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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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协议书(精选5篇)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协议书(精选5篇)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协议书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协议书(精选5篇)在现在社会,各种协议书频频出现,协议书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

写协议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协议书(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协议书1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甲方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______%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

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两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______%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

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______%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

行权期限为两年。

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

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上证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58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节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第五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如有)。

第六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五)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如有);(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八)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九)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编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编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编(201908)一、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141二、中央及国务院文件 14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4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16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17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83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 189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9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197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1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22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241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252《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256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5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2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340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 35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5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354 关于贯彻《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的通知 35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35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36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36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380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39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2016年修订) 410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公告 424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3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441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447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45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4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4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469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4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48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482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 484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48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49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49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5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27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53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 536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55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2019年修订) 55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 564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 57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23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23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与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23年富安娜股权激1/341/34励纠纷案,2023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23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规则文件目录(2020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规则文件目录(2020年6月)
附件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规则文件目录
发布日期
规则文件名称
1
2018-03-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
通车业务指引
2
2016-02-19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3
2019-01-16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4
2016-08-12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
券付息及利率调整 30 2016-10-24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1 号——
董监高及关联人信息申报 31 2016-10-24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
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报备 32 2015-04-09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4 号——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33 2014-01-1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
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5
2017-02-28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6
2015-04-2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
信息披露直通车
7
2020-02-28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8
2017-03-0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 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信 息披露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办 理数字证书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监 管信息交流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自 动传真、短信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变 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6 号——变 更公司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公 开增发新股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分 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披露质量,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废止,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中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上市公司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本所上市公司采用回购、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开发行、股东自愿赠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600155华创阳安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600155华创阳安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二〇二一年六月特别提示1、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阳安”或“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制定。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44,000.00万元,受让回购股票的价格为8.73元/股,预计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约为5,040.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将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存续期自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议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华创阳安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满之日结束,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可经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延长。

5、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6、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释义 (4)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5)(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5)(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原则 (5)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5)(一)参与对象 (5)(二)参与对象限制 (5)(三)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及资金额度 (6)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6)(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6)(二)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及价格 (7)(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7)四、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交易限制 (7)(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7)(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7)(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7)六、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8)(一)持有人代表会议 (8)(二)资产管理机构 (9)七、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归属及处置 (10)八、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1)(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11)(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1)九、其他重要事项 (1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原则(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期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案例

员工持股计划案例

员工持股计划案例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是一种通过向员工提供公司股票的方式来激励员工,并使他们成为公司的股东。

这种计划通常由公司提供股票或者提供购买股票的机会,员工可以通过购买或者获得公司股票来分享公司的经济利益,并在公司未来发展中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下面我们以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案例为例,来了解一下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方式及其对公司和员工的影响。

某公司是一家中型制造业企业,拥有稳定的市场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首先成立了一个特别的员工持股计划信托,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和运作机构。

然后,公司向信托注入了一定数量的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基础。

这些股票可以是公司新发行的股票,也可以是公司现有股东出售给信托的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和员工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对于公司来说,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其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减少公司的财务压力,因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可以通过员工的购买股票或者公司的配股方式来筹集资金,从而减轻公司的融资压力,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

再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提高公司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因为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使员工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更加愿意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付出努力,从而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稳定性。

对于员工来说,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首先,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使员工分享公司的经济利益,因为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公司的股息分红和股票增值收益。

其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提高员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因为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使员工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更加愿意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付出努力,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员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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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2016813
2014
第一章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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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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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附件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表(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表(限制性股票)
附件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申请书
(自主行权适用)
注1: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合规承诺书中至少就下列合规性要求作出承诺:(1)上市公司与被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各方权利及责任;(2)审慎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下期权估值模型及方法,充分披露对会计核算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变化;(3)确保被激励对象行权时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上市公司发生应对股票期权参数进行调整的公司行为
(如权益分派、配股等)后,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激励方案的调整后参数,并确认相关参数调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取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参数调整完成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股权激励自主行权业务;(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例如需对个别激励对象持有期权在行权期内注销的,由公司提交承办券商自主行权系统端口予以锁定,并定期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程序;(6)期权激励计划的每个行权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到期未行权期权的注销程序。

上述注销手续办理期间,同一激励计划下同次授予的所有股票期权应暂停行权直至相关注销手续完成。

上市公司应在每个行权期届满后核实到期未行权且应予以注销的期权数量,确保注销数量准确无误。

(7)确保各行权对象自主行权过程符合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备激励对象扣税方案。

注2: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承办券商应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本变化的因素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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