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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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玉政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为牢固树立“抓发展必须抓产业,抓产业必须抓市场主体培育”的鲜明导向,围绕让市场主体多起来、活起来、大起来、强起来的目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提高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玉溪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玉溪现场办公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围绕构建玉溪现代产业体系,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培育引进机制,激励创业创新,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扶持一批高税收高利润企业、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为推进“一极两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或超过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市场主体多起来。

在2020年末实有市场主体22.76万户基础上年均增长11.60%,到2025年末,市场主体总量达到39.40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30户以上。

市场主体中企业数在2020年末3.45万户基础上,年均增长16.60%及以上,到2025年末达到7.44万户,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达到33户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一是细化《条例》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闽政办〔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4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我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一批突破性、引领性改革创新举措,全力解决“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至2022年,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发展动力更加强劲,企业群众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全省营商环境水平位居全国先进行列。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提升投资服务水平1.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提出的“在高质量发展上继续走在前列”的殷切期望和“四个走在前”的重大任务,全力构建“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发展氛围,充分发挥南京科创优势,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集聚高端化资源,全面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先锋作用,推动科技创新“范式转换”。

按国家授权支持有条件的在宁高校院所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大力支持“双一流”高校、中科院系等科研单位创新成果就地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形成更加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

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探索形成不同创新活动类型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二)加快高端人才集聚。

依托重大科创平台,持续汇聚中外院士、诺奖和图灵奖获得者等具有国际影响力、取得重大原创成果的顶尖科学家,形成战略科学家梯队。

赋予大院大所、创新平台、龙头企业等用人主体自主权,自主评定举荐人才。

推进科研人员聘期评价、长周期考核、契约化管理,在立项选题、资源配置等方面赋予更大自主权。

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扎实推进新时代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协同发展。

加强国际人才街区建设,优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合作和服务对接机制,支持创新主体面向全球招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海事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口通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省口岸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发〔2021〕85号)要求,落实海关总署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有关部署,加强口岸营商环境创新,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改革1.完善通关申报模式。

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支持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方式,鼓励引导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

尊重企业意愿,在符合条件的港口扩大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

(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2.优化提升查验服务。

依托“单一窗口”开展查验信息推送和调箱到位信息反馈工作,引导企业用好“单一窗口”查验预约服务,进一步推行免到场查验。

在有条件的港口开展“先期机检、码头直提”模式改革,实施顺势机检查验,实现无感快速通关。

(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实施。

加大对现有“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政策的宣传,便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对经认定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或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深入了解企业需求,争取海关总署支持,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最新)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营商环境的改善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本文提出了一系列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包括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降低税负、加强公平竞争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方案旨在吸引更多的外资、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第一章引言1.1 背景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各国政府面临了提升营商环境的压力。

优化营商环境可以吸引更多外资和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的营商环境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行政审批繁琐、税负较高等。

因此,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迫在眉睫。

1.2 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提出一系列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以满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这些方案将涉及行政审批、税收、公平竞争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力图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行政审批程序的简化2.1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行政审批的繁琐程序是企业发展的一大阻碍,因此,我们应该致力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措施包括:(1)明确审批事项和程序,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制度;(2)优化审批流程,减少重复环节和复印、盖章等手续;(3)推行网上审批和一网通办,便捷企业办事;(4)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2.2 加强行政审批监管行政审批的公正和透明是提升营商环境的关键。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监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行政审批的公正和效率;(2)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便于社会监督;(3)严厉打击腐败和行贿行为,维护行政审批的公正性。

第三章税负的降低3.1 减少税种和税率当前我国税种繁多、税率较高,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压力。

因此,我们应该减少税种和降低税率,以减轻企业负担。

2021年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1)

2021年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1)

2021年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为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推行项目前期事项“一链办理”,项目前期涉及的评价评估事项纳入“多评合一”事项,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或综合服务窗口提出项目“多评合一”申请,综合服务窗口实行集中“一窗受理”,一次告知评价评估事项清单、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和编制标准。

积极培育综合性评估评价机构,推行中介服务联合体制度,实现“一次告知、多项需求、一家综合机构(或联合体)服务、多项评估同步编制”的目标。

统一受理审批,明确提前服务、受理、评估、审查等标准,完善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同步评估审批,减少决策层级和环节。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公路、铁路、电网、输油(气)管线等线性项目,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加强对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的业务指导,督促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完成国家级开发区区域评估,开展省级开发区区域评估,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报告。

(市发改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审批服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全面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细化项目分类,对工业、仓储、居住、商业、市政、教育、医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制定“主题式”“情景式”审批流程,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实现全流程全环节在线审批。

市政专营单位业务系统要与工程审批系统互联互通,专营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实时获取项目信息,主动服务,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1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针对走流程中查找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的价值追求。

为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一、推进政策落实到位(一)做好失业补助金办理进度告知。

进一步优化失业补助金短信平台程序,及时向申领人推送业务经办进度信息;对于因银行卡原因申领失败的,协调16家代发银行,于次月5日提前进行一次补发。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二)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

根据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精神,结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统计和测算数据,起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底(三)推进我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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