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试验室开放课题经费转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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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环办科财〔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19〕109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台。

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工作。

开放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开放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了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鼓励国内外人才利用实验室的良好条件开展高水平合作研究工作,本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基金,欢迎国内外从事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提出课题申请,本实验室将根据有关条件择优予以资助。

第二条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该指南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实验室设立专门负责开放课题的管理机构,由主管开放交流的副主任负责,并设立专门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放课题的申请与评审第四条课题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寄给本实验室。

第五条课题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的研究内容不得与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竞争性选题重复,或与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同时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机构将对课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通过初审的课题,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将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第八条评审专家对课题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通讯评审完成后,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机构将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课题申请排序,按年度资助计划择优资助。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一步会议评审。

第十条实验室对拟资助方案进行审定后,在实验室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资助开放课题。

第十一条对实验室同意给予资助的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合同任务书一式五份,交东北大学科技处、计财处、本实验室、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各一份。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省部共建交通工程结构力学行为与系统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实验室作用,利用实验室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支持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及交叉学科的发展,促进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的形成,遵循《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及额度1. 开放课题研究应结合实验室研究方向,重点围绕复杂环境下路基结构服役行为与安全保障、桥梁力学行为与安全控制、隧道结构力学行为与变形控制、车辆动力学与交通工程机械故障诊断等四个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符合实验室建设、发展需要。

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技术积累充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1~2年内可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研究项目。

2. 开放课题申请者为非本实验室成员,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能保证开放课题研究所需要的时间投入,并征得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3. 实验室每年从运行经费中拿出一定经费用于开放课题立项,重点课题经费不低于10万元,一般课题经费资助额度不低于5万元。

二、课题申报和立项1. 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实验室报送《省部共建交通工程结构力学行为与系统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申请书》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2. 开放课题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实验室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注重创新、突出特色”的原则,确定推荐资助名单,经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3. 开放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执行时间从次年的1月1日算起。

三、课题管理1. 实验室负责开放课题的实施管理,具体包括:发放立项通知、下拨课题经费、中期检查、统计科研成果、结题考核等。

2. 实验室与申请人协商后,为每项开放课题指定一位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项目合作者。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地表过程与资源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吸引和聚集国内外高水平知名科学家和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或学术交流,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开放课题设置与资助对象1、设置原则:①开放课题必须符合实验室总体研究定位;②支持具有开拓性、前瞻性、创造性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研究;③支持青年科学家,特别吸引优秀博士、博士后来实验室工作,以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④欢迎开展多学科交叉联合的合作研究,鼓励与相关学科领域的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⑤促进实验室的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⑥支持和鼓励本实验室与产业界建立紧密层次的合作关系;⑦支持和鼓励为政府提供重大战略决策中关键科学问题的研究。

2、开放课题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预算为20~40万元,原则上要求由国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的研究人员担任课题负责人;一般项目预算为5~20万元,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或其它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

申请者作为课题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没有高级职称的申请者需要有两名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申请人的合作者必须为实验室固定人员。

3、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从批准立项年份的次年1月算起;对实验周期较长或出现特殊情况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延长一年。

4、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三、开放课题申请与评审1、开放课题通过地表过程与资源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专家评审。

申请者通过实验室网站主页()登录“地表过程与资源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下载《地表过程与资源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并在指定时间内交实验室管理中心。

系统性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系统性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省部共建药用资源化学与药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系统性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实验室设立系统性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系统性研究课题用于资助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开展系统性研究,开放课题用于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的、优先与本实验室固定人员有合作研究的课题研究。

第二条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制定的“系统性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申报指南”所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

第三条实验室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发布系统性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指南并接受申请,评审结束后一周内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者、15日内签订科研项目合同。

第四条系统性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 3年。

第五条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其他科技人员需要有二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六条系统性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申请与评审程序:(1)实验室发布“系统性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

(2)申请者根据“系统性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的要求,提出研究课题,撰写《省部共建药用资源化学与药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3)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档;(4)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的意义、学术价值和创新情况,或应用价值和应用前景对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经费额度。

(5)获得通过的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实验室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一周内通知申请者,对获准项目15日内签定任务合同书。

第七条本实验室接收国内研究人员自带研究经费的研究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为实验室开放课题。

对本实验室学科和相关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自带研究经费课题,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可由实验室开放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八条系统性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办法参照广西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由重点实验室管理。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了推动我国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作明确界定。

二、资助对象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三、开放课题申请1、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2、申请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4、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

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

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3-5万元/项(面上基金项目)和10-15万元/项(重点基金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开放课题审批与立项1、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3、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4、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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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外支付开放课题经费有关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提高国家重点实验室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支付校外单位开放课题经费的有关规定。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相关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由各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资助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各国家重点实验室须制定开放课题的立项、评审的管理办法,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

三、办理开放课题经费支付流程
1、提交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立项、评审的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实验室公章。

2、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外拨申请表》,经院系领导签字后,报科发院审核。

3、开放课题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正式票据、银行账号信息。

其中:承担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需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公司主要股东名单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税务发票等材料;
承担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4、填妥报账单,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及院系负责人签字后,携上述其他材料交财务处核算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外拨申请表》
科学技术发展院
财务处
2016年9月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外拨申请表
(20 年度)
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公司主要股东名单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等相关资料;2.转外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事业法人证等相关资料;要求附在科研经费转外申请表后;3.需附学术委员会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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