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0333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条款资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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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救援医疗保障内容境外保险所需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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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营救医疗保障内容境外保险所需办理资料境外旅行营救保险境外旅行营救保险的基本状况境外旅行营救保险由新华保险和国际(SOS)营救中心合作,利用国际营救中心遍及全世界的服务网络,针对公民境外旅行、探亲探友、公干在境外面对的不测、医疗等风险结合推出的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抢营救服务及不测、医疗、营救服务花费保险保障。

当被保险人身在异国不幸发买卖外损害或突患疾病时,此时举目无亲又语言不通,在这样的紧急时辰,被保险人只需拨通SOS建立的三条专线电话,就能获取国际营救组织的服务信息和实时营救,同时还可以获取保险企业的不测损害保障、营救服务花费保障、医疗花费保障等。

与昂贵的出国花费支出对比较,该保险是一项极少的投资,保险企业和SOS国际营救机构将会帮助客户解决真实的医疗和个人安全方面的紧迫状况,在境外碰到紧迫状况下获取实时有效的帮助。

此外,针对在中国长久居住的外国公民因公事短期归国,也可投保这一款保险产品。

境外旅行营救医疗保障内容由SOS供给的境外营救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有:医疗辅助:包含电话医疗咨询、介绍医疗服务供给者、安排就医、住院时期及后来的健康状况的监控、递送基本药物、安排紧迫医疗转运、安排紧迫医疗遣返归国、安排遗体运送、安排未成年家眷归国、住院时期发生的医疗花费的担保等;旅行救助:包含接种和签证要求的信息、介绍翻译人员、行李丢掉救助、护照丢掉救助、安排与律师见面、紧迫旅行服务救助、紧迫翻译救助、安排保释保证书、介绍大使馆、紧迫文件递送等。

营救服务花费保险保障当被保险人发买卖外损害或许患条款规定疾病时,依据实质状况,需要专业营救机构供给营救服务,并向该营救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花费的,新华保险依据条款规定对该笔花费肩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境外不测损害身死、残疾保险保障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时期发买卖外事故致使身死时,依据条款规定给付不测身死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时期发买卖外事故致使身体残疾时,依据条款规定给付不测残疾保险金。

天安财产保险条款: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条款: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紧急援救医疗保险条款(A)总 则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第二条凡出生60天(含60天)至年满70周岁,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且其旅程开始和终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员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授权指定的旅行援助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援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中国境外的合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当被保险人连续住院治疗满36小时,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垫付在中国境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1、住院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检查费、会诊费、理疗费、药品费以及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治疗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

2、病情需要入住ICU病房费用。

保险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垫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一次或累计垫付的费用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境外援助(一)医疗运送费用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紧急救治,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履行以下紧急医疗运送:1、被保险人突发疾病(但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地运送到初诊医疗机构;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须转院治疗的,援救机构将被保险人从初诊医疗机构转送到医疗条件适合的医院治疗;3、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转院;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

平安保险相关条款

平安保险相关条款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主险) ⎪⎩⎪⎨⎧烧烫伤残疾身故1.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2.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的。

3.烧烫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烧烫伤。

平安境外旅游附加险主要有:1.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主险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金。

2.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且经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按主治医生所完成或要求的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意外伤害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二)意外伤害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三)意外牙科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3.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A 款):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一)医疗运送和送返、(二)遗体/骨灰送返(三)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五)亲属慰问探访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

P0333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条款

P0333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条款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条款(平保养发[2007]3号,2007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对象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为常驻地,年龄在3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固定居住地址。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1.安排就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或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在任何情形下,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被保险人经当地急救机构送往最近医院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2.住院医疗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入院治疗,且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需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授权医生认可的被保险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境外留学或工作紧急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境外留学或工作紧急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境外留学或工作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赴境外留学或工作的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具有有效居住地址,赴境外留学或工作的身体健康的香港、澳门或中国台湾居民,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留学或工作在境外居留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联系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保险人将通过该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在保险金额内承担相关的费用:(一)安排紧急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并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100%的给付比例承担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下列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也可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1.门诊、住院医疗费用;2.保险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首次使用辅助设备的费用,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辅助设备包括轮椅、拐杖等;3.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为缓解疼痛进行牙科治疗的门诊费用,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对于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在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由该医疗机构转介的其它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或住院治疗,否则,保险人或救援机构不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单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单

and Canada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包括安排就医,紧急医疗转 送、住院医疗保险金,转送回国及安排子女回国) Emergency medical assistance benefit (including arrangement of medical care, medical evacuation, in- patient treatment, repatriation and repatriation of the offspring of the insured)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单
Certificate of Ping An Overseas Traveling Emergency Assistance Medical Insurance
保单号: Policy Number:PC0500A009179227
投保人姓名: Name of Applicant:张三Zhang San
责任项目 benefits
所选区域 Covered Area
全世界 Worldwide
全世界(不包括 亚洲(不包括日 申根协议国家档
美国、日本和加
本)
次二
拿大)
Schengen
Worldwide- Asia-exclusive States(Level
exclusive of
of Japan
Ⅱ)
the USA. Japan
保险期间: Insured Period: 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1月5日24时止
保险区域: Covered Area:亚洲--不包括日本
前往国家: Destination:美国
保险计划:Schedule of Benefits

[好险啊保险产品评测报告]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亚洲不含日本计划)

[好险啊保险产品评测报告]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亚洲不含日本计划)

好险啊 > 知识库 > 正文
发布时间:2012-12-25 17:14:47 来源:好险啊()
1、导语
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员工被派遣到海外从事工作,那么这些员工应该购买什么保险呢?今天好险啊带来的是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亚洲不含日本计划)与慧择-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全世界-不包括美日加计划)的评测结果。

2、产品对比详情
2.1产品概况对比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亚洲不含日本计划):保障境外旅行期间的意外伤害、紧急救援、遗体安排,特别是含紧急救援门诊和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慧择-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全世界-不包括美日加计划):保障境外旅行期间的意外伤害、紧急救援、遗体安排,特别是含紧急救援门诊和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2.2保险产品保障参数对比
保障期限:7天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亚洲
不含日本计划)
慧择-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全世界-不包括美日加计划)
意外伤害20万元20万元
意外医疗63.25万元81.25万元
救援服务63.25万元81.25万元
价格146元172元
以上数据由保险搜索引擎-好险啊网()提供
3、结语
根据参数对比,可以计算出“慧择-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全世界-不包括美日加计划)”比“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亚洲不含日本计划)”优惠
0.37%,可以看出优惠率不是很高,因此两种保险性价比基本是相同的,消费者可以结合自己的需求,也可以进一步咨询保险公司看是否针对两款分别会有不同的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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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C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服务手册内容

PICC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服务手册内容

PICC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服务手册内容PICC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服务手册第一章:导言1.1 引言1.2 目的和范围1.3 术语和定义第二章:保险责任2.1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2.2 住院津贴保险责任2.3 康复费用保险责任2.4 附加保险责任第三章:保险范围3.1 保险地区3.2 保险对象3.3 保险期间3.4 保险事故第四章:投保及保单服务4.1 保险合同的成立4.2 保险费支付4.3 保单服务第五章:紧急救援服务5.1 救援服务特点5.2 救援服务流程5.3 救援服务范围5.4 救援服务费用第六章:理赔流程6.1 理赔申请6.2 理赔资料准备6.3 理赔审核6.4 理赔支付第七章: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7.1 保险合同变更第八章: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诉讼解决第九章:其他事项9.1 保密义务9.2 行为规范9.3 知识产权保护第十章:附件附件一、保险合同样本附件二、理赔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病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的责任。

2、住院津贴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一定金额的补偿的责任。

3、康复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病导致的康复费用进行赔付的责任。

4、附加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在基本保险责任之外提供的额外保险责任。

5、保险地区:本保险合同所适用的地域范围。

6、保险对象: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

7、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8、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导致的意外伤病。

9、保险免除责任: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某些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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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条款(平保养发[2007]3号,2007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对象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为常驻地,年龄在3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固定居住地址。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1.安排就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或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在任何情形下,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被保险人经当地急救机构送往最近医院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2.住院医疗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入院治疗,且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需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授权医生认可的被保险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未满12周岁的被保险人需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与其同行的父亲或母亲陪同住院。

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其父亲或母亲入住附近酒店,但累计入住日数以不超过5日为限,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每晚住宿费用以不超过人民币800元为限。

3.转院治疗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救治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送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相关费用。

4.转送回国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之一,并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

若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之一的回程机票费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单程机票费用将由其自行承担。

若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并承担相关费用。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后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转送被保险人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

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转送被保险人至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送回国的责任终止。

5.安排子女回国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接受救治,其随行的未满12周岁的子女(以下简称“子女”)无人照料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被保险人的子女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尽可能使用其子女的原始回程票。

若被保险人的子女无原始回程票的,则被保险人的子女自其所在国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交通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累计承担安排就医、住院医疗、转院治疗、转送回国及安排子女回国等保险责任各项费用的总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门诊(含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等,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但每一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的紧急救援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低于人民币800元的部分(含人民币800元)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公司累计承担的费用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门诊(含急诊)治疗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则该次门诊(含急诊)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将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

(三)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直接造成的牙科疾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牙科门诊(含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导致的牙科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低于人民币800元的部分(含人民币800元)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公司累计承担的费用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遗体安排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1.遗体转送回国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离其常驻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合理且必要的灵柩费和灵柩转送回国费。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国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送至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常驻地。

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的费用,但火化费用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最高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就地安葬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各项保险责任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均按费用实际支付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第四条行政援助事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可通过救援电话求助,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相应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文件重置服务如被保险人的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补办或重办。

(二)法律协助如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

第五条除外责任(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本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诊断、会诊、治疗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前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确诊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4.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5.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施行的治疗;6.被保险人接受与原牙病史有关的治疗、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牙托、假牙;7.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静养、康复治疗或特别护理;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内、外科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9.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或者捐献器官;10.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11.被保险人入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主管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12.无原始收据的费用;13.被保险人非紧急性治疗请求、住院或者已作住院安排,但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后再进行的治疗、住院;14.被保险人接受未经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不受此限;15.搜寻和营救行动;1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或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17.被保险人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进行职业活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18.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航线上行驶的飞机者不受此限;19.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2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受管制药物影响;2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2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24.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2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2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的原因或因非救援机构的延误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本合同所列的救援程序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及与其同行的家属或旅伴,同时本公司将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采纳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的,本公司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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