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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8.18•【字号】云教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云教规〔2019〕4号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现将《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8日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指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做好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征集和招录工作(一)确定培养需求。

各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教师队伍编制及补员需求,会同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精准确定公费师范生年度培养需求,提前编制接收公费师范生计划。

省教育厅每年统筹各地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向教育部和部属师范大学报送需求信息。

(二)做好招录工作。

省教育厅配合部属师范大学做好公费师范生提前批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或宣传册、召开招生政策宣讲会、组织优秀公费师范生报告会等方式,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本省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

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

附件1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建立有利于激励研究生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奖励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含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校内外各级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量化评价与专业内排名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各级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评定标准第五条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计分办法和评定标准:研究生奖学金的个人综合评定总分按照“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和“服务与实践”四个方面的表现确定。

计算公式为:其中,为研究生奖学金个人综合评定总分,分别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和“服务与实践”的评定分。

分别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和“服务与实践”的权重。

上述四个方面的考核参考权重如下表所示,除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部分,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超过5%的比例调整权重。

表1: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表考核项目权重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服务与实践研究生培养类别学术学位研究生 15% 25% 35-40% 20-25%专业学位研究生 15% 25% 25-30% 30-35% (一)计分说明1.思想品德()计分说明满分100分,计算公式:,其中,为培养单位研究生团学干部代表评价分,为导师评价分,为培养单位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评价分。

(1)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评价分()最高25分,由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评定小组(不少于5人)进行评价,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素质综合表现,包括日常表现、积极参与校院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遵守校纪校规情况、学术道德、诚实守信等几个方面。

云南师范大学教务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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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教务处教发〔2008〕7号关于组织08级学生申请修读“教育学专业(教师教育方向)”双学位的通知各学院: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云南师范大学增设面向全省高校的教育学专业(教师教育方向)本科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批复》(云教科[2008]11号)的文件精神,我校将于2008年增设“教育学专业(教师教育方向)双学位”,并面向08级学生进行招生。

请各学院根据云南师范大学 “教育学专业(教师教育方向)本科专业双学位教育招生章程(试行)”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广泛动员,组织学有余力的学生报名参加“教育学专业(教师教育方向)双学位”学习,报名在自愿基础上进行。

报名表及答学生问请在云南师范大学教务处招办网()下载。

报名的有关事项如下:报名对象:我校08级学生报名地点:各学院教务办报名程序: 2008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由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并负责报名材料审核;2008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材料上报到教务处教师教育办附件:1、云南师范大学 “教育学专业(教师教育方向)”本科专业双学位教育招生章程(试行)2、申请修读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学专业(教师教育方向)”双学位报名表(校内用表)云南师范大学 “教育学专业(教师教育方向)”本科专业双学位教育招生章程(试行)为顺应当前我国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和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有志于从事基础教育且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一个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平台,使学生充分地利用学校多学科的教育资源,优化知识结构,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云南师范大学增设面向全省高校的教育学专业(教师教育方向)本科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批复》(云教科[2008]11号)的文件精神,我校于2008年增设面向全省高校的“教育学专业(教师教育方向)”本科专业双学位教育(以下简称为“教育学专业(教师教育方向)” 双学位教育),开展试点工作。

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管理相关文件

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管理相关文件
的作品,按照出版社和专业期刊级别分为 A、B、C、D、E 五 个等级。
A 级: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主版上发表的文学、艺术 作品;A 类出版社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
B 级:在《人民文学》、《当代》、《收获》、《十月》、《诗 刊》五家文学刊物上发表的原创性中长篇小说、长篇史诗、 艺术作品等;B 类出版社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
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 哲学研究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马克思主义研究 中国语文、外语教学与研究 文学评论 外国文学评论 文艺究 历史研究 经济研究 政治学研究 法学研究 社会学研究 民族研究 新闻与传播研究 教育研究 心理学报 体育科学 统计研究 管理科学学报 中国图书馆学报 世界宗教研究 考古
云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级别认定试行办 法
云师大科〔2014〕1 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学研究成果的管理,鼓励我校科研 人员完成高水平、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我校科学研 究水平,提升我校学术声誉和地位,学校特制定《云南师范 大学科学研究成果级别认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包括对著作(不包括教材)、论文、研究咨询报 告和作品类成果的认定。
社、人民音乐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 育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人民邮 电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农业出 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地质出版社、林业出版社、机械工 业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三)C 类出版社 包括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国外重要出版社以及除上述类 别出版社以外的大陆其他出版社。
作品;省(直辖市、自治区)电视卫星频道或省广播电台播 出或播放的作品;省体育局等代表政府并纳入年度计划举办 的省级综合性活动或单项活动。

云南师范大学基建管理处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基建管理处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基建管理处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深化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岗位聘任制度,利用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构建重实绩、重贡献、重责任的考核与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云南师范大学岗位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意见(试行)》和《云南师范大学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基建管理处在职和工作业务由基建处联系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三、考核原则本办法本着“肯定成绩,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结合个人实际工作量和工作任务轻重程度,以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核评分。

实行绩效考核工作自我总结和自评制度,自我评价和考核小组考评制度,考核小组成员回避制度,考核结果公示制度和结果申诉制度相结合的综合考评办法。

四、考核时间按学校统一规定,我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月考核制,每月月初(第一周)对上一月度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于每月15日前报劳资科,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下一月度奖励性绩效的依据。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我处绩效考核内容和分值严格按照《云南师范大学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绩效考核实行分值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其中工作纪律占50分,工作成绩占50分(满分100分,各项扣分不封顶),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一)工作纪律。

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态度表现情况,包括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机关管理制度、日常工作态度及出勤等。

(二)工作成绩。

即所承担或分工负责的具体工作和职责范围的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工作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工作完成的效率、结果和成绩等。

(三)考核等次划分。

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考核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六、绩效考核步骤及绩效工资计算(一)绩效考核步骤1.根据我处实际情况,实行每日签到制度。

云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云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云南师范大学教务处教发〔2016〕14 号教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做好学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学院、部门:根据期末考试安排,2015-2016第二学期考试工作时间为:2016年7月4日—12日,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严肃考试纪律,减少或者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强化考试管理,现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规定》等规定,将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做好考前准备工作(一)学院应建立领导考试责任制度,并在考试前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云南师范大学监考守则》和《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尤其是新进教师需严格培训。

(二)学院在考前须要求班主任召开主题班会,加强学生考风考纪教育,认真组织学生学习《云南师范大学考场规则》和《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切实履行“诚实应考”承诺,并签署《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期末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附件2)。

二、严格做好考试资格审查(一)学生在考试期间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进入考场,身份证遗失可用带照片并加盖红章的户籍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替代;学生证遗失可由学院开具盖有学院党委公章的证明替代,一卡通不能代替学生证。

凡是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单门课程旷课累计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三)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大病或突遇意外导致伤残等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

考试开始后提交的申请无效。

三、严格做好监考工作(一)监考是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作好考场的检查、监督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教师须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办(汇学楼2幢大厅或106教室、同析楼3-301教室、田院105教室)签到。

开始考试时间已到,监考教师仍未到考场或缺席的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云南师范大学新入职教师教学考核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新入职教师教学考核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新入职教师教学考核办法(试行稿)云南师范大学2016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贯彻落实《云南师范大学关于教师任课资格的若干规定》,帮助新入职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岗位工作,加快新入职教师专业发展,切实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入职教师界定:(一)公开招聘、调入、转业等方式到学校从事教学及教辅工作的人员。

(二)因新农村建设、支教等原因未能参加上年度岗前培训从事教学及教辅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对新入职教师进行教学考核,实行本科课程教学准入制度。

即新入职教师须在一年内通过岗前培训考核(参照学校人事处制定的《新进教工岗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入职培训考核、助课工作考核、教学能力考核并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取得“云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方可独立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

第四条教师一年内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第二年内仍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学校不聘任其为专任教师。

第二章入职培训与考核第五条新入职教师须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共70学时的入职培训,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教育政策法规与师德培训(20学时);(二)教学原理与方法培训(20学时);(三)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教学观摩(10学时);(四)教学基本功培训(10学时);含三字(毛笔字、钢笔字、粉笔字)、一话(普通话)、两能力(制作和使用教具的能力、实验操作能力)。

(五)当代教育使命和教育现状及教育改革方向、现代教育管理、教师礼仪与修养、新教师参加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等(10学时)。

入职培训合格可获得《云南师范大学新入职教师教学能力培训结业证书》。

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的教师,须向所在学院、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按要求参加学校教务处指定的远程培训平台,如“爱课程”网的教师教育课程培训(网址:/),要求通过“教师素养”、“教学原理”、“教学方法”、“信息化教学”四个方面共4门课程的培训并获得相应课程的结业证书,同时参加教学基本功培训并合格,亦可获得《云南师范大学新入职教师教学能力培训结业证书》。

云南师范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云南师范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云南师范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班主任是学校聘任到学生班级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的最基层管理者,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导师。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形成良好的学风和班风,保证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班主任的设置第三条班主任队伍由专兼职人员组成,可从专业课教师和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行政干部中挑选,也可根据需要从在读研究生中挑选。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并将聘任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条原则上每个班级设臵一名班主任,也可根据学院实际采取年级辅导员制。

班主任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二至四年。

第五条班主任工作是青年教师基层锻炼的一条重要途径,刚毕业到学校工作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必须同时兼任一届班主任工作。

经考核合格且四年中有一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视为完成基层锻炼任务,以此作为履职考核、评职、晋级和提拔使用的依据。

第六条各学院于每年七月初确定下学年班主任及需调整的班主任,并将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新任班主任需由学校统一培训方可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班主任的基本条件第七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

第八条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关心爱护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九条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班级管理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第四章班主任的岗位职责第十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校(院)党政的各项决定,组织和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形势政策学习,组织开展主题班会和专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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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文件云师大综〔2018〕23号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结合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经中共云南师范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师范大学2018年11月5日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有效解决学校新进教职工、无房教职工入校后过渡期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学校提供给需要临时居住的教职工,以及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于短期周转使用的住房,是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配套房、公寓、教职工集体宿舍以及学校指定作为周转用途的公用房。

第三条周转房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开、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原则。

优先保障校内教职工临时周转用房需求。

第四条周转房的使用费按使用面积(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三年一定,由资产处、监审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资产公司)综合考虑周转房所在区域市场价格、房屋状况等因素,对使用费进行评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上网公布后实施。

第五条在优先满足本校青年教职工临时周转用房需求及部门业务用房需求的基础上,如有空余房源,可向校内外其它人员出租。

第六条学校周转房实行分类管理,周转房分类和使用对象如下:(一)在编教职工租用周转房。

使用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非在编人员租用周转房。

使用对象为学校非在编人员。

(三)学院(部门)工作使用周转房。

使用对象为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的特殊业务用房。

(四)因历史原因遗留的特殊困难群体使用周转房。

使用对象为遗属、五保户等历史遗留的特殊群体。

第七条周转房的使用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在编教职工租用周转房。

由本人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使用审批表(个人使用)》,所在学院(部门)和人事处审核申请人资格,资产公司按相关规定安排使用并与其签订《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使用协议书》。

(二)非在编人员租用周转房。

非在编人员租用周转房,由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或职能部门为其签订担保书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审批流程执行。

(三)学院(部门)工作使用周转房。

由使用学院(部门)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使用审批表(因公使用)》,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资产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按学校审定意见进行使用。

(四)因历史原因遗留的特殊困难群体使用周转房。

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由资产公司进行梳理核查,报资产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使用的周转房进行转租、转借;不得在周转房内从事经营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否则,资产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周转房使用协议,并追究使用人相关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周转房使用人不得自行对所使用房屋进行装修。

如确需装修,必须事先向资产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公司同意后在不损坏房屋墙面结构和水电等设施情况下进行装修。

装修费用及室内设备设施(含门、窗、灯具、水龙头、水箱等)的日常维修费用自理。

退房时,其装修费用学校不予补贴,且不得向新入住教职工索要补贴。

如对装修部分予以拆除,不得损坏房屋墙面结构和水电等设施。

第十条周转房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公司应立即解除周转房使用协议,并无条件收回房屋:(一)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或因其它原因离岗的;(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三)外出学习超过学校批准时间的;(四)私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五)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六)学校因发展和建设需要调整周转房,使用人不服从学校调整的;(七)使用期间不服从房屋或物业部门管理,拒绝整改的;(八)其他原因应收回房屋的。

第十一条使用协议到期或终止后拒不按期退房的,按占用住房、限期强制性搬出处理,在搬出、清理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对占用住房者,资产公司按月收取房屋占用费,计费标准为当年此套房屋月租金的2倍,从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使用人无故提前退租,视为违约,不予退还周转房使用保证金。

因学校工作安排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租的,由使用人提交退租申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资产公司审核,资产处审批,方可退房,并退还周转房使用保证金。

第十三条学校人事处和周转房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审核周转房申请人的在编在岗情况;资产公司受学校委托负责周转房的具体物业管理服务和物业管理范畴内的日常修缮工作,并定期向资产处上报周转房的使用费收取、支出等相关情况;监审处负责周转房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相关费用的审计工作;计财处负责周转房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资产处负责周转房的宏观管理、监督和基本居住条件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作。

第十四条周转房使用费、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由资产公司收缴并上交学校专户管理。

周转房使用保证金由资产公司收取并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资产公司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汇总半年度周转房使用及经费收支情况,经学校资产处、监审处、计财处共同核定后,按《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委托管理协议》规定向资产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资产公司应加强对周转房使用及安全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行为,涉及房屋安全隐患的事项,从管理使用角度提出整改建议或方案。

第十五条资产处应加强对学校周转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相关工作,每三年对周转房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周转房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云师大综〔2014〕7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学校周转房的管理使用,解决教职工临时住房问题,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规范周转房的申请及管理使用流程,根据《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周转房的使用申请及入住各类使用对象申请周转房,须按照相应流程进行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一)在编教职工申请使用1.申请人自行在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资产公司”)官网下载并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使用审批表(个人使用)》,提交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填写审批意见并盖章。

2.与资产公司签订《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使用协议书》,缴纳相关费用(可委托银行从个人工资卡中代扣)。

3.缴纳周转房使用保证金。

申请使用面积为60平米及以下周转房的,须缴纳使用保证金2000元;申请使用面积为60平米以上周转房的,须缴纳使用保证金3000元。

周转房使用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涉及赔偿及违约事项,退房时扣除相应金额后退还本人。

若使用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及违约费用,由学校从使用人(担保人)工资中扣除。

4.周转房管理员组织验房,租住人员确认拟入住周转房的房屋设施完好情况及水、电、煤气等数据。

验房时若发现房屋基本设施设备有问题,应及时向管理员提出维修要求,入住后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二)非在编人员申请使用非在编人员租用学校周转房须由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担保,签订担保书后按本细则第一(一)条款流程办理。

(三)学院或部门申请使用学院或部门因工作需要特殊业务用房的,须填写《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使用审批表(因公使用)》,由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部门)公章后,报所分管校领导审签,经资产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由资产公司按学校审定意见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四)特殊困难群体申请使用因历史原因遗留的遗属、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确需使用周转房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资产公司进行梳理核查,报资产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周转房的管理使用(一)周转房使用人应按《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缴纳周转房使用费、物业服务费、水电煤气费。

周转房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周转房使用价目表”,水电煤气费按国家及昆明市的缴费标准进行收取。

(二)学校周转房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维修由资产公司负责。

由于使用人原因造成的维修项目由使用人自行维修,或由资产公司派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三)使用人应当爱护周转房内和公共区域的公共财产、设备、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四)使用人不得擅自装修学校周转房。

确需装修的,按照《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五)使用人若需在周转房内添置冰箱、电视、空调、洗衣机、计算机、电话、网络等物品和设施,在不损坏房屋结构、不引起邻里纠纷、不违章用电、用火、用水、用气的前提下,由使用人自行布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六)周转房使用费、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由资产公司委托银行进行代扣,无法办理银行代扣的由资产公司代为收取,并交学校专户统一管理。

煤气费由使用人自行到煤气公司缴纳。

三、周转房的退房按周转房使用人与资产公司签订的《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使用协议书》的约定,使用人应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退房手续,程序如下:(一)办理退房前使用人应将周转房打扫干净,房内配置物品归位,并搬出所有私人物品,未搬出的物品将视为自愿放弃。

(二)到周转房管理员处办理房屋设施设备的验收手续,并结清水电费,出具煤气费缴费收据,退还房屋钥匙,领取《房屋验收单》。

验房时若房屋及设施设备有损坏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后办理退房手续。

(三)持《房屋验收单》及使用保证金收据到学校计财处退还使用保证金,若房屋设施设备无损坏且未发生违约行为,则全额退还周转房使用保证金。

协议期满,如因各种原因需继续使用周转房,在学校周转房房源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重新签订《云南师范大学周转房使用协议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附件:1.周转房申请流程图2.周转房使用审批表(个人使用)3.周转房使用审批表(因公使用)4.周转房使用担保书(非在编人员使用)校内发送:各学院、各部门。

云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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