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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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长健医疗A款(1999.9)

太平盛世·长健医疗A款(1999.9)

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款(1999.9)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16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或进行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时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或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而进行的重大手术;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六、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重大疾病或进行的重大手术;七、先天性疾病;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

太平洋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条款(A)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16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或进行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的,或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时已患有的重大疾病或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而进行的重大手术;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六、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重大疾病或进行的重大手术;七、先天性疾病;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 1.6条 ❖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 2.4条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 4.3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5.基本条款5.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2 职业类别变更6.释义6.1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6.2 现金价值 6.3 认可医院 6.4 合理医疗费用 6.5 住院 6.6 高风险运动 6.7《职业分类表》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3.3 险种转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附加(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乙方:地址:根据国务院《关丁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8号令),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付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甲方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员工(不含外聘)和退休员工均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统一向乙方投保本保险。

甲方保证本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聘在职员工外全部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及保险费1、甲方自愿为其1935名员工投保乙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窟交保险费方式,保险费为每人每年830元,合计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陆仟零伍拾元。

¥ 1606050.00 元三、保险责任1、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500元后按70%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3、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0元后按在职员工70% ,退休员工90%给付“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投保团体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经保险人同意,退休职工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并加费或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下列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起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保险人按最高90%的比例(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本保险共设有11款起付限额供选择(见附表)。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第七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八)恐怖活动;(九)被保险人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十一)凡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世纪安康团体补助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世纪安康团体补助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安康团体补助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老红军)。

第二条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80%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一份(包括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被保险人健康状况)。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保险合同观察期满后因疾病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第五条 险人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分A款或B款两种情况)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A款∶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B款∶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给付的范围和标准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标准,作为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和给付的依据。

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其它约定医疗费用责任1

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其它约定医疗费用责任1

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其它约定医疗费用责任1医疗费用责任是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的一个重要约定。

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额外提供的一种补充保险,旨在弥补基本医保的不足之处,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在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中,一般会对医疗费用责任进行约定,以明确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1. 医疗费用范围:约定需要明确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所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这些费用的报销范围需要符合保险产品的约定,通常会与国家统一的医保报销范围相对补充。

2. 报销比例和限额:约定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限额,即保险公司对于各项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金额的设定。

例如,住院费用可以设定报销比例为80%,门诊费用可以设定报销比例为60%。

3. 免赔额和起付线:约定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的免赔额和起付线。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部分,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

起付线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总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后,保险公司开始承担后续费用。

4. 不可报销费用:约定一些不可报销的费用,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产生的费用、非医疗行为产生的费用等。

5. 特殊医疗费用的约定:约定一些特殊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和条件。

例如,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可以约定额外的报销比例或者报销限额。

6. 报销流程和要求: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用报销的流程和要求,包括报销申请材料的准备、报销的时间要求、报销的方式等。

总之,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责任的约定需要明确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的责任范围和限制条件,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保障和费用报销。

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A)条款

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A)条款

附件1-1: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A.)合同.............,对.“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在某些情况下本主险合同可以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6.5请留意条款所称指定医院的特定含义…………………………………………7.9、7.4、7.5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本主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A)条款(平保健发[2010]101号,2010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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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XXX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适用于大额补充医疗)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资格的获得1.2.1.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1.2.2.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3.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释义见6.3)在征得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同意后,可统一投保本保险。

1.4.受益人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释义见6.4)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超过免赔额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协商指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补偿原则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2.3.1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释义见6.5)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2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释义见6.6)爆发;(4)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治疗。

2.3.3 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5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 交费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交费方式为年交时,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3.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3住址或通讯位置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位置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位置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3.4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7),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 6.8)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投保时参保人数的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5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6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9)而导致的迟延。

4.保险金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部门的结算凭证;(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4.2 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合同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5.1 合同的解除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通知书;(2)保险单;(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依据3.2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2 合同的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释义6.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6.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XXX各分支机构。

6.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依法承担释义6.1中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机构。

6.4定点医疗机构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与之签订协议,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6.5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三个目录”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的支付范围。

“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

6.6突发的流行性疾病不可预计的、难以预防的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6.7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8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8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本人,或经被保险人授权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6.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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