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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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二)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二)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二)宋朝法律制度要点一、宋代主要的立法与法律形式★★★(一)《宋刑统》的制定宋代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并且是宋代综合性的成文法典。

★★(二)编敕活动“编敕”,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

编敕的特点表现为:宋仁宗以前是敕律并行;宋神宗以后敕的地位提高,甚至达到破律的地步;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昭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所作的命令。

】二、宋元主要法制内容1、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绝卖为一般买卖形式,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

2、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3、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4、禁婚规定宋代法律规定男15岁、女13岁以上可以结婚,但是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禁止州县官人与管内百姓以及部属交婚。

5、户绝、立继与命继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

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三、刑罚变革1、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折杖法,即把笞杖刑折为臀仗,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1、汤刑指商朝开国之君汤所创立的一整套法度,《竹书纪年》又记载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指的是修改以汤的名义命名的规则。

但实际上,在汤的时代可能并没有什么记录在案的成文规则,只是有些习惯做法。

2、九刑刑是周代成文法规的最主要形式,在当时至少有两方面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西周初年,周公在发布《誓命》时曾提到“九刑”可能并不是指法规,而是指九种刑罚。

此后,由于按以刑统罪的体例编定法规,因此新的法规也被称为“《九刑》”,到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

3、三宥在《周礼·秋官·司刺》中提出所谓的“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就是说对于不了解法律、不意误犯以及本应意识到却疏忽遗忘而造成危害后果等三种行为,在量刑上应该予以宽宥,减轻其刑罚。

4、约法三章 96刘邦入关后,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获得关中民众的支持。

根据《史记·高祖本纪》,“约法三章”是对于汉军的约束,表示汉军犯罪也要按法处置,以争取中原秦国核心地区的民心。

5、六礼 37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在西周正统的礼制下,婚姻缔结一般要经过六道程序,合称“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方家长通过媒人告知女方家长希望结亲的意愿。

“问名”是与纳采同时进行的,是男方询问女方姓氏及女子生母的姓氏,然后男方进行占卜,如果结果是“吉”就进入“纳吉”的程序,用大雁馈赠女方,并告知卜问的结果。

此后一个环节是“纳征”,即后世所说的下聘,只有致送了聘礼,才能正式成立婚约。

然后男家再行占卜,求得吉日,再派使馈送大雁,告知计划中的婚期,以求女方应允,这一程序称为“请期”。

最后是“亲迎”,即新郎迎娶新妇。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考试范围:期中之后,即三国两晋南北朝后考试形式:闭卷复习方式:首先认真阅读理解分析课堂笔记内容,书本作为参考阅读材料,最后重点记忆本笔记。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魏的法律1、曹操制定“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有“甲子科”和“新科”。

2、魏明帝在太和年间删约旧科,制定新律18篇.(1)较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而例通”;(2)律从这时正式与令分开,律是确定的刑法典,而令则是行政性的法规;(3)具律改为刑名律,放在第一篇,体现重要性;将具体刑法原则也补充入刑名律中;(4)八议入律:魏明帝制定的新律;(5)刑罚制度作了规范性的改变,此时“五刑”: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

(二)晋的法律1、《晋律》(或称《泰始律》)参考了汉、魏的法律,共二十篇(刑事法典)。

经张斐、杜预注释(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2、同时颁布的有《晋令》四十篇,内容包括中央、地方、军事等方面的制度(行政性法规)。

3、《晋故事》30篇:常事、品式、章程(中央各部门日常工作规则)。

《晋律》主要特点:(1)体例比较严谨,规定比较宽简周备。

(2)礼的内容纳入法律之中(服制:准五服以治罪)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作为卑幼对尊长的侵犯,是要比平常的人加重,反之减轻(三)南朝的法律1、宋、齐沿袭晋律,齐王植将“张杜律”作了统一的解释2、《梁律》未超越《晋律》,《梁令》比《晋令》少十篇,《梁科》与《晋故事》相仿。

3、《陈律》实质上是晋律的继续(四)北朝法律1、北魏由于是少数民族入侵而建立的,强调汉化,增将统治稳定性,故对立法活动较为重视。

《北魏律》共二十篇,比《晋律》少了《诸侯律》,多了《斗律》。

◆东魏以格代科◆西魏制定《大统式》2、北齐取代东魏,以《北魏律》为蓝本,制定了《北齐律》十二篇,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中法史(复习要点提示)

中法史(复习要点提示)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第一章:1、P9夏商以神权法思想作为法的思想基础。

2、P10王命的形式有誓、诰、王命等。

3、P11禹刑和汤刑的意思。

4、P15五刑:刑名及施刑手段。

5、P20~21法官;“天罚”、“神判”6、P22监狱名称:圜土、夏台(均台)、羑里第二章:1、P24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2、P27~29五礼、九刑、吕刑(兼看P34赎刑)3、P27、30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4、P31~33适用原则:眚与非眚(故意与过失),非终与惟终(偶犯与惯犯),世轻世重5、P36~38礼和刑的关系6、P39契约制度:质剂、傅别(兼看P47)7、P41~42婚姻制度:六礼(程序和目的)、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8、P42家长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嫡长子继承制9、P49~52司法机构:周天子、司寇;民事刑事诉讼的区分;束矢钧金;五听;路鼓肺石;P54圜土囹圄第三章:1、P61~63成文法公布的史实、争议及意义2、P71~74《法经》的制定、内容、特点及影响(意义)3、P75连坐(兼看P87)、《为田开阡陌封疆令》、《分户令》(兼看P74~P76二商鞅变法内容)第四章:1、P80~81秦朝法律形式:封诊式、法律答问、廷行事、语书2、P82~83罪名:投书罪、盗徙封、保任连坐、犯令废令3、P85~87原则: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故意过失、诬告反坐4、P91~92刑罚:弃市、具五刑、赀刑5、P100~104中央司法机构:御史大夫、廷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读鞫和乞鞫;司法官员的责任:失刑、不直、纵囚第五章:1、P106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务在宽厚到德主刑辅2、P110~113汉律六十篇;约法三章,九章律,法律形式3、P114~116首匿、见知故纵、左官、阿党附益4、P117~118上请、亲亲得相首匿5、P120文景除肉刑:原因、内容、意义;P122女徒顾山6、P124~131拾遗物埋藏物;财产继承诸子均分;算赋口赋7、P135~145尚书;御史台司隶校尉;廷尉职责;告劾,诉讼权限制;读鞫乞鞫;录囚;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六章:1、P151~155《魏律》特点;(泰始律、张杜律)《晋律》特点;律令分开,《鳞趾格》《大统式》;《北齐律》特点2、P156~158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3、P162刑罚制度的发展4、P171~174律博士;大理寺;刑讯制度化;死刑奏报;直诉制度第七章:1、P176隋两部律名称,开皇律的体例、内容特点2、P178唐初立法指导思想3、P180~182唐朝法律形式及其律令格式相互关系4、P182~183《贞观律》;《永徽律疏》5、P185~188唐律的特点;唐律的影响(朝、越、日律名)6、P189封建五刑(刑名、刑等)7、P190~194“十恶”内容和处刑原则;贵族官僚的特权(了解议请等名称);老幼废疾减免;六赃;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相犯8、P200~208家长权;役身折酬;良贱不得为婚;和离义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备9、P213~217司法机构及其会审制度(三司和三司推事);诉讼权的限制;刑讯的规定;直诉形式第八章:1、P221《大周刑统》2、P230~234《宋刑统》;编敕(重要立法活动);断例与指挥;《洗冤集录》3、P237刺配、凌迟、折杖4、P248买卖和典当契约成立的要件(步骤)5、P258~260审刑院;鞫谳分司;翻异别推;务限;理雪第九章:1、P263、266辽国和金国的重要法典、P269西夏《天盛改定新旧律令》2、P276~278《大扎撒》;《大元通制》;《元典章》3、P280赘婿和收继婚;P283不动产买卖、典当契约4、P285中央司法机构;宣政院第十章:1、P287“刑乱国用重典”2、P291《大明律》按六部分类的体例特点;P293《大诰》的内容、体例、特点、施行;P295《问刑条例》;《大明会典》3、P298涉外案件的属地原则4、P299充军刑5、P300定罪量刑原则的主要变化(重其所重,轻其所轻)6、P302所有权取得的先占原则7、P320~326刑部大理寺职权的变化;都察院(兼看319);申明亭(兼看289)、厂卫;诉讼权的限制;诬告加等反坐;朝审和大审第十一章:1、P331《大清律例》;P333《大清会典》(光绪会典);P334少数民族立法(西藏通制)2、P336发遣为奴3、P343典权制度的发展4、P347~348科道合一;理藩院;刑名幕友5、P350秋审、朝审制度第十二章:P355~356《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第十三章:1、P378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2、P380《钦定宪法大纲》;P381资政院、咨议局(性质);P383《十九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进行比较)2、P385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伍廷芳;P386修律指导的思想;《大清现行刑律》(特点、刑罚)、P387~389《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P391修律的特点3、P392~395领事裁判权定义、确立、影响;会审公廨;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第十四章:1、P398~39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特点)2、P400~40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内容、特点、性质)第十五章:1、P429《天坛宪草》;P431《袁记约法》;P436《贿选宪法》2、P438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特点第十六章:1、P453“六法”、《六法全书》2、P460《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P462《五五宪草》;P464《中华民国宪法》3、P466《中华民国刑法》(旧新);P469保安处分原则;P471《中华民国民法》体例和意义4、P485特种刑事法庭第十七章:1、P49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内容、意义;P50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三三制原则)2、P506《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P507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P510《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内容、意义3、P517管制刑4、P532马锡五审判方式;P533人民调解制度5、P534《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2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2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2及答案一、填空题。

1. 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国实行了(郡县制)。

2. 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皇权,以“天人合一”思想位皇帝制度制造一套理论,提出了(君权神授)说。

3.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即(御史台)。

4. 北齐律的篇目为(十二)篇。

5. 北魏、北齐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

6. 曹魏高贵乡公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

7. 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后人评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8.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和(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二、单项选择题。

1. 北齐时,将廷尉改为(D)。

A. 秋官大司寇B. 明法掾C. 律博士D. 大理寺2. 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的是(B)。

A. 魏律B. 晋律C. 北齐律D. 北周律3.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是( D )。

A. 定杀B. 醢C. 枭首D. 具五刑4. “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D )。

A. 秦始皇B. 李斯C. 刘邦D. 董仲舒5. 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的法典是(A)。

A. 魏律B. 晋律C. 北齐律D. 北周律6. 封建法典的(A)源于“重罪十条”。

A. 十恶B. 叛逆罪C. 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D. 不属于“八议”论赎范围的犯罪7. 北周的中央审判机关叫做( D )。

A. 廷尉B. 大理寺C. 大理院D. 秋官大司寇8. 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B)。

A. 曹魏B. 西晋C. 北魏D. 隋9. 秦朝的鬼薪适用于男犯,它的刑期为(C)。

A. 五年B. 四年C. 三年D. 二年10. 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B)。

A. 约法省刑B. 德主刑辅C. 秋冬行刑D. 德刑并用三、多项选择题。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为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法律素质。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要面向广大公民,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一起来看看吧。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第一节社会变革与法制的变化▲经济上:私田出现并扩大——井田制逐步瓦解,田制和税制改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社会阶级结构相应变化。

▲政治上:各诸侯国:地主阶级相继掌权;全国:“礼崩乐坏”,王室衰微。

随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奴隶制法逐步瓦解,封建制法开始出现。

▲思想上:“百家争鸣”——儒、法、道家的法律思想儒家代表人物:孔子:“仁者爱人”“克己复礼”孟子:“人性善”;“民贵君轻”荀子:“隆礼重法”主要理论:礼治:尊尊亲亲,“父子相隐”德治:重视教化,“有耻且格”人治:为政在人,“人存政举”法家代表人物:管仲:“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

”商鞅:“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主要理论:1.“法治”:一断于法,刑无等级;2.重刑:重刑轻罪,以刑去刑;3.公布:明白易知,布之于众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庄子主要理论: “无为而治”第二节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公元前536年晋国:公元前513年子产“铸刑书” “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邓析造“竹刑”第三节各诸侯国的法制改革魏国李悝著《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六禁”:狡禁、城禁、嬉禁、淫禁、金禁、徒禁) 、具(类似现代刑法总则)秦国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强调遵守2.“明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法必明,令必行;不赦不宥)、“重刑”(夷三族、车裂、镬烹;“刑用于将过”)3.实行“连坐” ,奖励“告奸”影响:“商君死而秦法未败。

”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汤刑指商朝开国之君汤所创立的一整套法度,《竹书纪年》又记载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指的是修改以汤的名义命名的规则。

但实际上,在汤的时代可能并没有什么记录在案的成文规则,只是有些习惯做法。

九刑刑是周代成文法规的最主要形式,在当时至少有两方面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西周初年,周公在发布《誓命》时曾提到“九刑”可能并不是指法规,而是指九种刑罚。

此后,由于按以刑统罪的体例编定法规,因此新的法规也被称为“《九刑》”,到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

三宥在《周礼·秋官·司刺》中提出所谓的“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就是说对于不了解法律、不意误犯以及本应意识到却疏忽遗忘而造成危害后果等三种行为,在量刑上应该予以宽宥,减轻其刑罚。

约法三章96刘邦入关后,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获得关中民众的支持。

根据《史记·高祖本纪》,“约法三章”是对于汉军的约束,表示汉军犯罪也要按法处置,以争取中原秦国核心地区的民心。

六礼37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在西周正统的礼制下,婚姻缔结一般要经过六道程序,合称“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方家长通过媒人告知女方家长希望结亲的意愿。

“问名”是与纳采同时进行的,是男方询问女方姓氏及女子生母的姓氏,然后男方进行占卜,如果结果是“吉”就进入“纳吉”的程序,用大雁馈赠女方,并告知卜问的结果。

此后一个环节是“纳征”,即后世所说的下聘,只有致送了聘礼,才能正式成立婚约。

然后男家再行占卜,求得吉日,再派使馈送大雁,告知计划中的婚期,以求女方应允,这一程序称为“请期”。

最后是“亲迎”,即新郎迎娶新妇。

原心论罪115“原心定罪”是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的司法主张,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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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二)宋朝法律制度要点一、宋代主要的立法与法律形式★★★(一)《宋刑统》的制定宋代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并且是宋代综合性的成文法典。

★★(二)编敕活动“编敕”,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

编敕的特点表现为:宋仁宗以前是敕律并行;宋神宗以后敕的地位提高,甚至达到破律的地步;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昭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所作的命令。

】二、宋元主要法制内容1、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绝卖为一般买卖形式,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

2、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3、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4、禁婚规定宋代法律规定男15岁、女13岁以上可以结婚,但是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禁止州县官人与管内百姓以及部属交婚。

5、户绝、立继与命继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

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三、刑罚变革1、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折杖法,即把笞杖刑折为臀仗,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但也不无弊端,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刺配刑宋代初期,为了代替死刑,规定了“刺配刑”。

“即杖其脊,又配役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3、凌迟宋代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

凌迟刑又称鱼网刑。

四、宋代司法制度1、审刑院宋太祖建隆年间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

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神宗变法后,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2、提点刑狱司从太宗时起为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3、翻异别勘宋代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4、《洗冤集录》两宋时期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关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一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朝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

《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3、《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二、罪名与刑罚(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1.奸党罪及其内容(内容在笔记上)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

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1)从新从重原则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三、司法制度的变化(一)明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1、明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1)明刑部主审判。

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

(3)明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

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大礼案最为著名。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

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会审制度(1)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

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清朝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1、《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编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

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

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2、五朝会典。

2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

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法制的主要内容(笔记或者看书)三、司法制度:1、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1)清刑部主审判。

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2、清朝地方审级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

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3、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

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

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

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清末民初时期的法律制度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一)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一)《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只是对《大清律例》的修改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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