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
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
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
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一)直接冲突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
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
这时案件当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
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2021年第2期100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李伟民*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属于新型民事权利,明显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财产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激励创新;既要保护私权的利益最大化,又要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
世界通行做法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种做法为我国所采纳。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九龙治水”、标准不一、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知识产权法律的相继修订,行政执法权处于不断扩张的局面。
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重要问题。
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司法裁判 三审合一 统一标准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强国战略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以提高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题策划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1〕《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不久将面世,届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创新能力将飞跃发展。
〔2〕中美贸易战再次证明核心技术是国家竞争的重中之重,科技强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革命性地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
知识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对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二、总体要求《意见》强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鉴定在执法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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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概述 •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 • 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现状 • 构建完善的衔接机制 • 未来展望
引言
0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01
02
03
创新驱动
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活力 、推动科技进步的关键因 素,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 鼓励创新行为。
案件移送与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对涉嫌犯 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 理。
执法协助与支持
司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可依法请 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执法协助,确保案件查处的 高效与准确。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互通平台
01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信息互通平台,实现案件信
。
协作机制不完善
现有的协作机制在一些方面还存 在空白,如联合办案、证据互认 等方面,需要加强协作机制的建
设。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在此案例中,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及时发现涉嫌犯罪行 为,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司法机关迅速审查、办理,最终对犯罪嫌疑人 进行了刑事追究。这一案例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知识产权的监测、预警、取证和打击能力,实现 对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
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优化知识产权创造环境
通过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研评价机制等措施,激发创新主体的 创造活力,促进优秀知识产权的产出。
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知识产权在经济增长和转型升 级中的作用,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得到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都具有各自的优缺点。
本文将就两者间的关系展开阐述。
一、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定义所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就是指利用国家机关的行政职权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与之相对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则是指利用法律途径,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优缺点1、行政保护的优缺点行政保护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成本低,一般只需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一旦接到申请,就会对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保护还具有效率高的优点,当权利人发现侵权时,可以及时向行政机关申请制定措施,从而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保护缺点主要在于权利人对行政机关处理侵权案件的结果无法选择,并且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直接导致多数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此外,行政机关的处理和调查方式受到限制,很难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处理。
2、司法保护的优缺点司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其有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当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且诉讼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受案时限与程序保障能够保证权利人及时获得公正的判决。
最后,司法保护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其判定侵权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各项权利。
司法保护的缺点则在于成本较高,由于涉及到的程序和诉讼成本较高,并且时间比较长,大多数权利人不能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此外,司法保护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无法预测性,也容易造成司法不公问题的产生。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选择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选择是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结合起来,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互相补充。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乎创新成果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是两个重要的手段。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两个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和挑战。
一、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行政执法可以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行政执法可以通过处罚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促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机制。
再次,行政执法可以调查和收集侵权证据,为司法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然而,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行政执法力量相对有限,很难对大量的侵权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尤其是对于在线侵权行为的监管更为困难。
其次,行政执法的效果有限,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很多违法者只受到轻微的行政处罚,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再次,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度不均衡,地方之间的差异较大,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
二、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司法保护是指通过法院审理和判决,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一种手段。
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司法保护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判决给予侵权者应有的法律制裁,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与公正。
其次,司法保护可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通过判决裁决权益归属和损害赔偿,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司法保护可以对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法律和案情进行权益平衡和综合裁判,形成一系列判例和法律规则,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司法精确性和稳定性的保障。
然而,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司法保护的效率较低,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了损失。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国知建提保函〔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国知建提保函〔2021〕30号高亚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发社会创新发展活力的提案收悉。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维权平台布局,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一)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
我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与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面向省、市优势产业和区(县)快销商品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1年7月31日,已在25个省(区、市)布局建设保护中心52家,其中省级15家,地市级37家,已投入运行27家;在广东、浙江、北京等11个省(区、市)布局建设快速维权中心26家,涉及灯饰、家纺、制笔、设计服务、陶瓷等26个地方特色聚集产业。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快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预计到2023年,初步形成以保护中心为基础、快速维权中心为延伸,国家、省、市、县协调联动、错位发展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二)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2020年6月,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着力完善维权援助制度,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
目前,全国共有维权援助机构1000余家,覆盖大部分地区;参与维权援助服务的高校194个、社会组织386个,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5200余人,维权援助专家5100余人。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杈行政保护与 司法保护 的关系
口 方 菲
行 政 机 关 的 执 法 非 常 重要 。 此外 , 政 机 关 在 纠纷 的处 理 上 也 行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识 产
3行 政 保 护 的 权 利 人 在 知 识 产 权 申请 、 记 阶 段 , 纷 处 . 登 纠 理 及 损 害 赔 偿 、 罚 阶 段 均 受 到 行 政 规 则 的 保 护 , 此 , 政 处 因 行 保 护更 能起 到预 防损 害 的 作 用 ,使 权 利 人 的 正 当 权 益 得 到 切
关 系:
保 护 。 是 , 践 中 , 们 却 发 现 司 法 保 护存 在诸 多 缺 点 。 其 但 实 我 与
加 大 司 法保 护 的力 度 , 如从 另一 个 角度 来 解 决 问 题 , 不 于是 行 政 保 护 就诞 生 了 。 所 谓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保 护 是 指 知 识 产 权 行政 管 理 机 关 , 运 用 法 定 行 政 权力 和 遵 循 法 定 行 政 程 序 ,用 各 种 行 政 手 段 对 知
实 有效 的保 护 。 - 4行 政 保 护 具 有 灵 活 性 。有 些 知识 产 权 由于 条 件 尚不 成 .
熟 或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不 需 立 法 机 关 以立 法 的形 式 保 护 ,这 时可
要 了解 知识 产 权 行 政 保 护 的相 关 问 题 必 须先 从 其 概 念 入 以 由行 政 机 关 以行 政 法 规 、 章 的 形 式 加 以 保 护 。 规 5通 过 行 政 渠 道 解 决 知识 产权 纠纷 与 通 过 程 式 化 的 司法 .
识 产 权 实施 全 面 的 法 律 保 护 。涉 及 到 三 个方 面 的 内容 : 政 管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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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体制之间缺 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 1.专利案件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存在交叉。 ❖ 2.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案件的处理标准上
不统一。 ❖ 3.对于涉及到刑事处理的案件,行政保护部
门与司法部门缺乏沟通,移交案件的渠道尚 未完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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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理引导权利人 ❖ (五)资源共享与优化原则。 ❖ 1.充分实现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
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 2.人员资源共享。
9
❖
谢谢大家!
❖
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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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三)行政保护相较司法保护的优势
❖ 1.行政机关专业性更强。 ❖ 2.行政机关富有效率。 ❖ 3.行政机关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实际上有
较大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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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 法保护的衔接
❖ (一)我国国情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 司法保护衔接的基础。
❖ (二)司法资源匮乏要求必须加强专利行政 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差异是 程序衔接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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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 司法保护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 1.行政执法手段弱、执法和处罚力度不大,相关
程序不够完善 ❖ 2.行政保护的主动性不强 ❖ 3.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分散 ❖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 ❖ 1.现有的司法体制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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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行 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一)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 (二)权威和效率并重 ❖ 1.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度。 ❖ 2.推动立法,赋予专利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 (三)统一标准。 ❖ 1.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保护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