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2014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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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 令 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 令 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安全播出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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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网络运营商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第三条安全播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责任到人,责任追究;(三)科学管理,技术保障;(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设立安全播出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播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播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播出培训和演练;(三)监督、检查安全播出工作落实情况;(四)对安全播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五)负责安全播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六条安全播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播出责任。

第三章安全播出保障措施第七条安全播出技术保障:(一)广播电视播出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设备运行稳定;(二)播出网络应具备高可靠性,确保信号传输质量;(三)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四)建立健全播出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故障。

第八条安全播出内容管理:(一)严格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确保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二)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监管,防止违规内容播出;(三)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制度,确保节目审查质量。

第九条安全播出人员管理:(一)加强安全播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播出意识;(二)严格执行安全播出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三)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对安全播出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安全播出事故管理第十条安全播出事故的认定:(一)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中断播出;(二)播出内容出现错误、违规;(三)播出设备故障导致播出中断;(四)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理:(一)发生安全播出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播出;(二)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三)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四)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版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版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安全播出时间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非法插播、攻击破坏、信息安全等事件。

非法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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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广播电视 号令 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 号令 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版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版

安全播出时间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非法插播、攻击破坏、信息安全等事件。

非法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及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2014修订版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2014修订版

安全播出时间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非法插播、攻击破坏、信息安全等事件。

非法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及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一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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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时间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
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
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
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
(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非法插播、攻击破坏、信息安全等事件。

非法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
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的信号质量严重受损,终端用户收测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差,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
分。

(二)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

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劣播事故界定按《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执行。

第十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影响程度,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特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播出监测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事件、事故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和保存;应对所监测的事件、
事故信息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对于上、下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情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
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30秒,记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30秒,全部记下游播出单位事故;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理,停播时长全部记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立即进行切换,切换引发相关节目中断的停播时长全部记入上游单位。

第十四条因同一原因造成多套节目播出受影响,且恢复播出时间不等的情况下,记
5
秒的停播;
(三)已记入上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停播;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发生的
非责任性停播。

(五)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检修期间的停播。

第四章调查和报告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事件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广播影
12小
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
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各报告单位应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报告的事件、事故信息有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事件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件事故发生和延迟处置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并查明本单位管理责任和上级单位监管责任。

第五章通报和整改
调查结果对安全播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说明对责任人和责任单
位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协助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开展特大、重大事件事故的跟踪调查;跟踪责任单位事件事故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事件事故整改情况进行
督查。

第六章汇总分析
第二十八条各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安全播出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总局指挥调度平台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行政区域内上月全部重大及以上安全播出
事故,
第三十四条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技办字[2008]2号)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广发技字[1998]747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安全播出事件界定标准及上报单位
附件二
安全播出事故界定标准及上报单位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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