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
第十二章海商法

分析可知,在以上几个地点中,利比里亚与本案的联系最
强。本案最密切联系地是利比里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
确定利比里亚法律处理本案的准据法。依法比里亚实体法
来确定争议各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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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 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 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 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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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思路]
本案的案情比较复杂,但实际关系只有两个:(1)抵押
权人欧文信托公司要求拍卖船舶并要求优先受偿。(2)垫付
工资和滞港费用的债权人斯蒂文逊公司要求偿还垫付的工
资和滞港费用,并主张优先权。根据哪一国的法律来确定
优先权及优先的次序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和本案有联系的
国家美国、中国、丹麦、澳大利亚和利比里亚,通过比较
第一节海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行为地法原则 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
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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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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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凭期间, 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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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船舶优先权具有秘密性、追及性和 程序性。
海商法概述.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实际上就是船舶优先 权的转移。船舶优先权可随海事请求权的 转移或代位而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例如:保险公司赔偿了人身伤亡保险,人身伤亡 这一海事请求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该海事请求 具有的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保险公司因而取 得船舶优先权。
同理,如果是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不能及时 支付船员工资,承租人为完成货物运输任务,代 为出租人垫付了船员工资,则在船员工资请求权 转移给承租人时,担保该项请求权的船舶优先权 也同时转移给了承租人。
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律准许的期间内, 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
4、提单证据效力问题 海牙规则:提单所载内容仅是承运人收到该
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维斯比规则:当提单已经转给诚实行事的第
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占有提单相当于占有货物——公信力
《汉堡规则》
注重货主的利益,相当于对海牙规则另起炉 灶。
1、船舶所有权 2、船舶抵押权 3、船舶优先权 4、船舶留置权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 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最基本的权 利。船舶所有权可以为自然人所有,也可 以为法人所享有。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主要表现方式:建造和订造 (实务中亦称订购)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享有所有权、抵押权或 者光船租赁权的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该机关审查,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 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取得船舶国籍和航行权;确定 船籍港;确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是指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 有的权利。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海商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

01
02
03
04
交货条款
包括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 式等。
支付条款
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 付地点等。
检验条款
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 验方法等。
争议解决条款
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 裁规则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规范国际贸易行为
海商法规定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了交易行为,减少了贸易纠纷的发生。
3
推动国际贸易法治化
海商法的实施推动了国际贸易的法治化进程,提 高了国际贸易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对海事海商的影响和启示
保障海事海商权益
01
海商法为海事海商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海事海商的合
法权益。
救济措施
对于违约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解除合 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具体救济措施的选择应当根 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05 海商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
运输合同的形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 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 目的地。若发生货损或延误,承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 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这一原则在海商法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是确定合同准据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范围
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等。其中,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按照 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 措施是指违约方采取相应措施弥补损失 ,如修理、更换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 方需向受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VS
赔偿范围
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实际损失 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如货物 灭失、损坏等;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因违约 行为导致受损方无法获得的合同利益,如 利润损失等。在赔偿范围上,海商法一般 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需赔偿受损 方的全部损失。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归责原则
海商法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行为,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应承 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才能免责。
免责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等。其中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02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 订立与履行
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要件
当事人资格
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形式
海上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
海上运输合同应当包括运输货物的 名称、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起 运地、目的地、运费、保险等条款 。
04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违 约责任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概念
指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海上商务活动,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商是指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海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海商的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海商的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海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海商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有权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海商应当履行与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维护在海上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海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海商协会,接受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第九条海商在海上依法行使查询、扣押、查封、扣留他人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海商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保护海上环境,预防海上污染。
第三章货运合同第十一条货运合同是海商的核心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海商与货主之间订立的运输货物的合同。
第十二条货运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包装、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
第十三条货运合同可以采取单独订立或者包括在运输票据、提单、海运托运单等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方式。
第十四条货运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船舶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船舶买卖合同是指海商作为买方或者卖方与对方订立的买卖船舶的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第十七条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船舶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省略)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商: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2. 商务活动: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交易、运输等活动。
海商法制度
海商法制度
海商法制度是指针对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海上拍卖、海上仲裁等海商活动制定的法律体系。
海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海商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安全,同时也是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海商法制度主要包括海商法、海商仲裁法、海商保险法、海事法和航运法等相关法律。
海商法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等。
海商仲裁法则为海商争议解决提供了特殊的仲裁程序和机构。
海商保险法则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事宜,包括保费、理赔等。
海事法规定了海上遇险救助的相关规定,确保海上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航运法则规定了船舶的注册、航行、港口运营等各种规定。
海商法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海商法制度为海运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保障了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商业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海商法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和贸易环境。
- 1 -。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
海商法第一章海商法概述第二章船舶和船员第三章海事合同第四章海上事故第五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一章海商法概述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
船舶关系,是指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海商法的性质和作用海商法的性质传统的看法认为它是民法或商法中的一种特别法。
民商法是基本法,海商法是单行的部门法。
有人提出海商法与民法商法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海商法先于一般商法的发展。
承认国际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主张海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海商法的立法体例在商法典中规定海商法的内容。
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制定独立的海商法典。
如:中国、瑞士、希腊、韩国等。
制定单行海商法典。
英美法国家。
海商法的作用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三、我国的海商立法和司法立法的核心:具有国际性、先进性的狭义海商法典(1992年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和独特的海事诉讼程序法。
200多个配套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海事审判案例在海商法中的特殊地位。
海商司法的特点:单独的海事法院和海事诉讼程序。
特殊的时效制度。
《海商法》第十三章第257条至第267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一、船舶船舶: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法律性质: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二、船舶国籍和船舶登记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与特定的主权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
方便旗:在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船舶登记的条件没有什么限制,任何国家的船舶所有人都可以进行船舶登记,进而悬挂该国国旗。
船舶的登记是指国家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所有的船舶或依法准予接受的船舶依法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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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程受阻,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危险,能出售而没有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
不顾货物怕潮的特性而在雨天卸货。
不作不合理绕航
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பைடு நூலகம்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妥善管货的一部分)
二、海商法的性质和作用
海商法的性质
传统的看法认为它是民法或商法中的一种特别法。民商法是基本法,海商法是单行的部门法。
有人提出海商法与民法商法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海商法先于一般商法的发展。
承认国际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主张海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海商法的立法体例
在商法典中规定海商法的内容。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法律性质:
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二、船舶国籍和船舶登记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与特定的主权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
方便旗:在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船舶登记的条件没有什么限制,任何国家的船舶所有人都可以进行船舶登记,进而悬挂该国国旗。
船舶的登记是指国家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所有的船舶或依法准予接受的船舶依法进行的登记。
承运人赔偿的损失种类
货物灭失或损坏。
迟延交付:迟延交付造成的物质损失;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多个配套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海事审判案例在海商法中的特殊地位。
海商司法的特点:
单独的海事法院和海事诉讼程序。
特殊的时效制度。《海商法》第十三章第257条至第267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
一、船舶
船舶: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关于适航的实例(1)
船舶离港时两台锅炉只有一只能工作。
船员没有经过消防训练。
即将装运茶叶的货舱有异味。
船上没有配备卫星导航系统。
A船在航行途中停靠中途港加油时,船上的止回排水阀盖板被盗。
船在A港装货后驶往B港,在B港装货时没有适当处理,影响了船舶稳性。继续往C港装货,开航后倾覆。
关于适航的实例(2)
签发提单
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内容、作用。
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俗称“钩到钩”。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不同点:
1、船舶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登记的作用:登记生效制和登记对抗制
海商法第13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享有的对产生特定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1、船长、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消灭可分为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
取得和消灭实行登记制度。
五、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设定主体: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形式: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海商法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
第三章海事合同
第四章海上事故
第五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
船舶关系,是指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国籍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
光船租赁登记。
三、船舶的检验
法定检验。
入级检验。
公证检验。
四、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共有是指船舶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拥有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取得可以分为原是取得和继受取得。
水从污水管的裂缝中漏出并损害了货物。驾驶员只是目测,没有使用任何工具。
一快钢板已损耗75%,但是已经进行过目测检查和锤击试验。
“我本人无法相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去敲打每一颗铆钉,以便查看它是否有缺陷。”
船舶在开航前已请劳氏船级社做过检查,并取得适航证书。
船东雇请了有良好信誉的修船人修理船舶,但修船人由于疏忽没有拧紧螺丝。
货损证明是由于船板上的裂缝进水造成,但谁也无法证明裂缝是开航前还是后产生的。(货主证明)
管货
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关于管货的实例
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
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
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驳船沉没。
托运人于开航前的任意解除合同。
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合同。
三、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适航。
管货。
不绕航。
签发提单。
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适航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制定独立的海商法典。如:中国、瑞士、希腊、韩国等。
制定单行海商法典。英美法国家。
海商法的作用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三、我国的海商立法和司法
立法的核心:具有国际性、先进性的狭义海商法典(1992年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和独特的海事诉讼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