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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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0]294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3【实施日期】2010.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宁政办〔2010〕2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制订的《宁德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宁德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水利局二○一○年十二月)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闽政办〔2010〕226号)的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和人居环境,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城乡开展为期3年的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以下简称整洁行动。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我市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二、行动目标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宣传健康环境理念,着力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大力加强城乡特别是农村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周宁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宁政文[2013]30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周宁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宁政文[2013]30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周宁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周宁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宁政文〔2013〕307号)周宁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3〕29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周宁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通知如下:一、同意在周宁县狮城镇长安社区、中兴社区、城西社区、桥南社区、东园社区、兴福社区、龙潭村、洋庄村、安后村、洋尾村、坂头村、虎岗村和浦源镇浦源村、端源村、萌源村、萌底村、上洋村的区域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县城规划区以内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具体职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详见本通知附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宁政文[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14〕28号)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编办、公务员局、财政局、行政执法局、法制办:现将《宁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蕉城区政府、东侨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务必于2014年1月25日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对接落实到位。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2日宁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宁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体制,理顺蕉城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东侨管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属地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心下移”,现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宁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宁政文〔2013〕3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美丽宜居环境为目标,按照“上下联动、责权统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城市管理工作体制,夯实基层力量,增强执法合力,实现中心城区“两违”源头管控,为加快建设“六新大宁德”营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职责(一)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1〕258号)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宁德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宁政文〔2013〕340号),行政执法体制理顺后,市执法局履行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策研究,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区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区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区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宁政办〔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区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宁德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又称“牛皮癣”)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具体方案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范围、内容:(一)集中整治时间:7月1日至7月30日。

集中整治结束后纳入常规保洁。

(二)整治范围:中心城市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及居民区。

(三)整治内容: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宣传栏、广告牌、树木等地方乱贴、乱画、乱喷涂的“牛皮癣”广告。

二、整治目标通过一个月的集中整治,有效遏制城区宣传广告乱喷涂、乱张贴现象,使中心城市市容市貌得到明显改善,并带动其他县(市)整治“牛皮癣”工作的开展。

三、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一)领导机构。

由市建设局牵头,组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蕉城区、东侨开发区、市公安局、工商局、经贸委、宣传部、通讯公司以及各县(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下设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办公室,挂靠市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1、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整治“牛皮癣”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

对“乱喷涂、乱张贴”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公安部门捣毁制假窝点;对“牛皮癣”电话号码调查取证,汇总各县(市)对“牛皮癣”电话号码的取证材料,一并交相关通讯公司停机;规划和设置便民信息张贴栏;对整治“牛皮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对制、贩假证者和承接喷写张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捣毁制假窝点,依法依规从速处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锡文2017年11月14日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受)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家庭装修和店面经营户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不包含有毒有害危险废物。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联动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福建省政府批复权限负责执法区域内城市道路上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公路上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督管理;(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四)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物价、农机、土地收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2030年)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2030年)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宁政办〔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2030年)的通知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4日宁德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2030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市主城区不断扩大,城市路网快速扩张,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不少城市的声环境功能区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需求。

为提高全市声环境质量,决定对全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进行调整。

一、区划调整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四)《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五)《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区划调整基本原则(一)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为主旨,做到区划的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用地现状和现行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环境功能区类别。

(三)以有利于区域环境噪声的整体控制、提高声环境质量为目的,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的污染治理。

三、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宁德市主城区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宁德市区街道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宁德市区街道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宁德市区街道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政办[2012]1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宁德市区街道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2〕117号)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了美化城市环境,树立城市形象,以崭新的面貌迎接6月16日举办的第三届海峡两岸电机电器博览会第十三届宁德投资洽谈会,根据活动安排与要求,从5月10日开始在宁德市区开展街道环境整治工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制,确保在6月5日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6月上旬,投洽会组委会将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

现将整改项目和责任单位通知如下:一、104国道单石碑段----蕉城南北路路段(一)蕉城南北路二层以上条幅及乱设置广告牌整治。

(由市住建局负责,蕉城区城监大队配合)(二)蕉城南北路沿街商业布幅广告清理。

(由蕉城区城监大队负责)(三)东方国际酒店、康宁超市、东宁超市、凤凰大酒店、物资饭店、市海洋渔业局、帝源大厦沿街立面清洗。

(由各业主单位负责)(四)蕉城南北路沿路遮阳布整治。

(由蕉城区城监大队负责)(五)金涵桥头至古田、福安方向三叉口路段环境卫生、除草及清除其他杂物。

(由蕉城区金涵乡政府负责)(六)蕉城南路饮食店污水乱排放整治。

(由蕉城区环保局负责)(七)蕉城区工商大楼沿街立面清洗。

(由蕉城区工商局、地质四队负责)(八)蕉南市场入口、环卫处路口、后岗开发区路口、单石碑市场周边占道经营整治。

(由蕉城区城监大队负责)(九)南环岛至洋尾公交终点站两侧垃圾清理、杂草清理。

(由蕉城区城南镇政府负责)(十)单石碑路段占道经营整治。

(由蕉城区城监大队负责)(十一)蕉城南北路乱张贴乱喷涂(“牛皮癣”)清理。

(由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十二)单石碑垃圾场表层垃圾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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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交通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二)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三)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已收储的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构)筑物外形保持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立面;(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阳台、护栏、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三)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四)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残、污损,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清洗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三)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更换、补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四)举办商业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淤泥、污物等,保障正常通行,保持路面清洁。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早市、夜市、便民摊点等,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产生油污、污水的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第十八条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在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造成物料泄漏、遗撒的,运输者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区域定点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招牌、指示牌的设置、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

擅自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宣传品,标有通信方式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通知有关通信运营商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应依法规范、文明用车,在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涉及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已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

第二十六条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房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设施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沿街道路两侧、商业区、居住区、广场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旅游景点、商场、机场、车站、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免费对外开放,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闲置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五)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六)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七)随地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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