而环境资源保护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第二节环境法的目的与价值一、环境法的目的(一)、环境法的目的的概念环境法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或认可环境法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结果。
从理论上讲,环境立法实质上的目的或任务,应当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衡平世代间人类在即得利益与长期发展和繁衍上的相互关系,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发达国家有关环境法目的的立法实践上述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规定至少涵盖了世代间的公平、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正确调整人类与环境关系这几个方面。
(三)、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金瑞林教授在考察乐20世纪70年代各国环境立法目的后认为,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两个方面。
他认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都无不同;在最终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
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
也有的国家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
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规定还停留在1970年代的水平,在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相对立的——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也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只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
无论目的一元论还是二元论的环境立法都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在今天已不适应环境思想发展的需要,因为他们忽视了环境自身的价值和利益。
从1990年代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修改和制定新的环境基本法和确立新的环境政策目标来客,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前各国环境立法将保护目标扩大到生物圈,而且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方面采用的是环境优先的战略思想。
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具有明显的二元性特征,即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价值(一)是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二)是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三)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调控手段(四)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教材(五)是处理环境国际关系,加强环境国际合作,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第三节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法律关系一、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是我国环境法学界的共同认识。
但对于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如何解释。
我国环境法学界却存有激烈的争论。
即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应当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传统环境法理论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只包括人与人的关系,持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传统环境法理论认为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指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环境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随着环境法理论的发展,环境法学界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
环境法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基于环境法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可以为认为所调整的关系这一基本性质。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社会关系。
三、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1、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利用关系的参加者。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3、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环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某种权能、利益和自由,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类在环境利用行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环境对人类外在价值的角度出发,结合人们从不同角度对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定义,可以将环境利用行为分为本能利用行为与开发利用行为两大类。
(1)本能利用行为指人类为了生存繁衍或为了谋求高质量的物质、精神与文化生活而能动地(主动或被动)利用环境的行为。
也称生态效益利用行为。
本能利用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和自然人为了环境利益而组成的团体。
生态系统对人类产生的外在效益可以通过环境质量状况以及舒适度来表述,而环境质量状况的好坏直接受人类其他利用行为的影响,如污染物排放总量、自然资源利用程度、地域开发强度、人口居住密度等。
因此,开发利用的强度直接影响着环境质量和功能的状况。
(2)开发利用行为指行为人以牟取自然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环境排放或处理废弃物质与能量、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环境的行为。
可分为:A环境容量利用行为环境容量一般指某一环境单元(空间)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
环境容量利用行为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而利用环境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抛弃废弃物的行为。
为了规范环境容量利用行为,各国环境立法均规定禁止未经许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为促使环境容量的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许多国家确立了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赋予排污企业在行政机关分配的一定数量或者浓度等指标范围内享有排污权。
B自然资源利用行为环境中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
由于环境中大部分作为资源要素的有机物具有生命的周期性、循环性以及损害的可恢复性和可更新性,因此人类可以在不损害这些特性的基础上对他们予以重复利用。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3、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1)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力主要体现在环境管理的职权和职责上。
(2)环境利用权及其义务A享受优美舒适环境质量的权利及其义务一般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观赏权、静稳权及其在舒适环境的条件下工作或休息的权利等。
公民为实现享受优美舒适环境质量的权利,还应当按照环境权原理相应的享有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知情权。
B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及其义务指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但不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因此,国内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企业环境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因此这项权利非为排污者依法设立即有,而是需要先经排污者依法申请并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赋予并行使。
C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及其义务鉴于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对他们的开发利用和恢复更新应当符合自然的规律,这样才能是自然资源可以永续的为人类所利用。
因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还应当受到环境法律的限制。
例如,开发者有义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承担对自然资源的养护责任等。
D忍受一定限度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的义务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行为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往往回造成部分地域环境的破坏,并导致不同环境利用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利益冲突。
对此种利益的协调机制是,一方面通过行政许可限制开发利用行为人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则要求公民对开发利用行为予以容忍。
因此只要排污行为或者开发行为不超过行政许可的限度和范围,或者未对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产生妨害,公民就有容忍的义务,除非可以证明妨害的继续存在具有产生损害的风险。
4、环境权环境权视1970年代以来,因环境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的被害人和被害范围不断扩大,而依据宪法基本人权保障规定引申出来的一项新的权利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