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1《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

附件 1《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为贯彻实施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操作指南。
一、成片拆迁改造,共分四种类型: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等四种类型。
第一类:政府主导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等两种类型,按照如下步骤分步实施: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可同时开展以下工作:1. 开展权属调查。
由镇街组织当地国土部门、房屋部门、村集体、以及土地和房屋权属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工作(详见附件《土地权属及地类调查方案》)。
2. 编制和审批单元规划。
由镇街组织委托同时具备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和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已在市城建规划局备案的设计单位编制单元规划。
各镇街将单元规划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具体编制审批流程见《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
3. 依据单元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改造方案,由镇街圈定成熟的改造地块后,按步骤编制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征求公众意见后(改造方案公示,要求各镇街在镇政府网站上及所涉的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为期15 日。
其他类型的改造方案公示按此执行),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改造方案与经批准的单元规划不一致的,应以单元规划为准,修改改造方案,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具体项目改造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所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
如有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需在改造方案中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和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东府〔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东府〔2020〕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范围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
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12月全面展开,如本通告结束时间与上级部门关于此项工作结束时间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的通知为准。
三、登记方法(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调查期间,调查作业人员佩戴统一制作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土地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东府[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本市户籍原农(居)民(以下简称“村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区)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东府令第80号)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村(或社区,含村民小组,下同)必须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用于所属村民的社会保障(以下简称“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照宗地标定地价的10%计算;土地使用权出租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以签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收入或投资分红的10%计算。
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必须达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具体比例可由各村自行确定。
第五条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开设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土地收益社保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账目设置须细分到各村(居)民小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7日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2010年第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实施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并将拟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及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职权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东府办[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东府办〔2006〕36号)一、闲置土地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置方式(一)已完善协议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国有土地构成闲置。
因客观条件变化,不符合规划的,作如下分类处理:1、可以规划调整的,纳入2006年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行规划调整。
规划调整后仍然闲置的,再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
2、可申请地块置换,对照《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审批的通知》(东国土资〔2005〕388号)条件进行地块置换。
置换后的新地块闲置的,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
3、退地还耕。
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不得超过原土地取得费用、投入开发费用及已缴管理费的总和。
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作如下分类处理:1、计征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开发。
2、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协议收购。
3、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委托政府管理。
托管期间不计征土地闲置费。
托管约定的土地补偿底价由托管双方商定,建议采取市场比较法或成本逼近法进行综合评估。
托管后的溢价分成由托管双方商定。
4、强制无偿收回。
拒不协商处理事项、拒缴土地闲置费或延期开发期满仍不开发的,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
(二)已完善手续的集体土地构成闲置。
1.集体自用。
(1)限期开发。
逾期不能开发的,责令集体在1个月内进行复耕复绿,作为集体土地储备。
拒不复耕复绿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
(2)不适用限期开发的,责令集体在1个月内进行复耕复绿,作为集体土地储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电子商务【发文字号】东府办[2011]159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28【实施日期】2012.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东府办〔2011〕1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东莞市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接受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委托后,发布交易公告,通过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公告和网上交易须知的要求接受竞买者的竞买申请,确定合格竞买者,并组织合格竞买者通过交易系统参加竞买,最终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应当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优先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转让,鼓励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
依法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矿业权出让或转让,优先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东府令80号发布日期:2005-9-2执行日期:2005-10-1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二○○五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二)经依法批准的;(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东府[20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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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东府〔2012〕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权属界线调查工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申报工作。
三、登记范围:我市辖区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登记范围。
四、登记对象:全市每个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登记时间:受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期限至2012年12月31止。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五)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七、注意事项:(一)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现场指界并办理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三)各镇(街道)国土资源分局为土地登记的收件地点;(四)各镇(街道)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将宗地情况、权属审核结果和拟登记结果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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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二)经依法批准的;(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范围对流转过程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配合各部门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工矿仓储用地(含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五十年;(二)公共建筑用地(含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五十年;(三)商服用地(含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四十年;(四)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用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街巷)五十年;(五)公用设施用地(含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用地、休闲用地)五十年;(六)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流转的村民住宅用地应当完善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为七十年。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二)用地预审意见书;(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四)立项批复文件;(五)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六)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正本或批次报批批复文件;(七)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八)经双方单位盖章认可的数字化测量地形红线图和宗地图;(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二)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三)租赁双方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四)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五)原土地使用证正本;(六)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负责监督。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市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因国家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调整而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经依法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以出让、出租方式流转,合同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转租。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租合同;(二)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包括转让方原签订的转让合同)、转租合同;(三)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四)原土地使用证正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先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须提交下列资料:(一)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主合同;(二)抵押合同;(三)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四)原土地使用证正本;(五)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四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第三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以基准地价为参照的最低限价制度。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制定基准地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明显低于政府公布的价格,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流转宗地的评估价格,由申请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宗地价格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
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中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察、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商品住宅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拒不交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