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环境现场监察流程
铅酸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铅酸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11月前言本指南介绍了铅酸蓄电池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
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指南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略有出入。
指南中“3.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铅酸蓄电池行业(包括极板制造和组装、单独极板制造及单独组装的铅酸蓄电池企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1.适用范围 (4)2.术语和定义 (4)2.1 蓄电池 (4)2.2 铅酸蓄电池 (4)2.3 起动型铅酸蓄电池 (4)2.4 动力用铅酸蓄电池 (4)2.5 工业用铅酸蓄电池 (4)2.6 电池板 (4)2.7 铅烟 (5)2.8 铅尘 (5)2.9 硫酸雾 (5)2.10 絮凝沉淀法 (5)3.监察工作依据 (5)3.1 政策 (6)3.2 标准 (6)4.现场监察程序 (7)4.1 监察准备 (7)4.2 制定方案 (8)4.3 现场检查 (8)4.4 视情处理 (8)4.5 总结归档 (9)5.现场监察方法 (9)5.1 资料检查 (9)5.2 现场检查 (9)5.3 现场测算 (9)5.4 现场访谈 (10)6.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10)6.1 选址 (10)6.2 环评制度执行 (11)6.3 “三同时”制度执行 (11)6.4 试生产管理 (11)7.铅酸蓄电池企业监察要点 (12)7.1 产业政策 (12)7.2 生产现场 (12)7.3 污染防治设施 (16)7.4 环境应急建设 (21)7.5 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 (21)8.环境监察报告 (22)8.1 监察对象的基本信息 (22)8.2 现场监察情况 (23)8.3 处理建议 (23)附件一:工艺、产污节点及治污工艺 (24)1. 铅酸蓄电池生产工艺 (24)2. 产污节点及治污工艺 (30)附件二: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环境监察单 (36)表2-1 企业基本信息表 (36)表2-2 现场监察信息 (36)表3-3 现行铅酸蓄电池企业所执行标准 (39)附件三:废铅酸蓄电池企业政策标准 (44)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河南省麦草制浆造纸企业现场环境监察模板(麦草制浆)

检查一般固废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1)一般固废种类及名称:企业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有苛化白泥、锅炉灰渣、污泥、草渣等。(2)固废临时堆场应采取“三防”(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3)固废产生量、堆存量。
(4)固废处置方式、去向、外运记录。
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或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情况
(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1、备料车间废水处理
是否按环评要求建设处理设施: 设施是否运行: 处理后是否闭路循环:
2、化浆车间废水(黑液)处理
是否按环评要求建、洗浆车间废水处理
是否按环评要求建设处理设施: 设施是否运行: 处理后废水去向:
3、检查厂区环境综合管理情况 检查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检查厂区道路硬化、厂区绿化情况。
最近一次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了解被环保部门查处情况 是否被挂牌督办、列入黑名单、立案处罚或要求限期整改等。
2、检查企业被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是否摘牌、解除黑名单,立案处罚是否到位,环境问题整改是否落实到位。
(4)二沉池处理单元:查看刮泥机是否正常运行;查看污泥回流比,从污泥回流泵铭牌上查其功率是否满足污泥回流比(一般为80%-100%),从污泥回流泵运行记录中查阅其运行时间及污泥回流流比;从观感判断排泥是否正常(池中有成团污泥或浮渣上升,出水混浊,有较多悬浮颗粒,则表明排泥不畅)。
(5)深度治理单元:深度处理设施一般有高效浅层气浮、滤罐等设施设备;高效浅层气浮应加添加药剂PAC或PAM,加药量与气浮进水COD有关(PAC:1000PPM; PAM:10PPM)。
限期治理或环境综合整治验收时间及文号:
6、清洁生产验收时间及文号:
公司安全、环保检查制度

公司安全、环保检查制度
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安全和环保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和监督的一套制度。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公司安全、环保检查制度的内容:
1. 检查主体:规定要进行安全、环保检查的主体部门,通常是公司的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
2. 检查时间:规定检查的时间安排,可以是定期的、不定期的、季度的、年度的等。
3. 检查内容:明确需要检查的安全、环保项目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化学品管理、废物管理等。
4. 检查方法:规定检查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走访检查、现场检查、文件检查等。
5. 检查记录:要求进行检查的记录和报告,包括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6. 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规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7. 跟踪督办:安排相应的跟踪督办机制,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8. 奖惩措施:对于安全、环保工作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以激励和约束相关人员。
9. 提供培训: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技能,规定提供安全、环保培训的要求和方式。
10. 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部门和职责,确保安全、环保检查制度的有效运行和改进。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公司安全、环保检查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定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
浅谈环保验收现场监测工作流程

浅谈环保验收现场监测工作流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环保验收监测的主要工作程序为:业务委托、现场勘查、方案编写及审核、签订合同、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报告编写审核及报出。
其中现场监测部分是确保整个验收监测数据准确、可信的重要环节,为此规范和完善现场监测工作流程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从落实监测条件,布设点位,核实工况,采集样品,采样后的检查,保存、运输、交接样品及仪器入库等方面探讨现场监测工作流程。
1 落实监测条件现场监测小组到达委托单位后,确认安全及工况条件是否满足监测要求;现场监测负责人将工作计划及监测人员的具体分工告知委托单位,逐项落实需要配合和支持的工作;检查各测点是否满足监测要求。
2 布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控点位要考虑排放源和建筑物位置、单位周界围墙的高度和性质、单位区域内的主要地形变化和气象条件,具体点位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规范相关要求布设。
有组织排放废气要合理选择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确保采集样品的代表性,具体点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规范相关要求布设。
废水采样点位的布设需特别注意: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具体点位布设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规范相关要求布设。
噪声、振动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布设点位。
具体点位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规范相关要求布设。
土壤采样的布点原则应遵循《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采用简单随机、分块随机、系统随机的方法进行采样点位的布设。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浆造纸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浆造纸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5•【文号】环办[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浆造纸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制浆造纸企业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实现制浆造纸行业现场环境监管的精细化和高效化,我部组织编制了《制浆造纸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现场环境监察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或12369环保热线网站http://下载。
附件:制浆造纸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制浆造纸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前言本指南介绍了制浆造纸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
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本指南中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现场监察方案》和《检查清单》,实施现场环境监察。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略有出入。
指南中“3.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制浆造纸企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和定义2.1制浆2.2造纸2.3制浆企业2.4造纸企业2.5制浆造纸联合生产企业2.6废纸制浆牙口造纸企业2.7黑液2.8黑液提取率2.9碱回收率2.10氧脱木素2.11 AOX2.12 二噁英2.13中段废水2.13元素氯漂2.14 ECF2.15 TCF2.16 Fenton氧化法3.监察工作依据3.1政策3.2标准4.现场监察程序4.1监察准备4.2制定方案4.3现场检查4.4视情处理4.5总结归档5.现场监察方法5.1资料检查5.2现场检查5.3现场测算5.4现场访谈6.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6.1产业政策6.2选址6.3环评制度执行6.4“三同时”制度执行6.5试生产管理7.制浆企业监察要点7.1碱法草浆7.2酸法草浆7.3硫酸盐木浆7.4废纸制浆7.5化机浆8.造纸企业监察要点8.1生产现场8.2污染防治设施8.3环境应急管理8.4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9.制浆造纸联合生产企业监察要点10.环境监察报告10.1监察对象的基本信息10.2现场监察情况10.3处理建议附一:现场环境监察单1、建设项目现场环境监察单2、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1:生化处理设备表观状态对比表附表2:曝气池经验指标表附表3:碱法草浆污水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4:碱法草浆污水COD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5:碱法草浆污水AOX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6:现有企业水污染排放限值附表7:新建企业水污染排放限值附表8: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附表9: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附表10:硫酸盐木浆污水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11:硫酸盐木浆污水COD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12:硫酸盐木浆污水AOX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13:漂白废纸制浆污水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14:漂白废纸制浆COD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15:漂白废纸制浆AOX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16:现有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附表17:化机浆制浆污水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18:化机浆制浆污水COD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表19:化机浆制浆污水AOX排放量监察要点判定表附二: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及制治污工艺1.碱法草浆1.1生产工艺1.2产污节点及治污工艺2.酸法草浆2.1生产工艺2.2产污节点及治污工艺3.硫酸盐木浆3.1生产工艺3.2产污节点及治污工艺4.废纸制浆4.1生产工艺4.2产污节点及治污工艺5.化机浆5.1生产工艺5.2产污节点及治污工艺6.造纸企业6.1生产工艺6.2产污节点及治污工艺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制浆造纸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工业企业环境现场监察流程

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二、 选址 环境敏感区判断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 护区 ☆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 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
☆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 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
☆新建、改建、扩建焦化项目应严格按照《焦化厂卫生防护距 离标准》和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范围建设。 ☆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 Page 内 6
根据所收集资料在现 场对企业生产车间、 公用工程设施进行观 察,主要检查工艺设 备铭牌参数、运行状 态等,对可能存在环 境违法行为的关键设 备、场所、物品,应 拍照取证,对污染防 治设施运行状态不稳 定或关键参数不符合 要求的,应即时取样 子、监测。
现场测算的方法主要 包括: ※容积法、 ※便携式仪器测量 ※法、理论估算法。
四、污染源现场监察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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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炉煤气 氨水
粗煤气
荒 煤 气
硫胺外售 PDS+烤焦 硫 酸
粗煤气
剩余煤气 粗煤气 洗油
破碎
洗 精 煤
配煤 焦粉
洗
精 煤
脱硫及硫回收 冷鼓电捕 炼焦 焦油出售 焦 加减 炭 熄焦 焦 炭 生化 焦炭 筛焦 焦 外售 炭 焦场 焦炭 焦化厂主要工艺流程
一、现场监察程序
监察准 备
制定方 案
视情处 理
总结归 档
收集资料和信息
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各类环保标准; 2.焦化企业的基本信息, 包括企业数量、地理位臵、 基本工艺、生产规模、群 众投诉等;焦化企业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和环评审批 文件、“三同时”验收报 告、排污申报登记表、排 污费核定及缴纳通知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 检查历史记录、环境违法 问题处理历史记录等。
工业企业环保管理指引

工业企业环保管理指引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二○○七年十月本指引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编写,主要提供给企业的负责人及其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员阅读。
特点是从企业的角度,通过简洁、易懂的语言,让企业环保人员了解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有关环境管理的要求,以及企业环保工作的要点,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环保业务知识水平。
希望本指引能帮助企业更好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责任,守法经营,并努力节能减排,争取成为一个环境友好型企业。
编者目录一、环保审批 (5)二、落实“三同时”制度 (5)1、竣工检查 (5)2、试运转期管理 (5)3、竣工验收 (6)三、排污申报 (7)1、初次申报 (7)2、月季申报 (7)3、年度申报 (7)4、变更申报 (7)四、排污收费 (8)1、收费程序 (8)2、复核 (8)3、缴费与减免缓缴 (8)五、排污许可证 (10)1、临时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10)2、年审与换证 (10)3、吊销排污许可证 (10)六、现场执法检查 (11)七、行政处罚 (12)八、限期治理 (13)1、被限期治理排污单位的义务 (13)2、限期治理期限 (13)3、竣工检查和验收 (13)九、污染源监测 (15)1、验收监测 (15)2、常规监测 (15)3、监督性监测 (15)十、污染治理设施管理 (16)1、污染防治设施标识 (16)2、污染防治设施公示栏 (16)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 (16)4、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16)5、故障或事故报告 (17)十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营 (18)十二、排污口规范化 (19)1、排污口规范化 (19)2、自动监控 (19)十三、危险废物管理 (20)1、储存场所 (20)2、危险废物转移 (20)十四、环境安全 (21)环境污染事故报告 (21)十五、企业内部环保管理 (22)1、环境管理机构、人员设置 (22)2、档案建设规范 (22)3、运行管理制度 (22)4、建立分析实验室 (22)5、厂容厂貌 (22)十六、清洁生产审核 (2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3)十七、鹏城减废行动 (24)十八、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25)一、环保审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时,应提前向有关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附件一: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前言本指南介绍了电镀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
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指南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略有出入。
“现场监察程序”、“现场监察方法”、“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报告”参见已颁布的味精、焦化、铅蓄电池等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本指南中不再赘述。
指南中“3.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电镀行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2.1 电镀 (1)2.2 镀前处理和镀后处理 (2)2.3 退镀 (3)3.监察工作依据 (3)3.1 政策 (3)3.2 标准 (4)3.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4.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6)4.1 产业政策 (6)4.2 选址 (6)4.3 环评制度执行 (6)4.4 “三同时”制度执行 (7)4.5 试生产管理 (8)5.电镀企业监察要点 (8)5.1 产业政策 (8)5.2 生产现场 (9)5.3污染防治设施 (18)附件1:电镀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单 (30)附件2:排放标准 (36)附件3:电镀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简介 (39)一、镀前处理 (39)二、电镀 (42)(一)镀锌 (43)(二)镀铜 (45)(三)镀镍 (47)(四)镀铬 (49)三、镀后处理 (51)四、退镀 (51)五、污染防治措施 (52)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含有电镀车间的企业、电镀工业园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