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实证法思想的演化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首先,封建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起始阶段,主要表现为崇尚礼法和君权至上。
在封建时期,法律主要以礼法为主要手段来规范社会行为。
礼法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等级秩序,强调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应该遵循的尊卑有序的行为准则。
此外,封建时期的法律还体现了君权至上的特征,君主通过制定法律来统治社会,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且法律的遵守与否取决于君主的决定。
其次,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主要特征是法家思想的兴起和法律体系的建立。
在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
法家思想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以实现社会秩序和君主权力为目标,追求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秦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刑法和行政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律制定提供了基础。
最后,唐宋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成熟阶段,也是中国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时期。
在唐宋时期,儒家思想逐渐兴起,法律开始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强调道德修养和仁爱之道,认为法律应该服从于伦理道德,法律的制定应该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
其中,宋代王安石变法在法律制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他提倡“赏罚必明”、“以法饬吏”等观念,加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法律思想呈现出稳定和细致的特点,明清法律体系成熟,法律范围扩大到经济、教育、民事等各个领域。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封建时期的礼法思想和君权至上、秦汉时期的法家思想的兴起和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唐宋明清时期的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和法律体系的形成。
这些特征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文化背景紧密相关,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独特性和发展轨迹。
古代思想家对法的应然与实然问题的追寻(下)

古代思想家对法的应然与实然问题的追寻(下)这些主张,在后来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悝、商鞅、韩非那里得到进一步阐发,形成了更为完整的法家传统。
战国早期的李悝著《法经》,最早从对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出了较为系统的成文规定,“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然皆罪名之制也。
”51商鞅非常强调法的现实性,所谓“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52就是说,法律制度不应法古或循今,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
商鞅基于其人的本性“好利恶害”的性恶论,主张通过“壹赏”、“壹刊”、“壹教”、“立法明分”,即建立统一的封建法律,厉行封建式法治。
商鞅的法治,当然只是有限法治,是封建君主不受制约的“刑无等级”,严格适法,即“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53而且由于“法之不行,自上乱之”,因此在商鞅的这种封建式法治之下,也要求君主率先垂范,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54在适用法律上,“不失疏远,不违亲近”。
55时逢战国末年的韩非同样从性恶论出发,主张必须以法制众。
他认为法律必须是成文的,以资作为衡量人们遵守的行为准则,所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56这样的法要得到贯彻,君主必须掺合“术”、“势”,“抱法处势”,藏术于胸,以确保法律的实现。
总之,法家强调法律的实定性和实在化,颇似有一些法实证主义的意味。
他们无不将法视为成文的、颁布的、统一的,并通过有效刑罚手段加以实施的行为规范。
道家的代表老子从因任自然的自然主义和天人合一论出发,最先提出了类似于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主张“贵以贱为本”、“贵贱不分”的平等观,倡导以人为中心,所谓“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学生版)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程标准 课标解读了解古代中国法律、礼教并用的治理手段。
1.从历史解释的角度了解先秦时期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内容和意义。
2.通过了解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从史料实证角度认识儒家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的史实。
3.从历史解释的角度理解宋以后理学以乡约的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的意义。
知识点01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背景(1)西周统治者建立了礼制,提出“敬天保民”思想。
(2)东周时期,周王室衰微,礼崩乐坏。
(3)诸侯国君纷纷寻找治国新思想,影响最大的是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
(4)战国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①《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②郑国的子产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2.内容(1)儒家的德治思想①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
②孔子提出,统治者要“为政以德”,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③孟子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2)法家的法治思想①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
②商鞅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③韩非提倡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要赏罚分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3.评价(1)儒家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儒家思想并不适知识精讲目标导航用于战国时期。
(2)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最终促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的建立。
【微点拨】子产“铸刑书”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
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
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知识拓展】儒家与法家之争【即学即练1】《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有了法律。
专题三古代中国思想演变

专题三古代中国思想演变撰稿教师:赵利剑审稿老师:李明赞责编:陈敏专题概述中国古代思想是以儒学为主体的传统文化与学术体系,其基本学理和精神都产生于先秦百家争鸣这个伟大的轴心时代。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正统地位得以确立。
魏晋时期,儒学受到佛教、道教思想冲击。
隋唐时期出现“三教合一”局面。
宋明时期,儒学复兴,发展到理学、心学新阶段,成为官方哲学。
明清之际则出现否定传统观念、提倡经世致用、批判君主专制的新思想。
传统儒学焕发生机。
专题结构阶段特征内容春秋战国中国文化的“轴心时代”;产生众多对后世文化影响深远的学派诸子百家的兴起及“百家争鸣秦汉文化一统时代;儒家逐渐替代法家、道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秦:“焚书坑儒”;“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汉:董仲舒的新儒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魏晋南北朝文化多元时代;宗教盛行,儒家独尊地位受到冲击道教和佛教兴盛隋唐文化隆盛时代;儒家继续面临挑战隋朝儒学家提出“三教合一”。
唐朝统治者奉行三教并行政策,儒学正统地位遇到挑战。
韩愈提出复兴儒学宋元新儒学产生,向内省、精致趋向发展理学兴起;心学产生明清(鸦片战争前)沉暮与开新的时代心学广泛传播;早期启蒙思想产生专题梳理一、儒学的形成与发展1.春秋战国时期:儒学的形成①孔子的儒家思想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
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仁”,即“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协调人际关系的伦理学说;针对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他又强调以“礼”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号召“克己复礼”,即恢复理想中西周时期的礼乐制度,以实现社会稳定,同时以中庸思想和“和而不同”来协调礼和仁的关系;他反对当时社会上普遍出现的苛政暴政,要求统治者“以德治民”。
孔子对中国的教育文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兴办私学,“有教无类”,打破贵族垄断文化教育的局面,扩大的教育对象的范围;他以“成人”、“君子”为教育目标,提出“因材施教”等诸多重要教育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 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逐 渐形成了以“礼治”为核心的法律思 想体系。
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繁荣阶段,这一 时期的法律思想流派众多,如儒家的“以德治国”、“礼 治”和法家的“法治”、“刑治”等。
秦汉时期
儒家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主张以德治民,以刑辅 德,通过教化来培养人民的道德观念,并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
强调礼治
儒家认为礼是治国之本,强调要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礼治来 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重宗法伦理
儒家强调宗法伦理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性,主张以家族为本位,以血 缘关系为基础来构建社会秩序。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孔子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强调宗法伦理和反对战争。他的思想奠定了儒家 法律思想的基础。
孟子
孟子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进一步发展了儒家的法 律思想,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
03 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对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影响
道家思想主张“宽刑简政”,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影响,如对复仇、连 坐等传统法律观念的改变。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老子
老子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著作《道德经》是道家经典之一。老子主张“无为而治”,认 为政府应该少干预社会,让社会自然发展。他还主张“宽刑简政”,认为刑罚应该宽和简便。
反对战争
儒家反对战争,主张和平解决争端,强调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和谐。
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其影响深远,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国 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实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概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随着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法律思想也逐渐演变和丰富。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包括儒家法律思想、道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和佛教法律思想等。
二、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强调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善,通过教化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
儒家强调君主的仁德和贤能,以建立和谐社会。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君子之治,必以礼为主”,认为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他强调君臣之间的忠诚和义务,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孝道。
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
道家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少用,让人们自由自在地生活。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认为治理国家和社会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
老子是道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法律的规则应该尽量简单且自由,让人们自由选择和发展。
老子认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不争之争”,即通过让人们自由发展来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繁荣。
四、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法家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韩非是法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严密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公平、严明、无偏,能够对不法分子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人民的权益。
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佛教认为,通过修行和悟道,人们可以超越世间的法律和规则,达到解脱。
法显是佛教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主张通过慈悲和智慧来解决争端和冲突,以求和平共处和众生安乐。
六、总结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仪和仁德,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这些不同的法律思想相互影响和交融,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件

五,传统法律思想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传统文 化息息相关。中国传统文化根植在大陆的、农业的、宗 法的土壤里,世代延续,形成了与希腊、罗马等海洋的、 商业的、宗教的古代文化不同的民族特色。它以儒家思 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经历了经学、玄学、 道学、理学诸阶段,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和凝聚力的来 源。在其影响之下,传统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连为一体, 本身始终未能独立,而且其原则原理与价值取向也都以 传统文化的基本宗旨为依据。因此,二者是同体同质, 表现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欲探求传统法律思想的奥秘, 必须把握传统文化的真髓。
《礼记·丧记》记载:“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 而远之”,这是周人的世界观、认识论。在司法 审判中也随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确立了重人事 的审判思想。
二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形态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演变具体表现为从“礼 治”到“ 法治”再到“礼法合治”三个形态。 也就是说,传统法律思想以“礼治”发端,以 “法治”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构成完备的 体系。
第一,“礼治”形态
作为一种思想,礼治开始于殷商,盛行于西周, 衰落于春秋。它建立在土地的“王有”的基础上, 是“王权天授”的神权政治和“家国一体”的宗法制 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贵族统治集团的道德 和法律统一体。它对于维护殷周奴隶主的统治和 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春秋 时期,它又成了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而不断分崩 离析。
第二,“法治”形态
这一思想起源于春秋,兴盛于战国,定鼎于秦代, 破产于汉初。作为法家的口号和学说,它由李悝 开端,商鞅奠基,韩非总其成,李斯推向极端。
法治是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产物,自形成之日便与君主 专制联系在一起,并以刑罚的运用作为主要内容。在这 个意义上,它是礼治的对立面,其内容、形式、性质以 及理论基础都与礼治有明显的不同。同时,作为传统法 律文化的表现形式,它的形成和发展又与礼治存在着因 果关系,是以礼治文化的存在与衰落为前提的。如它否 定礼治的宗法性,又肯定其等级性;他的“以法治国”, “奉法者强”的结论,是在剖析“为政以德”、“教以 人伦”的无效中得出的
古代中国的历史调查与实证研究

古代中国的历史调查与实证研究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数千年的文明积淀孕育了丰富的历史资料和文化遗产。
为了更好地了解古代中国的历史,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实证研究。
这些调查和研究不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对文化传承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深入探索。
古代中国的历史调查是通过各种方式来收集和整理历史资料的过程。
这些方式包括考古发掘、文献考证、民俗调查等等。
在考古发掘方面,学者们通过对古代遗址和墓葬的挖掘,发掘了大量的实物遗迹,如器物、建筑、墓志铭等,这些实物不仅可以证明过去的存在,还可以提供有关古代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文献考证也是重要的调查方法。
学者们通过研究古代文献,如典籍、史书、家谱等,可以还原历史事件的真相,并分析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迁。
与历史调查相辅相成的是实证研究。
古代中国的实证研究主要通过科学方法来验证历史事件和文化现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举例来说,学者们可以通过理化分析手段对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材质、年代和出土环境,从而了解古代的生产技术和物质生活水平。
此外,DNA技术的进步也使得学者们能够在考古遗址中找到古代人类的遗骸,并通过对其DNA的分析来了解古代人类的迁徙和亲缘关系。
通过实证研究,学者们可以更加客观地还原古代中国的历史场景,增加对古代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在古代中国的历史调查与实证研究中,还存在许多争议和问题。
由于历史文献的残缺和失传,以及考古挖掘的局限性,学者们无法对所有历史事件和文化现象进行全面而精确的研究。
不同学者之间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和解读,这也是学术研究的一部分。
同时,由于历史研究与现代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联系,一些研究成果也会受到特定背景和观点的影响,因此学者们需要保持中立和客观的态度,努力寻求真相。
古代中国的历史调查与实证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古代中国社会和文明,还对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对古代历史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人类社会在各个方面的智慧和信仰,并借鉴古代的经验教训,为现代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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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实证法思想的演化2008-8-8 9:2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二章中国古代实证法思想的演化作者认为,西方实证法思想理论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理论思维方式都是属于归纳的、经验的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将主客体关系置于对立地位,要求遵循严格逻辑规律和已有的客观事实进行判断,执法者、尤其是法官就是这样进行司法裁判的。
在这里,人们只相信实在法律的绝对公正和权威性。
一般来说,法律思维运用的演绎的、抽象的这两种思维方式完全可以互补同在,它们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即使自然科学家也常常同时使用二者而作出许多重大科学发现。
另外,还有辨证思维和“像思维”等等思维方式也都是重要的法律思维方式。
尤其是“像思维”是中国人的优势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有道是中华法系的最核心精神,也是中华法系绵延不绝的重要原因。
但是,归纳的、经验的种思维方式在古代中国法律思想体系中也是曾经存在的,甚至是非常发达的,只不过不是主流的法律思维方式而已。
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古代应当可以产生实证法思想理论,事实上也正是如此。
另外,通过对西方一些主要的实证法学说的思想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我们认为西方实证法学理论的共同观点、方法等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的方面:关注某一独立的共同体的实在法律;充满功利主义精神;重视国家权力问题;要求国际法至上;应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和严格的逻辑分析方法;注意社会关系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根据这些主要的标准,作者认为实证法思想不仅在西方世界早有渊源,在中国古代社会也曾经有着丰富的实证法思想的萌芽和相当多的实践性技艺性理论。
例如,远古的《周易》以及春秋早期管仲的法律治国的思想和后来的墨家、法家思想中都存在大量的实证法思想的法律知识理论。
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在实体法律制度中古代中国的法律里就已经有了丰富的实证法思想和一些具体法律理论,只是中国古代实证法法制建设十分缺乏程序法制而已。
另外,由于中国实证法思想既不是独立发生的,也没有明显的历史继承和发展过程,虽然在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却没有西方法律理论那样显示出继续进化的趋势,整个实证法思想理论是在不断循环演变着,表现为时断时续,时强时弱,所以我们这里的题目是中国实证法思想的演化,而不是中国实证法思想的进化。
本章内容就是尝试在这方面做一些粗浅的探索,把中国古代实证法学思想理论纳入世界法制思想体系之中,以试图由此而进一步丰富世界法律文化宝库,同时也为中华法系文化寻找自身的独立进化发展的历史依据。
一、《周易》的实证法思想探析在中国古老的《周易》典籍中就蕴涵着丰富的实证法学思想,通过认真研究《周易》,我们可以得到关于它的以下一些基本认识:1、《周易》蕴涵的法哲学思想是西方实证法哲学思想的鼻祖。
如果我们把法学理论分类为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学三大类,那么可以看出《周易》蕴涵的法学思想应该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统一的法哲学理论范畴。
我们知道,西方实证法思想理论的中心思想就是讲法律的完全客观化(脱离主体的纯粹客观对象),这是一种将自然科学的归纳思维方法直接借鉴到法学研究中的方法,可以说仍然属于经验科学理论的范畴。
因为法学不仅仅是经验科学,而且经验科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还不是真正的科学,因为它总是容易变化的,总是对事物表象的归纳,而且还是将主-客体对立、分离而进行思维的方法的结果,但这是不完整、不科学的思维方式,势必存在着很大的认识局限性。
而《周易》的思维方式是将主体和客体一体化的、整体性的、超验(非实证技术验证)的思维方式,它直视存在-存在者整体(真本质),是对相对不变的整体存有的现象学规律的发现,也是对运动变化的自然-社会规律的生动表达,而且在这里的社会是发展与退化同在的动态系统(生生不息的循环过程),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并没有因此显示出简单的、线性的进化图像。
所以,《周易》是关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整体性的、“真本质”的“科学”(不同于通常意义的科学)理论,它既包容了西方实证法哲学思想,同时也超越了西方实证法思想,或者说西方实证法哲学思想对社会规律的发现还远没有达到《周易》蕴含的法哲学思想的思想高度和准确程度。
[3]这是中华古文明的巨大成就,我们法律学人也应该继承和发扬而不是简单的抛弃这个伟大的文明成果。
2、《周易》理论的最基本方法是要求在处理任何社会问题时都应当关注具体时间的思想是一切实证法哲学思想的基础。
“易之时义大矣哉”是孔子发掘出来的思想,它是将《周易》深奥的、独特的象理之具体运用的一个方面,就是说《周易》理论中要求人们处理任何社会问题时都要十分重视把握时机。
我们由此可以说,这个思想方法很准确地、巧妙地表达出了实证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具体化、现实化的法律技术思想。
《周易》的这种思维方式比黑格尔精神哲学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要早2000多年(单从孔子时期算起)!但是有很多后世学人习惯于用后人的思想去套前人的理论这种简单的思维模式去评判《周易》,比如说,现代的很多中国国学研究者都习惯于认同《周易》中包含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之类的说法。
这种曲解先知理论的思维方式和使用既定的、传统的研究模式搞学术的方法实在也贻害无穷。
其实,我们可以发现人类的有些思想并不是一直在进化着,什么今人超越古人论,实在是简单化的自以为是的进化论思想,也是思想的偏狭所致,或者还是陷于历史的成见之中而导致的结果。
事实上恰恰相反,比如,我们认为科学的辩证法思维方式就只是《周易》理论的片面的、部分的体现,而且完全不足以解释《周易》之精髓,也根本没有超越《周易》的思维方法。
[4]当然,《周易》这种整体“象思维”下的实证法思想和西方主-客体对立的思维中的所谓绝对客观的分析式的实证法思想有很大的不同,但前者已经包容了后者,这是我们需要加以肯定的思维前提。
3、关于《周易》蕴涵的实证法学哲学思想的具体例示。
为了更好地理解《周易》蕴涵的实证法学哲学思想,我们以《周易》的首卦,即乾卦为例加以说明。
关于这个问题作者在《执法的艺术中》曾经有详细的阐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
[5]《周易》的第一卦是乾卦,它为八经卦之乾卦重合而成。
本卦的“乾”代表“天”(日),它表示人类的精神之光好比太阳一样照耀着人类的心智世界,同时也是人类绝对理性-非理性同一在世的一个最佳象征。
《周易》以乾卦为首开始演绎64卦之循环大道,意味着中华文明有着这样的一种秩序选择:即人类要服从光明正大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同一性整体大道而行为。
这种综合的、整体的智性(这里的智性是指理性与非理性以及无意识的整体)之光来自人类个体天人合一之“象思维”中的人生体验。
观此卦象大多数人最终都应当可以领悟到这个深刻、普遍的大道理。
对于执法者(广义,下同)来说,他们担负着管理国家、社会的公共事物的重大责任,更加需要这种科学智性思想的指引,自我绝对不能妄自行为,更不能主观随意滥用一切国家(社会)的公共权力;对于每一个社会人(公民)来说,也同样需要这种智性精神之光照耀自己,而决不能自我放纵,要懂得严格自律,让人他律。
我们在此主要是想演绎执法者观悟本卦而可能发现的、体验到的普遍法理和运用本卦执法(广义,下同)的一般技艺,以次来进一步体会《周易》蕴涵的实证法学哲学思想。
自孔子解析《周易》以来,在2000多年的中国思想文化史中,人们普遍的只是把八卦从时间序列上加以理解(此在),把它显示的六爻之间不同的位势关系完全绝对化,这实际上是一种“三假一真”的关系(三维时间,即过去、现在、未来和一维空间关系),也就是说,人们普遍把人与人之间的上下维势关系绝对化、单一化、直线化,而没有看到八卦实际上还蕴涵着的等位势关系(空间化),也就是没有看到“三真一假”的关系(三维空间和一维时间关系)。
这是片面的思维方式,所以也就不能充分理解八卦理论的整体意义和全面的现实作用,而且十分容易把《周易》理论神秘化、绝对化。
我们认为,儒家传统文化中理解的《周易》十分重视国家组织中的权势,重视人们行为成功需要的机会、时机,重视社会人际关系的沟通、和谐,这对执法者来说很有启发意义:一方面是要求执法者要做到执法结合实际,必须尊重现实民情和具体案情;另一方面是要求执法者不要死搬律条去执法,执法要灵活自由;第三是要求执法者要努力树立法律权威,切实重视自身综合素质提高等等,这些法治思想对一切执法活动都是很有现实指导意义的,也是《周易》蕴涵着的实证法学哲学思想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的生动体现。
如果我们还能看到《周易》八卦中存在的等位势关系,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可以是完全现实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其中蕴涵着的最伟大的科学法哲学思想之一。
在这里,我们就是希望人们能够全面看到这种整体的卦象关系,从而可以更好地理解《周易》蕴涵的实证法哲学思想和一些具体的法律实施技艺。
在《周易》理论中,各个卦象表达的实际上是一种气势,一种意境,一幅整体的世界图象,这是科学的艺术化,也是伟大的社会实践艺术。
执法活动在通常人看来是非常严肃、机械、教条、僵硬的行为,实际上执法者自身的情感、智慧对执法结果有很大影响,因为法律面对的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与自然的整体关系,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其中都充满着人性和人道因素,执法过程绝对不是完全机械、僵硬、无情、无理的自然过程,而是讲人道,通人性,和天理,应民心的社会实践大艺术。
所以,我们认为学习《周易》的八卦理论对执法者来说是很有助益的。
中华法律传统核心精神是讲天道人心的大法,只此一点,《周易》卦象理论对执法活动来说就具有非常灵活的实践(广义的)指导意义。
对于一般的法治原则精神的落实,类似于宪法的实施过程。
在具体实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具体事实十分复杂的情况下,要满足成文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的要求,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就是一种法律实施的艺术。
这个时候如果为了取得好的执法效果,执法者就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具体适宜的裁判,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这样不仅符合法治的精神,也将很好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达到教育违法者的目的,甚至可以直接促使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形成。
在这里,个人地位权势(即使是君主)、法律权威(法律规定)都不是最重要的因素,都不是绝对的力量和权威,而尊重每一个社会人,达到一种上合天道、下应民心的大和谐局面才是人们追求的最佳的执法境界。
所以,在这里我们重视的是执法的灵活技艺,而不是执法的僵硬技术。
这种执法技艺离不开执法者的综合素质的修养,而执法技术却往往是与执法者修养无关的一些成文规定性知识或者实践经验,只是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只是照章办事,依律断案。
这不是执法活动的充分条件,执法活动还十分需要一种技艺,即执法的艺术,这也应该是实证法哲学思想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吧。
在这里还需要补充说明一下下面的问题。
也许有人会问,你得到这种思想的依据是什么?难道人们是可以随意解释卦象的吗?答曰:一切来自“象思维”方式,来自天人合一的感知,来自前人的思想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