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其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对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革命、抗战以及平时对我国做出重要建树和牺牲的、因公牺牲的、因灾害伤害致残的、特批享受国家特殊抚恤待遇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二、医疗保障方案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不受报销比例限制。
2.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90%以上。
3. 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包括挂号费、诊疗费等。
4. 康复医疗费用报销重点优抚对象在康复医疗过程中,康复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
5. 特殊医疗救助对于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需求,可以提供特殊医疗救助,包括特殊医疗设施、特殊医疗器材、特殊医疗药品等。
三、实施方式1.照顾重点优抚人员需求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照顾重点优抚人员医疗保健服务需要,适当增加重点优抚人员的诊疗时间和优先服务。
2.简化报销流程为了方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服务,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简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让重点优抚对象能够更快、更方便地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3.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媒体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让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亲人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
四、结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党和政府为了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彰显了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贯彻国家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本县制定了《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规范县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
二、优抚对象的确认1. 优抚对象的确认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疾病等原因致残、病残、因公牺牲的军人、政府工作人员和退伍军人,以及因罪犯犯罪受伤的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优抚待遇。
2. 优抚对象确认的具体条件参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医疗救助的内容1.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特殊疾病救助。
2. 基本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
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或公费医疗费。
3. 特殊疾病救助包括罕见病、重大疾病和高昂治疗费用的救助。
特殊疾病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核1.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需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其身份和受伤致残、病残的原因。
2. 申请材料需要经过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审核结果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 如申请人不满意审核结果,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结果将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医疗救助的实施1. 基本医疗保障的实施由县级医保部门协调实施,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2. 特殊疾病救助的实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协调实施,优抚对象根据救助标准申请救助金。
3. 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需求得到满足。
六、医疗救助的监督与评估1. 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督促各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2. 医疗救助的效果将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作为重要参考。
七、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惩罚。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医疗保障原则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三、医疗保险制度(一)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所在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单位应支付的参保费用。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其单位缴费部分,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直接拨付给县社保机构。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财政部门按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经费拨付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乡镇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县医院优抚对象及其合法权益保障办法

县医院优抚对象
及其合法权益保障办法
在认真宣传和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符合我县特点的双拥措施,进一步加强我院双拥工作建设。
(一)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义务兵群众优待金统筹办法》、《双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标准》、《国防教育法实施细则》。
(二)与部队制定《拥政爱民若干规定》、《拥政爱民公约》。
(三)制定完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军地联席会议、走访、互通情报制度》。
(四)切实保障优待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要依法按时兑现优待优待抚恤政策,重点解决优抚优待对象的“三
难问题”,使优待抚恤政策落到实处。
(1)在重大节日期间对部分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进行慰问,同时,对国家的优惠政策及时落实,保证优抚对对象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便利。
(2)为优抚对象提供和创造就诊优先条件。
(3)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策勒县人民医院 2014年1月20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首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或伤残致残、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等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着较高的医疗费用压力和较大的医疗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明确医疗保障范围,提供医疗费用补助等。
具体来说,应该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构,负责管理、运作和监督医疗保障资金;明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和门诊医疗服务等;针对优抚对象的特殊情况,制定特殊政策,提供特殊医疗保障措施;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费用报销等。
最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具体实施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应加强医疗保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安全、透明和有效运作;同时,还应加强医疗服务能力的建设和提升,提高优抚对象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和控制,提高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后,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优抚对象对医疗保障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是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为他们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
第三条医疗补助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补助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1. 持有国家认可的优抚证明文件;2.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救助;3. 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五条医疗补助标准应根据优抚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医疗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补助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医疗费用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身份证明;2. 优抚证明文件;3. 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提交至当地优抚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审核。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至优抚对象指定账户。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医疗补助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补助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补助政策的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并通知所有优抚对象。
第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制定部门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示例,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第二章医疗救助的原则第三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xx县常住户口、持有《xxxx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一)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二)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在乡残疾军人;(五)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红军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在乡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标准予以救助;(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70%标准予以救助;(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60%标准予以救助;(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的50%标准予以救助。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模版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省级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境内的优抚对象,包括五类优抚对象:军属优抚对象、军人伤残人员优抚对象、烈士优抚对象、因公牺牲军人优抚对象、孤儿优抚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或省级优抚政策,被列入优抚对象名册并持有优抚对象证的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目标是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内容和范围第六条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负责按规定缴纳,优抚对象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医疗服务。
(二)重大疾病救助:对优抚对象申请的符合规定的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三)特殊病种救助:对优抚对象患有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四)门诊费用报销:对于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五)药品费用报销:对于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六)康复辅助器具费用救助:对优抚对象所需的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
第七条本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范围是本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药店。
第八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先费用报销、后核实”原则进行实施。
第九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县统一预算解决,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优抚办统一拨付。
第三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程序如下:(一)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在乡镇(街道)优抚办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二)乡镇(街道)优抚办审核申请材料,如符合条件,填写《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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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红军失散人员;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
(四)在乡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前款所列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下降。
第五条具有多重或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
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六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缴费。
所缴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全额负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直接划转。
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补助;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支付不够的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解决。
第八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筹集并划转。
当年超支部分,经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共同核实后,由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弥补;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程序办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结算工作,减少医疗费报销中间环节,及时支付医疗补助资金。
第十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县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单独建账核算,纳入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十一条其他优抚对象,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
其他优抚对象参加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缴费。
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解决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缴费。
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解决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到工作单位后因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
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县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门诊定额医疗补助标准:七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600元,八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500元,九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400元,十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300元,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400元,“三属”人员每人每年3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定额门诊医疗补助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实行优抚对象医疗IC卡管理使用,优抚对象IC卡上的结余资金转入本人下年使用。
住院医疗补助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其标准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红军失散人员、“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按照35%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15%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
其补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支,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按半年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符合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范围,按照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在其住院医疗终结并办理出院手续时,扣除依据相关规定报销的医疗费、住院医疗补助费、医疗机构优惠减免部分后,按照6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其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其他优抚对象患严重慢性疾病的,按本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依据《秭归县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办法》、《秭归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秭归县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秭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严重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治疗并报销医疗费。
第四章医疗服务及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为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优抚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优抚对象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其范围和标准与我县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的医疗优惠减免政策一致。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医疗费及医疗补助资金支出等情况。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终结并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结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医疗补助、医疗救助资金。
其住院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分别从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资金中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其他优抚对象门诊定额补助资金的结算,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支优抚对象医疗IC卡额度内的实际消费,出具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垫支花名册以及门诊医疗原始资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二十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编制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收支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
助资金专款专用。
同时,按年度预算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所需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优抚对象纳入相应的医疗保险;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及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报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落实相关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第二十四条乡镇民政办应当为就医不方便的优抚对象提供就医帮助,为优抚对象办理参保参合、医疗费报销、医疗补助、医疗救助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医疗补助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下拨医疗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划转和接收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二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门诊定额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等。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违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所需情况,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和政
策落实工作。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批或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障资金的;
(二)贪污、挪用、套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
(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第三十条优抚对象虚报冒领,骗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法依规追回医疗保障补助资金。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