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 款)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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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平安福交费费率表

2014年平安福交费费率表

产品组合保额(万/份)产品组合保额(万/份)平安福主险15万平安福主险15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意外伤害15万意外伤害15万健享人生A+可选2份健享人生A+可选2份住院日额2份住院日额2份意外医疗A 2万意外医疗A 1万年份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1996182972.222745.822912.222685.821995193043.132816.632983.132756.631994203194.342964.643134.342904.641993213265.73023.863205.72963.861992223352.443110.453292.443050.451991233439.543182.193379.543122.191990243511.873254.253451.873194.251989253614.893341.783554.893281.781988263703.233429.673643.233369.671987273792.113517.983732.113457.981986283908.783606.723848.783546.721985294026.153695.923966.153635.921984304332.043997.284272.043937.281983314451.114102.694391.114042.691982324598.464220.714538.464160.711981334718.554311.034658.554251.0319********.254430.274808.254370.271979355034.644565.514974.644505.511978365170.384684.945110.384624.941977375367.324821.755307.324761.751976385533.374954.485473.374894.481975395745.945108.265685.945048.261974406105.025419.896045.025359.891973417411.236657.627351.236597.621972427635.776839.427575.776779.421971437877.777018.97817.776958.91970448149.397214.598089.397154.591969458452.77443.298392.77383.291968468741.5976418681.5975811967479048.737870.468988.737810.461966489404.418102.839344.418042.831965499757.3783509697.37829019645010265.928731.410205.928671.4平安福——平安旗舰产品全面保障平安打造基本1基本2(18-40)周岁30年交 (41-50)周岁20年交产品组合保额(万/份)产品组合保额(万/份)平安福主险40万平安福主险30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意外伤害15万意外伤害15万健享人生A+可选2份健享人生A+可选2份住院日额2份住院日额2份意外医疗A 2万意外医疗A 2万年份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1996185366.444753.714408.753950.551995195519.094905.544528.714069.981994205778.645135.244744.9242671993215933.455276.924866.354375.71992226130.625472.815019.354527.861991236329.545628.945173.544650.241990246489.075786.545298.194773.621989256733.225986.995485.894928.911988266938.536189.335644.415085.471987277146.596393.815804.85243.481986287411.576600.546010.455403.011985297680.356809.736218.675564.21984308168.097259.876633.675954.841983318446.377516.616848.276151.0419********.757788.837110.236361.581981339101.598036.417348.376546.261980349454.418316.287619.956761.881979359858.618643.217929.027012.1319783610212.458958.718195.627249.219773710692.999296.158562.727506.3919763811124.169634.148887.857762.2819753911641.7710026.529283.448059.2219744012318.7710582.789833.278517.6219734115046.1613177.711992.1910569.6719724215621.9413673.7312427.4710940.0119714316257.2414146.912905.4511295.71970441696614670.6613439.3611688.2319694517724.1715262.5714015.5912134.8619684618486.8315803.4114588.7312538.4519674719317.4216440.6215209.9413012.5619664820249.317061.6715911.3413478.1319654921202.1517763.5816624.2413998.1519645022368.2518581.1517527.3214641.25全面保障平安打造基本1基本2(18-40)周岁30年交 (41-50)周岁20年交产品组合保额(万/份)产品组合保额(万/份)平安福主险20万平安福主险20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重疾提前给付12万意外伤害15万意外伤害15万健享人生A+可选2份健享人生A+可选2份住院日额2份住院日额2份意外医疗A 2万意外医疗A 1万年份年龄男性女性男性女性1996183451.063147.43391.063087.41995193538.323234.413478.323174.411994203711.23398.763651.23338.761993213799.253474.483739.253414.481992223908.083582.923848.083522.921991234017.543671.543957.543611.541990244107.313760.714047.313700.711989254238.553870.824178.553810.821988264350.293981.64290.293921.619872744634093.1544034033.151986284609.344205.484549.344145.481985294756.994318.684696.994258.681984305099.254649.85039.254589.81983315250.174785.485190.174725.481982325435.724934.335375.724874.331981335595.165056.115535.164996.111980345785.485207.475725.485147.471979355999.435381.055939.435321.0519********.795539.76118.795479.71977376432.465716.636372.465656.631976386651.535890.416591.535830.411975396925.116091.926865.116031.921974407347.776452.467287.776392.461973418938.227961.638878.227901.6319724292338206.2891738146.281971439553.668444.59493.668384.51970449912.718705.89852.718645.8196945103079007.151********.1519684610690.649273.4810630.649213.4819674711102.469584.511042.469524.519664811573.399894.611513.399834.619654912046.3210232.7211986.3210172.7219645012686.3910701.3512626.3910641.35全面保障平安打造基本1基本2(18-40)周岁30年交 (41-50)周岁20年交。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简介□ 险种特点:◎个性化设计,满足不同需要该系列意外险单个险种责任简单清晰,针对性强。

客户只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即可随意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中的一款或两款,组合的灵活度更强。

◎为成年人可单独投保该系列意外险投保年龄为3~64周岁,3~1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单独投保。

◎保额免费自动递增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前5次续保时,保险金额按续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自动增加,且不影响保费计算,免费实现声价提升。

◎60天续保宽限期该系列意外险1年保险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续保,则自满期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如果在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仍可获得赔付。

◎一张保单,全家投保被保险人投保该系列意外险后可选择为其配偶或子女投保,实现全家共保。

□ 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赔偿限额 第五条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每名医务人员的赔偿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 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附加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 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虽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约定的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居民(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伤残、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 款)条款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 款)条款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平保寿发[2010]34号,2010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保障程度分为三档(见附表1),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日数超过15日的,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15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日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90日后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且施行手术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2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5000元为限。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011-09-26 15:53:23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产品特色:费用有补偿,疾病有保障;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保证续保期,保障不间断;犹豫期设计,贴心关怀您;人性化设计,满足您需求。

爱家人健康是福产品特色费用有补偿,疾病有保障;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保证续保期,保障不间断;犹豫期设计,贴心关怀您;人性化设计,满足您需求。

产品简介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保险对象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在您每个保证续保期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

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2)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52817942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529-1无忧医疗A

529-1无忧医疗A
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 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 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6)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8) ,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7.9)的机动车(见 7.10) ;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 等类型) ;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7.11) 、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 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 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 7.12)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3) 、跳伞、攀岩(见 7.14) 、蹦极、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见 7.15) 、摔跤、武术比赛(见 7.16) 、特技表演(见 7.17)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2、2.3、3.1、6.1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2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19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1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应当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6.4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5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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