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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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中心在履行监督职能中面临的困难及改进措施

案管中心在履行监督职能中面临的困难及改进措施

案管中心在履行监督职能中面临的困难及改进措施作者:罗颖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11期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重心在于对外监督,内部监督存在着一定空白,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是近年来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背景下,高检院设置案件管理部门即是对内实行制约机制的创新,体现了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主动有为的时代感与责任感。

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把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忽视了案管机构的监督属性,案管部门的服务性应寓于监督中,仅定位于服务职能,偏离了高检院设置案管部门的改革方向,本文将结合我院实际对案管部门对内履行监督职责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监督职能全国软件案件质量评查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1案管履行监督职责面临的问题1.1案管部门配置不高案管部门作为业务监督机关,机构等级应高于或等于其它办案部门,而我院案管中心机构设置不高,造成案管中心监督时阻力重重,直接影响监督职责的切实发挥,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

1.2案管部门人员配备得不到保障要确保案管部门监督到位,应配备熟悉各类检察业务,有丰富办案实践经验和熟练操作电脑,同时责任心强、原则性强、能吃苦的“精英型”检察干警,但我院检察干警人案矛盾较突出,不能满足案管中心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我院案管中心共有五人,除案管中心主任外,只有一名正式干警,其他均为聘用制工作人员,承担了我院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疲于应付,无暇专心、深入地进行监督。

1.3案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作为监督者的案管部门和作为被监督者的其他业务科室处于同一单位内,能否公正的履行监督职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督者的主观评判。

同时,在维护单位整体利益和履行监督职能上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样的监督制约因监督力度不够可能演化成相互间的纵容。

1.4案管部门动态监督有限案管部门的流程管理和实体审查是相分离的,对相关案件不进行实体审查,因此,案管部门对业务科室的监督更多的体现在程序上,案管工作人员对办案流程进行操作控制分工,加上业务软件的预警设置功能,仅能防止案件承办人在程序上出现故意或过失的违法现象;要监督案件实体,只能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这是一种事后的监督,难以及时尽早发现并予以纠正。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主要是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进行的集中管理。

什么是案件集中管理? 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

下面,结合实际谈谈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28日专门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成立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

2012年5月以后,X省三级检察院普遍完成了内设案件管理机构的建设并配备人员、调集资源和立章规制开展案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X区的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现有条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案件管理工作,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管各项工作。

一年来的总结数据显示: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并分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3件130人、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0件182人,审查不予受理3件6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87件107人;向上级案管部门提请报捕自侦部门职务犯罪嫌疑人10件10人,受理并分流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件19人;开展风险评估预警10件;受理诉讼违法线索1件;接待律师和当事人查询48件次。

体现了案件受理对外一个“窗口” 、流程监控对内一个“闸门” 的案件管理职能正在运行有序,发挥作用。

从案件管理实践看一体化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优化了人员配置,办案力量得到强化;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办案效率得到提高;加大了监督力度,诉讼监督得到强化;统一了案件管理,办案行为不断规范;优化了职能配置,监督制约得到加强。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张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2期摘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面临着职能萎缩、业务拓展、模式调整、重心转移等挑战,就此现状,认清当前案件管理业务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的定位,坚持体系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管理,丰富和完善管理的手段和方式,监督办案行为,管控办案质量,以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案件管理挑战路径选择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对检察机关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承担检察机关业务管理职责的案件管理部门,面临巨大的挑战。

在改革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如何及时调整定位,明确发展路径,完善工作方式,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参谋、服务”职能,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一、司法体制改革中案件管理部门面临的挑战(一)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案管职能需要相应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要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转隶,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职能也需要随之调整和完善。

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关联较为紧密,各业务办理之间更是“串联”关系,一环扣一环,前后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案管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业务交集甚多。

如案管业务涵盖的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涉案财物监管,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一系列工作事项,均与自侦工作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些也都是日常案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贪、反渎和预防等部门转隶后,案管涉及自侦的一系列职能也将随之萎缩。

在现有人员结构不变的前提下,案管部门必须及时调整工作结构,积极拓展新的业务,从而维持其自身的职能与价值。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改变案管部门工作模式司法責任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以往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案件审批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独任制和办案组相结合的办案组织形式,同时建立相应的权力清单,将大部分的权力下放给检察官,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

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

检法实务FAZHI ZHENG FU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余嬪李萍郭薇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作为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其职能发挥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工作流程的规范性、绩效考评的科学性、办案的效率、领导决策的准确性。

基层检察院往往因案件体量大,各业务部门长期根据传统的较为分散的案件管理模式运转等因素影响,出现案管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工作配合衔接不畅等现象,制约了案管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视角,以破解基层案管职能发挥难题的探索实践为基础,浅谈基层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的见解。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实践;思维模式我国自推进案件管理改革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一改传统分散的各业务部门自行管理案件的模式,设立专职管理部门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机制,实现了对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通过对办案步骤节点的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进行办案的全过程监督,从而杜绝案件流转的随意性,有益补充了检察机关部门间的监督,客观上加强了自身监督能力,有力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现阶段检察院案管职能案管工作顾名思义,是检察机关围绕案件开展管理工作,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而展开的一项综合性业务工作,承担着“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

其中,管理职能为通过对重要办案节点的掌握,监控案件流程,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监督职能为对收案、结案、移送和归档等主要办案流程节点适时进行监控;服务职能承担一定的与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保障办案活动高效运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参谋职能为通过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统筹掌握一定范围内的类案办理规律、特征,检察官办案数量、效果,各业务部门工作量分配等情况,为领导宏观统筹部署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谋建议,四项职能设置的核心目的是规范司法行为。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加强内部监督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加强内部监督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加强内部监督作者:胡守珍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2期系统学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处在系统之中,事物与事物之间相互作用并按照一定的规律运行,系统才能平衡有序良性循环。

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按照系统学原理就是将分散在检察机关各综合部门、综合业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有效整合,以此实现内部监督工作的步调一致和人力资源最大化,从而获得检察机关整体运作效能的最优化。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焦点大都集中于如何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而忽视了对自身潜在问题的发掘和整合。

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框架下,检察权的条块分割现象明显,部门职能设置错综复杂,内部监督工作几乎一无例外的存在缺位或流于形式。

因此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是摆在当前乃至今后检察工作的重点和改革方向。

一、加强内部监督必须整合内部监督资源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还存在着多部门监督、监督不到位等实际问题,因此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整合内部监督资源,这是由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原因所决定的。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现状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多样化、多重性特征明显,各职能部门对各自职责划分、任务分工、没有制定明确的细化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致使职能的履行无章可循,履行的效果好坏难以评估,这种现象将导致职能部门的监督方式都处于浅层次的,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1.内部监督部门繁多,职能交叉现象突出。

基层检察院承担着内部监督职能的有办公室、政研室、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案管办、检委办、控告申诉科等部门。

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重复监督涉及到的是对检察人员和有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在基层检察院,对案件的监督则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形,案管办、办公室、检委办、纪检监察部门、控告申诉科等部门都具有对重大敏感、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督查督办职能。

案管办的设立初衷是将其作为执法办案监督的主体部门,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辐射面太广,效能不明显;控申部门具有对本院领导和上级领导交办、批办的案件进行督办、催办,并对重要案件进行评查等职能;办公室也具有对重要案件的督查督办职能;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在于对违法乱纪的检举的查处,虽然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也因为没有相应的程序和必要的手段而收效甚微;目前虽然多数检察机关都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但由于编制所限,大多设在办公室或研究室,所作的工作也仅限于对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的程序性审查和检委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很难介入全部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第一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强案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案件质量。

各基层检察院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化程度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流程不规范等,还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案件数量大,疑难案件多的困境。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清晰的认识,并应提出相应对策。

就实务层面来说,当前一些基层院所尝试的案件管理模式有不少创新之处,新兴事物的出现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当前案件管理状况做一些探讨。

一、本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指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 ,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我院案件管理中心于成立于2023年6月份,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9件,办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覆盖了全院主要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

案管中心主要职能为:(一)案件受理、分流和赃证物管理。

案管中心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对全院案件实行网上受理、分流,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

在案件受理中以程序审查为主,辅之于实体审查。

针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追加漏犯、漏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

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

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加强案件监督工作更好依纪依法办案

加强案件监督工作更好依纪依法办案

加强案件监督工作更好依纪依法办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

”“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在今年初召开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胡锦涛同志针对案件查办工作又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呈现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形势仍然严峻,仍要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紧抓好。

为更好地巩固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在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同时,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思想认识,服务办案工作大局,努力增强开展案件监督工作的自觉性查办案件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案件监督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我们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服务办案工作大局,为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提供有力保障的需要。

(一)加强案件监督是推进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科学管理所包含的“决策、执行、监督”三大要素中,监督是确保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必备要素。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管理工程。

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就是对查办案件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案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调控和纠偏,确保查办案件的正确决策得到顺利执行。

查办案件缺乏监督环节,在安全管理等方面,就会出现诸如重要信息泄密、被调查对象人身安全受到影响等等问题。

当前,一些地方或部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有的执行办案程序不够严密,有的使用办案措施不够规范,有的遵守办案纪律不够严格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加强案件监督工作,不仅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内部监督力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案件监督是推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保障。

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和完善

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和完善

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和完善作者:张炜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2期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加强对办案流程的管理和办案质量考核,增强办案情况统计分析,对一些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编撰,对案件案件的管理工作和案件信息进行网络建设等。

随后最高检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和办案流程的监督,对保证案件质量和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各地检察院都开始了案件管理中心的建立,尽管各个检察院在对案管中心的具体规定和运作模式有所差别,但是总的来看,案管中心的职责基本一致,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案件管理中心整个体系都未完善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案管中心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

一、案件管理中心应该具备的职能案件管理中心,应该成为检察院的内部活动的轴,并发挥出“管家”一样的职能,目前我国各地的检察院对案管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分配和移送这类职能主要作用是将接收的案件,按照申请批捕、公诉案件、民事行政类案件等案件,分发给相应的部门,同时还负责将检察业务部门起诉或者退补案件的移送。

这项职能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在案管中心建立以前,案件的受理、分派、移送都是各个业务部门独立进行的,由科室负责人决定案件的承办人以及其他诉讼环节,下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的监督工作,只能通过下级检察院内的各个部门自己的报表来进行,其他部门的人员以及上级部门很难掌握到案件流转的第一手情况,因此,案管中心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能够完善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

而案件的统一受理和分配,能使检察院的工作更加体系化和规范化。

(二)案件受理时的审查职能受理案件时,对案件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审查内容有该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材料是否齐全等。

案件如果直接送到各业务部门,该业务部门或者承办人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案卷材料不齐全,则要自己处理,案管中心如果在接收案子时就发现这些问题,可以及时通知送案单位将案件送去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要求将案卷材料补齐,可以大大提高检察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各业务部门的负担,同时也能督促送案单位搞好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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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职能[摘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改革,以检察信息
化建设为平台,积极筹建成立案件管理中心。

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检察内设新部门,是检察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其职能准确定位,是开展好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监督职能
正确处理案件管理中心监督、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案件管理中心基本职能是内部案件管理监督,案件管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案管中心的服务性应寓于监督之中,而不是监督寓于服务。

只有通过监督,查漏补缺,防微杜渐,查处违法、违纪,才能促进廉洁执法,维护国家司法公正。

如果仅仅定位于服务职能,轻视监督工作的开展,则偏离了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检察改革方向。

下面笔者从案件管理中心监督职能的定位作—探讨。

一、当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状况
(一)现行案件管理模式对内部监督力度不足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直都在加强完善对外的监督,而对检察内部办案部门的自身监督,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如反贪初查不立案案件、反渎初查不立案案件、尤其是审查逮捕和公诉案件,对这些监督准确地说都是暴露出问题以后的事后监督纠正,因没有专门的部门与案件的诉讼同步进行监督,从而也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违反程序、实体的问题。

事后监督也未能及时有效的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审查、公诉部门负责对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和对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判监督。

由于经常配合工作,交往密切、人情关系等原因,往往忽视了对公安机关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对法院判决偏轻案件的监督,尤其对公安机关退回另作处理、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更缺乏制约制度,案件流失或久拖不决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各业务部门“忙闲不均”,检察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人少案多的业务部门,不仅长期负荷办案,还要承担大量行政性、事务性、程序性工作,分散了办案人员的精力;检察业务工作缺乏统一的协调运作。

四是案件信息管理科技含量较低,对业务工作的考评缺乏权威的考评部门和科学的考评方法。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科学的考评办法和实打实的考核依据,作为反映检察干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一面的案件质量,文书规范与案件程序合法性,优秀与否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考量,难以有效激发检察干
警的最大效能。

究其原因,就是现行的案件管理缺乏系统化和信息化的集中统一管理,所以新的案件管理模式孕育而生。

(二)部分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的运行状况
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已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和探索,个别地方对外宣传是加强了内部监督职能,实际运行中还存在定位把握不准的情况,一方面定位为服务属性,有的基层检察院出于办案压力过大进行的案件管理改革,对业务部门人力、设备资源整合,将由各业务部门内勤登记的案件录入、辅助人员填写的告知类文书、文印、卷宗装订、邮寄信函、接待律师阅卷,收案、送案等业务统一集中在案管中心运作,目的在于减少办案部门的内勤人员,将常规性的文书类工作从办案工作中分离出来,减轻办案人员人的工作压力,案件管理中心也大部分由文员、雇员组成,而实体监督工作仍由其他部门完成,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工作仅局限于统计报表、超期羁押预警、纠正文书错漏上。

这样案件管理部门就仅仅作为检察机关内的大内勤存在,只是具备了服务属性,忽视了监督属性,从而决定了案件管理部门主要由基层检察人员、文员、雇员组成。

另一方面,把案件流程动态管理和实体审查相分离,将案件管理中心和办案部门之间定位为实体、程序分工监督关系,而案件管理中心不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种分工是不合理的,实际上由案件管理中心人员对办案流程进行操作控制分工,加上自动化办案软件的预警设置功能,已足以防止案件承办人在程序上出现故意或过失的违法现象,案件承办人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实体的审查处理上。

而案件实体处理才是监督的重中之重,而作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会比程序是否合法更加受到关注,所以体现检察权内部横向制衡,避免执法权利失控,产生腐败,案件管理中心更应加强案件实体上动态监督。

以上案管中心的职能定位难以担负起内部监督管理的职责,未全面实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目标。

二、存在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把握不准的原因
一是对案件管理中心的运行效果产生怀疑,认为案件管理多年来一直由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行使行政管理、运作良好,没有必要改变现行做法,单独成立案件管理部门。

二是对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认识不够,认为在程序上保证合法就行了,在实体上有内部检务督察、纪检等专职监督部门开展就行了。

三是有畏难情绪。

认为发现监督问题容易。

四是无力开展监督工作,部分基层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案管中心工作人员配备素质不高,只能维持服务性的基本运行,无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

三、加强案件管理中心监督职能的建设
(一)提高案件管理中心监督的技术含量
在检察实践中,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除了干警个人法纪意识、特权思想等因素外,就是监督方式滞后。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主要是收到案件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执法的投诉后才开始调查,属于事后监督,不查阅案卷,就不能掌握办案诉讼情况,不能全面及时了解情况,监督措施手段滞后。

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就必须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办案手段落后、办案随意性大、监督措施滞后的状况,变原始手段办案为科技手段办案、变手工操作为网络信息操作、变事后监督为实时监督,建立高效的案件管理信息化软件,通过上、下级案件管理部门的纵向、横向的网上办案监督,让案件承办人知道一双监督的眼睛在时刻审视其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将违法办案行为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完善的案件监督体系
案件内部监督管理作为一种长期性的工作,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案件的进出关口,因为直接掌握案件信息、监控案件流程上的优势,具备成为案件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先天条件,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能,应将其建立成为一个人员精干、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而相对业务部门内部独立的部门,直接监督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

将案件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

仅仅依靠案件管理中心是不可能完成案件监督管理的全部工作的,还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案件监督管理系统,该系统可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由检察长和检委会组成的领导体系,负责对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的领导和监督。

二是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施体系,负责对本部门的办案人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是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制约体系。

对不立案、撤销案件、不批捕、撤销逮捕、不起诉案件的实体处理、应由案件管理中心进行复查,出具意见,对公诉案件判决(裁定)、起诉书、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即时审核,对承办检察官案件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为确保监督的实际效果,案件管理中心应当拥有一定的监督处分权。

对带有普遍性或同类型的问题,应根据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意见或决定,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或改进。

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按时将落实或改进情况向案件管理中心反馈。

(三)构建案件监督管理软件平台
为履行好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职责,达到对案件及相关业务程序和实体的监管,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服务办案需要,服务领导决策,通过办案系统软件实行对内部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使监督工作由静态监督、事后监督向动态监督、实时监督转变。

要实现有效的案件管理监督,就必须依托一个功能完备,能以规范办案流程、深化内部监督为核心的案件管理软件。

一是依托检察专线网,实现了自侦、刑检、民行等主要检察业务办案流程网上运行,把自侦、刑检、民行等案件的办案流程运用计算机模板程序固定下来,干警根据权限进入系统按照办案流程操作。

呈批手续在网上登录、提交、审核、审批,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在网上传输、共享、存储,或打印输出,实现数字化流程作业。

为规范办案流程管理,规定在网上实施所有办案流程操作,不允许在网络外进行案件流程运作,规避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有效开展了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网上监督,使监督工作在正常的案件流转过程中随时进行,又能做到不中断办案活动,不占用办案时间,及时发现违法信息,发出办案预警。

二是建立电子卷宗档案存储。

检察实践中,对受理的控告、申诉等涉及违法违纪案件的复查,经常在调阅案卷上花费大量的时间,案件管理中心在受理案件后,可通过高速扫描仪器,完成受理案件纸质卷宗向电子卷宗转化,便于随时调取开展案件评查。

(四)开展案件评查监督,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对重点案件实施事后监督。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则是案管中心的监督职责。

案件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的要求,将随时考评和集中考评相结合,制定或完善办案工作考评标准。

采取办案人员自查、科室互查、案管汇总评查的办法进行。

对于不捕、不诉案件;法院判无罪案件、撤案案件;被害人申请抗诉,上级院不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监所检察立案的案件;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涉检信访案件开展复查,在复查的基础上再进行评查,重点进行质量评查。

办案考评结果要作为检察官年度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将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标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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