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维护人民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健康与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1. 计生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 计生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是计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2)理事会是计生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3)秘书处是计生协会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会员权益1. 计生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1)参与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2)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
(3)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参与协会的决策和活动。
(4)享有协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履行会员义务,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2. 计生协会应当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促进会员的参与和发展。
四、协会任务1. 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宣传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
2. 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研和研究,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建议。
3. 协助政府部门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协助和支持。
4. 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意识和素质。
5. 维护人民的生育权益,推动人口健康与社会稳定的发展。
6. 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协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财务管理1. 计生协会依法自主进行财务管理,负责协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
2. 计生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3. 计生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用于协会的正常运营和开展相关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
六、章程修改1.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由会员大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
2.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由计划生育工作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划生育科研机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构和其他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1.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2.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3.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4.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法治化进程;5. 开展国内外计划生育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会员第五条协会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
第六条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计划生育工作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划生育科研机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构和其他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家学者、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单位会员有参预协会管理和决策的权利,有推荐和选举协会领导机构成员的权利;2. 个人会员有参预协会管理和决策的权利,有推荐和选举协会领导机构成员的权利;3. 会员有参预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4. 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和参预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会员的加入和退出:1. 单位会员的加入和退出由协会领导机构审核决定;2. 个人会员的加入和退出由协会领导机构审核决定。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九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2 目的:协会旨在推动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升人口质量和社会发展水平。
1.3 法律依据:本章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2.1 组织形式:协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2 管理机构:2.2.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2.2 理事会: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
2.2.3 秘书处:协会的工作机构,由理事会决定设立,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协调。
三、会员资格和权益3.1 会员资格:3.1.1 个人会员:任何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3.1.2 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3.2 会员权益:3.2.1 个人会员享有参与协会事务的权利,可以参加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3.2.2 团体会员享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可以推荐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四、协会的职责和任务4.1 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协会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交流、科研调研等活动,积极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4.2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会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倡导妇女儿童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
4.3 促进人口质量提升:协会致力于提高人口素质,推动优生优育工作,关注人口健康和疾病防控。
4.4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协会积极参与国际计划生育组织和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五、财务管理5.1 资金来源: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5.2 财务管理原则:协会遵循财务公开、透明、合规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5.3 财务报告:协会每年根据财务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公示。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以自愿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者和相关机构为会员,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独立自主,公开透明,服务会员,促进合作,推动创新。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六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会员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会费收缴标准,组织会员交流和合作,代表协会参与相关活动等。
第八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由理事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组织会员活动和培训,维护会员权益和形象,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两类。
第十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认同协会宗旨和工作原则,有志于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机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认同协会宗旨和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缴纳会费并领取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
第十四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费收入、捐赠和资助、项目拨款等。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1. 计生协会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2.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政策,组织召开理事会议,并代表协会进行对外交流和合作。
3. 理事会由各地区的代表组成,代表各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协会的工作开展。
4. 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包括协调各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等。
三、会员管理1.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2. 个人会员包括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者等,需符合相关条件并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后才能成为会员。
3. 团体会员包括各地区的计划生育机构、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等,需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理事会审批后才能成为会员。
4. 会员享有参与协会活动、享受相关服务、参与决策等权益。
四、工作内容1. 协会将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健康素养。
2. 协会将组织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活动,推动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 协会将收集和分析计划生育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4. 协会将积极参与国内外计划生育领域的交流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五、财务管理1. 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拨款等。
2. 协会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3. 协会将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开财务报告,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六、章程的修改1. 章程的修改需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2. 章程的修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附则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的同意进行修改。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提高生育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独立、自愿参加,公开透明、服务为本,科学管理、创新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任务是:1. 宣传和普及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相关的调研、培训和交流活动;3. 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和咨询,帮助人们了解生育政策和生育健康知识;4. 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协助解决生育相关的问题;5.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1. 审议并决定协会的章程、规章制度;2. 选举产生协会的主要领导人员;3. 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4. 监督协会的工作开展情况;5. 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同期。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1. 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组织协会的日常工作;3. 管理协会的财务和资产;4. 组织协会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5. 其他需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具体执行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秘书长负责。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支持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 有志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3. 申请加入协会并经过审核通过。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2007年5月22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发扬“心系国策、真情服务”的精神,依法维护会员、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走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道路,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福建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六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在工作上接受其指导,承担其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参与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优教,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改善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的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发动会员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人口科学理论,传播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2024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24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引导人口发展合理、协调、可持续,促进人口质量提升,维护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特设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2024计划生育协会”,英文名称为“2024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
第三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发挥党和政府的政策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大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开展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宣传、培训、咨询等活动,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选举产生协会领导,监督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等组成,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会工作。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主席团成员组成,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协调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章会员规定第十一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是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得到本协会认可的相关组织。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是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并得到本协会认可的个人。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资格,并有权参与协会的相关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优惠服务。
第十五条会员不得有损于协会的声誉和利益,应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2007年5月22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发扬“心系国策、真情服务”的精神,依法维护会员、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走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道路,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福建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六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在工作上接受其指导,承担其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参与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优教,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改善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的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发动会员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人口科学理论,传播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三)积极开展生育关怀活动,利用政府资助和社会力量,向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尤其是贫困母亲、下岗待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和优生、优育、优教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帮助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四)协调有关部门向广大群众,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与艾滋病等知识的宣传和服务。
(五)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诉求,开展维权活动。
(六)开展省内外工作交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素质以及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条入会程序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须向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基层协会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些专家、名人、有关领导等志愿者,也可由各级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直接吸收为会员。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或单位,须向当地同级(含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所有会员都应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建立会员档案,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4、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协会予以保护;5、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获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三)缴纳会费;(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的教育和培训;(五)反映群众诉求;(六)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是计生协会会员的,凭会员证参加流入地计划生育协会活动。
流入地计生协会要积极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第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个人会员,经过其所在计生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劝其退会。
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义务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请求退会的,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设区市以上协会对为计划生育和计生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侨胞和国际友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七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省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各地协会会员总数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
代表由设区市计划生育协会自下而上推举协商产生。
省级团体会员的代表由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协商确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
第十九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修改和通过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修改章程的建议须首先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由常务理事会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中选举组成,理事应选配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的会员担任,在年龄、性别、专业知识等方面结构合理。
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理事会的任期,至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止。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五)发挥自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需要增补理事或理事需要更换时,分别由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增补的人选或由需要更换理事所在设区市计划生育协会和有关单位提出更换的人选,报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开理事会;(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建议;(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要时可增设执行会长;(五)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六)调查了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为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提出建议;(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聘请有关的专家和志愿者参加。
主要任务是研究各专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方可决定重大事项;到会有表决权的人员超过半数的表决有效。
第二十五条会长的职责是:(一)代表全省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二)召集并主持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五)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执行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含执行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含执行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含执行会长)履行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参加。
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可内设精干办事部门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办事机构由专职副会长负责领导。
秘书长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市、县、乡级组织第三十条市、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参照本协会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市、县、乡三级协会任期每届五年。
第三十一条市、县、乡三级协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市、县两级应配备常务或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协会要有常务副会长或确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协会工作,有专职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均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指导,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基层组织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等基层,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为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和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
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好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专家、科技致富带头人以及教育、卫生、法律界等人士和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积极分子为骨干,以育龄群众为主体的会员队伍,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服务优良,形成风尚。
第三十五条村(居、社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参与村(居、社区)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努力推进农村、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企业计划生育协会接受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在推进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动员企业员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断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