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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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2010年实施)G B/T 24158—2009(2009-06-25发布2010-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群升集团浙江千禧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宁波哈利斯顿机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浙江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勇、赵静炜、赵丽娜、叶建军、姚湘江、贾爱萍、王业明、黄金权、陈明均、黄晓东、赵春明、王强等。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ISO 780:1997,EQV)GB/T 5359.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性能GB/T 535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两轮车尺寸(GB/T5359.3—1996,neq ISO 6725:1981)GB/T 535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两轮车零部件名称GB/T 535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两轮车质量(GB/T 5359.5—1996,neq ISO 6726:1988)GB/T 535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三轮车质量(GB/T 5359.6—1996,ncq ISO 9132:1990)GB/T 535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三轮车尺寸GB/T 53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量参数测定方法GB/T 53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GB/T 537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GB/T 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GB/T 538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力要求及试验方法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10405 控制电机型号命名方法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4023 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4023—2006,IEC/CISPR 12:2005,IDT)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 15365—1994,eqv ISO 6727:1981)GB/T 1536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车零部件名称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2004,ISO 3779:1983,MOD)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 1735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GB 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GB 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 18387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 kHz~30 MHz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T19596—2004,ISO 8713:2002,NEQ)GB 200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GB 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 24156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 24157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QC/T 67 摩托车喇叭声级测量方法QC/T 742 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QC/T 743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C/T 744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QC/T 792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动机及其控制器3 术语和定义GB/T 5359.2—5359.7、GB/T 15367和GB/T 19596中所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轻便摩托车 标准

轻便摩托车 标准

轻便摩托车标准轻便摩托车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定义及标准: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摩托车。

如果使用内燃机,排量不得超过50ml;如果驱动方式是电驱动,则电机额定输出功率总和不能超过4KW。

2.车辆要求:车把、车架、车叉必须牢固可靠,车把需要转动灵活,没有卡滞、松旷、跑偏的现象。

前照灯、尾灯、转向灯、后号牌灯、制动灯、后视镜、号牌安装架、车速表等必须装置齐全,音响器的音量和音调也需要适当。

此外,前后轮都必须安装制动器,并且在干燥、平坦的柏油或水泥路面上,以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行驶,同时使用前后制动,车轮拖印,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米。

3.驾驶要求: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身高1.45米以上,两眼视力在0.7以上或经过校正后达到0.7以上,没有红绿色盲,听力正常,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

他们需要经过医院体检和公安机关考试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合格后,才能获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对于已经领有号牌的轻便摩托车,每两年需要进行一次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则不允许继续行驶。

总的来说,轻便摩托车的标准涵盖了车辆本身的技术要求和驾驶者的资格要求,以确保其安全、合法地在道路上行驶。

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动力性能:轻便摩托车的动力性能通常比普通摩托车要弱。

它们的汽缸工作容积不超过五十毫升,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五十公里/小时。

如果使用内燃机,排量不大于50mL;如果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相比之下,普通摩托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可以达到每小时110km以上,使用的发动机排量也更大。

2.使用驾照:轻便摩托车需要使用F级驾照,而普通摩托车则需要使用D级或E级驾照。

3.适用范围:轻便摩托车通常更适合在城市和乡村道路上行驶,由于其动力性能较弱,不太适合长途高速行驶。

而普通摩托车则适用于各种道路和行驶场景。

综上所述,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在动力性能、使用驾照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内容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内容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内

为了保障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安全性,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安
全要求:
1. 驾驶员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员必须佩戴合适的安全头盔,以提供头部
保护,并减少头部受伤的风险。

2. 骑行前检查车辆:骑行前仔细检查车辆,确保刹车、灯光、反光镜、
轮胎以及其他关键部件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 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包括停止信号、遵守
速度限制、不逆行、不闯红灯等。

4. 行驶时保持侧距: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的侧距,确保不发生侧碰撞事故。

5. 防护装备:除了头盔外,骑行者应佩戴适合的防护服和骑行手套,以
减轻伤害。

6. 不超乘载人数:严禁超载,避免因为超过承载能力而导致的控制失灵。

7. 定期保养检查: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和检查,确保车辆各部件运行正常,以提高整体安全性能。

8. 尽量使用专用车道:在合适的条件下,使用专用的自行车道或者摩托
车道,提高骑行的安全性。

9. 注意天气状况:在恶劣天气下(如雨、雪、冰)、能见度低或道路不
平整的情况下,尽量避免骑行。

10. 定期参加培训和考试: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学习和掌握正确的骑行技巧和安全知识。

请骑行者们务必牢记以上安全要求,并时刻保持警觉。

只有遵守这些要求,我们才能确保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安全行驶。

电动摩托车强制标准明细

电动摩托车强制标准明细

电动摩托车强制标准明细一、引言近年来,环境保护和能源消耗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电动摩托车作为城市交通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减少尾气排放和降低油耗方面具备巨大潜力。

为了推动电动摩托车的规范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强制标准,旨在提高电动摩托车的性能、安全性以及环境友好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动摩托车强制标准的明细。

二、电动摩托车分类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电动摩托车,制定了相应的分类标准。

目前较为常见的分类有城市电动摩托车、旅行电动摩托车和速度电动摩托车三种。

1. 城市电动摩托车城市电动摩托车是指主要用于城市道路行驶的电动摩托车,其最高设计时速一般不超过50km/h。

该类电动摩托车主要用于短途代步和城市配送等领域。

2. 旅行电动摩托车旅行电动摩托车是指用于长途旅行的电动摩托车,其最高设计时速可达到80km/h。

该类电动摩托车需具备较高的续航能力和稳定性,以满足长途行驶的需求。

3. 速度电动摩托车速度电动摩托车是指设计时速超过80km/h的电动摩托车。

该类电动摩托车具备更高的动力性能和操控性,适用于高速公路行驶。

三、 1. 性能指标要求(1) 最高设计时速各类电动摩托车的最高设计时速应符合相应的分类标准,城市电动摩托车不得超过50km/h,旅行电动摩托车不得超过80km/h,速度电动摩托车制定相应的最高设计时速要求。

(2) 续航能力电动摩托车的续航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

强制标准规定电动摩托车的续航里程应不低于一定数值,以确保用户在日常出行中不会出现续航不足的情况。

(3) 动力性能强制标准对电动摩托车的动力性能也有一定要求,例如加速性能和爬坡能力等。

这些指标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电动摩托车在各种道路条件下都能提供良好的行驶性能。

2. 安全性要求(1) 刹车性能刹车是电动摩托车安全行驶的关键因素之一,强制标准要求电动摩托车的刹车距离应符合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停车。

(2) 照明设施强制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的照明设施,包括前照灯、尾灯、转向灯等,以保证在夜间或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安全性。

实用性国标电动车的标准是什么?

实用性国标电动车的标准是什么?

实用性国标电动车的标准是什么?国标电动车的标准是什么本标准规定电动车速度必须小于25km/h,外加电池总重量不能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能大于400w,标准电池电压小于48v,两轮间距小于1250mm,最大宽度小于450mm,必须安装脚踏装置,并提供阻燃和防篡改设计。

新的国家标准是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中国是世界上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最多的国家。

为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新国标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车重和电池电压。

此外,修订后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

相应地,这一新标准还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等一系列重要参数。

新国标实施后,合格的电动两轮车有三种,分别是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

当然,前提是这三种车要符合各自的标准。

其中,电动自行车需要具备脚踏功能,最大速度≤25km/h,电机功率400W,电池电压≤48v,整车质量≤55kg。

它是非机动车,允许搭载12岁以下的儿童。

电动助力车最高时速≤50km/h,电池规格不限,整车质量可≥55kg,属于机动车,不允许载人。

电动摩托车最高时速可50公里/小时,电池规格不限,整车质量可≥55公斤。

它属于机动车,可以载人,也可以搭载一个成年人。

电动车品牌排名有哪些按照长续航的能力来排名的话,分别是:台铃长续航电动车、雅迪、爱玛、绿源、小刀、新日、小牛电动、立马、九号、比德文。

台铃长续航电动车科技集团于2004年在中国科技之都深圳成立,以“满足人们对美好出行生活的向往”为使命,秉承“立足长远、专注进取、创新高效、诚信共赢”的价值观,致力于成为全球新能源出行工具的领导者。

经过多年的稳健发展,台铃长续航电动车科技集团现已成为集电动两轮车、三轮车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共享、充换电等全产业链服务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

集团现拥有东莞、无锡、天津、徐州、惠州、重庆、贵港等研发智造基地,年产能逾1200万辆。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环保意识的增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作为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备受青睐。

然而,由于车辆种类众多、生产技术各异,导致相关技术标准的不统一,这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制定通用技术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来讨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定义。

电动摩托车是指采用电动推进装置和储能装置,能够直接驱动车轮、以电能为动力的两轮、三轮和四轮机动车,具有双人座位和可装载货物的电动车辆。

而电动轻便摩托车则是指采用电动推进装置和储能装置,能够直接驱动车轮、以电能为动力的两轮、三轮机动车,具有单人座位或者无座位,不可装载货物的电动车辆。

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的方面有很多。

首先是车辆性能和安全性标准,包括车辆的最高设计车速、额定功率、充电时间、续驶里程、制动性能、悬挂系统等。

其次是电池和充电系统的标准,涉及电池类型、充电方式、充电安全性、电池寿命等。

再次是车身结构和外部尺寸标准,包括车身材料、车辆外部尺寸、座椅高度、自重等。

最后还包括使用说明书、标识标志、环保要求等。

制定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增强产品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国情和行业发展现状,尽量与国际标准接轨,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标准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监管和检测机制,保证标准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严格处罚,以维护整个行业的良好形象。

个人而言,我认为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和合作,吸收各方意见,充分客观公正地考量各方利益。

应该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推广性,避免过于理论化和空泛,使标准能够真正落地生根,为企业生产和消费者选购提供有力支撑。

政府部门在标准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和支持也至关重要,需要制定相关政策,为标准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促进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电动摩托车新国标2023标准

电动摩托车新国标2023标准
2023年的电动摩托车新国标有以下标准:
一、车速要求:电动摩托车的最高行驶速度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属于机动车,驾驶人需要考取相应的摩托车驾照。

二、整车质量要求:电动摩托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如果超过这个重量,就不符合新国标了。

三、电池要求:电动摩托车必须使用锂电池,不能使用铅酸电池。

四、电机要求:电动摩托车的电机功率必须在400瓦以上。

五、外观要求:电动摩托车的外观必须符合规定,不能随意更改外观和颜色。

六、其他要求:电动摩托车必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必须具有防止误操作的设计,必须有防止飞溅的保护措施等。

七、尺寸要求:电动摩托车的尺寸必须符合规定,长宽高必须在一定范围内。

八、制动性能要求:电动摩托车的制动性能必须符合规定,必须具有可靠的制动效果。

九、灯光要求:电动摩托车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灯光,包括前大灯、后尾灯、转向灯等。

十、操作要求:电动摩托车的操作必须符合规定,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十一、认证要求:电动摩托车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

此外,2023年的电动摩托车新国标还对电动摩托车的行驶安全、环保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例如,电动摩托车必须配备安全头盔、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等。

2023年的电动摩托车新国标旨在保证电动摩托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促进电动摩托车的健康发展。

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

9
GB 17353-201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0
GB 17352-201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1
GB 18100.2-2010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现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消费品以旧换新
37
GB 25034-2020
燃气采暖热水炉
现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38
GB 27791-2020
城镇燃气调压箱
现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39
GB 27790-2020
城镇燃气调压器
现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行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设备更新
26
GB 8897.5-2013
原电池 第5部分:水溶液电解质电池的安全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27
GB 28645.2-2012
危险品检验安全规范 密封蓄电池
现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消费品以旧换新
28
3
GB 42295-2022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4
GB 42296-2022

电动车辆标准2012

电动车辆标准
GB 24155—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GB/T 4094.2—2005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 18384.1—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GB/T 18384.2—200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 18384.3—2001
GB/T 29316-201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
GB/T 29317-201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29318-2012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 839—2010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供电系统
QC/T 840—2010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
QC/T 841—2010
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接口
QC/T 842—2010
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与非车载充电机之间的通信协议
QC/T 893—2011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故障分类及判断
GB/T 18488.1—2006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18488.1—2001
GB/T 18488.2—2006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18488.2—2001
GB/T 19596—2004
电动汽车术语
GB/T 19750—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744—2006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QC/T 791—2007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

电动摩托车标准

电动摩托车标准电动摩托车是一种环保、便捷的交通工具,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动摩托车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为了保障电动摩托车的安全性、性能和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来规范电动摩托车的生产和使用。

本文将就电动摩托车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电动摩托车。

首先,电动摩托车的外观和结构应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性,能够承受一定的外部冲击。

车身表面应光滑,无明显的划痕和变形,外部零部件应安装牢固,不得出现松动和脱落现象。

此外,电动摩托车的外观颜色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明显的颜色,以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可见性。

其次,电动摩托车的性能指标也是制定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电动摩托车的最高设计车速、续航里程、充电时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以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能。

此外,电动摩托车的刹车系统、悬挂系统、轮胎规格等关键部件也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以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另外,电动摩托车的电池系统也是制定标准的重点内容之一。

电动摩托车的电池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

电池的充电和放电性能、温度适应性、过充过放保护等功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以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电动摩托车的安全性能也是制定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电动摩托车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前后灯光、刹车系统、防盗系统等,以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

此外,电动摩托车的座椅、把手、脚踏等部件也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以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电动摩托车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电动摩托车的安全性、性能和质量,促进电动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个环节的标准都是为了保障电动摩托车的安全和性能,希望广大用户在购买和使用电动摩托车时,能够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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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编制过程等1.1 任务来源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其便捷、省力、价格便宜、使用成本低的特点,作为短途代步工具,自然而然受到工薪阶层和广大农村居民的青睐。

在当前“低碳经济”、“节能减排”的政策下,电动车作为一种绿色交通工具,其节能环保的特点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随着电动车的爆发式发展,电动车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使用电动车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电动摩托车行业,促进电摩行业的健康发展,2009年11月国家标准委正式出台了GB 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四项国家标准。

由于国际上没有电动摩托车方面的标准,当时标准的起草主要参照了GB/T 18384.1~3-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并结合我国电动摩托车的产品实际状况形成了电动摩托车有关标准。

在这些年的实际应用及行业发展中,《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及ECE R136e 均对电动车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的需求。

因此,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国家标准委申报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标准的制修订计划,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2016]63号文,关于下达《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23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由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号20160971-Q-339。

1.2 工作过程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技术委员会即已着手开展了相关标准预研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并安排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编写标准草案及立项材料。

2016年9月29日,国家标准委下达《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编制任务,任务编号20160971-Q-339。

2016年12月,在广州召开首次会议,成立《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标准编制组。

会议确立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基本框架,决定本标准适用范围不包含混合动力摩托车,整体框架沿用2009版标准中电安全及操作安全两大块。

2017年3月,在广州召开了电动摩托车标准研究工作组成立会暨第二次工作会议,正式开展《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三项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会后形成了本标准第二稿草案。

工作组由19家行业相关单位22位专家组成(包括摩托车企业、电动自行车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电池企业、电机企业、检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

本次会议前,工作组收到了来自HONDA中国,宗申机车等企业的反馈意见表。

会议中,与各参会企业对专家意见进行了处理,并对标准中的争议条款做了深入讨论。

经过本次会议,基本确定了标准的条款增减情况,留下争议较大的绝缘电阻和耐压测试的限制和测试方法等问题做会后研究与讨论。

2017年8月,在南京召开第三次标准讨论会议。

本次会议前,工作组收到了来自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JAMA、新大洲本田、YAMAHA、HONDA等多家企业提供的修改意见。

在第三次标准会议上,与各企业代表就专家意见进行讨论,最终达成一致。

经过认真讨论和交流,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标准文稿的技术内容作了最终确认,并由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作进一步修改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2.1编制原则2.1.1 绝缘电阻标准参照目前国内外相关标准的通用做法,以测试电压不低于最大工作电压1.5倍为基准,将测试电压圆整至绝缘电阻表的常用档位,便于试验中的实际操作。

试验部位也借鉴了ECE R136e 的要求,对动力母线和电平台之间进行测试。

并细化了试验方法,提高了绝缘电阻测量的可操作性性2.1.2 耐压试验由于在电动摩托车上,可能出现B级交流电压的部位只有交流驱动电机系统和车载充电机。

而驱动电机系统的耐压测试在QC/T792中已有明确要求,因此本标准仅对车载充电机部位的耐压试验进行了要求,并在试验方法上进行了细化。

这点也与ECE R136e基本保持一致。

2.1.3 操作安全要求由于原标准对操作安全要求相对较弱,本次修订主要增加的条款集中在操作要求。

增加的要求主要参照了GB/T 18384.2-2015及ECE R136e的要求,并根据摩托车的自有特性与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增减。

2.2主要技术内容2.2.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特殊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2.2.2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以下两个术语定义:调速单元 speed regulation unit当车辆处于“可行驶模式”时,操作此单元即可控制车辆的行驶速度。

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摩托车上,将公共电网的的电能转换为直流电给车载储能装置充电的装置。

2.2.3一般要求除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外,应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电器所产生的热量不应造成燃烧、材料变质或人员烫伤。

电控调速单元的设计应避免由于非正常操作或无操作而引起的火灾、交通事故或触电危险。

动力蓄电池在正常安装位置条件下,表面不得有电解液渗漏或溅出。

2.2.4动力蓄电池的要求动力蓄电池箱应有良好的散热和通风,电路中应设有过热保护,同时在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安装在电动摩托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产生的有害气体不会储存于电动摩托车内部的角落。

动力蓄电池、充电系统和动力电路系统应设有保护装置。

该装置应能在电动摩托车制造厂规定的过流、欠压、过充电与动力蓄电池连接的电路出现短路的情况下,自动断开与动力蓄电池的连接电路。

该装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

对于正常使用有发生电解液泄露可能的开放式动力蓄电池,其爬电距离应满足标准要求。

2.2.5带电部分的触电防护标称电压不高于36V(DC)和12V(AC)的带电部分本标准不做要求。

对基本绝缘和隔离进行了相关要求。

对线缆布置做了不干涉,不宜磨损的相关要求。

要求B级电压电路中的电缆及电路中的外皮(可以是线缆护管)应用橙色加以区分,外壳里面或遮栏后面的除外。

B级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绝缘电阻测量方法按本标准执行。

对于安装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摩托车,应对其车载充电机的输入端与电底盘之间进行耐电压试验。

测试时不应发生火花或介电质破坏,试验过程中,漏电流应小于5mA。

试验方法按照本标准进行。

进行各项防水试验后,均应按立即测量电路的绝缘电阻,要求绝缘电阻值应大于500Ω/V;静置24h后再次测试应大于1000Ω/V。

遮栏/外壳的防护等级按照GB/T 4208-2017进行要求:出现故障的B级电压电路可以采用断电的方式进行保护。

切断供电的电路应在车辆制造商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下列要求:——交流电路应降到30V a.c.(RMS)以下,直流电路应降到60V d.c.以下;——电路存储的总能量小于0.2J。

2.2.6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触电保护A级电压外露可导电部分本标准不做要求。

外露可导电部件应维持电位均衡。

任何两个外露可导电部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超过0.1Ω。

电动摩托车与充电电源进行物理连接时不可通过电动摩托车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移动。

充电连接所使用的元件应具有可终止连接以中断电流,而不会造成任何物体损坏的功能。

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充电接口在断开时应满足电安全要求。

2.2.7操作安全要求应通过一个钥匙开关起动电动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从驱动系统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模式”,应至少经历两次有意识的不同动作。

若车辆使用机械解锁的钥匙进行启动,驱动系统运转时或电动摩托车处于“可行驶模式”时,钥匙应不能被取下。

电动摩托车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员电动摩托车可以起步行驶,信号装置的形状及颜色应符合GB 15365。

当驾驶员离开时,如果驱动系统仍处于“可行驶模式”,或只通过一个操作动作就可使电动摩托车处于“可行驶模式”时,则应通过一个声学或光学信号明显地提醒驾驶员或自动切换到“不可行驶模式”。

电动摩托车应安装符合GB/T 24157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要求的剩余电量指示装置及警示装置。

当动力蓄电池低电量影响到电动摩托车的行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声或光信号装置进行提示,所显示的剩余电量的最低值由电动摩托车制造厂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能够使电动摩托车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以不低于15km/h的速度行驶至少3km;b)如果动力蓄电池作为辅助电路的直接电源时,其最小的剩余电量应能为照明系统提供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所需的电量(例如:转向、晚间必要的照明)。

如果电动摩托车装有为保护REESS或驱动系统而启动的功率限制装置,当功率的限制或降低达到设定值以下时,其动作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通知摩托车使用者当车辆正向行驶时,应不能将车辆切换到反向行驶模式。

2.2.8标志和警示语高压警示符号及电池标识的相关要求。

2.2.9试验方法标准规定了绝缘电阻、耐压试验、防水试验及电位均衡的测试方法剩余电量警示试验方法:试验条件应满足GB/T 24157中对试验条件的要求。

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a)试验开始前应保证车辆的剩余电量在警示值以上;b)放电:在道路或底盘测功机上,将车辆放电至剩余电量警示值;c)在道路或底盘测功机上,全程开启近光灯,使车辆按照15±1km/h的速度匀速行驶,直至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结束:——行驶里程达到3km;——车速不能达到15km/h(判定为不合格,终止试验);d)完成3km行驶试验后,对于动力蓄电池作为辅助电路直接电源的车辆,其转向装置应能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

2.2.10说明书的要求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绝缘、耐压试验与电位均衡的方法与限值均参照了成熟的电动汽车相关标准及ECE标准。

工作组也选取了三台车辆进行了试验方法的验证,证明了新修订的标准可操作性更强,具有更实际的指导意义。

标准其余条款主要为功能检查试验,未进行验证试验。

但相关要求均已在电动汽车领域成熟应用,并与各主要电摩企业进行过沟通,标准新增的功能要求均不难实现。

4、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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