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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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公司或品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商标可能会逐渐失去其鲜明性,从而影响其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

为了保持品牌的竞争力,商标淡化和反淡化成为了一些品牌策略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以及其对品牌管理的影响。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和作用商标淡化是指将商标从主要品牌元素转变为次要或背景元素,以此来达到减轻商标对消费者注意力的吸引力的目的。

通过淡化商标,品牌可以更好地突出其他品牌属性,如产品特点、价值主张和品牌理念,从而提升品牌认知度和推广效果。

商标淡化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强调其他品牌元素:商标淡化可以使消费者更加关注产品或品牌的其他重要方面,如标语、形象、口号等。

这有助于更好地传递品牌核心价值,提高品牌与消费者的连接度。

2. 创造品牌印象:商标淡化可以产生独特的品牌印象,使消费者对品牌保持持久的记忆。

当商标变得几乎不可见时,消费者可能更容易记住品牌的其他元素,从而提高品牌忠诚度和认知度。

3. 建立品牌声誉:商标的淡化可以将品牌与其他成功的品牌进行关联,从而利用其他品牌的声誉来提升自身的市场地位。

当商标成为次要元素时,品牌往往能够通过与其他知名品牌的合作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二、商标反淡化的概念和实践商标反淡化正好相反,是指将商标重新强调为品牌的主要元素。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品牌可能会选择通过加强商标的可见性和影响力来实现品牌管理的目标。

商标反淡化的实践方式有以下几种:1. 更新商标设计:通过重新设计商标,使其更加现代化和有吸引力,从而增加消费者对商标的关注和记忆。

2. 品牌合作与推广:与其他品牌进行联合推广,通过将商标与其他知名品牌进行关联,进一步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品牌活动和赞助:通过参与和举办品牌活动以及赞助相关的社会活动,将商标与品牌的核心价值联系在一起,提升品牌的形象和认知度。

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之探讨

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之探讨
lg sa i n,t e r n r c ie o l k o r d ma k r t c i n Th r r n o m so i t n o e il to h o y a d p a tc fwe l n wn t a e r sp o e to . — e e a e ma y f r f l i f d u o we lk o r d ma k ,a d t e f n a n a h r c e itc h r o h n u h rz d u eo l k o l n wn t a e r s n h u d me t l a a t rs is t e e f S t e u a t o i e s f - c i we l n wn — t a e a k o h i h wn ri h a e o y o o r d m r ft e rg to e t e c t g r f mmo iy t a s n tt e s me o i l r n h r b e n c d t h ti o h a rsmi ,a d t e e y r — a d cn h ad t a e r n t e mi d f c n u r n q e i a e a d a p a . Fr m r d ma k c n u i n u i g t e s i r d ma k i h n s o o s me s u i u m g n p e 1 o t a e r o f so t e r O t a fa s c a i n i h h o e i a a i o r d ma k 1 w n t e p o e to f n i iu i n h o y t h to s o i t S t e t e r t lb ss ft a e r a i h r t c i n o t d l to .To o c a —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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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驰 名 商标 淡化 与 淡 化 保 护 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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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 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 降低商标所承载 的信誉 的一 种新 兴 商标侵 权行 为 。 为侵 害驰名 商标 的重要 形 式 , 作 淡化行 为的 出现使 驰名 商标 的反 淡 化保 护 变得 尤 为迫切
的商标 侵权 相 比, 淡化 具有 特 殊性 : ( ) 害赔 偿 三 损 第一, 潜伏 性 : 淡化 是间接 地 、 逐渐 地 削弱原 商标 的识别 性 , 我 国 《 标法》 5 商 第 6条第 一款 、 二款 规 定 :侵犯 商标 专用 第 “ 这种损 害不 易被 发现 , 具有 潜 伏性 。 权 的赔偿 数额 , 为侵权 人 在侵 权期 间 因侵权 所 获得 的利益 , 或者 第 二 , 期性 : 长 淡化 的潜 伏 性决定 了淡 化损 害不可 能短 时 间 被侵 权人在 被侵权 期 间因被侵 权所 受到 的损 失 , 被侵权 人为 包括 内体现 出来 , 发现侵 权 也需 要一个 过程 。 要 制止 侵权行 为所支 付 的合理 开支 。 ~欠款 所称 侵权人 因侵权 所得 第 三 , 济的不 确定 性 : 于淡化 侵权 , 救 对 因商标法 允许在 不 同 利益 , 或者 被侵 权人 因被 侵权 所受 损 失难 以确 定的 , 由人 民法院 种类 的商 品上使 用 同一商 标 , 一些 引用 民法 、 争法 有关 原 则 根据 侵权 行为 的情节 判 决给 与五 十万 元 以下 的赔偿 。 而 竞 ” 予 以保 护 的措 施多 是发布 禁令 , 依据 的多样性 和复杂 性影 响到救 四、 对我 国建立 和 完善驰 名商 标 反淡 化保 护制度 的构 想 济 的获 得 。 第一 , 善< 完 商标 法》 对于 驰名 商 标反 淡化 保护 的法律 规定 。 二 、 化的 表现 形式 淡 明确 驰名 商标 的定义是 建立 健全驰 名 商标保 护制度 的必 要前提 。 驰 名商标 淡化 与普通 商标 侵权形 式不 同, 其产 生的后 果具有 同时 , 该在 《 应 商标法 》 中科 学定义 “ 淡化 ” 并建 立一 套 明确 而又 , 定 的渐进 性 , 是 “ 不 立竿 见影 ” 。驰 名商 标一 旦被淡 化 , 很 完 善 的反淡化 制度 , 的 就 以规 制 商标 淡化 行 为 。 难补 救 。这与 驰名 商标 淡 化 的特有 形式 相关 。驰 名商 标淡 化 的 第 二 , 大对 淡化行 为 的打击 , 格执 法 。为维 护商标 所有 加 严

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刍议

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刍议

( ) 名 商 标 淡 化 的 具 体 形 式 二 驰
驰名商标的淡化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 一是 冲淡 , 二是污损 。在 一个 驰名商标创立的过程中 , 创立人为了提高其 商标 商品的信誉及 对 消费者 的吸引力 , 往往要挖空心思 , 利用各种宣 传手段 , 断强化其 商标商 品间 不 的特定联系 , 树立其 商标商品在消费者心 目中的 良好形象 。最后 , 广大 使 公众一提到该商标 , 就能 自然想到它能代表 的特定商 品, 并产生拥有 的欲 望或 引以自豪的感情。这种联 想越迅速 、 欲望或感情越强烈 , 该商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品 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就越大 , 驰名程 度也就越高 。而所谓 冲淡 , 其 是指 无权 使用人将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用 在与驰名 商标商品 不同类 的商品上 , 从而 使 该 驰 名 商 标 与 其 商 品 间 的 特 定 联 系 弱 化 的行 为 。 比如 , 劳 斯 莱 斯 ” “ 代 表的是一种高级轿车 , 正常情况下 , 们一提到 “ 人 劳斯 莱斯” 商标 , 马上 会 想 到 一 种 高 品 质 的 轿 车 。 如 果 现 在 有 人 把 与 “ 斯 莱 斯 ” 同 或 近 似 的 劳 相 商 标 大 量 地 用 在 自行 车 、 录 机 、 收 口红 、 衣 甚 至 蛋 糕 等 商 品上 , 段 时 间 衬 一 之后 , 当人 们 再 提 及 此 商标 时 , 想 到 的就 不 再 仅 仅 是 一 种 高 级 轿 车 , 所 而 且还会有 自行车 、 口红 、 蛋糕等多种商品 。这样 , 劳斯莱斯 ” “ 商标与其 商 品——“ 一种高级轿 车” 间的特定联系就被冲淡了 , 劳斯 莱斯” “ 这一驰名 商标 的特殊吸引力也就降低了。所 谓污损 , 指无权 使用人将 相同 或近 是 似 的商标用于对该驰名商标的 良好信誉会产 生贬低 、 玷污作用 的不 同类 商品上去的行为。污损与冲淡 的不同之处在于污损往往会直接影 响到驰 名商标的 良好信誉。比如 ,可 口可乐” “ 是一种世界驰名 的饮料 , 在饮料 “

我国驰名商标淡化构成及反淡化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淡化构成及反淡化保护
《 经济师1 2 0 1 3 年第 6 期
摘 要: 驰 名 商 标 淡 化 是 知 识 产权 领 域 关 注 的 热 点 问题 之 一 , 对 驰 名 商 标 给 于 超过一般 商标 的特殊保护 也是世界 各 国 商标 立法的惯例 。 驰名 商标 由于显著 的识 别性 、 优 良的商业商誉及 对消 费者的特殊


反淡 化 理 论 的衍 生 及 立 法 实 践
1 . 驰名商标淡化 的理论发展 。 “ 淡化 ” ( d i l u i t o n ) 有“ 稀释 ” 、 “ 冲 淡” 等含义 。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 商标 与特定的商业来源 之间联系起来 的能力 。学者普遍认 为商 标反淡化保护最早是 出现在德国 ,起源于德 国 O D E L案件 的判 决, 并被 1 8 9 4 年5 月1 2日颁发的德 国商标条 例所 肯定。此后 , 学 者们纷 纷对商标淡化 问题做 出了更进一步的探讨 ,并逐渐形 成 了商标 反淡 化理论 ,法 院也开 始在 相关 的判决 中提炼商标淡 化 的要素 , 并根据商标反淡化理论做出相应 的判决。 美 国的学者 对此 问题 做出更深入的探讨 ,并使 商标反淡化理论逐渐走 向成 熟。 理论界普遍认为驰名商标有 良好的声誉 , 对驰名商标进行不 正 当使用 , 都可能淡化该商标 的识别性和显著性 , 给商标权人造 成 巨大 的损失 。 驰名商标 的淡 化在理论上主要有 弱化 、丑化和退化三种表 现形式 , 这些 表现形式并不是直接 的使用驰名商标 , 但是实质上 这些行为会破坏驰名 商标 与其所含有 的商 品或 者服务的 自然而 然的 自动联系 , 会损害驰名商标所 有人的权益 , 从 而构成商标侵 权。我 国对商标退化还 没有出台有关法律 , 有关学者专家认 为 : 如果该淡 化结果是 商标 注册 人的积极 行为或 消极放任 导致 的 , 则 应对 该商标予 以撤销 ;如果该 淡化结果是 因为他人 的侵权 行 为导致的 ,而且商标注册人 也有证据证 明采取 了积极 的行为维 护其商标的显著性 , 则应该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 2 . 驰名商标反淡化 的相关立法分析 。 随着反淡化理论走向成 熟 ,反 淡化的有关规定也在各 国立 法及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 中 予 以展现 出来 。在 国际公 约 中首先 对驰 名商标 进行 保 护的是 1 8 8 3年缔 结的 《 保 护工 业产权 巴黎公 约》 ( 以下简称 《 巴黎公 约》 ) 。 公约要求 : 任何成员国 , 在本 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 , 对 于其 他成员 国主管机关认为该 国一项 商标 已成为驰名商标 ,有义 务 给予保护 ,还给 了自注册之 日起 至少 五年的一个提 出使用 的请 求期间 ,但是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 的商 标不受五年 的期 间限 制。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 T R I P S协议也规定 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是指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的特征和形象变得模糊或不鲜明。

商标淡化极易导致商标识别和品牌建设上的问题,因此反淡化措施十分重要。

商标淡化的原因有许多,但最常见的包括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产品线的广度以及营销策略的不一致性等等。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充分地推广和宣传其商标。

这样一来,商标就没有得到足够的曝光度,营销目标无法得到满足。

另一个原因是商标过于复杂或设计不当造成的淡化。

如果商标的设计不够简单直观,消费者很难对其形象有深刻的印象,长期使用下来会导致商标的形象淡化。

商标淡化的风险很高,因为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商标形象不断淡化,在消费者和市场中的影响力也会逐步降低。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必须采取反淡化措施。

反淡化措施的核心思路是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强消费者对商标形象的识别和印象。

这样,商标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具体的反淡化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增加广告投入:广告是商标宣传的主要手段。

增加广告投入可以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和消费者对商标的认识度。

2. 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商标形象往往与产品的质量紧密相关,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可以实现商标和品牌的充分展示。

3. 加强品牌管理:一个强大的品牌管理方案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和巩固商标形象。

同时,品牌管理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

4. 差异化策略:采用差异化策略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独特的商标形象,提高品牌的差异化竞争力。

商标淡化对企业的影响很大,如果不防范和及时控制,后果可能是严重的。

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反淡化措施,保持商标形象的鲜明和亮丽。

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使用, 主要是指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 并且这种相似或相 同能引起消费者对两者的主观联 想。 如果使用的不是与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 的商标 , 则不能构成驰名 商标 淡化。 ( ) 二 淡化行 为产生 的损 害后 果和 过错推 定责任
上使用其商标。 注册防御商标主要 目的在于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驰 ” 名商标 的行为对 自己的核心商标构成威胁 或造成损害 , 这样可使驰名
为 商标 是 否 有 知名 度 是 个 事 实 问题 , 无 论 是 商标 的“ 但 知名 ” “ 名 ” 、驰 还 是“ 有 声 誉 ” 享 的认 定 都 是 主 观 性 非 常 强 的工 作 , 实上 , 今 为 止 , 事 迄
面对 多种形式 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必须建立起严密的反淡化系
联 系 : 二 是 丑 化 , 将 驰 名 商 标 使用 在 不道 德 或 非 法 的 内容 下 , 第 指 或
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如将香水的商标用于 杀虫剂或咖啡的商标用于厕所清洁剂上。 第三是退化 , 由于使用不 指 当, 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这种情况在实践 中 相当常见。 司匹林 , 阿 五粮液 , 二锅头 , 尼龙等都是 由于商标所有人保


淡化驰名商标 的认 定标准
结合我 国目前的商标淡化案件的司法实践, 定某一行为是否构 认
成 驰 名 商标 的 淡 化应 考 虑 以 下几 方 面 的标 准 , 淡 化行 为 的发 生 、 即 损 害后果、 以及 行 为人 的 主观 上 的过 错 推 定 。 ( ) 为人 实施 了 淡化 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 一 行
统来应对 , 要的措施和建议如下 : 主

驰名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驰名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 三) 弱 化
意程度 方面区别 不同的商 品 , 从而促进消费者的不断购买。从商
标 的基本功能 出发 , 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 争商品时 , 其在 满意程 度 方面对不 同商 品的区别作用 就会 受到削减和淡化 。商标越 是
显 著或独特 , 给公 众的印象就越深 , 就越是应 当限制他人 在非竞 争 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也就是说 淡化理论要 解决 的不是 消费
力度和塑造品牌形 象使得驰名商标获得 了极 大的商业价值与消费者信赖。然而经营过程 中他人 为获得不 当商业 利 益 的” 搭便 车” 行为、 商标权 人 怠 于采取 商标 保护 措施 的退化 现 象等 都成 为威 胁驰 名 商标 的 悬颅 利 刃 。淡 化理 论 在 这种 背景 下 也应运 而生 , 本 文将 通 过对 淡化 理论 的研 究 , 提 出相 应 的驰 名 商标 反 淡化措 施 。 关 键词 : 驰 名 商标 ; 淡化 理论 ; 反 淡化
探 索与研 究
投资与创业 2 0 1 3 . 1
驰 名 商标 的淡化 与反 淡化
隋 兵 徐径 新 孔 佳 栋
( 杭 州 市余 杭 区人 民检 察院 浙江 杭 州 3 1 1 0 0 0 )

要: 从 普 通 商标 到 驰名 商标 的 升华 , 凝 结 了商标 权人 巨大的 心血 。 商标权 人 通过 精研 商 品品质 、 提 升 宣传
行为不 但对 这种 驰名 商标与 商 品或服 务 的联 系造成极 大 的影 响, 甚 至还会减弱驰名商标 的显著 性 , 是对驰名商 标特殊价值 的 极大威胁。
无二 的联 系被切 断 ,从 而削弱了驰名商标识别特定类 别 中特
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简言之 , 就是 削弱 了驰名商标与个体 商品之 间特有 的联想 。驰 名商标原本 的受众群体在长 时间的受 弱化行为影 响后会使得这 种特定的 、 唯一的联想越来越模糊 。 无 法像 从前一样一看到 此商 标就会 与驰名商标指 向的商 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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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一、驰名商标概述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商标。

自《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Trips更进一步规定:1,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2,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原则性的简单规定。

就各国的立法实践而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通常是根据具体的商标的宣传范围,相关领域公众知晓程度,标识商品促销范围和国家经济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

从国际条约保护驰名商标的初衷来看,驰名商标的认定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模式对商标的保护主要有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模式。

前者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或使用,至于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

后者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在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扩张式的绝对保护主义。

在简单经济形式下,由于特定商标所指向的商品较为单一,因此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有价值的驰名商标已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不同种类的商品上,而这些商品之间在类别属性上可能完全不同,从而发生了商标与商品类别联系的相对弱化和商标与商品生产者的相对分离。

如不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而任由他人注册,即使商品差异明显,公众仍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著的驰名商标权人之间建立联系,认为该商品可能是驰名商标权人的新商品,或者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组织上或业务上的关联,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购。

在商品飞速发展的今天,相对保护主义已不能完善保护公众和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

有鉴于此,为了切实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及广告价值受到不当利用的损害,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了绝对保护主义,即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上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三、驰名商标的淡化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有两大理论:一为混淆理论,一为淡化理论。

传统的商标保护主要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设计的,其理论依据为混淆理论。

概言之,为确保商标所具有的可辨识、确认和区别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避免混淆、欺骗和讹误,法律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即禁止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可能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可见,在传统商标保护观念中,制止“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驰名商标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所承载的意义和内涵已超出了一般的商标权能,而更进一步象征着产品质量和企业信用,蕴涵了一种更具价值的商业资产——商誉。

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用其卓越的商誉引导着购买力,而不单是利用商标去区分不同的产品和生产者。

当商标的作用超出了避免混淆这一功能时,那么,显然混淆这个因素并不能覆盖一切,而其他一些因素就变得同等重要或更重要了。

于是,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进而发展出淡化理论。

商标淡化(dilution),也称商标稀释,是商标侵权理论之一。

“淡化”一词,依据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是指“不管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淡化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商标与特定的商业来源之间联系起来的能力。

”并认为商标淡化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许多市场经营者都有利用他人著名商标的欲望,知名度搞的商标应当受到防止他人利用其独有识别性的特别保护。

1927年,富兰克?斯凯特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撰文首次提出商标淡化理论。

他认为,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的商品上。

他指出:商标的真正作用,不是区别商品经营者,而是在满意程度方面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促进消费者的不断购买。

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其在满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会受到削弱和淡化。

商标越是显著或独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就是应当限制他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此后,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汤姆斯?E?史密斯对斯凯特的理论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发展。

他说:“如果法院容许或者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十年,‘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将不再拥有这个世界驰名商标。

”按照斯凯特的理论,驰名商标淡化效应的产生是因为非权利人借助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将驰名商标用在非竞争商品上,从而逐渐削弱或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身价,即该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信誉。

商标标记越是具有显著特点或者唯一性,它在公众心目中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需要加倍保护,以防止该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消失。

在实践中,商标淡化有着多种多样的操作方式,比如:1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仍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例如,将家用电器“西门子”商标作为自己生产的家具的商标。

2.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

例如将“海尔”商标用作自己餐馆的名称。

3.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

例如将手表商标“OMEGA”抢注为自己的域名()。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

5.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

例如将“柯达”解释为“胶卷,是照相用的一种感光材料”,或“胶卷,又名柯达,……”这种解释行为也是对商标的淡化。

如果“柯达”商标所有人置之不理,经过一段时间后,人们就会柯达就是胶卷,胶卷就是柯达。

这样,柯达就成了胶卷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它作为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识别性就不复存在了。

公众所熟知的吉普(Jeep)、阿司匹林(Aspirin)、氟利昂(Freon)等本来都是国外的注册商品,由于使用和管理不当以及保护不周,演变成了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失去了商标的标识功能。

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实施以前,联邦第二上诉法院通过1994年至1996年的案例,认定了商标淡化包括下列侵权行为:(1)模糊,即指由于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上未经授权的使用,使某一商标的商品销售力和商标价值减少或削弱;(2)失色,即由于侵权者相关的质量,或不利的、丑化的行为描述某一商标,可能对他人商品引起的负效应影响的情形;(3)贬低,即以不当改变,或贬损的方式来描述某商标的情形。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驰名商标的淡化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冲淡和污损。

所谓冲淡是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在与驰名商标不同类的商品上,从而使该商标与其商品间的特定联系弱化的行为;所谓污损,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对该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玷污作用的不同类商品上的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淡化指的是在三个方面对驰名商标的损害。

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综合而言,可以将淡化的形式概括如下:1、弱化弱化是一种典型的淡化形式,也称暗化,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削弱了该商标与它原来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削弱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进而对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造成损失的行为。

弱化对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的损害是严重的,它可以稀释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甚至使之完全消失,进而给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带来毁灭性打击。

弱化首先是对识别性的削弱和降低。

任何人未经许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都会降低其识别性。

但消费者被提及该商标时,可能首先想到的就不再是原来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不仅是原来的商品或服务,甚至消费者根本就不再想到商品或服务,而是商标淡化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

无疑,这对商标的识别性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弱化也是对商标显著性的削弱和降低。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区别于其他商业标记的特性。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它本身应该是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能够非常明显和迅速地将它自身与其他标志区分开来。

但是,商标淡化行为相同或相似商标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被该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记的区别力大大降低,从而损害了其显著性。

当然,不管弱化的使商标的显著性还是识别性,最终影响的都是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

因为商标是商誉的载体,任何对商标大损害,最终都表现为对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损害。

2、玷污即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污损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

玷污他人商标,是对他人商标的歪曲、损毁性使用,不仅降低了该商标的价值,甚至还对这种价值进行了污损。

由于玷污也是一种损害商标商誉的行为,所以玷污包含在淡化行为内,也是比较公认的看法。

而且,在商标淡化领域,玷污行为比弱化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后果也更为严重。

3、退化退化是指由于商标使用不当,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退化无疑是商标淡化中最严重的一种。

退化一旦发生,商标将彻底丧失识别性,不再具有区别功能,成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

四、反淡化保护基于对驰名商标淡化的不断认识,且伴随着驰名商标淡化的严重,各国都逐步展开立法为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

具体有以下模式:1、制定专门的反淡化法保护驰名商标美国是采取这一保护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5年,为了防止淡化降低“公众心目中代表唯一、独特的商标形象”,以保护“商标的广告价值”,美国国会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从而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提供全国性的统一有效的反淡化保护。

美国反淡化法在商标保护中增加了一个新的诉讼依据,这不同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的诉讼依据。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混淆、欺骗和误导的可能性,而商标淡化的判定标准是,未经授权而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减低了公众对该商标指示商品和服务的唯一性和特别性的感受。

很明显,美国的反淡化法是依据“商业信誉损害”的可能性和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的可能性提供法律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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