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12〕83号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建质[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2013〕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引领全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2013年9月22日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最新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目次1总则2术语3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3.6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4验收评定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分项评分表1总则1.0.1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和验收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为科学组织工程施工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规定,以及实行的标准化管理活动。
2.0.3 质量检查标识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 成品保护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 留样室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2.0.6 实物样板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在现场制作的符合规范、工艺和质量要求,用以指导同类工程施工的实物。
2.0.7 标养室能够满足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的用房。
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2℃、相对湿度≥95%的环境;水泥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90%的环境;水泥混合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60%-80%的环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市函[2018]7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1.08【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建市函〔2018〕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我厅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2018年1月8日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标准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奖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附件3),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建安〔2007〕224号各市建委,各直报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我省各地首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即将陆续进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办理阶段,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
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严格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业绩的考核,切实提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时间、批次,确保延期工作有序进行;要规范办理程序,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材料,方便申请人办理延期手续。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我厅认真做好“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三类人员”的教育培训。
要把贯彻落实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作为继续教育内容的重点,进一步加深“三类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三类人员”的整体队伍素质。
三、“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一)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1、所在企业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在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企业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监理规范表格

表 A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表 A1-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表 A2 工程开工令表 A3 表 A4 表 A5 表 A6 表 A7 表 A8 监理通知单监理报告工程暂停令旁站记录工程复工令工程款支付证书表 B1 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表 B1-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wei)险性较大分部份项工程专项方案报审表表 B2 表 B3 表 B4 表 B5 表 B6 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复工报审表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者设备报审表表 B6-1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表 B7 报审、报验表表 B8 分部工程报验表表 B9 监理通知回复单表 B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表 B1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表 B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表 B13 费用索赔报审表表 B14 工程暂时/最终延期报审表表 C1 工作联系单表 C2 工程变更单表 C3 索赔意向通知书表 A1工程名称:编号:致兹任命为我单位(建设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1-1工程名称:编号:致根据工程需要,委派 (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证号:)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予其行使本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的权力。
□ 1 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2 主持监理工作交底和分部份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4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5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 6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7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 8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0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党委、工会负责人等班子成员。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总监,是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正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含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以下同)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带班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省企业负责人、外省进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每月要定期带班检查在省内的施工项目,每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一次到我省所属项目进行检查。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一)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履职;(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实施旁站;(四)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安装拆卸,经过有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投入使用;(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六)项目部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七)项目部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监控平台,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八)项目部了制定防坍塌、防起重伤害、防高处坠落、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有针对性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急救援预案;(九)项目部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精品施工资料】建质〔2012〕83号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党委、工会负责人等班子成员。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总监,是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正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含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以下同)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带班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省企业负责人、外省进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每月要定期带班检查在省内的施工项目,每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一次到我省所属项目进行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一)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履职;(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实施旁站;(四)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安装拆卸,经过有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投入使用;(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六)项目部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七)项目部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监控平台,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八)项目部了制定防坍塌、防起重伤害、防高处坠落、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有针对性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急救援预案;(九)项目部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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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党委、工会负责人等班子成员。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总监,是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正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含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以下同)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 1 -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带班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省企业负责人、外省进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每月要定期带班检查在省内的施工项目,每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一次到我省所属项目进行检查。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一)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履职;(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实施旁站;(四)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安装拆卸,经过有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投入使用;(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六)项目部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2 -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七)项目部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监控平台,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八)项目部了制定防坍塌、防起重伤害、防高处坠落、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有针对性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急救援预案;(九)项目部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在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企业负责人应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指导工程安全生产。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必须在施工现场指挥、监督工程施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不在企业注册地(包括外省进皖企业)的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企业法人代表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书面委托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分公司负责人应立即到施工现场带班,督促、指导项目部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停工撤人并向建设单位和主- 3 -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下列项目必查:(一)专职安全员到位履职情况;(二)洞口、临边防护情况;(三)施工用电应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四)钢管脚手架(含悬挑脚手架)应符合规范要求;(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经过验收和检测合格(六)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七)施工员或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一)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二)制定监理规划;监理日志有具体内容,包括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
要写明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总监应在施工现场;(四)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重- 4 -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停工整改令,隐患排查应有销案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总监现场带班,下列项目必查:(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岗履职情况;(二)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监督整改结果;(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六)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带班生产制度应与关键岗位考勤打卡制度结合执行,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80%,项目总监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50%。
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要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且严格控制请假时间。
书面请假材料应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请假离开项目期间,要委派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业绩资历的管理人员到场带班生产,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离开。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得同时请假,不得同时离开现场。
- 5 -书面请假和备案材料应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每个季度首月5日前,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将上个季度的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书面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查,同时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发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记不良记录;发现两次,停工整改,并通报批评;发现三次,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从严给予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不履职的责任。
第十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明查和暗访的形式对各地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检查。
结果将作为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6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1]11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 7 -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 8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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