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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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分析和思考汇报人:2023-11-28•引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成因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思考和反思目•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录01引言在当今社会,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青少年犯罪率都在逐年上升,且涉及的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普遍性不仅局限于某个地区或群体,而是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反思。

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普遍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危害。

对社会而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全。

青少年犯罪会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平衡,引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此外,青少年犯罪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公,增加社会治理的难度和成本。

对个人而言,青少年犯罪会导致其面临刑事指控和惩罚,对其未来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青少年犯罪还会导致其家庭成员面临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甚至会影响其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影响和危害02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成因分析一些家庭由于父母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或离异,导致孩子缺乏安全感,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家庭关系紧张一些家庭对孩子过于溺爱或放任,没有正确引导孩子的行为和思想,使孩子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家庭教育缺失一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满足孩子的正常需求,孩子可能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导致违法犯罪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因素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对学生采取惩罚和歧视等手段,容易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

教育体制问题一些学校过于注重考试成绩,忽略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思想教育,使学生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学校管理不善一些学校管理混乱,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容易使学生受到不良影响。

学校教育因素媒体宣传的影响一些媒体为了追求收视率和点击率,经常报道负面新闻和事件,容易使青少年受到不良影响。

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如何传递少年司法特有的教育理念和人文关怀,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如何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5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2024)》及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预防十大机制。

据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介绍,北京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白皮书》全面展示了2019年以来,北京法院主动将司法保护融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多方位、全流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和成效。

《白皮书》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4年4月,北京法院累计审结各类涉未成年人一审、二审案件25 563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88.3%,刑事案件占比10.1%,行政案件占比1.6%。

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未成年被告人人数从2019年的229人降至2023年的96人,降幅约58%。

民事、行政方面,因父母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引发的抚养、监护、探望纠纷案件,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运动伤害案件以及涉未成年人生存、发展权益的行政案件等增长趋势比较明显。

“北京法院依法高效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发挥‘教育、感化、挽救’作用,在民事以及行政审判中注重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到实处。

此外,北京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围绕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做了大量工作。

”据任雪峰介绍,北京法院坚持“专业化+社会化”职能延伸,在380余件抚养、探望、监护权纠纷中创造性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工作,发送2376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累计对1545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912次。

对未成年人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初探

对未成年人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初探
不 同, 但宗 旨却 是唯 一的 。 些基地 主要有 以下形 式: 1 以学 校 司法实 践表 明法官形象 公 正在 中 国具有重要 的价值 和意义 。 这 ()
普法 教育为主 要内容 的基地 :2特 殊 未成年人 的教 育基地 :3 () ()
而 在实践 中, 国少年法庭 的法官在庭 审时对未成年人 进行 我
位落实 了单位 的少年, 采取两套措施 : 都 第一 , 在工 作场 所建立师 育 、 化 、 感 挽救 工作 自然是题 中应有 之义 。如果我们 忽略 了上述 徒 结对帮教小组, 由师傅在传授劳动技 能的同时, 负责其 8 小时 以 工 作, 那么 司法公 正就无 从体现 。 内的教育、 督任务 ; 监 第二, 立 由失足少年居 所地青保 办干部为 成 ( ) 二 检察机 关 实行 “ 、 、 捕 诉 防一体 化 的办案模 式” 是正确 运

对 诉讼程序 结束后的 失足少年的帮 教, 也是检 察机关十分 重 是控方 , 职责 也不仅 是在于追 究被 告人 的刑 事责任 , 是 以公 其 而 视 的工 作环节 。如设立 “ 未成年 人假 释辅导站 ” 为假释 后在社会 正为 目标进行 中立性 的活动 , 侦查机关 和被告人 间居 于平衡位 , 在 上的失足少年 落实工作单位 , 使其 安心地边劳动 、 边改造 。 对每 一 置 , 从这 个角度 强调 客观义 务。 么对 失足 少年 的社会调 查等教 那


“ 、 、 一体化 办案模式 ” 捕 诉 防 在实 践中 的探 索
( ) 前预 防— — 广泛地进行 法制 宣传教 育 一 案
以上海 市检察机 关为 例, 自设立 未检部 门 以来 , 了探索 预 直 的内部态度 所表现 出 的端庄文 明、 身正气 的外 部形象 。 官 为 一 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方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方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方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攀升。

未成年人犯罪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是社会道德水平的负面体现。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完善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案显得非常必要。

一、防止未成年人成为犯罪者1. 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道德教育的重要基础。

父母应该尽力避免在家庭中出现家庭暴力,争吵,离婚等不稳定因素,给未成年人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

此外,家长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避免过度婆婆妈妈式教育,做到言传身教,以身作则,让未成年人从小就养成良好的道德价值观。

2. 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行为道德教育的重要渠道。

学校应该在课程设置中增加道德法制教育的内容,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互相尊重,理性思考,团结合作的良好习惯。

3. 社会教育: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非常大。

因此,社会必须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加强未成年人道德教育。

可以在社会工作岗位上积极开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让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的开展以及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鼓励社会各界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出一份力。

二、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是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重要一环。

未成年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在学校、家庭、社会中,应该加强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树立尊法意识,懂得遵守重要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养成一份法律情怀。

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心理健康教育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教会他们如何保持再高的压力下尽快恢复,并能够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社会矫治体系对于犯罪未成年人,应尽早引导其回归校园、家庭和和社会。

应建立社会矫治机制,对于少年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不同的矫治政策。

矫正政策要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特点,实现教育+呵护+感化。

总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等多方面的力量相互合作,携手推进,共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而努力。

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严重社会问题,是公认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已满 18 周岁的人为成年公民,按照刑法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均不视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从刑法角度而言,应当是指 14 周岁以上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学是研究犯罪问题,而不是为了定罪量刑,其研究范围在年龄上,应当从宪法的角度界定,而不是按照刑法将 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外;在行为内容上,不应当仅研究犯罪行为,还应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

惟独如此,才干防微杜渐,真正到达预防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已是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的一个特征和趋势,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原因、预防方法等作出分析,以便更加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打击措施。

一、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的紧迫性。

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目前,在我区的各类犯罪活动中,未成年人作案已占一定比例,而且比例将越来越高,年龄越来越低。

据**市公安部门的统计,近几年在捕获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中,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总人数的 80%以上,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占 10%摆布,这说明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已占相当比重,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比例会呈上升趋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根源,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二〕团伙犯罪现象突出。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最突出的特点。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封建社会的帮会意识在未成年人中有所抬头。

再加之未成年人首次作案的胆怯和恐怖心理,使他们往往群体作案,既能相互壮胆,又能分工协作,成功率高。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文/路昊青少年的成长需要长期、持续、有效的关注,需要依靠区域联动来实现。

在2012年后,检察机关自行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帮教预防的旧方式亟待改变,相关精神也要求成体系地开展这项工作:要加强与综治、共青团、机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工管理、学校、社区、企业等方面的联系配合,整合社会能量,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

北京市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理论和实务经验的双重支持下,已经走上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道路上。

近3年来,探讨社会化框架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与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社工管理、企业等多方面的联系配合,将未检职能深入社会综合治理,实现对涉诉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一直是石景山院的研究课题。

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的探索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旧的帮教方式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方面是结合办理的案件,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释法说理、言谈教育,对发案的学校不定期地讲授法制课程;另一方面,通过面向社会进行未成年人专题性的法制宣传,如制作以远离毒品、预防性侵害等主题的展板和宣传手册。

旧方式的特点是以单独开展帮教预防工作为主,这是区域各政法单位的通行做法,工作形式较为单一、覆盖范围较为狭小,取得的成效也有限。

石景山区检察院在大力转变观念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工作方式,如将分散的法制副校长工作统一到未检处管理,以便于及时高效地将预防教育工作送入学校。

在院内设置未成年人普法宣传长廊、心理疏导室、谈话室,建设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中心。

而新方式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自2012年至2014年间,推进了区域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的建设:我区的良好条件和特点是区检察机关、各政法机关和共青团石景山区委在承载未成年人保护预防、帮教矫治工作上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交汇,经过共同探索发现区域政法单位联动,以共青团组织开创的“社区青年汇”为重要依托,爱心企业、培训学校共同参与。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策略-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策略-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策略-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精选10篇)之第六篇摘要: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入手,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认为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且呈现出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化等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法学,成年人,犯罪,预防我国一贯重视未成年益保护和少年司法工作,同时努力推进少年审判制度改革,大力加强少年法庭工作。

我国初级、中级、高级、最高院四级法院已经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审理机制,共设立少年法庭2 253个,合议庭1 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审判机制专业化、规范化取得重要进展。

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分析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依托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聚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对近几年涉及未成年益保护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现状如下。

(一) 未成年益保护案件呈上升趋势20132017年,我国涉未成年益保护案件呈上升趋势,从2013年的8.3万件增加至2017年的11.8万件,年均增长率10.46%。

涉未成年益保护案件主要包括:抚养关系、抚育费、监护权、探视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和拐卖儿童、猥亵儿童、嫖宿幼女、组织儿童乞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等刑事案件。

(二) 涉未成年益保护刑事案件居多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共依法审理涉未成年益保护案件49万件,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占比达94.54%。

(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以盗窃、故意伤害和抢为主20152016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罪名多集中在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抢罪。

涉诉罪名方面,涉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数量在2016年有所上升,涉抢罪、故意伤害罪和强罪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犯罪手段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呈多样化,其中和窃取为作案最常见手段;年龄方面,抢罪主要分布在14~15周岁,盗窃罪常见于16~17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刑事犯罪和治安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损害未成年人自身的身心健康和发展。

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任务。

主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个环境,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

家庭教育对于培养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

家长应该给予未成年人充分的关爱和尊重,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树立榜样作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法律规则,尊重他人权利,远离不良影响,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正规教育和社会化的主要场所,教师是未成年人的重要导师。

学校教育对于提高未成年人的知识水平,培养未成年人的创新能力,塑造未成年人的良好品格,具有重要的作用。

学校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营造和谐民主的校园氛围,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发展,预防和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调控。

社会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预防和处理社会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和执法,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机制,加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改造。

社会应该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关心和帮助,建立健全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服务体系,提供多样化的未成年人活动平台,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结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才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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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内容提要: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

笔者在探究该种机制的基本原理后,就我国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提出了若干完善意见。

关键词: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预防机制预防少年犯罪应实施综合预防和治理的方略已是不争的事实。

当前在寻求优化配置刑事预防资源的适当方式,寻找刑事预防与非刑事性预防(如社会预防、治安预防和情景预防等)之间恰当的结合处和结合度,以便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预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仍应有所作为。

基于此,对少年犯罪在综合预防的框架下实行刑事一体化预防实属必要。

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是指以刑事一体化的方式预防少年犯罪,以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预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文主旨仅在研讨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运行机制。

一、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有四种含义:一指“用机器制造的”;二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三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

而更合本文语境的是第二、三种含义。

因此,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就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也即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笔者认为,这里用“机能”取代“功能”更为准确,因为功能与作用是有区别的,机能是功能和作用的统称。

二、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展开鉴于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是指这一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其预防机制的展开因而包括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三方面内容。

(一)预防机制的基本构造关于“少年犯罪”中的“少年”,各国规定不一。

我国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本文所称“少年犯罪”特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而“刑事一体化”是我国学者储槐植先生提出的一种实现刑法最佳社会效益的战略思路。

刑事一体化强调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

但是,目前我国学界多将“刑事一体化”集中在“刑事(法)学科一体化”的层面来理解和研讨,并且有时明显带有“刑法中心主义”的色彩。

笔者认为,“刑事一体化”不能仅限于刑事学科一体化的层面,而应扩展到刑事法律一体化和刑事活动一体化的界面。

如此,刑事学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动的一体化才构成完整意义的“刑事一体化”。

据此,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结构可以分层研究,它可从刑事学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动的视角分别考察。

可将该种预防体系的构造分为:少年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和少年犯罪刑事活动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以下依次简称为“学科结构”、“法律结构”和“活动结构”)。

当然,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还需在某一年龄区所限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我们姑且称之为少年犯罪的刑事年龄结构(以下简称“年龄结构”)。

可见,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基本结构主要涉及上述四个方面。

有关各个结构的基本内容,将于下文论及结构机能时一并论述。

(二)基本构造的机能一般而言,机能受事物的结构特征影响,不同结构可能生成不同机能。

于是,以下将根据四方面结构逐次就其机能加以研讨。

1、学科结构的机能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是散见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行刑学等刑事学科之中有关少年犯罪预防的学术思想及研究成果之整合。

这些学科关于少年犯罪预防的份量不一,而且它们之间的结合程度也可能因人、因时、因地、因事有别。

其实,称之为“少年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预防…体系‟”是从应然角度而言,实然状态也不无各自为政之事实。

所以,它的功能与作用不无缺陷。

换言之,它有正功能和积极作用、负功能甚至零功能和消极作用(副作用甚至没有作用)之分。

各国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存在差异,故其机能也会有所不同。

但我们可以推断,一体化程度越高,体系性越强,内耗愈少,功能与作用的威力则愈大。

2、法律结构的机能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结构应由分散在类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或综合在一些类似《少年法》(如德国《少年法院法》、埃及《青少年法》和日本《少年法》等)之中的法律条款组成。

我国立法体例是分散型立法,涉及预防少年犯罪的规定被散置在有关法律之中,大致包括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八条,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以及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等相关内容。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是相对集中的细化规定。

而国外,许多国家采用综合型立法,如德国《少年法院法》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一体;也有的国家的立法属相对集中型,如俄罗斯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用专章对少年犯罪的罪责刑等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也不排除国外有分散型立法例。

当然,不同国家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结构不同,其机能因而也有很大差异。

以德、日为代表的综合型立法,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为一体,其积极面是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和关联及操作性强,消极面是因法律较细致而一般人不易记忆,甚至还因少年法从原刑事法典中相对独立出来而略损原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性(尤指大陆法系国家);以俄罗斯为代表的相对集中型立法,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用专章对少年犯罪的罪责刑等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积极面是兼顾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与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关联及操作性,但消极面是法律较细致而一般人不易记忆及少年犯罪刑事法律的体系较综合型立法差。

我国分散型立法的积极之处在于,保持了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性以及简洁好记;但消极之处也显而易见,即我国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性、关联性及操作性较差,致使为加强操作而相对集中且繁多的司法解释的粉墨登场无可避免,最终致使一般人在了解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时只是一知半解。

3、活动结构的机能笔者认为,广义的刑事活动包括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以及相关的刑事学术研究活动。

而刑事活动一体化,就是有关刑事的一切理论和实践活动的一体化,它涵括刑事学科一体化、刑事法律一体化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活动内容。

少年犯罪的刑事活动一体化预防体系,显然是整合上述所有涉及少年犯罪的刑事预防活动。

既有学科预防活动,又有法律预防活动,还有其他相关刑事预防活动(如司法及行刑处遇中的预防等)。

但是,各国预防结构的样态复杂,形式各异。

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国少年犯罪预防之活动结构的机能各有千秋。

与前述刑事学科和刑事法律方面区分正、负、零功能和积极作用、消极作用一样,少年犯罪预防的活动结构的机能,也是一切刑事预防活动机能的综合,因此,它也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

关键在于,这不是其内部各类结构机能的机械相加,而是相互结合或相互排斥、相互抑制的产物。

对此,本文将在“相互关系”部分进一步论述。

4、年龄结构的机能就少年个体(特殊预防)或少年群体(一般预防)而言,若从狭义上理解少年犯罪的刑事一体化预防,则我国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是在预防对象属于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这一年龄区所限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

当然,若把(广义)犯罪学的边界无限延伸,把社会政策看成刑事政策,如“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则十四周岁之前与十八周岁之后也可纳入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范畴。

因为少年犯罪的成因往往来自家庭、社会和学校等方方面面。

于是,所有犯罪预防都可纳进刑事一体化之中,显然这属广义理解。

为区分刑事预防和其他预防,本文主要从狭义的年龄结构言及预防。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可将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分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我们可称之为“二分”刑事预防年龄结构。

然而,各国刑事法律在年龄划分上各异。

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者”为少年,而同时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一周岁者”为未成年青年,并规定特定情形下后者应当或可能适用少年刑罚。

法国有关法令则规定了十三周岁、十八周岁、二十一周岁甚至二十八周岁等年龄因素对刑事责任的不同影响。

而《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和二十周岁等为影响刑事责任的不同年龄。

可见,与我国相比,有些国家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少年进入青年后还有一段特殊的“年龄保护期”。

基于各国少年犯罪预防的不同年龄结构,由此生成其不同的机能。

我国少年犯罪预防的“二分”刑事预防年龄结构无疑加强了刑事预防的操作性。

例如,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共四款分别就少年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等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而且一般认为,其中第二款考虑到这个年龄段的人之生理、心理和智力尚不成熟,只能对个别的严重犯罪行为具有辨别能力,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只对与其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这种结构模式具有人权保障、强化操作、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等正功能,它同时也发挥了不少相应的积极作用。

但是,该结构模式也存在某些固有的功能缺陷(如因一天之隔而罪责差异悬殊等等)、产生过不良作用。

对此,本文将在第三部分进一步述及。

然而,上述一些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了特殊的“年龄保护期”,对少年之后的某些青年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司法保护,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减缓了青少年因“一天之隔而罪责差异很大”之类的消极影响。

尽管这种年龄构造的形成原因可能来自多方面,但前述客观的“左右缓冲”效果是实际存在的。

当然,如何更好地减免因年龄划分带来的某些不公正的弊端,也是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共同探讨的问题。

事实上这可能牵涉刑事预防与其他预防的结合度的重要问题。

(三)基本构造的相互关系此处关系范畴包括结构关系、机能关系、结构与机能间的关系。

其中机能关系主要是积极与消极方面的辨证关系,结构与机能之间一般是制约与被制约、依赖与被依赖的关系。

然而,结构关系相对复杂,故本文将重点对之予以探析。

基本构造的相互关系主要分两方面:一是每一种结构之内部关系;二是不同结构之间的关系。

1、每种结构之内部关系首先是学科结构的内部关系。

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是指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行刑学等刑事学科中一切有关少年犯罪预防的思想及研究成果的整合。

但各学科关于预防少年犯罪的内容,多少不等,且关联不一。

这些预防成果的整合及其整合程度即是其内部关系的反映。

不同国家的研究状况不同,学科预防之内部关系也往往各异。

这大都涉及各刑事学科的关系与地位。

亦即,各国刑事学科的地位及各学科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少年犯罪刑事学科预防体系的内部关系。

各国甚至一国之内的学者对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界分常有不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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