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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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2009]5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

冀政办[2009]5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3项)(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城市旧区改建费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建设部门(1项)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1项)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水利部门(4项)(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人防部门(1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建设部门(1项)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环保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发展改革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气象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地震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2项)(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消防部门(1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建设部门(1项)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环保部门(1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建设部门(7项)(1)工程勘察设计费(2)建设工程监理费(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4)建筑工程材料验收费(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国土资源部门(1项)土地价格评估费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国土资源部门(1项)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

1990年以来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标准

1990年以来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标准

1990年以来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施行日期】199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1990年以来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标准(1998年5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公安部门│1│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33项)│2│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4│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5│寻人查询费┃┃│6│交通安全宣传费┃┃│7│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8│交通协勤费┃┃│9│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10│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的收费┃┃│11│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12│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13│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14│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15│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16│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17│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18│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19│车辆进城管理费(不含车辆进城通行证工本费)┃┃│20│企业消防安全保证金┃┃│21│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22│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23│施工企业治安费┃┃│24│消防押金┃┃│25│《持枪证》工本费┃┃│26│《公用持枪证》工本费┃┃│27│《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28│《猎枪证》工本费┃┃│29│《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30│《持枪通行证》工本费┃┃│31│《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工本费┃┃│32│《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33│《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劳动部门│34│劳务许可证费┃┃ (8项)│35│待业证费┃┃│36│农转非手续费、服务费┃┃│37│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年检费┃┃│38│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费┃┃│39│《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除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中开支的)┃┃│40│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收取的手续费┃┃│41│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人事部门│42│干部退休证、退职证工本费┃┃ (3项)│43│国际职员后备人员资格证书费┃┃│44│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收取的手续费┃┠──────┼──┼────────────────────────┨┃交通部门│45│客轮旅客卧铺加价费┃┃ (37项)│46│客轮旅客洗澡费┃┃│47│客轮甲板观光费┃┃│48│港口收取的机场建设费┃┃│49│发售船票窗口的订票费、送票费┃┃│50│售票服务费┃┃│51│趸船旅客候船费┃┃│52│码头、趸船补票手续费┃┃│53│向旅客收取的治安费┃┃│54│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咨询费┃┃│55│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车辆通行┃┃││费┃┃│56│与交通部重复征收的各种名目的港口建设费┃┃│57│与交通部重复征收的各种名目的水运客货运附加┃┃│58│报停车辆牌照保管费┃┃│59│水运客运服务费┃┃│60│水运售票手续费┃┃│61│水运客票价外保险费┃┃│62│水运预约订票费┃┃│63│向货主、船舶收取的保安联防费┃┃│64│船舶许可证年审费┃┃│65│船舶检验证保险金┃┃│66│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67│船舶过闸附加费┃┃│68│船舶管理过闸服务费┃┃│69│大桥桥下船舶通过费┃┃│70│报停车辆手续费、管理费┃┃│71│车购费建档服务费、查询费┃┃│72│道路运输证年审手续费┃┃│73│道路客车班次服务费┃┃│74│汽车配件行业管理费┃┃│75│道路汽车出城货物运输管理费┃┃│76│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77│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78│乡镇船舶管理费┃┃│79│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80│晋煤外运服务费┃┃│81│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发除外)┃┠──────┼──┼────────────────────────┨┃邮电部门│82│省以下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 (7项)│83│平信附加费┃┃│84│汇款兑付业务附加费┃┃│85│报刊发行业务附加费┃┃│86│长话、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87│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88│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银行部门│89│银行开户许可证费┃┃ (9项)│90│零钱(票)换整收取的手续费┃┃│91│客户提、存现金收取的手续费┃┃│92│正常贷款除收取贷款利息外加收的手续费┃┃│93│汇票取现收取的手续费┃┃│94│开户手续费┃┃│95│贷款咨询费┃┃│96│客户查询费┃┃│97│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费┃┠──────┼──┼────────────────────────┨┃民航部门│98│货物进出库费┃┃ (12项)│99│候补票手续费┃┃│100 │旅客定座单费┃┃│101 │强行打包收费┃┃│102 │机场洗手间卫生费┃┃│103 │机场安全检查费┃┃│104 │预订机票费┃┃│105 │出售联程或回程机票收取的手续费┃┃│106 │货物安全检查费┃┃│107 │鲜活急件货物舱位预订费┃┃│108 │在安全检查中对交运行李加封或封包收取的服务费┃┃│109 │销售代理人超标准向旅客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司法部门│110 │办理公证加急费┃┃ (2项)│111 │律师事务所审批费┃┠──────┼──┼────────────────────────┨┃民政部门│112 │福利企业等级认定费┃┃ (4项)│113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费┃┃│114 │向社会团体收取的年审费、年检费┃┃│115 │地名申请费┃┠──────┼──┼────────────────────────┨┃工商部门│116 │各种年检咨询费┃┃ (7项)│117 │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118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费┃┃│119 │私营企业保证金┃┃│120 │建筑市场管理费┃┃│121 │私营企业管理费┃┃│122 │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建设部门│123 │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37项)│124 │房屋权属鉴证费┃┃│125 │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126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127 │施工企业资质年检费、管理费┃┃│128 │汽车进城强制洗车费┃┃│129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收取的房改管理费┃┃│130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13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132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133 │建筑工程管理费┃┃│134 │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135 │建安临时工棚费┃┃│136 │建筑技术开发费┃┃│137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138 │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139 │统建管理费┃┃│140 │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141 │房屋买卖登记费┃┃│142 │房产复查费┃┃│143 │商品房注册登记费┃┃│144 │自来水安装管理费┃┃│145 │自来水表立户费┃┃│146 │规划定点保证金┃┃│147 │拆迁安置押金┃┃│148 │绿化保证金┃┃│149 │绿化管理费┃┃│150 │道路污染费┃┃│151 │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152 │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153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154 │《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155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5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本费┃┃│157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公告费┃┃│158 │《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159 │《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国土部门│160 │国有土地划拨费┃┃ (17项)│161 │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162 │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163 │建设用地保证金┃┃│164 │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165 │土地出让管理费、手续费┃┃│166 │土地办证费┃┃│167 │土地开发管理费┃┃│168 │土地开发配套费┃┃│169 │土地权属变更费┃┃│170 │土地过户费┃┃│171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172 │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173 │土地测量费┃┃│174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175 │农村宅基地超占费┃┃│176 │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国有资产部门│177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费┃┃ (1项)││┃┠──────┼──┼────────────────────────┨┃计生部门│178 │计划生育联保费(责任费)┃┃ (4项)│179 │计划生育上门工作费┃┃│180 │通知孕检费┃┃│18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费┃┠──────┼──┼────────────────────────┨┃电力部门│182 │水泥电杆质量等级评定费┃┃ (18项)│183 │停电备案费┃┃│184 │临时停电复电服务费┃┃│185 │用户计划外检修停电费┃┃│186 │双电源调度管理费┃┃│187 │调度操作服务费┃┃│188 │用户电费违约除交纳滞纳金以外加收的服务费┃┃│189 │计费电表安装防窃电装置费、封表费、接电费、审图费┃┃│190 │增容接洽费┃┃│191 │报装接洽费┃┃│192 │自行强制收取的居民用电安全责任保险费┃┃│193 │居民单项表接电费┃┃│194 │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195 │供电安装管理费┃┃│196 │用电入户、立户费┃┃│197 │接电报装费┃┃│198 │用电附加费┃┃│199 │电网改造费┃┠──────┼──┼────────────────────────┨┃卫生部门│200 │民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费┃┃ (7项)│201 │农村改水集资┃┃│202 │农村改厕集装┃┃│203 │农村鼠防集资┃┃│204 │血吸虫病防治集资┃┃│205 │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206 │乡村医生补助┃┠──────┼──┼────────────────────────┨┃铁路部门│207 │车票附加费┃┃ (41项)│208 │票签服务费┃┃│209 │车站窗口预订票费┃┃│210 │列车卧铺服务费┃┃│211 │列车卧具费┃┃│212 │团体旅客加挂服务费┃┃│213 │行包搬运、中转费┃┃│214 │加挂车补卧服务费┃┃│215 │行包到达服务费┃┃│216 │零星货物过镑费┃┃│217 │货物安全押运费┃┃│218 │站台养护费┃┃│219 │剪票费┃┃│220 │软座候车费┃┃│221 │旅客提前进站费┃┃│222 │站台开水收费┃┃│223 │站台清扫费┃┃│224 │候车服务费┃┃│225 │站内厕所收费┃┃│226 │列车开水费┃┃│227 │列车中转签字费┃┃│228 │客票座号费┃┃│229 │通勤票附加费┃┃│230 │卧铺消毒费┃┃│231 │危险品检查费┃┃│232 │餐车座椅维修费┃┃│233 │茶座治安费┃┃│234 │铁路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客货运输附加费(除┃┃││国务院文件批准的)┃┃│235 │铁路限制口计划外加收的装车费┃┃│236 │对铁路正常的取送车业务加收的机车租用费、动力费┃┃│237 │铁水联运货运运费代收手续费┃┃│238 │车皮计划兑现费┃┃│239 │车型挑选费┃┃│240 │计划外要车盖章费┃┃│241 │计划外运输技术咨询费┃┃│242 │申请变更到站技术咨询服务费┃┃│243 │铁路运输货源核实费┃┃│244 │铁路调车对位费┃┃│245 │列车超员凳费┃┃│246 │列车加铺费┃┃│247 │列车边座费┃┠──────┼──┼────────────────────────┨┃教育部门│248 │课桌椅购置、维护费┃┃ (21项)│249 │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管理费┃┃│250 │电教设备管理费┃┃│251 │校舍建设、维修费┃┃│252 │校园卫生绿化费┃┃│253 │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254 │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255 │选班费┃┃│256 │留级费┃┃│257 │转学调档费┃┃│258 │签发毕业证书费┃┃│259 │勤工俭学费┃┃│260 │学生军训费┃┃│261 │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社会自愿捐资助学的除外)┃┃│262 │教育配套费┃┃│263 │各类学校学生证、学员证工本费(丢失补发除外)┃┃│264│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265 │毕业生改派费┃┃│266 │大中专委培生盖章手续费┃┃│267 │各类考试押金┃┃│268 │毕业生补偿培养费┃┠──────┼──┼────────────────────────┨┃妇联(1项)│269 │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广播电影电视│270 │农民看电影集资┃┃部门(2项)│271 │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水利水电部门│272 │农村办电集资┃┃ (5项)│273 │农村水电建设基金┃┃│274 │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75 │乡县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276 │水资源开发费┃┠──────┼──┼────────────────────────┨┃农机部门│277 │农机管理费┃┃ (1项)││┃┠──────┼──┼────────────────────────┨┃海洋与水产部│278 │渔船渔港管理费┃┃门(1项)││┃┠──────┼──┼────────────────────────┨┃农业部门│279 │农业广播学校学员误工补贴┃┃ (1项)││┃┠──────┼──┼────────────────────────┨┃林业部门│280 │林政管理费┃┃ (4项)│281 │林区管理建设费┃┃│282 │森林资源更新费┃┃│283 │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地矿部门│284 │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1项)││┃┠──────┼──┼────────────────────────┨┃无线电管理│285 │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部门(1项)││┃┠──────┼──┼────────────────────────┨┃文化部门│286 │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 (2项)│287 │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环保部门│288 │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1项)││┃┠──────┼──┼────────────────────────┨┃审计部门│289 │建设资金审计费┃┃ (1项)││┃┠──────┼──┼────────────────────────┨┃统计部门│290 │商品房统计费┃┃ (1项)││┃┠──────┼──┼────────────────────────┨┃体育部门│291 │体育设施配套费┃┃ (1项)││┃┠──────┼──┼────────────────────────┨┃外贸部门│292 │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4项)│293 │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294 │《最终用户批准证书》工本费┃┃│295 │《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工本费┃┠──────┼──┼────────────────────────┨┃外事部门│296 │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1项)││┃┠──────┼──┼────────────────────────┨┃保密部门│297 │《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 (1项)││┃┠──────┼──┼────────────────────────┨┃税务部门│298 │税务发展管理费┃┃ (1项)││┃┠──────┼──┼────────────────────────┨┃国务院有关│299 │各种名目的产品、工程评优费┃┃部门(3项)│300 │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经济担保金┃┃│301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手续费┃┠──────┼──┼────────────────────────┨┃地方政府│302 │向企事业单位收取的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 (5项)│303 │进出口商品检验费附加┃┃│304 │环保新产品鉴定费┃┃│305 │公路养路费附加┃┃│306 │基本农田建设集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20
•【字号】苏政发〔2015〕119号
•【施行日期】2015.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
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5〕1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暂停征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对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对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新标准执行。

取消和暂停征收以上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冀价经费[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1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现结合我省清理整顿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的相关政策,将有关收费规定明确如下:一、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及相关减免规定。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

新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其它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每平方米5元,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手续费以及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收转让手续费。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每套每次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50元,由出租人承担。

其它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建筑面积分挡每处每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为每处每次收取50元,建筑面积101一1000平方米的为每处每次收取100元,建筑面积1001平方米以上的为每处每次收取150元,由出租人承担。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新政文[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新政文[2008]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建设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8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市直31个单位的20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停止征收、降低收费标准,4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

为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涉及的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该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后,要及时对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所需的经费进行研究,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7〕23号)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各级各单位在换发《收费许可证》时,要配合发改、财政部门,进一步认真审核本单位保留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建立本级收费目录并组织向社会公布。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费用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费用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发改价格[2014]128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决定放开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三、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

附件1: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附2:《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说明本流程示意图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依据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和《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绘制。

流程始于供地前期准备环节,并在土地招拍挂后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一、审批及办理时限(一)规划许可阶段的有关事项,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办理时间共计9天。

(二)施工许可阶段的有关事项,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办理时间共计4天。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有关事项,政府部门的审批、办理和验收时间共计5天。

图中的三个阶段涉及政府部门的审批、备案和办理事项为14项,办理时限共计为18天;企业和中介行为所需时间本图未作显示。

二、审批制度设计的改革创新(一)贯彻政府超前服务原则。

在供地前期准备环节,将政府部门应该而且能够做好的准备工作全部做完。

本图将政府部门的四个办理事项——国土部门提供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环保部门提供审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震部门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规划部门提出刚性规划条件,全部移至土地招拍挂之前,提前统一完成。

(二)政府职能部门集中并联审批。

根据部门职责和项目情况,在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环节,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政府办公厅(室)或行政服务中心承办,分别实行部门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在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同时,做到便捷高效。

(三)政府实施政务信息全程全面公开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并使开发企业获得预期。

(四)监察部门实施全程行政监察,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落实。

三、图例标注(一)行政审批、备案和办理事项,以方框标注(主要事项以立体方框标注);椭圆标注的事项,为开发企业及相关中介依法自主实施的行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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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
1 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3项)
(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城市旧区改建费
2 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
水利部门(4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 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
人防部门(1项)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
1 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
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
2 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发展改革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气象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
地震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3 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2项)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消防部门(1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4 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
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
5 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
环保部门(1项)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建设部门(7项)
(1)工程勘察设计费
(2)建设工程监理费
(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4)建筑工程材料检验费
(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土地价格评估费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
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
1 取消的项目(3项)
建设部门(1项)
建设项目资本金
教育部门(1项)
教育设施配套费
文物部门(1项)
文物考察勘察费
2 取缔的项目(5项)
建设部门(5项)
(1)渣土质保金
(2)公建地费
(3)基建排污水费
(4)排水雨水办证费
(5)工程质量监督费
五、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属于垄断企业代建费用项目(4项)
费用标准管理权限下放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项目(4项)
电力公司(1项)
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
建设部门(3项)
(1)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2)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
(3)城市燃气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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