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办事
废品收购管理条例

废品收购管理条例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1】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废旧物资回收、审批鉴定、处置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中交三航浦东分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公司各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指在废旧物资范围内经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后无利用价值的物资设备。
第三条:废旧物资范围1、施工生产中产生的边角余料、废料、残料。
2、不能继续使用、无法维修的周转材料、工具、小型机具。
3、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及材料4、低值易耗品的残余物、废旧包装器材等。
5、临时设施、基建工程拆除和维修过程中报废的各种电器、电缆和材料等废旧物资。
6、报废的库存材料、燃料、辅料、备件、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库存物资。
7、报废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第四条:所有废旧物资均由供应站归口统一回收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直属项目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物资供应站是废旧物资回收、出售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处置与比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价值回收的会计核算。
第七条各项目部是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办理报废事宜及配合物资供应站进行相关出售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处置物资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对有利用价值的物资设备进行处置。
第三章废旧物资的审批鉴定与回收第九条:公司各项目部废旧物资的处置由各项目部物设部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废旧物资处置申请表,经物资供应站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回收处置程序。
第十条:各项目部要设有废旧物资存放(回收)处,设专人进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回收及使用,作好利废、利旧工作。
第十一条:物资供应站负责对从各项目部、部室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计量、登记。
重量以磅码单为准。
第十二条:我公司委托外单位进行带料金属加工项目,在双方签订加工合同中,须明确加工中产生的金属废料归属及处理方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办法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 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 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 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 下列金属物品: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 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 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 500 元以 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 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 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 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 敌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切实推动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废旧金属、废纸类、废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等废旧物资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
三、相关政策法规收废旧行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收购和处理。
四、管理要求1、证照齐全: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2、环境保护:收废旧行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保证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安全生产: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操作安全,设备运行稳定。
4、公平交易:收废旧行业应当遵守价格公示制度,确保收购和销售价格公平合理,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五、管理措施1、政府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收废旧行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行业协会:成立收废旧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规范管理,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3、信息公示: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信息公示,包括收购价格、加工方式、产品销售渠道等信息,提高行业的透明度。
4、技术培训:加强对从事收废旧行业的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5、宣传教育:加强对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各界对环保的重视和理解。
六、监督检查各级环保、工商等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管理制度的收废旧行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采取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的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收废旧行业是一个与环保和资源化利用密切相关的行业,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对于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办理程序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3年以上租赁合同;2、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在经营场所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固定住所的范围由县级公安机关确定,目的是能找到人);3、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过磅处、存储点有视频监控设施(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4、能够传输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5、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遵守治安管理承诺书;6、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地的周边距离500米以外;7、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申办程序(一)申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申请;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合法租赁及使用房屋场地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4、能够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配置安装情况和监控设施的设置位置分布图。
5、治安管理制度;6、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或者居(暂)住证明的复印件;(二)现场实地审核。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经营场所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3、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三)信息传输设备和监控设施验收。
申请人收到公安许可决定通知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内配备以下传输设备和监控设施:1、信息传输设备:指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传输、识读身份证件、交售物品图片等交易信息的设备:具体包括电脑、互联网络、数码相机、二代身份证读卡器、视频监控设备。
(注:1.必须保证电脑与互联网的正常连接。
2.上传图片大小:小于等于500KB 。
)2、监控设施标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MPEG-4或者H.264,录像图象分辨率不低于D1(720x568)级;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及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
公安部关于对跨行政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2]6号
![公安部关于对跨行政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38a6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38.png)
公安部关于对跨行政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对跨行政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2]6号2002年9月6日)
贵州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是否执行(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请示》(黔公发传[2002]99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销赃等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地区之间贸易往来频繁,由于生产、加工等实际需要,生产性废旧金属跨行政区域流通已显得非常必要。
1997年6月,《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4号)要求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鉴此,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4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结束——。
废旧物资回收许可证如何办理

废旧物资回收许可证如何办理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那么废旧物资回收许可证如何办理呢?
过去个人开办废旧物资回收站,必须先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一并审查其是否符合开办的相关条件。
原则上是不允许外来人员开办的。
2002年8月,国务院在取消行政审批手续政/府取消了多项不需事先审批的项目。
但是,对从事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机电设备等废金属回收的废旧物资经营者,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除了审核其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外,还必须查验其是否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通报。
办理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个人资料
2、注册资金
3、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注册地址产证、租赁合同办理具体流程
1、企业名称核准
2、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3、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刻章,验资刻字社
5、办理营业执照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7、办理税务登记证
8、开立银行帐户
9、买发票,税务局注册公司。
废旧金属相关法规法规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发布部门: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发布日期:1990-10-20关键字:【阅读全文】为了保障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合法经营,打击、查处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经营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废品收购站、点和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禁止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专点由物资、商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钢厂、油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不准设专点。
三、凡到收购站、点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事业单位需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需持有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收购站、点应当认真登记出售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以备查验。
四、禁止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下列物品:(一)各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三)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邮电、市二、军用的设备或者器材。
五、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要求检查的赃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不得>瞒、包庇。
六、对无照经营、违法违章经营和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违章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7日修订2002年 1月1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数量
材料形式
其它要求
1
申请开办特种行业审批表1份
原件
1份
纸质
2
营业执照1份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1份
纸质
3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1份
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1份
原件
1份
纸质
5
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1份
原件
1份
纸质
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1份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办事指南
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
2016年8月1日发布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昭通市昭阳区范围内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
四、审批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3.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办法》的治安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1)查验证件(照)制度;(2)当场查验、保管制度;(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旅店业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个月); (2)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灯;(4)设置报警装置;(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7.治安、消防管理制度1份原件(收取);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财政局一楼政务服务管理局便民大厅特种行业窗口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望海路69号
交通方式:乘11路公交车到昭通中心血站下前行100米
电话:0870-2222875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3)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办法》的治安管理要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一)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发证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云南省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申请咨询。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财政局一楼政务服务管理局便民大厅特种行业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0-2222875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准营准办—行政许可—区公安分局
(二)咨询回复
通过申请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0870-2222875咨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申请材料
1.申请开办特种行业审批表1份原件(收取);
2.营业执照1份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1份原件(收取);
4.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1份原件(收取);
5.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1份原件(收取);
6.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1份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3. 信函投诉:昭阳区纪委派驻昭阳区公安分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西163号;邮政编码:657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公安局或昭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获取办理结果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云南省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投诉举报
1. 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号码:0870-2222875,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望海路69号;
2. 纪检组监察投诉:昭阳区纪委派驻昭阳区公安分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0-2124110;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申请提交。
受理地点: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财政局一楼政务服务管理局便民大厅特种行业窗口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望海路69号
交通方式:乘11路公交车到昭通中心血站下前行100米
电话:0870-2222875
(2)网络提交。
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准营准办—行政许可—区公安分局.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1份
纸质
7
治安、消防管理制度1份
原件
1份
纸质
8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1份
纸质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项许可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2.提交时间
申请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休息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治安大队接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昭通市昭阳分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检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项目单位补正。