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石油分公司跨地区
中石化各油田情况简介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58号
2. 中原油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油田分 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油气销售等业务领 域,公司本部位于河南省濮阳市。主要勘探开发区域包括东濮凹陷、川
东北普光气田和内蒙探区。2010年,新增探明油气地质储量1341万吨, 生产原油272.5万吨、天然气58.3亿立方米、硫磺102.6万吨,加工原 油、轻烃87.5万吨。
河南油田始终把油气勘探放在首位。1970年开始勘探,1971年8月在 南阳凹陷东庄构造发现工业油气流,先后在泌阳、濮阳、焉耆等多个盆 地钻探出油,1972年5月1日成立南阳石油勘探指挥部,河南油田正式诞 生。2009年11月准格尔盆地西北隆起带春光区块划归河南油田,截止 2010年底,探区内共探明油气田16个,含油面积202.47平方千米,累计 探明油气地质储量3.3亿吨(油当量),为全国中小盆地勘探提供了成 功经验,先后被授予全国地质勘查功勋单位和全国地质勘探先进集体荣 誉称号。在勘探油气的同时,先后又探明安棚碱矿、舞阳盐田,地质储
仍处于兴盛期。特别是作为勘探接替领域的北部湾盆地徐闻区块、苏皖 下扬子中古生界,目前尚处在前期评价研究和早期勘探评价突破阶段, 蕴藏着巨大潜力
2010国税函623号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10】623号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中石油、中石化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二、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或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研发费用、财产损失等事项,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予以备案或审批。
四、中石油、中石化实行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先用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进行抵免,不足部分在总部抵免。
五、2009年度中石油、中石化汇总纳税后超缴的所得税税款,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实具体数额后及时办理退库。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S 文献标识码: F] A
源转移问题, 关系到地方财政的分配问题。为 所得税款后, 多退少补税款 ; 财政调库, 是指财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所得额的 1 2 1 , / 或 / 由总 1 4 加 强跨地 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 的征 收 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 机构、 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 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跨地区经营汇总 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 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 式一经确定, 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 纳税企业所 得税 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 以下 简 至地方金库。 ( 机构应分期预缴 的企业 所得税 ,0 5%在各分支 称《 办法》 , 《 )现就 办法》 的相关内容做如下分
入者多交税或交高税。当今的收入构成中, 工 的错误思想, 促进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 发挥 主要参考 文献 :
资收入不是拉大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 财产类 收入分配作用, 小不 同收入阶层 差距 。在解 f】 缩 1朱润喜. 开征物业税的动因及定位 【 . J 税 ]
收入如股票、 债券、 房产等, 尤其是房产成为扩 决房价问题上, 20.. 短期内物业税的开征可能会释 务研究,069 大收入差距的主因。 对持有房产而得到的增值 放部分的房屋供 给量 , 降低房价 但是从 【】 从而 2丁成日. 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税: 理论依
缴; 二级分支机构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 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 再分别按 所得税管理的责任,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
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 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十条和 第五十 一条分 缴, 是指总机构、 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4税款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 企业应根据当 别规定, 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 分月或分季分别 向所 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 申报 期 实际利润额 , 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 方法 资格的营业机构, 应当汇总纳税: 非居民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 是指在年度终了 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 得税预缴额 ,
中石油中石化公司名录

2005年11月11日中国石化地址1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山东东营2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濮阳3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河南濮阳4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河南南阳5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湖北潜江6 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江苏扬州7 中国石化集团滇黔桂石油勘探局云南昆明8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云南昆明9 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上海11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上海1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东北石油局长春市13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新疆乌鲁木齐14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四川成都1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华北石油局河南郑州1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华东石油局南京下关17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中南石油局湖南长沙18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江苏徐州19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房山20 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山东淄博21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山东淄博22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淄博23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上海24 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南京2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广东茂名26 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天津2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28 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京29 中国石化集团巴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巴陵3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湖南省岳阳31 中国石化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3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湖南省岳阳33 中国石化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卫34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化纤集团公司江苏仪征35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南京36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37 中国石化集团安庆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安徽省安庆38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省洛阳39 中国石化集团荆门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荆门40 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重庆41 中国石化集团九江石油化工总厂江西省九江42 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化肥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湖北省枝江44 中国石化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45 中国石化集团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4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4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48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工厂江苏南京49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沧州炼油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沧州50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淮安51 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厂山东省青岛52 中国石化集团杭州炼油厂浙江省杭州5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北京5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广西北海市55 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南京56 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天津57 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甘肃兰州58 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山东淄博59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北京60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上海61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河南洛阳62 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宁波6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北京6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天津6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石家庄6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总公司郑州6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太原6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济南6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徽合肥7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7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南京7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浙江7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福建福州7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西石油总公司南昌7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湖北石油总公司湖北省武汉7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湖南石油总公司湖南7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州7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油分公司深圳7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海南省海口8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广西石油总公司西宁8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云南昆明8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贵州石油总公司贵州省贵阳8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北京8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北京8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北京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辽宁抚顺8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上海89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北京90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北京91 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工程公司北京92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北京93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94 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国石油1 中国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2 中国石油大庆石油管理局3 中国石油大庆油田公司4 中国石油辽河石油勘探局5 中国石油新疆石油管理局6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公司7 中国石油长庆石油勘探局8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9 中国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10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11 中国塔里木油田公司12 中国石油华北石油管理局13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14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集团有限公司15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16 中国石油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17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18 中国石油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19 中国石油吐哈油田公司20 中国石油青海石油管理局21 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公司22 中国石油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23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24 中国石油玉门油田公司(玉门石油管理局)25 中国石油浙江勘探公司26 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27 中国石油大连石油化工公司28 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29 大连西太平洋石化有限公司30 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31 中国石油锦州石化公司32 中国石油绵西炼油化工总厂33 中国石油锦西石化公司34 中国石油哈尔滨炼油厂35 中国石油哈尔滨石化公司38 中国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公司39 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40 中国石油宁夏炼化公司41 中国石油庆阳石化公司42 中国石油华北石化公司43 中国石油大港石化公司44 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45 中国石油长庆石化公司46 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47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筹建组48 中国石油东北销售公司49 中国石油西北销售公司50 中国石油华北销售公司51 中国石油华东销售公司52 中国石油华中销售公司53 中国石油华南销售公司54 中国石油西南销售公司55 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56 中国石油吉林销售公司57 中国石油辽宁销售公司58 中国石油大连销售公司59 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60 中国石油陕西销售公司61 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62 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63 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64 中国石油新疆销售公司65 中国石油西藏销售公司66 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公司67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公司68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69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70 中国石油大连海运公司71 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72 中国石油化工与销售分公司73 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74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75 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76 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77 中国石油吉化集团公司78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79 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80 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公司83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84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85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86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87 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88 中国石油大庆炼化公司89 中国石油四川乙烯筹备组90 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91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92 中国石油管道公司93 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94 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95 中国石油西部管道有限公司96 中国石油华北天然气销售公司97 中国石油华中天然气销售公司98 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99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 100 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101 中国石油国际工程有限公司102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103 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104 中油长城钻井公司105 中油测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6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107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108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109 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110 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111 中国石油宝鸡石油机械厂112 中国石油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113 中国石油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14 中国石油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115 中国石油测井有限公司116 中国石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117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118 中国石油运输公司119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120 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121 中国石油规划总院122 中国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23 中国石油炼油化工技术研究中心124 中国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125 中国石油管材研究所128 石油工业出版社129 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中心130 中国石油报社131 中国石油广州培训中心132 中国石油天然气咨询中心133 中国石油财务有限公司134 中国石油香港有限公司135 中国石油深圳石油实业有限公司 136 中国石油华油集团公司137 中国石油华油北京服务总公司138 中国石油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9 中国华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140 中国石油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 141 中国石油天然气国际有限公司。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e117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08.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为了妥善处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的执行。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第五条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559号【发布日期】2000-07-21【生效日期】200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21日国税函〔2000〕559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古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交。
2000年度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的应就地预交的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股份公司,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赣国税函[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9〕75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财预〔2008〕10号和赣府厅抄字〔2009〕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中烟工业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及其省内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现行收入缴库办法,收入划分也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三、对跨省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执行财预〔2008〕10号文缴库办法的,根据赣财预〔2008〕25号文规定,总机构、省内各分支机构以及财政部调库到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四、总机构分配给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比例,按照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应分摊的预缴税款比例。
对跨省或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省局确认;对设区市内跨县(市)经营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设区市局确认。
五、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企业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
对不按期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函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已发函但对方未复函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总机构有意不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款预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22•【文号】国税函[2004]1071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度应纳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成立的上海腈纶销售分公司、西安石化分公司、塔河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东北、西北、川渝大区销售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
其所属单位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抵减2004年度应预交的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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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石油分公司跨地区开采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4﹞285号
【发文日期】2004-11-09
【实施时间】2004-1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统一我省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石油分公司跨地区(潜江市区域以外)开采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第九条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跨县(市)的油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潜江市国税局应当按月将有关资料向各油气田(井口)所在地税务机关传递。
现行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