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探析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作者:梁晓杰来源:《活力》2009年第19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问题成为近几年讨论的一个热点。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对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怎样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找出其理论依据,进行合理化的程序设计,使其科学、可行、合理。
一、检察机关为什么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一)检察权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权,也不是司法权,更不是行政权。
在我国,检察权的权力内容不仅包括法律监督权,而且包括公诉权。
鉴此,如果要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作出准确定位,即应以我国的宪政体制为背景,以承认检察权的独立价值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的抽象和概括。
其实,简单来讲,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权力包括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公益诉讼中,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大。
公益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和公益私诉,检察机关提起的毫无疑问属于公益公诉。
公益诉讼也理应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本文仅探讨民事公益诉讼。
相对于对私益的保护而言,对公益的保护存在着诉讼机制的欠缺和诉讼主体缺位,这是民事诉讼法在对公权益保护和对私权益保护方面的失衡。
首先,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近十几年来流失的国有资产达5 000亿元,给国家利益造成极大损失。
而这种流失不同于一般的贪污、盗窃,大多是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投资转让、财产处分等重大民事活动中造成的。
也就是说大多具有合法的民事流转形式,并且都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相关。
目前在我国行政管理无力、无序或不能行使权力的情况下,不可能依靠行政方式强制解决。
如果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即使追究了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但不足以挽回国家的损失,仍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也只能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并从制度上进行切实保障,以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研究一、公益案件的审理盲区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排除侵害的活动。
公益诉讼与我们日常惯用的公诉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则主要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而言,两者在主体、法律程序、诉讼对象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因此应严格区分适用。
关于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有关机关对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况依然存在,并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层面。
具体表现为: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占、破坏、浪费国有资产案件越来越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估或不评估、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国有资产被低价出让或入股、国有资产被无偿划拨或侵占等等导致国有资产以极快的速度在流失。
而一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无法有效肩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任。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价格违法案件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三是违反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案件,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质量造成严重和无可挽回的影响。
应当说,对上述情况,我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执法职能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和发挥,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处于力不从心的地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相互脱节及处罚的滞后,形成了行政执法的盲区,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根本性职能自然是法律监督职能。
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但是,现有法律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相关配套制度亟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梳理和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试点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具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项原则性职能。
其他的具体职能应在此基础上设置、调整和完善,进而构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统一协调的职能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已有规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和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该职能符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总体定位,并带有一定的自身特性。
公益诉讼制度是有别于传统私益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与私益诉讼追求个人的具体权益不同,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比如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具有通过司法纠正危害公益行为的公共目的性。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得到有效地保护 。
毫无 疑 问 ,这种社会性 、集体性 的权利和利益 的出现要 求设
计出一 种 同样社会性 、 集体性的权利和利 益的保护 和救济机 制
才能足 以 应对 已 经 到来 的危机 。 2 0 世纪世界各 国对此 问题 提
出 的解 决 方 案是 对 诉 权 理 论 进 行 重 大 发 展 , 提 出 诉 ‘ 权 社 会 化 ”
性 和 在 不 同 场 ‘ 域 ” 内 涵 的不 断 变 化 使 得 其 “ 引起 的混 淆 比它 能
阐 明 的 问 题 还 要 多” 。 那 么 , 检 察 机 关 应 该 如 何 确 定 公 ‘ 共 利 益 ”
政府行政机 关打着公共利益 的幌子造 成的 , 因此其也不 适合作
为公益诉讼 的起诉 人 ;再 次 , 强 求人 民法 院去作为公益诉讼 的起
诉人 就显 得更 为不 可接受 , 因为作为居 于裁判地 位 的审判机关 ,
其也不 可 能去行使公 益诉讼 的诉权 ;最后 , 有关社会 团体和公 民
不论从人力 、 物力 、 财力 、 相关知识地 掌握和与侵权者相互 抗衡 来讲 ,都在诉讼 中处 于 劣 势 ,适 合 的主体似乎 只能 由检察机 关来 担 当。
理论 , 即通 过 赋予 检察 院以 及 一 些 社会公共 团体和公 民作为公
共利益 代表 的资格来行使诉权 , 给予 公共利益 以充分有效 的保
护 ,从 而 形 成 了一 股 席 卷全球 的诉 权 社会化 浪潮 。
一 、 检察机关提起公 益诉讼 的必 要 性和 可 能性
尽管在我 国 ,对于 检察权 的性质 没有形成定论 ,并形成行政
产物 一 ,
贯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 的职 责 ,理 应 是公益 的代表 。 但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以后 。鉴于我 国在法律 上对有关公共 利 益的保 护及救济程序 未作专门系统
要 弄清检 察机 关提 起公 益诉讼 , 的规 定 ,且学术界对公 益诉 讼的内涵
指 检 察机 关 以 国 家法律 监 督 者 的 身份 首 先就 要了解公益的含义 。所谓 “ 厶 公 也没有 统一 ,所以说对什 / 是公益诉 对 涉 及 国 家利 益和 社会 利 益 而 无人 起 益 ”是 “ 讼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 笔者认 为: 公共利益 ”的简称 。 何为 “ 公 诉 的 案 件 ,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求 法 院 共 ” “ 向 要 ? 利益” 又做何解?都是我们要 公益诉讼是指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
=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
() 1 社会利益 , 即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 的 必 要 性 实行 法律监督 、维护公 平正义是
同追 求的某种社会价值 ,要求以社会 检察机关 的根本职能 。检察机 关就是
【 者 简介 : 作 关玉 新 (9 0 ) 男 ( 伯 为本位 。 2 国家利益是以国家为本位 最合适的代表 国家利益和社 会利 益的 17 - , 锡 () 族) ,辽 宁 北镇 人 ,辽 宁 北镇 市 人 民检 的 国家作 为主体 所拥 有的公 共利 益 , 诉讼主体 。检 察机关工作人 员熟 悉法 察 院研 究室 主任 ,主 要 从 事检 察 实 用 如纳税人不依 法纳税就侵犯 了国家的 律 ,能够有效 地运 用法律手段维 护国 口 0 RN 0 I 0Z N0 广 A I 理 论 研 究;杨 红 (9 6 ) 女 ( 族 ) 税收权 。但公 共利益不能单纯 的等 于 家利益和社会 利益 。在国家利益或者 {8- , 汉 , 辽 宁 北 镇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研 究室 主 任 , 国家利益 , 在统治阶级 占少数时 , 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受到 损害的时候 ,检察 主 要 从 事检 察 实 用理 论 研 究 。 利益 实际上 是 少部分人 特定 的利 益 , 机 关作为 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 ,有 责任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者:娄连义刘洪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整个国家法治程度的不断上升,人们不仅仅关注着自身利益的保护,而且也越来越学会从社会的角度去思考公共利益。
在这样一种趋势的影响下,关于诉讼制度也在悄然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打开了一个缺口,但是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因而没有较强的操作性。
因此为了能够使得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应当采取的若干措施。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探讨,以期能够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层面上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公共利益作者简介:娄连义,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洪涛,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16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在我国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探析,另一方面从实践基础的角度进行讨论。
首先,如果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探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已经出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的立法规范。
在这些相关的立法规范中,比如“检察机关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就体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思想。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在1957年也对这一思想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然而却由于各种左的错误而使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但没有发展下去反而被消失殆尽。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富的增加,而且也带来了各种自然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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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探析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
侵害,传统的消费者诉讼遭受严重挑战。
而2012年8月,民诉法最新修正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无疑使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踏上坦途。
本文试以民诉法修正案为视角,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从而提出构建我国检察
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想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诉法修正案;公益诉讼;消费者
一、传统消费者诉讼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毒胶囊”等食品安全事故,这一方面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另一方面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对消费者来说,法律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在所有保护手段中居于最高层次。
可按照现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受害者无论是直接索赔还是通过诉讼维权,都必须提出自己消费过相关批次问题食品的证据,
并对相关损害作出鉴定,这在现实操作上非常困难。
而消费者遭受损害后往往由于不知告、不敢告、不会告等原因难以获得公正、合
理的赔偿。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如前所述,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国家对此类事件也开展了专项清理、整
顿工作,但这种在事件曝光后的事后追查并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要遏制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消费者保护领域一个更为重要问题,不仅是为个人提供对付集团侵害的事后援助,而更在于保护那些不特定的受害者,乃至于在
事前便阻止侵害的发生并实现公共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事故存在着使用了劣质、有害食品而无明显症状的消费者,以至尚未食用的潜在受害的消费者,而现行的诉讼法规定,起诉的原告必
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往往使得没有人享有起诉权,即使法律赋予了公民起诉权,也常常会因为消费者维权成本高、诉讼风险大等种种原因而不起诉,食品监管部门又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加上行政体制方面的限制,对消费者保护就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致使许多食品安全事故长期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制止。
这样就在无形中纵容了非法获利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同时也严重损
害了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
因此,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是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先防范和事后制裁、对个体势力进行监督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
(二)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是弥补诉讼救济途径不足的需要
我国法律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这在我国的实体法中有许多具体体现。
但按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才有权提起
诉讼,这就将社会上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因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而剥夺了起诉资格,实体法上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就会因为没人起诉到法院而无法得到司法裁决。
比如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往往受害者众多,但是单个消费者却不能代表公众对致害人提起诉讼。
按照现代法制的原则,法院裁判活动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不能主动将案件纳入其审理范围,这就需要设定一个专门机关来担当起诉机关(原告),将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推入到诉讼程序当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法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实际是国家和社会公众,但在实践中,国家是谁?社会公众又是谁?他们都是抽象的,不具体的,因此应当设定一个能够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来参与诉讼。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可以利用检察权行使上的主动性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活动,以便于确认起诉明确的被告、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在诉讼中举证论证,这是完全符合诉讼法基本原理的,也是完善
诉讼制度、弥补诉讼救济途径不足的重要保障。
三、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地位及方式
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必须与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
而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并不是基于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承担者的身份,因此它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原告。
可以说,检察机关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处于准原告的地位,也就是说它不是像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那样由于权利受侵害而获得的诉权,而是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人的特定身份而由法律特别授予的。
同时检察机关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准原告地位也决定了它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受到
限制,如检察机关只有依法维护的权利,而没有直接处分的权利;检察机关不能作为实体权利的承担者,也不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院只能依法确认对涉及的有关国家和公共利益是否予以保护。
综观各国相关立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共有三种:一是单独提起,即检察机关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参与提起,即检察机关作为从当事人支持原告提起诉讼。
三是共同提起,即检察机关与其他当事人以共同
原告的身份一同提起诉讼。
[1],检察机关在消费者公益案件中提起民事诉讼应以单独提起和共同提起这两种方
式较为妥当。
首先,在诉讼主体缺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可直接以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人的身份独立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其次,对于存在特定当事人的案件,如果基于某种原因,消费者不知、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二)规范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范围从实践上的考虑:一方面应
该避免检察机关提起案件的随机性,避免大包大揽的行为;另一方
面检察资源是有限的,要突出重点,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根据有关学者的讨论,对于以下的标准意见比较一致: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涉及国家与社会的重大利益;无具体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可能不愿提
起诉讼。
[2]
根据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应
包括以下类型案件:
1.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
这类案件受害者众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危害面,且受害者势单力薄,属于弱势群体,缺乏与对方进行诉讼抗衡的必要诉讼能力,关系到社会风险的防范和解除,关
系到社会稳定的维持和增进。
这类案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
全事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重大案件。
2.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
当前行业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断增多。
在我国,很多公用事业是由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垄断经营的,如电力、邮政、电信、铁路等行业,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不利地位,消费者对于垄断部门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降低服务等垄断措施无能为力,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同时,当前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
利益的案件。
这些案件直接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也间接损害了
国家的利益。
(三)检察机关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是否承担诉讼后果权
笔者认为,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就案件涉及的民事纠纷而言,
检察机关不存在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受法院裁判的实
体约束。
法院判决只能针对当事人,不能针对检察机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判决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公诉不能成立,亦不能判决检察机关承担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有关当事人因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而被强制参加并因此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实行错案追究。
注释
[1]谭兵:《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3.328.
[2]杨柏林等著:《检察机关挺起民事诉讼目思研究》,载于《检
察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30
参考文献:
[1]苏家成、明军;《公益诉讼制度初探》,《法律适用》2000年第10期
[2]马奉南:《试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江苏省高级法
院《审判研究》2002
[3]吴光裕:《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机制》,《检察日报》,2002年8月27日
[4]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研究课题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和方式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2004 年第2 期
[5]10、黄娟:《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 期。
[6]史长青:《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理论问题解析》,《行政
与法》2004 年第1 期。
[7]张守增:《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范围与诉权限制》,《人民检察》2008 年第1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