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个人信用管理.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报送和整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信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信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信用行为,提高信用管理水平,维护单位声誉和信用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及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信用管理,提高单位的信用水平,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单位所有员工应遵守本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章员工信用管理第五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履行诚信义务。
第六条员工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条款的履行,并按时支付业务款项。
第七条员工应认真对待客户、合作伙伴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积极解决问题。
第八条员工应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乱用相关信息。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参加信用培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条员工应主动报告信用风险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解决。
第三章合作伙伴信用管理第十一条合作伙伴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信用记录,不存在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二条合作伙伴应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妥善处理业务问题,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合作伙伴应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乱用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合作伙伴应积极参与信用评估和培训活动,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合作伙伴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第十六条如果发现合作伙伴存在信用问题,本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中止合作。
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保证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单位应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共享,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单位应建立信用评估机制,对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估和监测。
第二十条单位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于存在严重信用问题的员工和合作伙伴,单位有权做出相应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单位所有。
信用管理考试重点整理

第一篇总论第一章信用1.信用的定义信用实质上是财产使用权的暂时让渡,这种让渡不是无偿的,而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
同时,信用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以借贷为基础并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契约关系。
2.信用的形式与特点3.经济学中的信用经济学中,信用是一种体现特定经济关系的借贷行为。
这种借贷活动可以采取商品形式,也可以采取货币形式。
信用是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4.信用的构成要素1)有借有还——信用关系+信用标的;2)有约——信用载体(信用工具);3)有期有息——信用条件(货币/借贷资本的时间价值。
5.信用工具的期限6.信用的分类1)商业信用2)银行信用3)国家信用4)消费信用5)国际信用6)民间信用7.经济信用化率经济信用化率即信用总规模同GDP的比。
该比率反映一国信用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匹配程度,反映该国的信用发展水平,标志其经济信用化程度与信用化进程。
1.经济信用化率与一国的经济发达程度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2.经济信用化率的变化有一定的规律性,主要是:经济信用化率的稳定具有阶段性,在一个经济周期内,是稳定的;☆经济发展进入新周期或新阶段,经济信用化率波动,大多数时期是上升;☆经济信用化率不是无限的,经济发展稳定后,该比率又会重新稳定;3.经济信用化率有3个区间:☆>10 属于信用过度,典型国家—日本;☆<1.5 信用不足,典型国家—中国;☆3—7 合理区间,代表国家—美国。
☆7.5是信用危机的警戒值。
8.为什么市场经济实信用经济1)从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特点来分析;—以负债经营为主,具有明显的扩张性—债权债务关系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经济关系;—信用货币是最基本的货币形式2)从信用关系中的各部门来分析;3)从信用对现代市场经济的作用来分析。
—信用是维系市场交易的基本链条—信用能够实现交易成本的最低化—信用交易能够不断实现市场的扩展—信用关系最终反映市场的发育程度第二章信用管理1.信用管理体系的框架(课件)2.征信体系由此可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征信体系。
第五章 消费信用与个人信用管理

第一节 消费信用概述
二、消费信用的主要形式
3.信用卡
信用卡是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 财力发给持卡人的一种特制载体卡片,持卡人持信用卡 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信用卡结账日再行还款的一种 消费信用形式。因此,信用卡实际上就是银行提供给用 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即当你的 购物需求超出了你的支付能力或者你不希望使用现金时, 你可以向银行借钱,这种借钱不需要支付任何的利息和 手续费。信用卡就是银行答应借钱给你的凭证,信用卡 将可以告诉你:你可以借银行多少钱、需要什么时候还。 只要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免收利息。若逾期付 款,则要收取惩罚性利息。但是,当持卡人凭信用卡直 接从ATM机器中取出现金,则无免息期。
1.分期付款
它是指零售企业向个人提供的以分期付款方 式购买所需要消费品的一种消费信用形式,多用 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如,汽车经销商提供的汽车 分期付款、家电经销商提供的空调分期付款业务。 个人在购买耐用消费品时,只需按规定支付一部 分贷款,剩余部分按合同每月分期支付。但在货 款付清之前,消费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这种 信用形式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消费信用风险
一、添消加费文信本用风险及成因
消费信用风险的成因
1.非对称性信息理论与消费信用风险
信用非对称性是指交易双方在经济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可能完 全一样,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一样的。在消费信贷市场中,个人 信用信息连续性与公开程度都要低于企业,且银行对企业借款者的 信息甄别和评价技术高于对个人借款者。
第一节 消费信用概述
三、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状况
1.相关法律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与国外的完善立法相比,在国内,很少有法律直接是 针对消费信用而提出的,导致消费信贷的各方都没有了法 律法规的保护,消费者对于信贷活动的信任程度和信贷服 务的方便满意程度都不是很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 消费信用的发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规范社会公信力的测评机制,保障市场经济的诚信守约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用评价是指通过专业测评手段,对信用主体的信誉度、守信意愿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价、判定和颁发信用评级的过程。
第四条信用评价机构是指通过具备一定资质的测评机构、社会组织或者政府机关依法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信用评级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过程。
第二章信用主体第六条信用主体是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参预各种合同、交易和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等主体。
第七条信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信用良好形象。
第八条信用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信用评价机构对自身的信用进行评价。
第九条信用主体不得捏造、篡改、伪造与其信用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用评价机构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资质、设备和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遵守诚信、公正、科学和保密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执行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故意伤害信用主体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和保密措施,防范和避免各种风险。
第四章信用评级第十四条信用评级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和评价对象的特点,统一评价标准,科学、严格、公正、客观的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信用评级应当注意评价对象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能力,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应当及时、准确的向评价对象披露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五章信用评价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库,并保密、合理的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保护评价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市场监管机构等职能部门可以经评价对象允许,通过信用评价机构获取信用评价信息,用于相关监管、审批、监督等工作。
福州市个人信用积分(茉莉分)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个人信用积分(茉莉分)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公民诚信意识,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福建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闽政办〔2017〕111号)以及《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3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户籍人员和已办理居住证满1年的非户籍人员。
第三条福州个人信用积分(茉莉分)是依据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设定的积分规则,计算得出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
第四条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估和应用体系的建设,包括个人信用积分评价规则的制定,个人信用积分的计算、发布、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五条个人信用积分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管理、可追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构成及归集第六条福州市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编制我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使用范围、更新周期、数据来源、格式规范、使用期限、保存期限、信息披露程度等要素。
第七条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年龄、婚姻、学历、常住地址、居住时间等)、个人工作情况(单位性质、职位、职称名称、工作年限、社保缴纳等)等反映个体基本社会状况的有关信息;(二)个人社会信用:包括个人在社会事业领域的不良以及良好的公共信用信息,其中个人不良社会信用信息包括拖欠公共事业费、破坏公共设施、家庭暴力等,个人良好社会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在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志愿服务等方面获得荣誉奖励的良好信用记录;(三)个人职业信用:包括个人在职业中受到的奖励和不良信息,其中个人良好职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个人不良职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贿受贿、以不当手段获取职业或执业资格等;(四)个人经济信用:主要包括骗取骗贷公积金、未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拖欠工资、侵占他人合法利益等不良信用信息;(五)个人行政信用:包括个人在道路交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安全生产监管、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治安、行政审批、税收征缴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等;(六)个人司法信用:包括个人在法院、检察院记录的不良信息等,其中个人法院不良记录包括未履行生效裁判,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法规定的各项刑罚,伪造公文印章等不良记录,个人检察院不良记录包括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
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开展个人征信规章制度

开展个人征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征信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金融业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个人征信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个人征信是指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储存、使用和提供等activities 活动。
第四条个人征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公正、透明地开展信息征信活动,不得擅自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第七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章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第八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告知个人其信用信息被征信的事实和目的,并经个人同意后收集使用。
第十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个人征信机构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提供个人信用信息,除非经过个人同意或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个人征信机构不得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纠错第十三条个人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可以向征信机构申请查询,并有权获取查询记录。
第十四条个人有权要求征信机构纠正其不准确或过时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纠错渠道,接受个人的纠错请求,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六条个人对征信机构处理纠错请求不满意的,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对个人征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第十九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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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利息的计算
在计算个人贷款利息时,一般会采用两种计 息方式: 按月计息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月初贷款余额×月利率×月数 按日计息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贷款余额×日利率×实际占用天数 其中:日利率 = 月利率÷30 = 年利率÷360。 计算贷款利息时,贷款时间算头不算尾,即 从贷款之日起计息,算至归还的前一天为止。
信用卡常遇到的术语
循环信用。循环信用是指发卡行给予持卡人 分期偿还的信用额度。循环信用功能只适用于贷 记卡,持卡人在免息期内只需还一个最低还款 额,便可重新恢复部分信用额度,在有效期内继 续用卡。 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是指在使用循环信 用时,最低需要偿还的金额。 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款×10%+(预借 现金交易款+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 用额度消费款+费用和利息)×100%。
信用卡常遇到的术语
账单日。是指发卡银行每月会定期对你的信用卡账户 当期发生的各项交易,费用等进行汇总结算,并结计利 息,计算你当期总欠款金额和最小还款额,并为你邮寄对 账单。此日期即为你信用卡的账单日。 还款日。指发卡银行(或机构)要求持卡人归还应付 款项的最后日期。 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或机构)将信用卡清算交易内 容记入持卡人帐户的日期。信用卡记账日一般不是刷卡交 易的当天,正常情况下银行会在您刷卡的第二个工作日将 刷卡的款项记入您的账户中,您在第二天登陆网银或者拨 打信用卡中心电话就能查询到该次刷卡交易的细节。
超额刷卡要收“超限费”
【案例5-3】 徐先生有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金卡,授信额 度为5万元。有段时间他刷卡为家里添臵家具,但 并没有留意是否超额。后来,收到银行对账单时 看到,对账单上有一笔60元的“超限费”。徐先 生打 电话给银行工作人员后才得知,超过信用卡的透 支额度,还能继续刷卡,但所刷金额要缴纳“超 限 费”。
全额还款才能免除利息
【案例5-2】 孙小姐4月份的信用卡账单是2470元,为了方 便,她选择在ATM机上还款。由于ATM机只能整百 元存入,因此,孙小姐只还了2400元。孙小姐 想,差70元应该没问题,一方面已经超过了最低 还款额,不会影响个人信用,另外,70元能产生 多少利息呢?结果,5月份收到银行寄来的账单上 显示利息额46元!仅70元没还,就产生了46元利 息,这让孙小姐难以接受和理解。打银行的咨询 电话才知到,原来还款2400元和不还钱的效果是 一样的,都是按总金额计息。
信用卡常遇到的术语
免息还款期。贷记卡非现金交易中,从银行记账日起 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一般 为20 - 50天。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期对账 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就无需支付任何利息。如果贷记卡 持卡人在规定的还款日只偿还了最低还款额或未能支付上 月所有信用卡消费,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 时,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即从银行记账日起,所 有消费金额均要支付利息。另外,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 准贷记卡透支,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的透支利息。
信用卡
信用卡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可用于现金存 取、转账收付或者向特约商户取得商品、服务 等,并按照约定方式清偿账款所使用的电子支付 卡片。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
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
信用卡主要功能
支付结算 信用融资
分期付款
资信凭证
信用卡常遇到的术语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指银行根据信用卡申请 人的信用记录、财务能力等资料为申请人事先设 定的最高信用支付和消费额度。发卡机构将根据 持卡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定期调整信用额度。 可用额度。可用额度是指在两次付款期间 内,持卡人可以用信用卡支付的最高消费限额, 即持卡人所持的信用卡还没有被使用的信用额度。 可用额度会随着每一次的消费而减少,也会随着 每一期的还款而恢复。
第五章 个人信用管理
个人信用活动
个人信用管理
第一节 个人信用活动
消费信贷的内涵
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 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的方式,以商品型 货币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
按接受贷款对象的不同,消费信贷又分为买
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按担保的不同,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
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等。
还款方式
常见的还款方式有五种: 等额本息还款法 等额本金还款法 滞后等额本息还款法 滞后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个人银行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一般分为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两种。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 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存单或者银行卡作 为凭证,个人凭存折、存单或者银行卡可以支取存款本金 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活期储蓄是银行最基本、常用的存款方式,客户可随时存 取款,自由、灵活调动资金。由此产生的账户称为个人储 蓄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 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 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目前我们使用的银行账 户大部分都是结算账户。
慎用信用卡融资
“睡眠卡”也会产生年费 分期付款“免息不免费” 取现产生手续费用和预借现金利息 多存钱要收“领回费” 全额还款才能免除利息 超额刷卡要收“超限费”
多存钱要收“领回费”
【案例5-1】 2009年3月,袁先生出国旅游,为了方便在自 己的信用卡内存了3000元现金,旅游时提了出来。 旅游回来后,袁先生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账单里多 了30元的手续费。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才得知, 原来提取自己存入的款项也要缴纳手续费。来源 信用风险审查 用途管制 配套法规
消费信贷的分类
助学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 个人短期信用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个人旅游贷款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主要反映两个因素:资金的时间
价值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从资金的时间价值 上看,期限越长,价值越高,利率越高。从信 用风险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越高,银行要求 的风险补偿费越高,利率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