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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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四)财政票据种类的管理原则是: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其他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以手工票据为辅。一个单位同一种业务只能使用一种票据,不能多种票据混用。
第七条 财政票据版面包括非定额财政票据和定额财政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
(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4)罚没票据。用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并取得罚没款物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
(1)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两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小型公司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小型公司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小型公司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保管,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票据管理的部门及员工。

二、票据种类与管理
1. 本公司所涉及的票据主要包括发票、收据、支票等。

2. 财务部负责票据的购买、存储、发放、核销等工作,并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

3. 发票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发票的安全、完整和合法使用。

三、票据领用与开具
1. 需要使用票据的部门或个人应向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明确用途、金额等信息。

2. 财务部审核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发放票据,并对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 开具票据时应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票据保管与作废
1. 所有未使用的票据应妥善保管在财务部指定的安全地点。

2. 如遇票据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财务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作废的票据应当及时收回,并在财务部监督下销毁。

五、票据核对与归档
1. 财务部应定期对发出的票据进行核对,确保账务一致。

2. 已使用的票据应及时归档,保留必要的年限以备查验。

六、违规处理
1.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票据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如因个人失误导致票据丢失或损坏,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 如有国家法律法规变动,本制度应及时更新以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

湖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0】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0]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稽查和省直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为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和财政核查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存根联为黑色;收据联为红色;记账联为绿色;财政核查联为橙色)。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引言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执行财政收支职责的一种重要工具。

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防止财政风险,我国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对我国财政票据管理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形式、财政票据的发行和管理、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等。

1. 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指财政部门用于收集、堆积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书面凭证,包括国债、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优惠券等。

2.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形式财政票据分为长期票据和短期票据两种形式。

长期票据主要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筹集财政资金和推动经济发展。

短期票据主要包括国库券和优惠券,用于满足政府日常资金需求。

3. 财政票据的发行和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在国务院批准的预算和资金计划范围内,经过审批程序,发行财政票据。

同时,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票据发行和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正常发行和使用。

4.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将财政票据的管理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和财务审计的范围,确保财政票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是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具体规定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

1. 财政票据的发行和清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发行计划,确保财政票据的合理供应。

同时,在财政票据市场上进行清分,剔除假票和过期票,保证财政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财政票据的使用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财政票据,严禁将财政票据用于其他用途。

票据法实施细则

票据法实施细则

票据法实施细则票据法实施细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敬请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7.07•【字号】川财综[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1995]31号1995年7月7日)各市、地、州财政局(含重庆市),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和川府发[1995]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现连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川府发[1995]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按规定印刷、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和销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暂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四川省财政厅是全省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负责本地区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第四条收费票据左上方必须套印“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

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为23毫米,字体为楷体,印色规定为:收据联红色,其他为联次颜色。

第五条收费票据专用章是财政部门管理收费票据的法定标志,由省财政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四川省境内的收费票据为通用专用票据和特种专用票据两种。

第七条通用专用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行政事业性收费特点的具有通用性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其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黑色(存根),第二联蓝色(记账),第三联红色(收据)。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

第三条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票据结算;(二)银行卡结算;(三)电子支付;(四)汇兑结算;(五)托收承付;(六)委托收款;(七)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条支付结算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安全原则;(三)高效原则;(四)公平原则;(五)保密原则。

第二章支付结算主体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方可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结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支付结算职责,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的秩序。

第三章支付结算方式第八条票据结算:(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办理票据结算业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真实性审核制度,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票据结算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票据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第九条银行卡结算:(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确保银行卡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结算业务的监督检查,防范银行卡欺诈等风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持卡人提供便捷的银行卡结算服务。

第十条电子支付:(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电子支付业务;(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督检查,防范电子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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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1 目的加强资金高效、快捷、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实现资金的信息化、现代化、集约化管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规避公司财务风险。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营期间印鉴、票据管理工作及银行结算管理。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关联子系统《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公司财务治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0月1日施行4 专用术语定义网上银行:是指通过因特网或公共计算机通讯网络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和虚拟网站。

它实现了银行与客户之间安全、方便、友好、实时的连接,可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以及其他贸易或非贸易的全方位银行业务服务。

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 执行程序5.1 网上银行付款5.1.1 业务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往来款、货款、工程款、押金、其他各种费用等,工资、奖金采用银行代发业务。

5.1.2 公司各项付款业务一律实行组合授权,设第一及第二授权人,财务部资金主管为第一授权人,财务产权部经理为第二授权人。

第一、二授权人的授权限额均为5000万元。

超过5000万元的付款业务进行第二次授权。

5.1.3 持有客户证书的人员每隔3个月更换一次密码。

密码的设置应避免简单和大众化,以防密码被破译。

5.1.4 网上银行付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5.1.4.1收款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全称、单位开户银行、单位银行帐号、单位地址。

5.1.4.2付款金额(大小写)、付款用途。

5.1.4.3选择付款方式,即选择普通或加急。

5.1.5 出纳员负责将网上银行付款单的内容录入到网上银行系统,经复核确认无误后,在网上提交给资金主管,并同时将原始凭证递送资金主管。

5.1.6 资金主管审核出纳员录入的网上银行付款信息,确认付款内容无误后,根据授权权限批复电子付款指令,进行第一授权,授权后将原始凭证递送到财务经理处,进行第二授权。

5.1.7 出纳员要及时查询每天每一笔网上银行付款的状态,如被银行拒绝,打电话与银行联系,查明原因,按授权重新付款。

5.1.8 出纳员要及时到银行取回网上银行付款回单,并作为原始单据与网银付款单粘到一起。

5.2 银行汇票5.2.1 银行汇票由出纳人员专管,必须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5.2.2 银行汇票适用于:异地支付货款、劳务或其他费用。

5.2.3 需用银行汇票结算时,应由经办人办理借款手续或直接提供发票及其有关单据,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审核填写记账凭证并注明结算方式——银行汇票,交由出纳员,出纳员填写“业务委托书”后前往银行填开汇票。

5.2.4 为减少在途资金,应限制银行汇票的使用。

5.3 银行承兑汇票5.3.1 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

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

5.3.2 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5.3.3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5.3.3.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5.3.3.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5.3.3.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5.3.3.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5.3.3.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5.3.3.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5.3.4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5.3.4.1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5.3.4.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5.3.4.3确定的金额;5.3.4.4付款人名称;5.3.4.5收款人名称;5.3.4.6出票日期;5.3.4.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5.3.5 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

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3.6 背书5.3.6.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5.3.6.2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5.3.6.3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

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

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性质,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5.3.7 贴现5.3.7.1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公司采用贴现方式结算部分煤款。

5.3.7.2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5.3.7.3贴现的计算方法汇票面值-汇票面值*贴现率*(贴现日-汇票到期日)/3605.3.7.4贴现期限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5.3.7.5办理程序(a)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b)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c)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d)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由银行对出票企业进行授信审查;(e)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f)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g)按协议约定日,企业归还票据款,银行向企业归还票据并退还未使用资金利息。

5.4 支票5.4.1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主要适用于我公司向银行支取现金,一般不得向外单位签发。

转账支票适用于同城的款项结算。

5.4.2 支票由出纳人员专管,存放在保险柜中,出纳人员负责所管资金的安全、完整。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实行支票与财务专用章分管制度,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和使用。

5.4.3 必须依据经审核无误、并经复核盖章的记账凭证签发。

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发票的公章或借款单注明的收款单位一致,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

5.4.4 经办人领取支票时,应在支票使用登记簿及所用支票的票根上签字。

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的各种付款凭证,一律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5.4.5 逾期未用的支票应及时收回注销,对作废的银行票据,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统一填写销号清单交银行注销。

5.4.6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空白有效支票。

5.4.7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支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递交银行,超过期限的,银行将不予支付。

5.4.8 对收到的各种银行票据,建立票据收取登记簿;定期对库存票据进行盘点,填写票据盘点表。

5.5 印鉴的保管与使用5.5.1 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5.5.2 加强财务专用章与法人印章的管理,严格按财务管理细则规定将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分设专人保管。

5.5.3 使用财务专用章时,应设立登记簿,部门经理审核后方可使用。

6 职责细则负责人由财务产权部经理担任,负责提出本细则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保证办法的有效性。

细则执行人由财务产权部出纳担任,负责本细则的执行,收集本办法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7 检查与评价细则执行负责人每年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 反馈出纳员应严格按着本细则管理印鉴及票据,对日常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财务部经理反馈,进行必要的整改。

对结算管理细则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财务产权部经理。

附录附录1 标准细则检查评价表附录1:票据结算管理细则检查评价表部门名称:年月日审核人:评价人: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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