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咨评估]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1)。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三)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如涉及到调整变更的,应依法先行对规划进行修改,再依据修改后的规划调整确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消耗量标准、造价指数指标等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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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湘发改重点〔2016〕834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重点〔2016〕8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24日附件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下达了《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单位考核。
市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由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主要为省政府下达的《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折算计入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党委、市州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评估。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不再另行组织绩效评估验收。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第五条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项目建设、协调服务、综合管理三类。
(一)项目建设(40分)1、在建项目完成投资(30分)。
市州人民政府辖区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目标完成任务的,计30分。
总投资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或未完成的,按每增加或减少年度投资额的10%,分别加或减1分的比例进行评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4分。
完成投资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中,打捆项目、跨市州线性工程完成投资综合省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 。
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活动的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1)。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五)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性质、投资规模;(二)用地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形式等建设内容;(三)配套的停车泊位、绿地和其它工程设施,以及与外部市政设施的衔接关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八条调整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区域评估工作成果的通告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区域评估工作成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区域评估工作成果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组织有关省直单位对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开展了区域评估工作。
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区域评估工作有关成果(详见附件1)予以通告。
各市州、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引导,区域内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扎实有序推动区域评估成果应用。
各产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事项对应的审批部门应按规定落实相应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2、附件3),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率,为我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湖南省产业园区区域评估成果公示清单表2.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3.区域评估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1月11日。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2、办理对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市级办理权限为:省立项(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建设项目。
3、办理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1]1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益政发[2016]5号)4、收费标准:不收费5、收费依据:无6、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7、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城市规划区外项目或需并联审批项目10个工作日8、办理条件: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9、办理程序:窗口接受资料→经办人初审→科长或分局局长复审→分管领导审定→经办人整理档案→窗口办结10、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1、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市规划局监察室12、办理地点:益阳市金山南路696号,市政务中心三楼市规划局政务窗口13、交通到达路线:6、10、18、20路公交车14、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除外)15、业务咨询电话:16、单位网址:.cn1、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办理对象:益阳市中心城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3、办理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1]15号)4、收费标准:不收费5、收费依据:无6、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7、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8、办理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前9、办理程序:窗口接受资料→经办人初审→科长或分局局长复审→分管领导审定→经办人整理档案→窗口办结10、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1、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市规划局监察室12、办理地点:益阳市金山南路696号,市政务中心三楼市规划局政务窗口13、交通到达路线:6、10、18、20路公交车14、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除外)15、业务咨询电话:16、单位网址:.cn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办理对象:益阳市中心城区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活动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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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建设项目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内的,直接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报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见附2);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者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五)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六)在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七)经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建设项目选址范围蓝线图(附现状地形图);
(八)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需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提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选址论证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的依据与必要性;
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用热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配套生活设施情况;
3.选址要求,包括区位、用地条件、外部条件及项目的特殊情况。
(二)项目建设区域概况: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城乡规划要求:项目拟建地区城乡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情况。
(四)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与原则: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原则。
(五)项目选址过程、选址方案及各方案的基本情况。
(六)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
1.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
2.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
3.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
4.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5.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
6.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
7.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析;
8.定量和定性经济分析。
(七)结论与建议:
1.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
2.提出按推荐方案进行前期工作和建设的条件及建议。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齐全。
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材料齐全的,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应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大小及重要程度,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会议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机关主持,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对其它不需要编制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不要求召开审查会议,由核发机关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九条调整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核发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6日湖南省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湘建[1996]规字第5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