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无门及维权失败时暴力报复案件出现的原因分析
暴力抗法情况汇报

暴力抗法情况汇报
近年来,暴力抗法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
以下将对
近期暴力抗法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近期暴力抗法情况主要集中在一些特定领域,如城市管理、交通执法、
群体性事件等。
在城市管理中,一些违规商贩和非法占道经营者对城管人员进行暴力抗法,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和冲撞车辆的情况。
在交通执法中,一些违章驾驶者和非法运营车辆司机对交警进行暴力抗法,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此外,一些群体性事件中也出现了暴力抗法的情况,如部分示威游行活动演变成了暴力冲突,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影响。
其次,暴力抗法行为的背后往往存在多种原因。
一方面,一些暴力抗法行为是
由于当事人对执法部门的不满情绪所致,认为执法不公或者执法过于严厉,导致了情绪失控而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抗议。
另一方面,一些暴力抗法行为也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利益相关,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保护非法利益,采取了暴力抗法的手段。
针对暴力抗法情况,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应对和解决。
首先,加强
执法部门的培训和装备,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履职,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他们理性表达诉求,不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抗议。
再次,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大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暴力抗法行为的违法当事人,维护社会法治。
总的来说,暴力抗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和及时应对。
我们要深入分析暴力抗法行为的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精选5篇)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精选5篇)第一篇: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文章标题: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暴力抗法主要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乱搭乱建、违法户外广告,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经营、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物品的过程中较易发生。
近年来,全国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暴力抗法行为且有蔓延的趋势。
现就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暴力抗法一般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或受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对抗的现象。
具体表现为被管理对象不服从管理,使用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依法扣没物品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造成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执法对象的特殊性。
行政执法的管理对象一类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残疾人,是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弱势群体,为了生活摆摊设点、小本经营,以达到养家糊口的目的;另一类为逃避各种规费从而获得最大利润的“老游击队员”;还有一类是征地拆迁户及违建户。
由于这些相对人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的关系,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暴力抗法行为的主要群体。
2、行政执法环境的孤立性。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市民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后果的认识不深,对依法行政工作缺乏理解。
对执法队伍权力的使用,有的市民在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管其它情况一味“支持”,要求立即行使并见效;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
同时,由于相对人经济地位低、知识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更容易获得不明真象的市民同情,导致行政执法环境孤,如有居心不良者蓄意煽动,就很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3、执法保障的脆弱性。
由于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强制手段,除非由政府组织的重大拆迁、强制施工等重大活动,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有效保障。
暴力抗法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题目:当今社会群众对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不满的原因以及对策原因之一:部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没有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沟通,事后有总结。
执法之前没有计划,主要表现为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从而造成群众对执法过程客观性、公正性的怀疑,形成对执法的抵触心理。
事中无沟通,主要表现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再加上部分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不高,态度不好,从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与群众的互动交流,极容易造成相互之间的误解。
事后无总结,主要表现为执法过程与执法方法简单粗暴,单纯追求达到执法的目的,而不做好善后工作,忽视可能造成的隐患,没有为下次执法及执法影响做好良好的铺垫,给以后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对策:一是制定合理的执法程序,建立一套完整的执法体系及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努力做到执法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对执法对象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二是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体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依据程序执法;三是加大对执法程序的监督,要建立完整的监督体系制度。
首先是执法完成后要总结相关的经验教训,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其次是做好执法的善后工作,预防执法后风险的发生,同时为今后多次执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再次是形成以内部纪律监察委员会为主,外部相关部门为辅的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监督体系,使执法环节真正做到透明、客观、公正。
原因之二:执法过程公开性的缺乏。
缺乏面向社会,面向公众,面向当事人广泛的公开,重点是缺乏对执法理念、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宣传解释。
对策:一是加大向社会进行执法过程等宣传的力度,可以采取讲座、传单、条幅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社会群体采用不同的宣传方式。
对社区居民,可以开展“普法进社区”活动,给广大的人民群众就执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尤其是关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更是要耐心解答,认真回复。
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产生原因和其对策

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产生原因及其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暴力抗法事件屡次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的屡禁不止,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也极大地挫伤了执法人员的自尊心和工作积极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加强应对和处置暴力抗法问题的研究对于做好城管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城管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方面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多元化,城市中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涌入及城市失业人员为谋生计,这些现状都给城市大环境管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在城市管理方面的严重滞后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多层次、多矛盾之间存在不协调,我国城市管理行政管理主体分散在各个部门,部门之间又有相对的“独立”执法权,缺乏一个整体、统一的执法意志,这就使管理职能的边缘交叉和法律规章的空档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必须要有这样一个部门来弥补这些空档,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专职的城市管理部门应运而生了。
城市管理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建立良好、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广大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
因此,城市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也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南通市是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能: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中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中侵占道路行为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可见,城管执法的职能是法律、法规授予的,执法的权力是政府人民赋予的,因此城管执法是合法的。
二、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现状暴力抗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现象。
陈中华:法院不立案不回复随便告是、状告无门人报复社会的根源

陈中华:法院不立案不回复随便告是、状告无门人报复社会的根源近日一段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神回复”当事人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视频中工作人员多次表示:“我违法了,你去投诉我都可以,对你们俩的案件我们就是不接受、不答复,你们俩材料我们接受不了,没有任何理由,也答复不了。
”态度粗暴的“神回复”,让围观的群众们见识了什么叫门难进、脸难看。
据报道,视频的拍摄和发布者是辽宁东港人于永香。
此前于永香与姐姐于永芳曾被东港市公安局以涉嫌违法经营为由没收相关经营许可证和货款。
姐妹二人对于处理结果表示质疑,并向东港市公安局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并邮寄了相关材料。
在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于永香通过代理律师,向该市法院递交材料,申请行政立案。
据于永香介绍,从第一次邮寄材料至今,已经等待了一年多的时间,期间曾多次与律师前往东港法院咨询,但始终没能等来法院的回复。
视频是今年1月11日,她和代理律师去东港人民法院催问立案进展,以及继续递交材料时所拍摄。
在此之前已来过多次都没能得到答复,无奈之下才将视频上传到网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一个年轻的法院女工作人员面对群众的咨询,怎么能如此霸道和无赖?说心里话,这视频我反复看了几遍,可我还是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总感觉不是在法院,说话的也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可她身上的法院工作服却让人不得不信。
《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应当保障公民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咱暂且不论东港市公安局没收于永香姐妹相关经营许可证和货款是否合理合法,退一万步讲,即使于永香姐妹确实涉嫌违法经营,公安局采取的处置天经地义,可既然人家认为其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暴力抗法反思报告范文

暴力抗法反思报告范文一、引言暴力抗法是一种违法行为,违背了社会秩序和法律法规,对个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本文立足于反思暴力抗法的原因和影响,通过对暴力抗法现象的分析,探讨解决之道,希望能促使人们意识到暴力抗法的错误性,增强法治意识,共建和谐社会。
二、暴力抗法的原因1.社会问题积累当代社会存在着各种问题,如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公平不断缩小、腐败问题日益严重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更多的人对社会秩序失去信心,产生了暴力抗法的心理。
2.个人利益受损一些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而是通过暴力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他们的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利益,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
3.法治意识不强暴力抗法现象的背后反映了一部分人对法律的无知或者是对法律的轻视。
这种无知或轻视导致了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并尊重法律,那么暴力抗法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三、暴力抗法的影响1.社会秩序恶化暴力抗法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混乱与不安。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只有人人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护。
2.人民的权益受损暴力抗法行为一方面伤害了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些纵容暴力抗法行为的人利益受损,他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付出了代价。
3.社会发展受阻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保障,只有依法行事,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和公开,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
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给各个领域的健康发展造成了阻碍。
四、解决暴力抗法的途径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使每个人都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对于社会的作用。
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法律的意义,才能形成共同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围。
2.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惩暴力抗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使触犯法律的人付出代价。
同时,要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法律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消费维权难揭秘投诉无门的原因

消费维权难揭秘投诉无门的原因消费维权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消费者发现自己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困难,甚至有时候感觉投诉无门。
那么,消费维权难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揭秘消费维权难、投诉无门的原因。
首先,消费维权难的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商家则掌握着更多的信息。
例如,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信息往往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
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很难判断商品的真实情况,也难以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维权行动,从而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其次,消费维权难的原因还在于维权成本高。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往往收效甚微。
例如,消费者要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而且诉讼过程漫长繁琐,消费者很难坚持下去。
另外,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还可能遭遇到打击报复,这也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此外,消费维权难的原因还在于监管不力。
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而监管部门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力,导致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增加。
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也使得一些商家肆无忌惮地违法经营,消费者很难在这种环境下获得有效的维权支持。
最后,消费维权难的原因还在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益了解不足,对于维权的途径和方法也不清楚,导致在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权。
另外,一些消费者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维权太麻烦或者成本太高,选择放弃维权,这也使得一些商家得以逍遥法外,进一步加剧了消费维权的难度。
综上所述,消费维权难、投诉无门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监管不力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能够更加便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面临举证与维权难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面临举证与维权难作者:来源:《吉林农业》2013年第09期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口流动加快,人们的婚姻观念从传统单纯趋向复杂化,离婚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但是大量离婚案件的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所知的家庭暴力现象,尤其是广大农村妇女,由于独立自主能力还不强、依赖男性较多,家庭暴力现象更为严重。
而在当前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现实问题——面对家庭暴力,女方举证难、维权难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农村妇女遭受家暴后,举证非常困难家庭暴力纠纷第一大难点就是当事人举证非常困难。
受害的农村妇女不愿意家丑外扬,对所受的家庭暴力一般是忍辱求全,不会去大肆张扬,更不会向村委会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反映,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致使证据缺失,一旦施暴方否认存在施暴行为,受害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
二、家庭暴力存在作证难一方面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的农村妇女虽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公安部门提出请求后,但这些部门从观念上觉得这是家务事,不宜介入深入处理,往往只是口头批评,没有形成书面材料将家庭暴力事实固定下来,又或是重视不够,仅简单登记一下,未作进一步调查,以至于家庭暴力的事实不能被细致而深入地调查和记录,最终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无法被法院所采信。
另一方面,亲戚、邻居目睹家庭暴力存在的,因为碍于人情或其他原因不愿、不敢出庭作证。
三、家庭暴力认证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
当事人经常会把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概念混淆,因为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如打一巴掌、揍一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是否给予处罚难以界定,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家庭暴力的定性往往难以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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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无门及维权失败时暴力报复案件出现的原因分析
案例导入
《法律与生活》2016年12月上,总第575期的封面案件是《贾敬龙案----一场抗拆的个体悲剧》。
案件发生在2015年大年初一,石家庄长安区高营镇北高营村,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使用射钉枪射击该村村委书记何建华并致其死亡。
事件涉及拆迁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案执行,而是由具体执行的村委会自定方案,以何建华为主要代表的村委会运用以不拆迁就不给贾敬龙奶奶办理社保为手段胁迫贾家拆迁。
出于无奈的贾敬龙父亲贾同庆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
贾家的住宅为自家宅基地所建的三层楼房,建筑面积270多平方米。
贾同庆与儿子贾敬龙口头约定二层楼属于贾敬龙。
贾同庆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后,获得村委会两发放一套楼房,总面积共130多平方米。
由于贾同庆在未告知贾敬龙便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最终旧房被强拆。
而这房子,是贾敬龙准备做结婚的婚房用的。
房子被拆时,贾敬龙宣布与贾同庆脱离父子关系。
房子被拆后,贾敬龙的婚事被取消。
贾同庆获得北高营新村发放楼房一套,面积约110多平方米。
两套房扣除免费部分,贾家还应缴纳17万余元。
贾敬龙多次到高营派出所要求解决补偿事宜,但被告知“找村委会解决”;后贾敬龙多次通过官方和私下找何建华沟通,“妥协和议和”,但无果而终。
后来,贾敬龙在网上发布拆迁视频和对何建华的检举信,却被高营派出所以非法传播虚假信息为由传唤。
维权无门的贾敬龙选择了暴力手段,于2015年2月19日使用射钉枪射击该村村委书记何建华并致其死亡。
2015年11月贾敬龙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6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
11月15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将贾敬龙执行死刑。
贾敬龙案件,我们看到整个案件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涉及农村房屋产权归属在法律和实际归属不符。
案件中的三层小楼在法律上是归贾同庆所有,但在实际上,则是贾同庆和贾敬龙共同所有,所以贾敬龙认为即使是贾同庆签订了拆迁协议,面对村委会的拆迁,仍然认为这是强拆。
拆迁补偿的具体决定权的归属错位,拆迁的执行方村委会不具有拆迁执行权以及政府部门不作为等。
本文以该案件为例,以小见大,重点探讨出现维权无门吉维权失败时暴力报复案件出现的原因。
当出现维权无门的情况时,在维权人心里意味着法律的失灵。
在现代社会上看来,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
维权失败意味着法律不站在自己的这边,自己的行为不被整个社会所理解,接受。
按照埃里克·霍弗在《狂热分子:码头工人哲学家的沉思录》中的观点,不被社会所接受的人是畸零人,是被社会所抛弃的人。
这类人通常包括失业者,流浪者、酒徒、赌徒,逃犯等为社会所摒弃者。
这类人普遍存在一种失意的情感。
把他们的失败归咎于社会。
按照刚才的推论,维权失败的人属于畸零人,他们将维权失败归咎于社会,便会与社会作对,产生报复心理。
官逼民反?从经典的古装历史影视作品中,我们了解到,古代犯人若遭遇不幸,遭朝廷官员诬告陷害,伸冤无望,那么,《水浒传》中官逼民反的林冲雪夜上梁上的传奇就上映了。
中国历史上从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到明代朱元璋抗
元战争,到清代的太平天国运动等农民起义,无不是官逼民反。
这是有着源远流长两千多年历史的一种特殊维权运动。
当我们听闻社会上出现维权无门现象的时候,如近年来屡屡上热点新闻的暴力抗拆,农民工讨薪,消费者维权事件等的时候,倘若维权者的维权行动不能达成,那么,就不得不警惕有可能出现的暴力报复事件,历朝历代的农民大起义运动乃是深刻前车之鉴。
仁治与法治的博弈?在中国古代,通常仁治与法治并行。
在日常的生活中,以儒家的道德思想和价值作为规范,一般情况下以乡绅等地方德高望重者作为“法官“来协调处理纠纷,若乡绅不能处理的或对处理不满的,在涉及重大的刑事案件才会对簿公堂,让官衙审判。
儒家的思想道德和处事准则虽历经多朝代,但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在乡村地区,作为寻常的升斗小民,老百姓通常对法律了解不多,对法律知识运用的需求也不多。
在广大乡村地区行之有效的更多是以地位高者,德高望众者或长辈来协调处理纠纷,避免邻里之间关系破裂,是谓仁治。
世人皆说农村地区民风淳朴之类言语,其重要原因便是仁治在乡村地区还有市场。
但是,仁治毕竟只是仁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因为他奉行的思想价值中存在正义理论,替天行道思想等等。
儒家在汉朝兴起之初,董仲舒就将”天人感应“收进儒家思想,使得暴力的报复在传统法理上存在正义的可能性,诸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子报父仇等暴力行为变得天经地义。
深受部分传统儒家思想影响的一些人在维权时,面对现代法治的无能为力,替代性的方案---传统的替天行道的思想和对自己正义行为的坚信,将暴力报复的行为付诸实施,那就是不难理解的了。
法律意识的淡薄?历来中国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缺乏的报道在报端屡见不鲜,中国式过马路,各种无视专利的山寨产品充斥市场。
有张艺谋著名的《秋菊打官司》的在社会上的巨大反响,也反映出中国人在新时期的法律思想需要加强。
虽然鉴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制缺失的恶劣影响,在拨乱反正后,法制建设迈入新时期,各种法律法规被制定完善,全面依法治国也写进“四个全面战略”。
但是,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思想理念宣传还需要有许多的路要走。
自然而然,一个正义的人维权失败了,最重要的原因便是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诸如法律法规不完善;当然,也有立法工作滞后这种根本上的弊端,因为社会的发展总是难以预测的,立法总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出来的,制定具有前瞻性的法律理论上实际上都是行不通的;或者是人为的错误,如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执法人员渎职,不作为,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
为避免出现维权者维权无门,继而引发暴力报复的恶性事件,人大代表需要不断调研,根据中国实际,适时更新,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案件的复审制度,完善法律体系;执法者需奉公职守,明察秋毫,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法律机关加强宣传,提升国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
除此之外,我等升斗小民也要培养法律美国著名意识,懂法,守法。
正如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
以上是我对维权无门及维权失败时暴力报复案件出现的原因分析。
作者:陈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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