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职业药师法律法规)【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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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生产企业等处方管理活动。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采取电子化信息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系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合理用药。

第六条药店应建立处方核对制度,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配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的溯源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等。

2.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等。

3.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证号。

4.处方的编号和开具日期。

第十二条药店收到处方后,应当进行核对,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药店在发药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处方核对结果进行操作,不得违规发药。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保留处方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药店应建立电子核对系统,并与医疗机构的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对接。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配送追溯系统,并与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系统进行联动。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受处方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其他与处方管理有关的规定,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进行解释。

附件:1. 电子处方管理系统配置要求2. 处方审核流程图3. 药品配送追溯系统接口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指医师开具的药品使用指导及药品购买证明。

2. 电子处方:指采用电子化信息管理方式的处方形式。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执业药师《管理与法规》: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B.签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C.不得调配的: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五监督管理1.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医院处方药管理办法(标准版)

医院处方药管理办法(标准版)

《医院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处方药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院的处方药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处方药:指根据医生诊断和治疗需要,在患者就诊后开具并使用的药物。

2.药房:指医院内负责处方药配药、发药和药品管理的部门。

3.药师:指在医院从事药品管理工作的执业药师。

4.医生:指在医院从事诊断和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

第二章处方开具和审查第四条处方开具要求1.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确保以下要求:a.处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b.处方应当包括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明确的信息;c.处方应当注明医生姓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开具日期等信息。

2.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用药品,并遵循药物治疗指南和相关规范。

第五条处方审查要求1.医院药师应当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处方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b.药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是否正确;c.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d.是否存在重复用药或过量用药的情况。

3.药师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医生沟通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章药品配药和发药第六条药品配药要求1.医院药房应当建立科学的药品配药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配比。

2.药房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a.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配药;b.配药过程中应当注意药品的规格、批号等信息;c.配药过程中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和药品的安全。

第七条药品发药要求1.药房药师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处方,准确发放药品。

2.药品发药应当包括以下要求:a.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和处方的准确性;b.配备合适的药品包装和标签,标明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等信息;c.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四章药品管理和监测第八条药品管理要求1.医院应当建立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和流程。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开具、调剂、发药、记录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

这其中,处方开具环节是处方管理的重点,不仅涉及到治疗效果,也关系到用药风险。

本文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结合现实情况,制定处方管理细则,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合规。

二、处方管理细则(一)处方审查1.在医院内调剂和派发的处方,必须经过合格的审查员审查并加盖审核章。

审查员应当认真审核处方内容,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确保处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院的规章制度。

2.对于门诊和社区医疗机构发放的处方,应当由药剂部门和执业药师予以审核。

执业药师应当认真查阅病历、检查报告和用药指南,审核药品配方、用药数量、频率和疗程是否合理,并对处方加盖药师章。

3.对于互联网医疗机构发放的处方,应当接受骨干医师的审查,并由执业药师进行复查,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同时,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师值班制度,在服务期间有执业药师在线回答患者关于用药的问题。

(二)处方签名1.出具处方的医师应当在处方上签署自己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对于多科室转诊的处方,必须注明转诊原因和诊断科室的名称、医生姓名和联系方式。

2.患者的信息也必须在处方上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对于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老年人、重症患者等,应当注明禁忌药品和注意事项。

(三)处方存档1.医院内调剂的处方必须全部存档,并建立处方档案。

处方档案应当详细注明处方的调剂时间、药品名称、药品规格、数量、价格和购药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同时,处方档案还应当与药品购进、库存和发药等进行联动管理,确保药品的流向可追溯。

2.医院外发药的处方应当由承担发药职责的药店或药房进行存档,以备日后审核和查询。

药店或药房应当建立药品销售档案,并记录处方的来源、配药信息、购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药师的签名等信息。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处方管理办法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处方管理办法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处方管理办法最新了关于: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处方管理办法;希望对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带来更多的帮助第一节总则(一)适用范围及处方界定1.使用范围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概念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开具与调剂的原则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节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1.处方内容①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 ___明编号,代办人姓名、 ___明编号。

②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③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①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②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③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⑤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处方书写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操作规范。

第五条处方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相应的知识技能,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处方书写第六条处方应使用规定的格式,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

第七条处方书写应清晰、准确,避免含糊、错误书写。

第八条处方药物名称应使用通用名,并标注药物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九条处方药物剂量应根据患者情况和标准剂量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十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审查能力,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应对处方的合理性、剂量、药物相互作用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处方处置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审核合格的处方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四条处方药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验收、存储和分发,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患者应凭有效处方购买药物,药店应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1、处方管理制度模板2、处方审核操作流程图3、处方处置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

2、处方:指医疗机构授权的医师或者其他合格人员开具的给患者用药的指示。

3、处方操作人员:指医疗机构内负责处方书写、审核和处置的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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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职业药师法律法规)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
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
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
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B.签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C.不得调配的: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五监督管理
1.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六法律责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药师未按规定调剂处方的处罚: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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