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购置计划,结合单位财务预算,制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购置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单位内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对于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购置方式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登记与入账(一)验收登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二)入账核算财务部门应根据购置发票、验收单等凭证,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入账核算,按照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一)使用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转借、出租、变卖或损坏。
使用人应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维护保养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对于大型设备和重要设施,应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三)清查盘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机关单位的运转和效益。
为了规范和完善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资产管理责任1. 资产管理责任下放机关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并将责任下放到相应的部门或个人。
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2. 资产管理人员培训机关单位应定期组织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固定资产的管理流程和方法。
三、资产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机关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预算情况,制定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资产种类、数量、预算金额等详细信息,并按照程序报批。
2. 采购合同签订机关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时,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包括资产的交付时间、质量要求、维修保养等事项。
3. 资产验收和入账机关单位在采购资产到货后,应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一致。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资产入账。
四、资产使用管理1. 资产领用和登记机关单位应制定资产领用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领用流程和责任人。
领用人员应在领用资产后及时进行登记,确保资产的流转可追溯。
2. 资产处置管理机关单位应建立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于达到报废、闲置或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处置程序应包括资产评估、审批和公示等环节。
3. 资产维修和保养机关单位应定期进行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行。
维修和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五、资产盘点管理1. 年度盘点计划机关单位应制定年度资产盘点计划,明确盘点的时间和范围。
盘点计划应报批并向相关部门通知,确保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盘点方式和程序机关单位可以采用现场盘点、台帐核对等方式进行资产盘点。
盘点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盘点结果的准确性。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机关固定资产,提高机关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的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车辆等。
第三条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应遵从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原则,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资产登记管理第四条机关固定资产应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包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取得日期、取得方式、购置金额等信息的登记。
第五条机关固定资产的登记部门应设立特地岗位或委派专人负责,确保全部固定资产的登记信息真实和准确。
第六条每一笔固定资产的取得都需要经过严格审核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必需性,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书面备案。
第七条机关固定资产的更改、处理和报废应及时进行登记并进行书面备案,确保资产的流转和使用情况的准确记录。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八条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使用需求,严禁私自调用、调拨和转借,确保资产不被滥用和挥霍。
第九条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条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建立资产借用申请和归还程序,确保资产的合理调配和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当机关固定资产发生故障或超出修复期限时,应及时转交维护和修理部门维护和修理或报废。
第四章资产保管管理第十二条机关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或特地部门负责资产的保管,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机关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订立和执行资产保管计划,包含定期检查、防火防盗措施、安全报警等措施。
第十四条机关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建立相应的保管记录,包含资产编号、使用单位、保管责任人等信息的登记和更新。
第十五条机关固定资产的借用和领用应经过授权,并签署借用协议,借用期限不得超出规定期限,逾期必需归还或延长期限。
第五章资产处理管理第十六条机关固定资产实现报废标准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处理程序,包含评估、拍卖、转让等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机关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机关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房屋等,旨在确保机关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
本制度应被机关单位全体员工遵守。
二、资产管理标准1. 固定资产的申报与登记1.1 全部机关单位的固定资产需依照规定的资产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并在收到申报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产登记。
1.2 资产登记表应认真记录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产地、购置时间、供应商、价值等信息,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1.3 资产登记表应存档保管,并随时供给应上级管理部门核对。
2. 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归还2.1 固定资产的领用需提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取。
2.2 资产领用人应在领用时,对资产的完好性和功能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应适时反馈给资产管理部门。
2.3 资产领用人应依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期限进行使用,并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4 资产使用完毕后,应依照规定的办理手续归还资产,并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
3. 固定资产的维护与保养3.1 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定期的资产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
3.2 资产维护保养工作应包括日常巡检、定期清洁、设备检修等内容,并将维护保养记录存档。
3.3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产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4.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4.1 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据资产使用情形和存在问题,定期进行资产报废与处置的评估。
4.2 报废的固定资产需依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报废,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4.3 资产报废后,应适时撤销登记,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
三、考核标准1. 资产申报与登记的考核标准1.1 资产登记表的填写应精准完整,不得遗漏紧要信息,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1.2 资产登记表应按时报送到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精准率不得低于95%。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概述机关固定资产是机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所购置和租赁的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长期使用价值超过一年的资产,对于机关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其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制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制度目的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机关固定资产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合理使用、安全保管和有效维护,达到以下目的:1. 确保机关固定资产的正确计量、登记和归档,提高资产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 提高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3. 加强机关固定资产的安全保护,防止资产丢失和损毁;4. 提高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强全体员工的资产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制度内容1. 资产管理流程:规定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使用、盘点、调拨、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和责任人,确保整个资产管理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资产登记和归档:要求机关固定资产的登记表和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每一项固定资产都有相应的登记证明和归档记录,方便查阅和核对。
3. 资产使用和维护:明确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严禁滥用、私用和擅自变卖固定资产。
同时,规定机关固定资产的维护要求和责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4. 资产盘点和调拨:要求机关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盘点,并制定详细的盘点方案和程序,确保固定资产的准确数目和价值。
对于需要调拨的资产,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拨手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5. 资产报废和处置:规定机关固定资产报废的标准和程序,明确报废资产的处置方式和责任人,确保报废资产的回收和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6. 资产损失和责任追究:明确机关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和安全措施,对于因管理不善或失职造成的资产损失要追究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7. 资产管理监督和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对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内容,确保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了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下⾯是详细内容。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局机关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由办公室统⼀购置,资产管理处统⼀登记、统⼀管理。
财务审计处负责账务登记。
⼆、使⽤期限超过⼀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或资产纳⼊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未达到500元,但耐⽤价值在⼀年以上或属政府采购的物资也纳⼊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处室因⼯作需要添置或更换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办公设备或资产的,需事先提出书⾯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财务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备案。
添置或更换1000元以上的资产,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报财务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局机关办公设备、设施采购(除房产外)由办公室统⼀办理,严格按照添置资产的⼯作程序,遵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执⾏;⾏政中⼼需添置的设备设施,由资产管理处统⼀办理,严格按照添置资产的⼯作程序,遵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执⾏。
五、办公设备、固定资产⽇常管理按照“谁使⽤、谁负责”的原则,机关⼯作⼈员应保管好各⾃使⽤的办公设备和固定资产,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
因⼈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六、各处室负责⼈为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第⼀责任⼈,各处室的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固定资产,应指定专⼈负责管理,落实责任制。
七、因⼯作变动调离本单位的,离开前必须办结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移交⼿续。
局机关内部调动的,其保管、使⽤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随之转移⾄新处室,并报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作动态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调配、使用和处置,促进行政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全面管理,包括土地、建筑、设备、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能够使用三年以上、有自主产权的物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适量增加固定资产,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和鉴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每一笔资产及其变动都应当登记,做到数量、规格、性能等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有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及时清理无用或不能使用的资产,避免浪费和占地。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鉴定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坏、贬值的资产,同时,对新购置的资产要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返还或替换。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修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护制度,对资产实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损坏和火灾等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制度,及时维修、保养固定资产,长期无法使用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配。
第十二条对那些需要使用大量固定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对这些资产进行专门管理和统一规划,确保有序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机关的资产得以合理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固定资产调配工作,对闲置或过度配备的资产要及时调配或作出处置处理。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固定资产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浪费。
(二)效益原则: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发挥最大经济效益。
(三)节约原则:合理配置固定资产,降低成本,避免浪费。
(四)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及分类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类别:(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仓库等。
(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三)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四)通讯设备:包括电话、传真机、对讲机等。
(五)其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职责:(一)制定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报局领导审批。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入账等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维修、报废等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借用、回收等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及保管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当爱护资产,合理使用,确保资产完好。
第九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资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避免人为损坏。
(二)不得随意借出、转让、变卖、丢弃固定资产。
(三)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四)使用完毕后,应将固定资产放回指定位置,保持整洁。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确保资产安全。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局机关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办公设备以及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局属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依据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并建立有关台账;各处室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并建立明细账。
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处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调配、报废、处置并及时登记台账(使用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的购置、维护,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备案);财务审计处负责账务处理。
第六条各处室需购置固定资产时,由处室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经办公室初步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采购(专用设备由申请处室组织采购)。
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七条大型固定资产(20万以上)购置须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局年度预算。
年度无预算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因工作需要亟需添置的固定资产,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办公设备购置应严格执行财政厅《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配备办公设备。
提高办公设备使用效益,尽量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第九条购置及调入的固定资产送达后,办公室固定资产专管员、使用处室负责人及使用人须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入账后第一时间粘贴电子标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文共计2818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固定资产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环卫事业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办公室是本级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固定资产采购、调配、报废清查和实物分类账、明细帐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和各使用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把关,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