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管理,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包括下列几种形式:⒈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⒉退役军人。
⒊高级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
⒋具有表演、编剧、导演等艺术专业专长的专业人员。
⒌具备特殊岗位要求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聘用,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有相关的评估制度。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期限、薪酬待遇、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
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章聘用流程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简历筛选、面试等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公平竞争。
第七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⒈公告招聘岗位的信息,包括岗位要求、任职资格等。
⒉接收简历并进行筛选,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⒊进行面试和考察。
⒋综合评估,确定聘用人员。
第八条被聘用人员须签署聘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参加事业单位的工作。
聘用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已签署的聘用合同可以延长期限,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满的工作人员,符合提前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的条件的,可以与事业单位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聘用人员享受与事业单位正式工人员同等的待遇、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满的工作人员,如未续签合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违约与解除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如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兼职、临时性和项目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员聘用的合理性和效率。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技能水平和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和筛选简历、面试、体检、考核和签订劳动合同等环节。
第六条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招聘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七条面试和考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九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工作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培训,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岗位、工作表现和单位规定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提前通知单位。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类型四川农业大学的合同制聘用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普通合同制教职工;2.签订学生实习协议的辅导员;3.暑假、寒假期间签订合同制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助教、实验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合同制聘用人员档案,建立人员名册,明确聘用的实际情况;2.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和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后,视情况及时与之解除合同时,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4.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如有违反之规定,要依法行政处罚;5.根据需要指派专人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考勤、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关材料和标准的基础上对聘用人员进行评定。
第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职责和权利1.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履行其聘用的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2.合同制聘用人员有权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待遇和工作时间要求享受相应的待遇,还有权利利用其在岗位上的经验和知识为其个人发展提供支持;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应遵守双方约定的规定,进行协商和签署承诺书。
第五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1.根据合同规定和所在部门的管理要求,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依据其岗位要求,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进行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要求,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反馈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2.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沟通,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和反馈,及时处理聘用人员的相关管理事务;3.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对合格者进行奖励。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明确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明确聘用的期限、待遇、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解决聘用问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环境。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聘用合同制管理机构,负责聘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三)聘用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聘用的期限和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和奖金制度;(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
聘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签订。
第八条劳动者在接受聘用前,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条件和待遇等。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支付方式、标准及频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聘用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二)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三)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劳动者自愿解除合同;(四)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疗养期满,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五)劳动者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六)其他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篇一: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全)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合同制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工作人员是因工作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签订劳动合同且安排在科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的各类职工,主要指办公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司机等人员。
第三条XX依法对合同制作人员进行管理。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工资社保核算发放、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工作。
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培训I、管理工作。
第二章录用、辞退、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第四条合同制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能力较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
(三)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提交近期(1个月以内)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分别规定年龄和学历限制。
年龄范围原则性控制在20至45周岁之间,办公室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年龄原则性不得超过40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解聘人员两年内不再重新聘用。
(六)其他条件按岗位需要临时制定。
第五条合同制工作人员录用程序:(-)提出申请。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合同制工作人员整体状况,结合XX工作实际,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会议研究。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是否有必要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
确需新聘的,要明确人数、专业、年龄等招聘条件。
(≡)由办公室拟定招聘方案,由副局长组织办公室和相关科室按照招聘方案做好招聘各项工作。
(四)确定聘用。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拟聘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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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川农大校人发〔2012〕25号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以及《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数。
第二条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置,每
个岗位每学年授课不少于 160 学时。
第三条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设置。
第四条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核定,不占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学校实行总额控制。
各类项目经费在 30-49 万元可设 1 个岗位; 50-99 万元可设 2 个岗位; 100 万元以上可设 3 个岗位。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 2 万元基本劳务费。
第五条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按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的20 — 30% 核定。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第六条技术助理仅在后勤与服务部门的技术岗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设置。
第七条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置岗位。
各单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补充聘用工勤岗位。
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在核定的科研助理岗位数内设置聘用工勤人员。
科研项目聘用工勤人员,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 1 万元基本劳务费。
二、岗位条件
第八条教学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不得超过 35 周岁,应具有
研究生学历,获硕士或博士学位,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助理和技术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5 周岁,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
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十条工勤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48 岁,男不得超过55 岁。
按不同工种确定相应的具体条件,原则上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具有专科或本科学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三、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纪委、工会教代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合同制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各类别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经人事处同意,后勤与服务部门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可不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工勤人员招聘可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面试,科研项目招聘可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面试。
其他岗位招聘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初选,原则上按不低于 1:2 确定推荐人选,在此基础上由人事处负责安排统一组织考核面试。
第十四条各单位面试的评委由 5-7 人组成,学校面试的评委由 9-11 人组成,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同意方可通过。
面试通过人员公示5 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工勤岗位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助理岗位经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拟聘人员需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自费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三方聘用合同。
四、级别与待遇
第十六条助理岗位设置七个等级,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确定一级至三级岗位职数,聘用特别优秀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新聘人员由人事处按基本条件直接认定等级。
每年 1 月开展已聘助理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申报与评审工作,一级至三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定,四级至六级由人事处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助理岗位各等级工资待遇参照相应等级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标准执行(表一)。
教学和实验助理按承担教学工作量计发教学酬金,科研、技术、管理和政工助理按月发放坐班津贴。
表一各级助理岗位申报基本条件及工资标准
注:原具有专科学历者在七级岗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六级岗
第十八条工勤岗位根据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等不同划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定级标准参见表二。
表二未列出的工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认定其岗位等级,聘用特殊技能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第十九条工勤岗位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各项具体标准见表三。
寒暑假期间暂停工作的工勤人员只按每天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人事处每年
1月进行已
聘工勤人员薪级工资调整核定工作。
表二工勤岗位等级标准
表三各级工勤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均管理经费计算应包括聘用人员,管理费需按低保补差的教学科研单位聘用人员计入补差范围。
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公益性聘用助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管理费,分别按全校教学科研单位人均管理费的0.6和0.3
计算划拨,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年度绩效奖励、集体活动费、节日慰问费和加班费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的公益性聘用人员经费全
部由学校承担。
由人事处备案管理的服务性聘用人员经费从其营业性收入中作为成本列支,如有需要,可交人事处代管代发各项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负责解决聘用人员的住房,助理人员
按工资和岗位津贴的5%作为住房公积金发放。
如果学校有房
源,助理人员可申请租用单间住房,工勤人员可申请入住集体宿舍。
雅安校区如有成套房源,工作一定年限的聘用人员可申请公租房或产权房。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依法参加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
也可自愿加入工会组织,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女性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月考勤和年度考核。
考勤和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待遇发放依据,由用人单位存底,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一个月累计旷工3 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和津补贴。
连续旷工 10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30 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无故迟到、早退30 分钟的,一次扣发 20 元。
一个月累计病假 7 天以上,按缺勤工作天数至少扣发 50% 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
聘用人员数超过 5 人的用人单位按 20% 单列评定优秀;其他单位聘用人员参与事业编制职工的考核评定。
年度考核优秀者,由用人单位增发一定的年终奖。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扣发 50% 的年终奖,该年度不作为助理岗位等级晋升或工勤薪级工资调整的工作年限。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发全部年终奖。
如无特殊原因,则应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